由于国内外等各种因素影响,近年的养殖项目相对增加了不少。养殖项目的信访事件频繁发生,许多环保审批主管部门仍被动的采用500m防护距离的方式审批项目。为了畜禽养殖项目的顺利审批,为畜禽养殖企业提供选址建议,也顺便为投机的信访分子普一下法,特写此文章。首先我们先捋一遍与畜禽养殖项目选址相关的依据,依据汇总如下:一、《》(HJ/T81-2001)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二、环境部部长信箱(2018-02-2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属于推荐性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类标准,该技术规范3.1.2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因此,不属于该技术规范3.1.2规定的人口集中区。对于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养殖场在建设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及气象等因素确定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在确定距离时,该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可作为一项参考依据。2004年2月3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8号),该通知属于紧急通知,是专门针对“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作出的,不宜作为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500米距离选址的依据。三、部长信箱(2018-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原农业部印发《》,该技术指南规定:“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在实际认定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采取无害化还田的规模化养殖场,只有确实能证明在养殖过程中百分之百做到“零排放”,才能允许保留。四、《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距住户多远的回复》(2019-09-06):您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距住户多远的来信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81-2001)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前述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前述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三、《》(GB18055-2000)已由《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代替,根据该规范中表1对住宅区与养猪场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养猪500~10000头、10000~25000头的,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200~800m、800~1000m,其中的养殖规模数指存栏量。该规范同时规定,在复杂地形条件下的住宅区与产生有害因素场所(包括畜禽养殖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综上,畜禽养殖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500米以上,与村镇住宅区的距离,可参考相关标准要求确定。五、《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具体文件内容不再罗列。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2019年12月18日),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另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详见:农业农村部2019年11月29日发布的通知,索引号:07B261205201901185;)已删除相关的选址条件,改为“开展选址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六、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9〕872 号),规定“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根据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科学确定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选址以及规划控制的依据。”七、《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规范中表1对住宅区与养鸡场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养鸡2000~10000只、10000~20000只的,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100~200m、200~600m,其中的养殖规模数指存栏量;对住宅区与养猪场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养猪500~10000头、10000~25000头的,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200~800m、800~1000m,其中的养殖规模数指存栏量。4.4.4.3中规定“在复杂地形条件下的住宅区与产生有害因素场所(包括畜禽养殖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八、《》(国务院第643号令)。与畜禽养殖直接相关的、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法规,当属该污染条例。该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可以看出,畜禽养殖的分类管理名录就是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所以不存在编制报告表的情形。对于选址,同样应以该条例为首,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农业农村部暂停执行相关选址距离规定,也是为了解这个扣。没有农业农村部的暂停公告,动物防疫条件就必须执行,这不能怪责环保,因为条例上有明确规定。厘清了相关文件,终于可以进入正题了。结合上述文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畜禽养殖场应距离城市和城镇居民区(镇政府驻地周边形成的人口集中区)500m以上,诚然,地方政府基本上已划定该区域为禁养区。2、村屯居民区(含养殖区周边散户)没有500m的范围约束(当然这块专家有争议),但单从文件角度来看,距离村屯居民区无500m的限制要求。3、对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中规定的距离要求,选址时不必考虑了。4、水源二级保护区原则上不能新增畜禽养殖场(现实中很难做到零排放)。5、最有争议的文件当属《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首先,它是现行的技术规范,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争议点就是养殖场是否应遵守该技术规范,认为不执行的说辞是:该规范是针对村镇规划的,而不是针对养殖场的,先后建设顺序不相同,执行对象是村镇,而非养殖场;认为养殖场也应执行的,说辞是:规范中给出的是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养殖场与村镇不能同时存在。针对争议点,我们接下来分三种情况来拆解一下,假设应该执行这个技术规范。一、复杂地形。对于复杂地形的,可以由我们环评做主,文件里有说明。二、养鸡场和小规模养猪场,也好办,卫生防护距离取300m,就可以满足要求(它限定的是个范围,只要设定的防护距离落在区间内,即为合理)。三、大规模养猪场,这个如果严格执行,大规模养猪场几乎是上不了的(估计只能落户大西北了)。所以,也从侧面反馈,这个规范,对于养殖项目不该执行。最后,也是杀手锏—《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 号),虽然相关的文字不多,但言简意赅,直击要害:“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根据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科学确定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选址以及规划控制的依据。”一是明确了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依据,就是养殖的技术规范和环评导则这两项(意外之意,其他文件不用管);可能有人会说,这是环境防护距离,是不是除了环境防护距离外,还要执行其他的距离要求呢,该文件也将此事规定死了—该距离“作为项目选址以及规划控制的依据”。另外,《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可以解开这个结,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就是选址要看三块:规划、防疫、环境防护,无关其他。6、养殖项目可以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建设。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是部长信箱之前有回复,准保护区不属于水源地保护区。综上,考虑到防疫和居民生活的双重需要,避免养殖的信访事件频繁发生,建议:至少设置200~300m的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敏感点存在,300~500m范围作为建设控制区域,该范围不新增学校、医院、住宅等敏感点;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不含农村塘堰、水渠),距离不得小于400m;禁止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建设(且场界与一级保护区不得小于500m);禁止在生态红线内建设(且场界与生态红线边界不得小于500m);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原则上不新增养殖项目。在三废处理满足环保要求和满足项目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距离要求的前提下,可在水源地准保护区建设养殖项目。养殖项目场界还应与地方政府划定的其他禁养区距离保持500m以上。可能还有很多人关心与高速公路的距离,从高速公路角度要避让30m,暂未查到其他距离要求,具体距离确定还是要看防疫需求和相关规划了。扫描上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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