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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批复在哪些情形下会被撤销?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清合 Author 汤贤乱

文/汤贤乱

环评批复是建设项目的准生证,多少业主费尽心思、花费重金就是为了得到它。
曾几何时,没扛起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建设单位,根本弄不清楚技术单位在环评报告里写的啥,也不想弄清楚。
他们心心念念就想拿到那一纸批文,仿佛那环评批复,并不是他有效防治污染的紧箍咒,而是堂而皇之污染环境的圣旨了。
但对于这类心中没有环保大义的建设单位,拿到环评批复就万事大吉、后事无忧了么?到嘴的鸭子会飞,到手的环评批复就不会废?
如果建设单位脑海中没有自始至终绷紧环保这根弦,在他履行环评手续的全过程中,极易行差踏错、遇人不淑或南辕北辙,导致各种情形下的环评批复被撤销,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虽然覆水难收,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回成命,撤销环评批复却是不难的,你知道在哪些情形下,环评批复会被撤销么?
首先说一句,环评审批属于一种行政许可,其撤销当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五大情形,但法条毕竟不够生动,我们更愿意看到实例。

以下就基于乱书槽网友提供及作者搜集的实际案例,对照上述条款罗列并分析几种环评批复被撤销的情形。出于作者个人的理解,抛砖引玉,挂一漏万。
如果你还见过撤销环评批复的其它情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情形一:建设单位自己申请撤销


出现这种情形,建设单位应该也是不想的,一定是有不得已的苦衷或难言之隐。费尽周章拿到的批复,又要自己申请撤销,这种自我打脸的操作,并不多见。
接到这种申请,主管部门或许要训斥一声:下次想清楚了再来报批。
如果是股东撤资或业主突然不想投资建设,也没必要申请摊销环评批复,大不了束之高搁,或放个5年再来重新审核。
以我个人的估计,出现情形一的可能原因有:1、项目环评没有体现建设单位的意图,曲解了业主想法或暴露了什么缺陷;2、项目性质规模有大的变动,解释说明太麻烦,干脆撤销后从头再来;3、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于某种原因想撤销,说服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情形二:越级审批,批复无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讲究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分别有分类管理目录和分级审批规定来限定和约束,不少省份甚至颁布了自己的分级审批办法。

在以前,有些地方出于短期经济利益的考虑,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甘冒政治风险(个人也常接受贿赂或从中渔利),违规越级审批重污染项目,一旦东窗事发,别说环评批复要被撤销,部门负责人都要被追责。
当年广东惠州博罗县的越权审批重污染企业案就成为典型。同期的福建德盛镍业项目,福建省环保局也涉嫌越权审批,导致罗源湾遭受严重污染。
当年德盛镍业负责人还留下一句“名言”:在环评审批环节只要下足“功夫”,没有攻不下的堡垒,项目想做多大就做多大。

因为项目规模会影响审批权限的问题,当年还发生过不少项目拆分报建的现象。由于分级审批规定会不定期调整,2015年环境保护部给安徽省的复函说,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按现行的分级审批规定报批。

近些年,“自杀式越权审批”的情况有所减少,随着放管服改革和简权放权,环评分类管理目录趋于精简,很多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逐级下放,有些甚至到了镇街,“后知式越权审批”现象多发。

所谓后知式越权审批,即后知后觉,对环评名录或相关法规不熟,导致审批时越权或环评文件级别适用错误,发出批复后才猛然发现有不妥。这类情况常常在上级的环评专项督查中被发现,然后撤销环评批复。


情形三:滥用备案及告知承诺制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后,登记表备案制出台,由于前期缺少主管部门的介入,很多项目被人为降格为登记表,随意在备案系统网站进行登记,生成回执就当环评批复使用。
降低环评等级进行备案的情况,若被查证属实,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即视为“撤销环评批复”了。
《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迅速在各地铺开,像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说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告知承诺制,本质上是一种信誉背书,对守信的建设单位,当时是好事,极大提高其审批效率。
但难免有一些不守信用或被人所误的建设单位混水摸鱼,来蹭这趟快车,所以“审批规程”提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发现有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可依法撤销批准决定。

出于上述原因,如今告知承诺制审批下的批文,末尾还不忘加这么一段。


情形四:违反审批程序,被人投诉后撤销


这种情形容易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如果一个项目看似环境影响很小,但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周边敏感目标人群较为关注,那就要小心了,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旦信息公开或程序合法有虞,极易被抓住把柄。
比如,审批部门没有主动告知敏感目标人群(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就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便违反了环评审批必要流程。
一旦有人提出申诉,审批部门发现少了听证环节,违反了法定程序,都用不着走到法院诉讼,有觉悟的审批部门自己就会应敏感目标人群的诉求,撤销环评批复了。
毕竟要依法行政嘛。

五、环评内容造假、质量问题或重大变动导致撤销


《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弄虚作假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一经发现,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
环评报告最容易被控诉造假的内容是公众参与部分了,因为这是报告中非技术的内容,涉及到与人打交道。
公参确实也是造假比较容易和猖獗的内容,要一个毫不相关的人留下私人信息去同意你项目的建设,任谁都要打个问号;如果是环境的利害关系人,出于本能,首先肯定是反对项目建设。所以环评的公参要扎扎实实去做很难,而造假更容易获得结果。
要鉴别公参造假有很多方法,比如对照签名的笔迹是滞多人一致,拨打被调查者留下的联系电话,是否空号等等。
最怕项目敏感目标中的多数人跳出来反对说:我没有接受环评单位的访谈或填写任何公参调查问卷。

至于环评文件的质量问题,除非告知承诺制审查发现的,作为对失信的惩罚。一般发现了也就对环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扣分,直接撤销环评批复让建设单位委屈难受的并不常见,但建设单位也无处喊冤,谁叫你所托非人呢。

还有一种情况是项目发生重大变动,主管部门掌握了十足的证据材料,如果建设单位不像情形一中所说的,很自觉地主动申请撤销,那主管部门也会撤销原项目的环评批复,像下面的柘城县环保局。

以上便是几种撤销环评批复的几种情形,归纳不尽严谨,彼此之间或许还有交叉或重叠,但其本质不外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作为一个行政机关的审批负责人,或者受建设项目影响的群众,如果出于某种原因,你很想撤销一个环评批复,还可以从哪些方面下手呢?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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