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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 | 关于炉窑氧含量折算、噪声检测、噪音超标权责管辖等问题的回复

关于无机化学标准中炉窑氧含量折算问题的回复

来信:

《》GB31573-2015中对工业炉窑废气排放规定了氧含量折算,并明确了氧化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5%。现有一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是否不需要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即可?


回复: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4.2.7条规定“氧化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5%”。某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因焙烧过程中只有分解反应,不涉及氧化还原反应,上述企业在排除后端补风造成稀释排放的情况下,无需进行含氧量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

关于排污许可噪声检测的问题的回复

来信:

噪声检测时,排污许可上要求测企业四个厂界的噪声,但企业的四个厂界和验收时发生了变化,企业周围有了新建的其他企业与他紧邻,相当于没有了厂界,排污许可证已经办理完,这样的厂界噪声还需检测吗?


回复:

一般情况下,紧邻企业共用厂界的位置可不设监测点位。如排污许可有相关要求,应按照要求进行监测或与当地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关于快速道旁修建房屋噪音超标权责管辖问题的回复

来信:

1.快速道是先于房屋存在,后修建房屋的开发商应采取快速道旁边的噪音减噪措施,比如修建声屏障。

2.快速道位于开发商红线地块外,有一条支路分开了快速干道与该房屋,开发商没有权利在该快速道侧安装隔音屏减少噪音。

3.开发商在售房时有在售楼部角落公示快速道的不利因素,但是没有主动引导知晓该不利因素,公示了不利因素是否就代表房屋可以不符合国家标准《 GB50118-2020》,《GB 3096-2008》了呢?后与快速道修建房屋但超出开发商房屋红线的类似问题可能是监管的盲区,该盲区没有得到完善的话可能会产生噪音扰民的民生问题。


回复:

《》(以下简称“噪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因此,依法此类情况原则上由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采取声屏障、隔声窗等降低噪声的措施或承担相关噪声治理设施的建设费用。《噪声法》正在修订,关于“先路后房”建设单位的责任将在此次修订后进一步完善。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试行》是否有效的问题的回复

来信: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在在网上能找到的版本是1994年的,没有找到宣布失效的文件,说明还有效,但是又感觉得时间太久了,对它的有效性产生怀疑,现在特来求证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不知道这个文件目前是否有效还是有其他的替代文件?


回复:

来信中提到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版)现已失效。我部于2008年9月27日发布《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8号),该文件明确了中国环境标志是由生态环境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性标识,该文件现行有效。


END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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