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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令人瑟瑟发抖的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三批7个典型案件出炉之后,大家惊讶地发现,这一批的山东典型案件中,竟然披露了一个108亩地,其中40多亩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调查项目!
比起深圳湾等环评事件更为敏感,一个土调项目作为央督的专项督察内容,不由得引发了业内人士的极度关注,环境咨询界集体打了个冷战---这是不是折视出高层着意整治的一个方向?
前车之鉴后车之辙,堵之后是疏,拨乱是为了反正,把土调扎扎实实做好才最重要。那么,如何做好一个土壤污染调查工作?
一个区区100亩多一点的用地,放眼全国比比皆是的土壤调查,凭什么入了督察组的法眼?为什么会入督察组的法眼?这说明案例的代表性,也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精准性和专业性。
一、事件概况
据生态环境部官网通报,2021年9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山东发现,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制革厂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弄虚作假,评审工作流于形式,相关地块环境风险问题突出。
其中存在下列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调查报告弄虚作假。监测公司对该地块的三次土壤调查中,作为制革厂的特征污染物的六价铬在三次监测中竟然出现了颠覆性的结论,然后把错误推给了“机器”---仪器的铬灯长时间没换!
二是评审工作沦为摆设。制革厂地块内污水处理站未按照第三次调查报告评审建议实施拆除而未拆除,不具备查清地块土壤污染情况的条件,却将该地块移出疑似污染地块清单。
三是疑似污染地块违规建设。
分析其原因,无非是该区环境风险意识淡漠,法治意识缺失,推动项目违规开工建设。有关部门对污染地块评审管理工作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这案例,促使我们要get得住土壤污染调查的知识点,hold得住关键点,耐得起质问。
二、什么地块要进行土壤污染调查?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明文规定:
一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除了上述行业之外,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或者用途拟变更为住宅以及商业、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一)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二)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用地;(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四)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其他建设用地。”
从土十条的13个行业增加到现在的17个行业,需进行土壤污染调查。
二是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也就是说在土壤普查或详查中查明的污染地块。
三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这个就包含了农用地了,简单说,一块农田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也需要进行土壤调查。
这是很多人不理解的现实,但法律规定的东西,没办法,可以简化不可以缺失。
四是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除外。
也就是说,再干净的地块,其中一旦含有垃圾转运、处置场所,污水处理设施等,这些设施用地也要开展土调。
既然是法律法规明确,开展土壤调查是强制性要求,不是哪一位领导说了算。
三、土壤调查和评审的要求
凡事需有章可循,土调有其特殊性和专业性。
(一)一般性规定
土壤调查和修复也是和环评一样,有着具体的法律、法规、标准、导则、规范和一系列技术指南。
1.法规层面:土壤调查的法规层面上,一是环境法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开始实施,二是专门法和行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三是部门规章《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 42 号)(3 ),四是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2.标准方面:土壤调查的标准方面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试行) 》( GB36600)、《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3.导则方面:土壤调查的导则方面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3)、《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4)、《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HJ 25.5)、《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 (HJ 25.6)。
4.技术规范方面:《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T 1019)、《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T 493)、《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91.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05)、《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 质谱法》(HJ 834)。
有着这么多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应该是万无一失吧。
不一定...
还要一系列的指南。《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 年 第 78 号)、《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 2019 〕 770 号)、《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 2019 〕 770 号)。
我们评审时经常用到的手册是《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
(二)对照央督典型案例,我们如何开展工作且规避风险?
1.总体要求:土壤调查要求的是调查过程程序化,采样过程标准化,报告编制规范化。
对照案例,我们发现不难发现其程序、标准和规范存在的问题。
2.第一阶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进行污染识别。
我们都知道,六价铬是制革厂的特征污染物,而污水处理、危险场所和制革车间是重要的识别地块,一般可以以快筛辅助进行判断,但调查单位却忽略了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地。对于快筛出来的4个总铬浓度高位点,本应该是重点,却选择性避开。
3.第二阶段调查。第二阶段以采样与分析为主,进行污染证实。
有人说,环评是监测单位在为咨询公司打工,而土壤调查则是咨询单位在为监测单位招商,一个土壤调查的价钱,动不动百八十万,而且多为监测费用。
而从本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一些蹊跷,监测单位第三次调查报告中制革厂地块土壤中六价铬浓度由第一、二次调查监测的0.9至3.0毫克/千克,降低到未检出至1.3毫克/千克,检出率由第一、二次的100%降低至第三次的26.7%,“本应作为评审管理重要依据的调查报告,成为疑似污染地块洗白的工具”。
4.第三阶段调查。第三阶段调查通过资料查询、现场实测和实验室测试分析等方法,获得满足风险评估所需的参数。
第三阶段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开展工作,也可以结合第二阶段的工作同时开展。
4.监测弄虚作假很要命,这是底线。
第一个重点:监测公司以“分析仪器中的铬灯长时间使用未及时更换会导致数据有偏差”等为由,对前两次调查结果不予采用,以第三次调查补充监测数据作为最终评价数据。
但人们不禁要问,前两次调查的监测仪器有问题,不也是盖了CMA出了有效的监测报告吗?
如果第三次是准确的,那第一二次的数据说明什么问题?
第二个重点:分析总铬和六价铬的仪器为同一台,第三次调查监测六价铬的分析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17:21—18:11,总铬的分析时间为同日17:37—17:56,存在明显重合;而同一台仪器无法在同一时间对不同监测因子进行分析测试,明显属于伪造测试数据。
还有,采样位置的选择、钻探深度的要求,等等。都需要经得起推敲。
5.组织评审是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要求,部门领导和专家都要较真。
地方政府为了开发,施加给部门的压力,这是在土壤调查中常见的问题,有的人说,不听政府的是死刑,随时可以找个机会把你调离。可是别忘了,违反规范标准的操作却可以是死缓的。法律赋予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出了漏子,相关组织部门和参加评审的专家都吃不了 兜着走。
(三)几个应该关注的问题
1. 启动条件。原则上应在地块内原有工业生产行为完全停止,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槽)、污水处理设施等拆除,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较高的有毒有害物质清理完成后启动。
如在第二阶段调查前部分区域无法停产、拆除或清理的,待该区域停产、拆除或清理并进行补充调查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储罐(槽)、污水处理设施等确无法拆除的,可在其内容物质完成清理,具备底部采样条件时进行调查。
聊城这个项目的开展就不太符合这个启动条件。
2.采样。同一土层宜通过现场专业判断或根据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的监测结果,筛选相关污染物含量最高点进行采样。地块内存在外来堆土且存在污染风险的,每500立方米采集不少于1个样品。
污染物含量最高点是要进行采样的不是避开的。
3.踏勘和布点。现场踏勘前,现场工作人员应对前期收集的资料进行充分的分析和整理,必要时,应在进入地块前进行专门的培训,并要求由地块相关工作人员带领进行现场踏勘。如因地块内存在危害因素或障碍物导致影响现场踏勘及调查相关工作开展的,应对相应区域进行必要的清理或处理,使其具备相应条件。
原则上土壤点位每 400 平方米( 20 m × 20 m )不少于 1 个。地下水采样点位数每6400 平方米(80 m × 80 m )不少于 1 个,水文地质勘探点应在地块内均匀布设不少于3 个,有特殊情况的应适当做加密布点。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中监测单位的立身之本,保命之本。
按各检测方法的规定做好运输空白、现场平行样、实验室空白、实验室平行样、质控样、加标回收等质控措施。并形成质控统计表输入报告内容中。
自从环评日薄西山尤其是深圳湾事件使整个行业急速下坡之后,环境咨询单位多方突围争取转型,纷纷找出路,不管是应急预案、清洁生产等老两套咨询服务,还是自主验收、VOCs整治、土壤调查等新三套业务,环保咨询横向冲杀纵深发展,艰难前行。
可以说,环保咨询行业粗放发展的“好时光”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但是在放管服、豁免、自主等背景下,环保咨询是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整个行业乱象丛生。不进行猛烈的整顿,再让市场乱下去,还不知要多乱、乱多久!
别忘了,我们还有个3060双碳计划的宏大目标。
这一次的央督察关注土调,无疑是敲响了一记猛钟---国家对于咨询行业的弄虚作假作为已经是孰可忍孰不可忍了。最起码我们看到一个信号:土调将是顶格严厉的。
2021年8月26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环土壤〔2021〕53号),于2021年9月1日实施。
我们拭目以待,但愿,不要像环评信用平台一样无助。毕竟成也萧何 败也萧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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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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