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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标准司 | 十三五发布673项国家环境标准!有效环境标准总数2202项

生态环境部 环评互联网 2022-07-30


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举行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副司长王开宇介绍环境法规与标准相关情况,综合司副司长田成川和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陆新明分别介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COP26相关情况,并共同回答记者提问。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主持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刘友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生态环境部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我们邀请到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先生,介绍“十三五”以来,包括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有关情况,并和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王开宇女士一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大家知道11月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正式印发,11月13号《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六次缔约方大会落下帷幕,考虑到记者朋友们对这两个议题非常关注,所以今天的发布会特别邀请到生态环境部综合司副司长田成川先生,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陆新明先生分别介绍有关情况,并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今天没有通报的重点情况,下面先请别涛司长介绍情况。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


别涛:首先很高兴能够见到不少老朋友,也有很多新面孔,我代表法规司向媒体朋友们表示感谢。

我先作一个简要的介绍,主要是跟大家回顾一下“十三五”以来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进展。

 “十三五”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生态环境部坚持突出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工作的政治属性,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发力,推动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力度之大,成果之丰硕前所未有。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13部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17部行政法规,在“十三五”以来完成了制修订。目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主要执法部门的生态环境法律共15件,占现行有效的法律总数近1/20。生态环境行政法规,到本月为止是32件。此外,还有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文件,主要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性文件,有40余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部门规章84件。我跟大家报的数字,可以得出这么一个判断,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生态环境各主要领域已经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我刚才说仅仅是国家层面,此外还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的环境标准,有数百上千之多。中国批准和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条约,有40多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大量的有关生态环境的司法解释,比如关于环境犯罪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等,不完整的统计也应该在20件以上。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很多有关生态环境的规定,也是国家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例如,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专章规定,刑法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等。这些都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是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十三五”期间,原环境保护部和生态环境部制修订、发布了67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五年期间的增长幅度之快,为过去历次五年规划期之最。现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总数已达2202项,其中强制性标准201项,强制性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强制性标准带有技术性法规的属性,所以某种意义上也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明晰了今后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工作方向。

第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案例实践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本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了7600余件生态环境赔偿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推动治理和修复了一批受损的生态环境,包括社会关注的的祁连山青海境内木里煤矿非法开采生态破坏案件,正在按照国家规定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中。

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五部法律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定以及13个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办法,19个省级的地方性环保法规都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第四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办法等一批党内生态环保法规相继制修订,发展迅速,是法律体系中非常活跃的,特别值得关注的现象,不仅推动压实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的政治责任,而且有力促进了国家生态环境法治的建设。

第五是依法治污有章可循。大家知道,最近这几年中央提出治污,科学精准依法治污,党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文化、法治社会等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文件,生态环保部结合部门职责,认真贯彻落实,紧紧围绕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最近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依法行政,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这是生态环保系统推进依法治污的综合性的文件。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十四五”国家生态环保工作整体的规划和部署,组织全国生态环保系统全面强化生态环保的法规与工作,为实现协同增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的保障。

……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


刘友宾:下面请大家提问。 


答记者问



第一财经记者:请别涛司长详细介绍一下“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领域计划颁布和实施哪些法律法规,主要想解决哪些问题?谢谢。

    

别涛:谢谢!

刚才我在开场白简要回顾了“十三五”立法的进展。关于“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的立法,我们正在谋划之中。

“十四五”规划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立法工作。规划将“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专门的一篇,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并提出要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其中,在立法方面,规划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立法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为全面、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填补立法空白。将按计划推动黄河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加快构建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

二是大力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立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落地见效。积极推动区域生态环境立法。

三是配合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科学整合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是完善严惩重罚制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积极推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协同适用,构建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配合适用的法律责任体系,不断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创新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序扩大“双罚制”、按日计罚、信用惩戒等惩处机制的适用范围,积极探索生态修复、连带赔偿等新型法律责任承担机制。

这是下一步关于生态环境立法的基本考虑。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想问一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实施三年多以来,各地执行情况如何,在立法取得了哪些经验?谢谢。

    

别涛:感谢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始的时间要更长一些,这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2015年开始部署,2016年开始在全国7个省市实行部分地方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根据中央关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方案的要求,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改革试点和全面试行五年多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部署,初步构建起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机制、开展损害赔偿的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根据改革方案的部署,我们认为阶段性的目标已经完成,向党中央、国务院作了报告。

这项改革工作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来说是一项新的探索,对于法律机制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责任规则。各省份都成立了由省级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分工,初步建立起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工作相互支持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改革在各地方的有序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了省一级实施方案,全国388个地级市,包括北京、重庆这样的直辖市所属的区县,都印发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进路径、职责分工。各地针对赔偿纠纷的磋商、调查鉴定评估和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了共327份配套的文件。各地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的不足,努力破解企业造成污染、周边群众受害、最后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各个地方在推进这项工作中都是以案例实践为重要的抓手来推进改革,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根据我们的调度,到本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有7600余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推动有效修复了一批受损的生态环境,包括土壤、地下水、耕地、林地、草地、矿区、草原,刚才说了祁连山矿区的修复正在进行之中,地方提出三年规划,欢迎大家三年之后再去跟踪监督,我们也将会密切跟踪。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建设和立法方面,改革试行以来,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规范和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的途径,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奠定了实践的基础。

立法方面有几个具体表现:

一是国内法律的规定。去年5月份通过的《民法典》,以及有5部专项法律,都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机制,特别是《民法典》有专门规定,很难得。《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包括相关的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有权就生态环境损害提起索赔,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将改革的成果纳入国家法律的内容,从实体法角度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去年春节前后,生态环境部在紧急调度黑龙江伊春尾矿库泄露的问题时,同步在推进证据的固定、损害的鉴定、赔偿的磋商包括诉讼保障的问题。除了民法典之外,还有相关的法律,如长江保护法、森林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做了规定。

二是党内法规的规定。2019年中央制定发布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这是一个标准的党内生态环保法规。这个规定的第24条明确:对于督察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督察组将移送省一级的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索赔。吉林、新疆、安徽等13个省级的生态环保督察办法中,专门规定了督察与生态损害赔偿的衔接机制。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特别是第二轮以来,都公布了典型案件。这些典型案件中,对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生态环境的赔偿、磋商和诉讼都是同步跟进的。

三是部分地方立法也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目前我们了解上海、河北、安徽有19个省份,在地方的生态环保立法中已经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机制。上海市的环保条例,第90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之外,如果造成了生态损害和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很完整的把中央的关于生态环境的改革部署,纳入到地方立法之中。

四是司法解释明确了诉讼的规则。我们特别赞赏最高法、最高检对这项工作大力支持。2019年6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明确。

我稍微解释一下这个机制,它是行政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除了行政责任追究处理之外,对于造成公共的、公益的、国家的生态环境损害应该由政府出面索赔。先是平等磋商,磋商好了达成协议,请法院确认执行;如果磋商不成,直接进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试行)》。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中,据我们了解,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占了其中的很大部分,占有很高比重。最高检发布的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中,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的规则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是关于资金的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过磋商,金额往往比较大,资金如何管理、如何有效监督,需要专门的规则。2020年3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的缴纳、使用和监督的具体的规则,这就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践和立法情况,供参考,谢谢。



海报新闻记者:近年来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基本形成,请问能否介绍一下相关工作的进展,编纂环境法典有什么重要的意义,谢谢。


别涛:2020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民法典。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也提出,“对某一领域有多部法律的,条件成熟时进行法典编纂。”从民法典的实践到总书记的讲话,以及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都提出了法典编纂的立法模式。我们认为,跟有关专家交流大家也这么看,生态环境领域应该是最适合开展法典编纂的领域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要“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环境法典编纂,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有利集中展示中国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成就。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环境法典,将成为保障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必将有助于整合完善现行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中国的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前期研究论证,梳理相关制度规范,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工作部门的立法建议,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比较有力的专业支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止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要推进重点区域的协同立法,探索深化区域执法协作,京津冀、长三角这些地区一直在探索协同立法,我想请问一下有哪些经验和教训,还有下一步我们在推进协同立法方面有哪些考虑,谢谢。

 

别涛:生态环境问题,无论是水还是大气,都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需要在立法上采取适应性的措施,这也是区域协同治理,包括协同立法的基本逻辑。生态环境问题的协同治理,对于解决目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对区域协同、联防联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时,增设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划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更加严格统一的区域环保要求、环评会商、环境监测信息共享、煤炭减量替代、跨行政区域执法等内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和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十四五”规划也专门提出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在实践中,京津冀、长三角,还有其他一些区域在协同立法和环境监管方面也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京津冀确立了人大立法项目协同机制,对立法项目采取“一方起草、两方参与”的方式。这样的工作模式,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农作物废物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保障冬奥会空气质量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效果。长三角地区的三省一市在探索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方面也开展了协同立法的实践。西南地区在赤水河流域开展协同立法等。
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积极支持和推动有关地方开展重点区域和流域的协同立法,推动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协同治理取得更大突破和进展。我们将推动和指导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立法机关的要求和立法程序,结合职责,积极作为,在立法计划的安排和衔接、信息资源共享、组织联合调研起草论证等方面,发挥我们的积极作用。
刚才说到经验和教训,我觉得更多的应该是经验。以京津冀为例,京津冀从“十三五”以来,从上一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区域协同治理和立法是功不可没的。下面我介绍下协同立法方面的一些经验。
经验一是京津冀机动车污染防治协同立法。2020年1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同一时期,天津市和河北省也制定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条例。这三个条例在内容、措施、标准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协调性。三个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区域联合防治、区域会商、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新车抽检机制、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等措施。
同时,为了尊重各地方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各条例也保留了自己的特色。
二是赤水河流域保护协同立法。今年云、贵、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同时审议通过了各自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自7月1日起同步施行。由于有三个地方的协调和中央机关的推动,采取的方法是“条例+共同决定”,这是一个带有创新性的地方立法模式,为赤水河流域的协同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三省共同立法保护赤水河,既符合上下联动、共治共享的需要,也是创新立法和执法监管的探索实践,值得我们跟踪、观察和总结提炼。
三是长三角地区长江保护协同立法。今年以来,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三省一市”的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了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相关决定。四个地方的决定在主要条款、基本规定、实施方式、保障措施方面具有高度的协调一致性,通过协同立法、协同执行,为加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我们将做好跟踪、支持。
……



荔枝新闻记者:江苏是一个水产养殖业的大省,所以我想问一个关于水产养殖污染的问题,据我了解随着水产养殖业的不断发展,随之而来产生的自身污染也在日益显现,请问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业污染状况如何?生态环境部在水产养殖标准政策方面开展了哪些指导性的工作?谢谢。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王开宇


王开宇:首先感谢您关注水产养殖污染问题。

农业面源污染是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排放源之一,我国是世界水产养殖的第一大国,养殖面积和养殖规模持续增加,水产养殖的污染排放量不容忽视。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全国涉及水产养殖业的区县有2843个,水产养殖业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量分别为66.6万吨,2.23万吨、9.91万吨和1.61万吨,与整个工业源排放量相近,分别为工业源排放量的0.73倍、0.5倍、0.64倍和2.03倍。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水产养殖业的总磷排放量已经达到了工业污染源的2倍。

因此,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都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做出规定,提出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等要求。我们考虑到,全国不同区域水产养殖的品种、规模、养殖方式以及产排污特征都存在显著差异,各地对于水环境质量的改善要求也都各不相同,一个全国统一的国家排放标准难以支撑各地水产养殖业的精准、科学治污。因此,我部组织制定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各地因地制宜出台地方排放控制相关标准,精准开展地方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这个导则近期将正式出台。

另外,在即将发布的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中,也提出要求地方根据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导则的内容框架,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进一步促进地方水产养殖的绿色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发挥积极作用。在今年3月,两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点)》中也提出一区一策,指导各地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等标准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导则的宣贯和培训,以水产养殖主产区相关省份作为试点,推进和支持地方编制适用本区域的水产养殖业尾水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和循环利用模式、技术研发与示范,并进一步提升对水产养殖的监管能力。谢谢。

……

刘友宾: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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