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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印发《钢铁、电解铝、 水泥玻璃行业 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12月8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提出:

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

《河南省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提出:

企业获得的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须优先用于本企业现有未完成产能置换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未完成产能置换的,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新开工建设项目。

电解铝建设项目产能置换中如存在以下情况,视同违规项目,各地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未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

(二)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前备案、复建的;

(三)投产或复产前,相应退出产能未落实相关淘汰要求、具备重启条件的;

(四)退出产能存在重复利用的;

(五)弄虚作假,不符合产能置换政策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河南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提出:

全省所有新(改、扩)建的不单纯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政策。

严禁全省各级项目备案(核准)主管部门未经产能置换违规备案新(改)建扩大产能的所有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对于确有必要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产能置换政策实施产能置换后再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豫工信材〔2021〕144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行业 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河南省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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