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则修订说 | 地下水导则修订中『简化、减少』内容解读
千呼万唤始出来,2021年12月1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导则修订稿本着“抓住基础性根本性原因,在重点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形成科学合理、规范刚性的体制机制,强化落实执行”的原则,突出不同行业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特点,聚焦地下水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对不同行业的地下水环境影响及管理要求,提出了差别化评价要求,进一步减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担。本次导则主要变化,可概括为“统筹”“简化”和“减少”等三个方面。
目前,由于规划环评对地下水专题评价要求无明确要求,环评实践过程中,有些评价报告甚至都没能在规划阶段识别出该区域及周边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并给出调整方案。规划环评的地下水评价深度难以满足为区内项目环评简化提供保障,使得几乎所有建设项目落地都需要开展更高一级的地下水专题评价,不仅造成区内建设项目重复调查和评价的浪费,也耽搁建设项目落地时间。更有甚者,在范围较小的同一规划区内,时常出现相邻项目的环评工作,因为承担的单位不同,调查得出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和预测评价结论完全不同,有些甚至相反,导致规划区的地下水上下游的概念都容易混淆,为园区对地下水环境的管理带来了困扰。
导则修订稿一改过去建议“参照”而实际“不执行”的尴尬状况,新增了规划环评应当执行的地下水评价要求,明确一些重要影响的产业集中区在规划环评阶段的地下水评价技术要求,首次在要素导则中对规划环评的具体评价要求作出了规定。对规划区地下水环境进行的调查、预测及评价的结论,会为区内行业的布局、规模和结构等提供项目环境准入指导。现状区域调查结果、监测井建设和监测资料,可为开展项目环评减少重复调查和缩短监测时间提供统一的资料保证。
二是强化了地下水与土壤、生态环境要素评价要求的统筹
对于可能造成水位变化的建设项目,由于土壤及生态专题评价需要水位变化作为评价基础,但在其对应的要素导则里未提出水位勘察和预测要求,导致土壤和生态环境专题预测依据总体不足。因此,本次地下水导则修订过程中,为统筹土壤和生态要素对地下水水位变动分析的评价要求,增加了水位变动分析内容。由于土壤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对地下水水位变动的精度要求总体不高,对地下水水位变化仅需给出趋势性、区间性等定性评价结论的要求。
三是实现了多项管理技术文件中地下水相关要求的统筹
鉴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管理和技术文件不断更新,不同行业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的技术要求也随之变化,导则修订后,全面统筹兼顾了以上标准中对地下水环境管理的要求,实现了各项标准在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统一。
对于“分类管理名录”中明确做报告表的行业,在导则的附录A中修订剔除,只依据“报告表编制指南”提出部分项目保留现状监测值的要求。
对于跟踪监测要求与HJ164不符的,明确了首先参照HJ164设置跟踪监测点,其次可参照评价结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监测点的要求,打通了环评措施要求与HJ164环境管理要求不一致的瓶颈。
四是积极探索了技术进步与实际管控要求变化的统筹
近年来,随着地下水环境保护技术和污染控制水平的不断提高,部分行业的工艺、环保设施和环保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改变了原有的地下水污染途径,甚至一些行业基本切断了对地下水直接造成污染的途径或通道,极大地降低了地下水污染风险,如电镀项目架空布设、加油站全面实行双层罐、固体废物干化固化后填埋等,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控制程度大大提高。
二、简化
一是明确了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环评的简化要求
新附录A中保留的Ⅰ类和Ⅱ类建设项目行业,除“采矿业”以外,其余主要集中在“制造业”,该类产业已经明确要求全部纳入产业园区,为大量项目简化地下水评价提供了基础条件。
主要体现在:①现状调查可直接收集资料;②监测数据可引用,最多需要满足评价期补充监测一次即可,可压缩两期监测间隔的时间;③若规划环评已建模,则可以在同一模型上进行影响预测并完成评价;④结合规划区监测点布设,可有条件减少跟踪监测点布置。
直接效益为:①大幅压缩评价工作时间;②大幅降低评价工作量和经费。
二是进一步实现了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要求的简化
本次修订对评价范围、监测、预测、评价、措施及附录等内容明确了简化内容和要求。
①评价范围
明确了调查评价范围确定“优先使用自定义法”,使得位于水文地质单元面积较小且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建设项目,避免因为调查范围最小面积的硬性规定而无谓增加调查工作量,提高了评价工作范围划分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②现状监测
部分取消了监测点数量强制要求,尤其是包气带厚度超过100m的地区,监测点设置没有明确要求;水位监测点数量以满足流场描述为准,不强调2倍数量;同时减少了现状监测频次要求。
③影响预测
对于地下水埋深大(>100m),未设置现状监测点的项目(呼应监测点数量没有明确要求),只需预测垂向入渗对包气带的影响,减轻流场(水位监测)建模等要求;在附录B中补充给出大量可操作性强的公式;明确了预测(时空)边界,统一了源强计算公式(附录F),提高可操作性,降低了污染源强情景设置的随机性困难。
④影响评价
对于可行性要求的判定,本次修订增加了“通过监测可及时发现”并在采取措施后“可恢复厂界外水质”或“可防止敏感目标超标”或“有效遏制地下水继续恶化”的判据,都可得出可行的结论;
同时,为响应《地下水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九条关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分的工作要求,其中赋予了省级地方政府组织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并实行“分区分级防治”职能和职责。因此,在评价标准中适时增加了“达到地方地下水环境管理目标要求的”判据,将来地方管理目标不一定是Ⅲ类水质标准,提高了环评审批和管理的实用性,也为各地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地下水环境管理模式预留了空间。
⑤防渗措施及跟踪监测
保留了2016版关于分区防渗的要求,但补充明确了对于包括贮存和填埋类项目在内的污染类项目,结合行业防渗要求,根据非正常状况预测结果和周边地下水环境敏感性程度,提出防渗要求可进行调整的建议。在HJ 164基础上,补充了根据预测评价结论,降低监测点设置数量的硬性要求,提高可操作程度。
⑥附录
修订了附录A,明确了行业类别的简化要求;完善附录B,提供了根据不同污染源概化情景和水文地质条件的预测模型的多种选择,降低了选型选择难度;补充附录C,提供了评价工作自查表,为环评文件审查及环境管理提供了便利;补充附录F,简化了源强核算工作。
三、减少
一是减少了需要开展地下水环评行业类别及评价数量。Ⅰ类项目减少5个、Ⅱ类项目减少5个、Ⅲ类项目减少46个,无要求(Ⅳ类项目)增加56个。换言之,将有3/4的行业无需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较2016版再减30.1%;需评价的行业中,Ⅰ、Ⅱ、Ⅲ类项目数量分别较2016版减少23.8%、22.7%和78%,持续抓实抓牢重点行业,扩大放宽影响较小行业。
二是减少了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频次。“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频率参照表”中水位和水质需进行2次或2次以上监测分布区的数量,主要以监测1次为主。
三是减少了特殊地区及周边监测点数量。在基岩山区,监测点数量确定至少3个,但可以结合扩大到与项目区有水力联系的周边较大区域,不一定布设在项目区内。对包气带厚度超过100m的区域,取消了现状监测点数量的强制要求。
四是减少了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因子。“基本因子”由2016版导则21项减少为14项。
作者:曹广祝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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