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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始实施《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强制地标

制药工业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要来源之一。据了解,长三角地区是国家重要的制药基地,规模以上企业大约有1500家左右,出口交货值占全国的44%,其中化学原料药占30%、生物医药产值占20%左右。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7日批准发布《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310005-2021省级强制性地方标准,该标准自2022年1月27日开始实施。

标准规定了基本控制项目有5项: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苯系物、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有17项,如光气、氰化氢、苯、甲苯、苯乙烯、甲醛等。标准规定了污染物项目的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处理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及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企业边界监控要求等。与国家行业标准相比,收严了5项指标,增加了11项指标,标准限值在国内、国外均属于比较严格之列。

据了解,该标准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标准,三省一市经过各自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三省一市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均按照统一限值执行。上海市已于2021年6月起,开始实施该标准。

链接:上海发布《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标,6月1日起实施

江苏 | 发布《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8月1日施行

上海市早在2010年就发布了《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浙江省后续也发布了《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23-201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2016)两项标准,江苏省2019年1月发布了《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国家则于2019年6月发布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其规定的标准适用范围、标准指标体系、控制指标的限值以及无组织排放控制与当前长三角地区现行的地标有很大的不同。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 27)中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 277)和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C 278)仍执行GB 37823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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