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省环科学会拟出台环评编制单位水平评价办法 |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广东省环评编制单位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在广东省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强化行业自律,推动我省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平评价是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影响评价分会(以下简称“环评分会”)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平评价实行星级评价,设置三个级别,从三星级到五星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水平评价的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条 水平评价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评价费用,评价过程产生的差旅费、食宿等费用,由参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章 水平评价程序
第四条 环评分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委员单位和会员单位推荐专家,形成评审专家库,环评分会秘书处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签订保密协议,并遵守职业道德,评价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水平评价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单位填写相关资料,环评分会秘书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技术单位进行审查。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评审。评审专家组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报告,报环评分会进行评审,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
(三)公示。评审结果将在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环评分会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水平评价证书,水平评价结果在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网站公示,同时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各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推送,供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参考。
第六条 水平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环评分会提交续证申请,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3个月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不再接受续证申请。
第七条 持证单位可在证书有效期内的规定时间申请水平评价等级再认定,申请材料见第十一条。
第八条 持证单位改制、分立、合并,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发生变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环评分会提交变更申请
第九条  环评分会将定期向社会公开水平评价结果、申请单位的年检信息及抽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水平评价证书包括1正本和2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广东省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在生态环境部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中注册,当前记分周期未被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
(四)具有健全的环评全过程管理质量控制制度;
(五)签署《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行业自律公约》;
(六)至少有1名全职编制人员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含电子版):
(一)《广东省环评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申请表》(附件2);
(二)广东省内固定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租期1年以上);
(三)健全的环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材料;
(四)环评编制人员近三年内主持完成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封面、签名页及项目完成证明文件(包括批复、审查意见及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五)环评编制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在职证明材料:
1.事业单位。提供本机构人事部门或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或提供近三个月以上社保缴费明细,并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章;
2.企业单位。近三个月以上社保缴费历史明细,并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章;
(六)环评编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和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证书;
(七)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续证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
(一)第八条中发生较大变动的材料;
(二)水平评价证书1正本、2副本原件。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申请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
(一)《广东省环评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申请表》;
(二)相应变更材料;
(三)水平评价证书1正本和2副本原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网站建立水平评价专栏,提供公示公告、资料提交、申诉受理、结果查询、培训交流及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十六条 水平评价证书实行年检和抽查制度。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环评分会。环评分会不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抽查,接到抽查通知的持证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材料。达不到相应水平评价等级条件的,按实际达到的等级标准重新核定级别或取消水平评价证书。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环评分会将给予提醒公告:
(一)逾期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或抽查材料;
(二)持证单位改制、分立、合并,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发生变动未按期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被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重点监督名单或限期整改名单的,环评分会将降低其水平评价等级或责令其中止使用水平评价证书。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环评分会将取消其水平评价证书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评价;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水平评价证书;
(三)允许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环评服务业务;
(四)被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名单;
(五)拒不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或抽查材料;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取消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影响评价分会负责解释。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

MORE | 更多精彩文章

下载[环评云助手]app

扫描上方二维码
50W+环评人一起进入云时代
20000+法律法规库、百万下载量、免费环评公开课

| 声明: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本公众号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已申明原创之作品,转载需申请并获本号授权!

| 投稿、授权、商务及其他请加微信号:eianet2016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