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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领域|企业合规新趋势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未来之璐 Author 未来之璐

排污许可领域|企业合规的新趋势

2022年4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环执法〔2022〕23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第一份排污许可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除了之外,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1月17日和2022年4月11日分别发布两批、15个排污许可领域的执法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部公布各地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一批)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领域)
《意见》和典型案例透露了排污许可领域企业合规的新趋势,分析如下:

01|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

《意见》提出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提出了「加强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衔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
由此可见,排污许可证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将更为凸显,成为排污单位环境守法的「红宝书」。
另一方面,《意见》将「2025年实现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作为最终目标。
清单式执法检查将提升执法的标准化和精确化,与此同时,也将促进企业实现精细化守法。
此外,《意见》提出「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远程核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推行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开展污染物异常排放远程识别、预警和督办」,对「排污许可证是企业自证守法的一张纸」这个制度设计理念进行了回应。


02|首次提出了企业应当「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

《意见》强调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企业应当注意在现有的环境管理制度基础上,根据《意见》对环境管理责任制或者安健环责任制进行必要的修订或者补充。

除此之外,企业应特别关注在申请核发和核发后信息报告两个环节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是企业排污许可主体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


03|排污许可证动态跟踪监管/管理

《意见》所提到的排污许可证动态跟踪监管主要围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质量,「重点检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以及核发后「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

企业也应当相应地对排污许可涉及的业务及其产生的信息采取动态跟踪管理,千万不可有把排污许可证领回来、挂到墙上、锁进抽屉,从此就可万事大吉的心态。

根据目前公布的15个案例,核发后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不一致,大多有以下四个原因。

(这里仅对案例涉及的情况进行分析。如为了合规之需,建议按照《条例》梳理相关事项。)

1. 申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15个案例中,有一起因以欺骗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典型案例。

该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时未如实申报镍污染物排放情况,但其实际生产过程中采用含镍封孔工艺,导致其排污许可证被撤销,但代价还不止于此。

依据《条例》第40条,该排污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这意味着这个排污单位将陷于无法生产经营的局面。

因此,再次提醒企业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时,要特别注意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上述局面。

《条例》第四十条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2. 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排污单位在正常生产运营之后,如发生如下三种情形之一,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但有些企业或者因为变更管理不善,或者疏忽大意,导致在出现上述情形后,没有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将面临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 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这类情形是最常见的排污许可违法行为,排污单位应当确保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公开的15个案例中共有2例此类案件。

4.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案件通常表现为:

  •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要注意的是,这类案件的行为有可能涉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除了行政罚款外,还可能导致行政拘留或者刑事犯罪。


04|贯彻「首违不罚」的执法新规则

为了回应《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后确立的「首违不罚」之执法新规则,《意见》提出,「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05|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

《意见》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的基础上,实施「执法正面清单」管理,「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
同时,「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的排污单位,增加抽查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

06|企业应重视环境信息合规工作

从目前公开的15个案例看,有些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后,对排污许可所涉及的自行监测、台账、执行报告等环境信息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15个案例中,这类型的案例有6个,案由包括:
  • 1例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案;
  • 2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 2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 1例未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案。
这反映了有些企业对环境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性重视不足,忽视了这些环境信息的价值。
台账、自行监测方案/报告、执行报告等环境信息,一方面是企业复盘自身环境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素材,另一方面,这些环境信息也是企业自证合规的「证据」。
企业在环境管理工作当中应当树立与财务工作相当的「证据意识」,注意产生信息的人员、方法/制度、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关注信息的解读、保存和报告。
除了上述主要内容之外,《意见》还提到了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典型案例指导、实施有奖举报等内容,在这里就不一一分析了。
综上所述,今天我们以《意见》以及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两批、15个排污许可典型执法案例为基础,对企业在排污许可合规领域的新趋势进行了分析,希望对企业界的朋友们能够产生一些有益的启发。
欢迎大家留言交流。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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