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领域|企业合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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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领域|企业合规的新趋势
01|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
02|首次提出了企业应当「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
《意见》强调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企业应当注意在现有的环境管理制度基础上,根据《意见》对环境管理责任制或者安健环责任制进行必要的修订或者补充。
除此之外,企业应特别关注在申请核发和核发后信息报告两个环节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是企业排污许可主体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
03|排污许可证动态跟踪监管/管理
《意见》所提到的排污许可证动态跟踪监管主要围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质量,「重点检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以及核发后「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
企业也应当相应地对排污许可涉及的业务及其产生的信息采取动态跟踪管理,千万不可有把排污许可证领回来、挂到墙上、锁进抽屉,从此就可万事大吉的心态。
根据目前公布的15个案例,核发后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不一致,大多有以下四个原因。
(这里仅对案例涉及的情况进行分析。如为了合规之需,建议按照《条例》梳理相关事项。)
1. 申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15个案例中,有一起因以欺骗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典型案例。
该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时未如实申报镍污染物排放情况,但其实际生产过程中采用含镍封孔工艺,导致其排污许可证被撤销,但代价还不止于此。
依据《条例》第40条,该排污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这意味着这个排污单位将陷于无法生产经营的局面。
因此,再次提醒企业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时,要特别注意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上述局面。
《条例》第四十条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2. 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排污单位在正常生产运营之后,如发生如下三种情形之一,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但有些企业或者因为变更管理不善,或者疏忽大意,导致在出现上述情形后,没有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将面临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 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这类情形是最常见的排污许可违法行为,排污单位应当确保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公开的15个案例中共有2例此类案件。
4.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案件通常表现为: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要注意的是,这类案件的行为有可能涉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除了行政罚款外,还可能导致行政拘留或者刑事犯罪。
04|贯彻「首违不罚」的执法新规则
为了回应《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后确立的「首违不罚」之执法新规则,《意见》提出,「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05|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
06|企业应重视环境信息合规工作
1例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案; 2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2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1例未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案。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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