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环评文件编制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一、优化环评事前服务
二、提升环评审批效能
(六)畅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大项目可实施技术评估提前介入、公示和审查同步开展、申请材料容缺受理、专人跟踪服务等举措,在既定的环评审批承诺时限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方式。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对纳入名录的重大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名录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对确有必要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七)聚力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建设。建立健全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三位一体”的环评管理联动机制,持续深化重点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充分发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专项规划环评的宏观引导作用,指导建设项目依法合规落地。位于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重点区域的重大项目,符合所在区域环评改革支持政策的,可分类享受环评豁免、环评降等、告知承诺、两证合一、公参简化、容缺受理等改革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我市重点区域和产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地深化和拓展重点区域环评改革支持政策。
(八)统筹推进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港口规划和项目,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位于本市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域的重大项目,符合联合实施联动条件的,可分类享受环评豁免、降等、简化、告知承诺等联动政策。
(九)深入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深入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改革试点,对符合实施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实施范围,排污单位可自愿申请实施“两证合一”,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环评审批时同步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
(十)探索开展环评“打捆”审批。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加油加气站、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等市政基础设施类重大项目,位于同一行政区划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建设单位可向同一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实施环评“打捆”审批。
(十一)健全污染物总量协调机制。由市政府确定的关系到全市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新增的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难以在所在地区或企业进行削减替代的,报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后,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
(十二)突出环评审批重点。铁路、等级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机场、航道等交通设施类项目,应重点关注噪声、振动等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综合评估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关注群众的环境权益。位于或穿越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及饮用水二级水源保护区的项目应就不可避让性做充分论证,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期及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避免出现遗漏主要风险源或环境保护目标、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符合要求等问题,防范重大环境风险。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重点审核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有效性,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机制。本市“两高”项目范围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有最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十三)严把环评审批底线。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要求;项目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位于环境质量未达标区的,其措施要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环评文件应数据真实并符合相关环评导则要求,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污染防治措施具备可行性,结论明确合理;完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日常考核机制,对日常考核问题突出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加大年度抽查力度,存在严重问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及人员实施通报批评及失信惩戒。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十四)督促落实环评要求。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重大项目的建设单位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污染防治措施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重大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监管。
附件:
附件1
上海市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格式样张)
附件2
(公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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