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规划符合性分析佐证材料(2022)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规划符合性分析佐证材料的通知
穗环番〔2022〕12号
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法定规划包括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等)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环评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项目提供场地、设备及其他便利,不得为其办理场地使用证明等手续。《广州市绿化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为更好贯彻实施上述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规划符合性分析佐证材料予以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用地证明材料要求的通知》(番环〔2017〕13号)不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的依据。2022年6月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已建成且持有镇政府(街道办)于2022年6月5日(不含当日)之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有效期内)的历史项目,符合审批要求的,可继续使用场地使用证明(有效期内)补办环评手续。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一律须按上述第一点要求提供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佐证材料。
特此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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