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总结】中国古代史(上)
一﹑强化中央集权的措施
秦: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建立的措施:⑴.强化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①.皇帝制,皇权至高无上;②.三公九卿制,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负责协助皇帝处理全国的事务,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掌监察,三公之下设九卿,负责处理具体事务;③.郡县制,将战国后期实行的郡县制推行至全国,郡下设县,大县设县令,小县设县长,县下设乡,亭,里,什,伍等,每年九月实行“上计”之制,各地向中央呈报本地的赋税,收入,户口统计,治安情况等。
⑵.扩大军队:秦朝规定成年男子一生中要服两次兵役,守卫都城一年称正卒,守卫边疆一年称戍卒,在本郡县内每年服役一次称更卒,中央场常备军由皇帝委派直接驻守京师和边疆,地方军由郡,县尉统领,农忙耕作,农闲练兵,作为中央兵的补充形式,调动军队以皇帝兵符或盖有御玺的命令为验。⑶.制定法律,强化治安
巩固统一的措施:①令“黔手自实田”,在全国确认土地私有,公元前216年,下令百姓据实申报所拥有田地的实际面积,按倾纳税,确认了土地的私有权 ② 统一了货币,度量衡,文字,钱币分两等,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半两为单位,制定小篆为标准文字 ③ 迁富豪,收兵器,“徙天下富豪于洛阳十二万户”,收天下之兵于洛阳统一销毁④ 筑城防,修驰道,秦统一六国过程中,城郭和军事要塞均被拆除,为了加强对全国的控制和便于调兵运粮,大修驰道 ⑤ 燔诗书而明法令,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 ⑥ 北征匈奴,南服夷服。
汉:
汉初加强中央解权的措施:⑴ 郡国并行制:西汉继承了秦王朝的政治体制,西汉中期后,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改成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政治地位和职责发生了变化,只是名称略有不同,在地方实行郡国并行制,诸侯王国的地位高于郡。
⑵ 军事系统:汉朝的军队也分为中央常备军和地方预备军两种,中央军是皇帝的禁卫军,分为南军和北军,地方军事由郡尉或王国中尉主管,皇帝是军队的最高统帅,皇帝调动军队以铜虎符为验。
⑶ 制定《九章律》,刘邦命萧何据《秦律》制定《汉律》,废除秦律中夷三族及连坐法,增加《兴律》,《户律》,《厩律》
⑷ 编户制度:为了加强对农民的控制,推行严密的编户齐民制度,对全国人口进行登记,户口薄上写明每个人的年龄,性别,相貌特征等,每年八月例行检查,户籍是政府收取租税,征发徭役兵役的主要依据。
文景之治时实行的政策:①入粟拜爵:由汉文帝时期的政论家晁错提出,贵粟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吏民以粟为赏罚”,即人民可以用粮食购买爵位,也可以用粮食来赎罪。这样,国家的粮食增多,就可以减轻赋税,商人竞相购买爵位,粮食储量大增,粮价有所提高,农民生活改善。
② 禁罔疏阔:文帝时,废除连坐制,景帝时,减轻刑罚,刑事案件减少,社会秩序稳定。③轻徭薄赋:文帝二年(前178年)和十二年,两次把租率减为三十税一,十三年还免去全部田租,此后,三十税一成为汉代定制。算赋由每人每年120钱减至40钱,徭役则减至每三年服役一次。
④ 修马复令:汉初鼓励民间养马的一项政策。由晁错提出,具体内容是民间每养马一匹,可复免三人不充徭役,鼓励养马是为了加强武备,抗击匈奴的侵扰,同时也有利于农业生产。⑤开关梁,驰山泽之禁:汉文帝时变“抑商政策”为“便商政策”。取消在关口关梁处检查来往行人的制度和禁止在山林川泽樵采﹑捕捞的禁令。从而促进了农副业和盐铁业的发展。⑥节俭从事:殉葬品由金银器改为木器和铜器等。
汉武帝加强中央解权的措施:① 建立“中朝”,限制丞相的权力,中朝由皇帝身边较低级的官吏和侍从人员组成的决策机构,汉武帝对那些侍从近臣,贤良文学加以事中,给事中,中常侍等头衔,出入宫廷,参与处理国家大事,形成了中朝,在宫内办公,以尚书令为首,成为实际上的决策机关。
② 设置刺史,将全国分为十三州部,每州设刺史,对地方郡县进行监察,刺史按六条问事,其中一条便是监视和打击“强宗豪右”,刺史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
③ 建立新的选官制度,将举孝廉定为制度,公元前134年(元光元年),武帝“诏郡县举孝廉各一人”,被选的人给予官职,郡国举孝廉的察举制正式确立。兴立太学,从地方官僚子弟中选拔人才到太学学习,只要考试合格,可以授官,继续推行汉初制定的“举贤良文学”和“上书拜官”,策试等制度。
④ 推行推恩令,附益法,左官律和酬金夺侯来解决诸侯王割据的问题。
推恩令:元朔二年(前127年),武帝采纳主父偃的建议,规定诸侯王除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诸子在王国内分到封地,作为侯国。
附益法:不许诸侯王与地方官勾结
左官律:规定王国官为左官,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吏,且不得进入中央任职,以此来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
酬金夺侯:汉制每年八月要举行饮酎大典,诸侯王和列侯要献“酎金”助祭,公元前112年(元鼎五年),汉武帝以列侯酬金重量成色不足为名,削夺了106个列侯的爵位,此后又以其他罪名废掉了一些侯国。
王莽托古改制的内容:① 实行王田私属制,这是王莽改制中最重要的政策。更名天下田为王田,不得买卖,男口不足八人而占田超过一井的家庭,分余田给邻里乡党,原无田者,按制度授田。奴婢改称私属,不得买卖,违者治罪。
② 实行五均,赊贷和六管,五均是指在长安及全国五大城市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设立五均官,管理市场物价,收取工商业税;赊贷由政府办理贷款,规定贫民遇有丧葬,祭祀等事,可向政府收取无息贷款,欲经营工商业无资金的,也可向政府贷款,年息什一。五均,赊贷加上政府垄断经营的盐,铁,酒,铸钱和收山泽税,合称为六管。
③ 改革币制,五铢钱外更铸大钱,重十二株,又造契刀,错刀,发行“宝货”
④ 统一度量衡,于公元9年实行统一的度量衡制度。
⑤ 改易官名,地名,为了与《周礼》官制相合,在中央设四辅,三公,四将,对地方官制,官名和郡县,地名,行政区划进行多次变更。
⑥ 向边疆少数民族发放新室印绶,收回汉印绶,把原来汉朝所封的王尽改为侯,派兵征服高句丽,改名下句丽,对匈奴战争后,改匈奴单于为降奴单于。
东汉刘秀(光武帝)加强统治的政治措施:① 退文臣,进文吏,大多数功臣皆以列侯奉朝请,让他们享受优厚待遇而不参与政治。
② 扩大尚书台的权力,全国政务归尚书台管理,最后总揽于皇帝,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改称司徒,司马,司空,没有多少实际权力。“虽置三公,事归台阁”,九卿的权力也多为三曹尚书分割取代。
③ 强化监察制度:一是置御史台,掌解释法律条文,察举官吏犯法;二是置司隶校尉,察举中央百官犯法者,处理本部各郡监察事务;三是设置刺史,在全国设十二州,每州设刺史一人,刺史每年8月巡行所属郡国,检阅刑狱情况,考察长吏政绩,年终奏于皇帝。东汉刺史有固定治所,有庞大的僚属,直接向皇帝奏事,逐渐演变为地方上的最高行政长官。
④ 加强军权,撤销郡国管理地方军的都尉,将兵权并归守相,取消各郡国常备军,都试制度,从此,地方军人数减少,无独立作战能力,中央的军队在首都有南军和北军,南军掌宫城警卫,北军掌京城卫戍,地方军有两支,黎阳营守卫黄河以北,作为洛阳的北部屏障,雍营守卫长安和三辅,是洛阳西面的屏障。
魏晋南北朝:
曹魏:政治上限制豪强,任人唯才,改善吏治,经济上实行屯田,改革税制等
诸葛亮治蜀:政治上限制豪强,整肃吏治,严明赏罚,任人唯贤和抚夷戎;经济上兴修水利,务农殖谷,闭关息民,发展生产。
孙吴:政治上限江自保,广揽人才;经济上征服山越,开发江南,领兵复客制。
西晋:占田荫田制:(官吏占田——按品级高低一品至九品)
九品中正制:(中正官品评——地方士人分为九等,评为上等的人士可被推荐到各级政府中做官)
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主要措施:一期,太和八年(484年),冯太后任用李冲等人改革政治经济制度;二期,太和十八年(494年),迁都洛阳,孝文帝主持了二期改革,改革拓跋人的生活习俗。
① 整顿吏治,484年,当政者参考魏晋官制,将内外文武百官定为9品18级30阶,颁行俸禄制度,加大对官吏的考核力度。贪污,受贿或盘剥百姓者一律处死。
② 推行均田制和租调制,太和九年(485年),北魏政府采纳汉族地主李安世的建议,颁行均田令。规定丁男(15岁以上)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或麻田10亩;妇女受露田20亩,麻田5亩,实际授田时,露田加倍,以备休耕,奴婢受田与平民数量相同。规定一夫一妇年纳租粟2石,调帛1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各纳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
③ 实行三长制,486年,北魏政府接受汉族地主李冲的建议,废除宗主都护制,实行三长制。规定五家为一邻,设邻长,五邻为一里,设里长,五里为一党,设党长,三长负责清查户口,田亩,征收赋税,调发徭役,是北魏政权的基层组织。
④ 迁都洛阳和改易习俗,494年,孝文帝以南征为名,把都城从平城迁至洛阳,采取了一系列旨在改易拓跋人旧俗的汉化措施。禁胡服,改穿汉服;废北语,改说汉语,胡汉通婚,改革官制,尊孔尚儒,兴文学校,在国家体制和思想文化方面全面接受汉族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
隋朝:
隋巩固中央集权的政治措施:㈠ 政治制度的改革:① 三省六部制,所谓三省即内史省,门下省,尚书省,内史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和颁布皇帝的诏令,长官内史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长官称纳言;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政令,长官称尚书令。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负责具体事务。设监察机构御史台,纠集内外百官和一切军民活动。②州县制,隋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下令把东汉以来的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县两级制,又合并了一些州县,裁汰冗员。大业三年(607年),隋炀帝又改州为郡,实行郡县两级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㈡ 废除九品中正制,创立科举制度。隋文帝即位后,实行州县地方官举荐人才的方法,令各州每年向中央选送人才参加秀才,明经等科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录用为官,至隋炀帝时,始设进士科,出现了读书,考试,任官三位一体的选官方法。
㈢ 改革律令,隋文帝即位后,制成《开皇律》五百条。主要包括:一,五刑,死徙流仗笞。二,十恶,三,八议之科,八种人犯罪要给予减免,废除前代的一些酷刑,简化了律文,成为后代封建法律条文的范本。
唐朝:
唐初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① 三省六部制,所谓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负责草拟有关军国大事的诏旨,长官中书令;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长官纳言;尚书省负责执行全国的政令,长官左右仆射,三省长官聚于政事堂议事,开元十一年(723年),又改称“中书门下”,作为宰相的办事机构,堂后设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刑礼房五房。
② 一台五监九寺,一台指御史台,监察中央和地方官的违法行为,参与大狱的审讯,五监,国子监掌文教;少府监掌管皇家手工业生产;将作监掌管国家土木工程;军器监掌制造兵器;都水监,掌水利建设,九寺有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等。
③ 州县制,唐袭隋制,实行州县两级制,唐中期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同时出现了新的二级行政区——府,唐代京师和陪都所在州的地位要高些,称之为府,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唐太宗据山河形势之便。把全国分为关内,河东,河南,河北,陇右,淮南,江南,剑南,岭南,山南10个监察区,称之为“道”,派按察使或巡察使巡视各地,以监察州县官吏。
④ 国子监与科举制,唐代中央设国子监,下辖六学,即国子学,太学,四门学,算学,书学,律学;主要收贵族和各级官僚子弟入学,也收少数平民子弟入学,学生称为“生徒,科举分为长举和制举两种,士子通过科举考试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要想正式步入仕途,尚需经过吏部铨试,以”身,言,书,判”四事择人。
北宋:
北宋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㈠ 集军事权于中央:① 杯酒释兵权,赵匡胤召集石守信,高怀德等禁军将领举行酒会,以威胁和利诱相结合的手段,解除了他们的兵权。
② 取消禁军最高统帅,把禁军两司分为三司(殿前司和侍卫马步军司),三司长官分别称为殿帅,马帅,步帅,由资历较浅易驾驭的将领任之,只有领兵权,调兵权和发兵权由枢密院掌握,分别对皇帝负责。
③ 对禁军实行“更戍法”,不断更换士兵的戍守地点,使得“兵无长将,将无长兵”
④ 按照守内虚外的政策进行军事部署,全国军队分为禁军,厢军,乡兵,番兵四支,禁军一半驻防京师及附近,其余分戍全国各要冲地区,边境上只屯驻少量禁军。
⑤ 确立养兵募兵制度,每逢灾年招募饥民当兵成为一项定制。
㈡ 集行政权力于中央:① 分割宰相(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权力,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院分割宰相的军权,设三司使分管盐铁,度支和户部,以分割宰相的财权,设审刑院分割宰相的司法权。
② 削弱州郡长官的权力,取消州郡一级长官统领支郡的制度,规定州郡长官只负责本州事务,不许他们兼管他地。由朝廷选派文官担任州一级长官,称知州,另设通判监督知州。州郡文件必须通判署名才能生效
③ 官,职,差遣分离,官是一种虚衔,用以表示官位和俸禄的高低,职是文官的荣誉头衔,差遣是官员实际担任的职务。
④ 发展科举制度,严格考试程序。增加了录取名额,提高了录取人的待遇,广泛吸收地主阶级的知识分子参政,自宋太祖后期起,新中举人必须经过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才算合格。
㈢ 集财政和司法权于中央:在各路设四司,转运使。“漕臣”,管理财政监察地方管理;“宪臣”,主管地方司法;“帅臣”主管地方军事;“仓臣”,主管常平仓救济,农田水利等。四司称“漕宪帅仓”,使宋朝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得以高度强化。
明朝:
明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㈠ 改革中央制度:① 废丞相,设内阁。明成祖时,正式设立内阁,内阁是皇帝与六部之间的办事机构,有内阁大学士5-7人,可参与机务,但不置僚属,不得专制百官,仁宗时有了票拟权。
② 置监察机构,1382年,更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使等,专职弹劾百司,下设13道监察御史,纠察内外官员。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共同理刑审狱。合称“三法司”。
③ 置锦衣卫,明太祖设立的特务机构,下设镇抚司,有监狱和法庭。除负责侍卫,密缉盗贼奸宄外,北镇抚司还掌管“诏狱”。
㈡ 改革兵制:① 改大都督府为左右中前后五军都督府,分别管辖在京各卫所和在外各都司,都督府只管兵籍和军队,兵部负责军官的选授,军队的最高指挥权和调遣权则在皇帝。
② 置卫所制度,在全国各地设置卫所,在卫所下依次设立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小旗,每卫5600人。京师以外各卫所由都指挥使司管辖,各都指挥使司又分别统属于五军都督府,军士另立户籍,称为军户。
㈢ 改革地方制度,1376年,明太祖废除行中书省,在全国陆续设置13个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司掌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又置提刑按察使司管刑法,都指挥使司管军事,三者合称为三司,互不统属,直属中央。
㈣ 八股取士和文字狱,明科举考试内容以《四书》《五经》的文句命题,规定文章格式为八股文,解释必须以朱熹《四书集注》为依据,不能有丝毫已意。另外,明太祖对归附文人极不信任,大兴文字狱,许多无辜的知识分子惨遭杀害。
㈤ 制定《大明律》《大诰》,1397年(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大明律,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加上卷首的名例律共七律,条文简赅,十分残酷。1385年,明太祖颁布了亲自编纂的《大诰》,接着又颁行《大诰续篇》《三篇》,汇集了大量惩治官民贪赃受贿,侵吞税粮等案例和凌迟等重刑。反映了封建统治的黑暗和残暴。
㈥ 抑制豪强,整顿吏治和“胡蓝之狱”,朱元璋通过胡惟庸案,蓝玉案不但将元勋宿将杀戮殆尽,而且覆灭了许多江南豪族。
清:
清廷入关实行的措施:① 大力笼络关内汉族地主,扩大统治的基础,礼葬崇祯帝,令官民服丧三日,并保护明陵,仍旧录用各级官员,开文武制科,给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以仕进之阶。
② 宣布减免赋税,注意恢复生产,劝课农桑,注意减轻工商业者负担。
③ 严明军纪,禁止烧杀抢掠,同时制止某些人借拥护清军为名,进行私人报复。
④ 严禁贪污,革除了明朝的厂卫制度。
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㈠ 中央政权机构:① 内阁与六部,清代内阁的职责一如明朝,但实际权力比明朝小,另置吏户礼工等六部,作为中央政府的执行机关。
② 议政王大臣会议,凡有大事由八旗诸王大臣会议共同决定,清朝入关后,依然保存着这个制度,雍正时成为虚衔,乾隆时取消。
③ 军机处,雍正年间,因与准葛尔部作战,为了紧急处理西北军务,设军机房,挑选内阁中谨慎可靠的中书办理机密事务。1732年,改称军机处,乾隆时成为定制。
④理藩院,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机关,地位列于工部之后,职官有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由满洲,蒙古,汉军担任,一般汉人不得染指,理潘院也掌管一部分外交事务。
㈡ 地方行政机构:分为一般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一般行政区最高单位是省,省设总督和巡抚,总督和巡抚在明朝是中央派往地方的临时性差遣,清代成为地方最高长官。特别行政区指边疆地区,如在内蒙古地区设察哈尔都统,热河都统,新疆设伊利将军,西藏设驻藏大臣,东北设盛京将军,吉林将军。
二﹑经济改革(理财)
汉武帝经济改革的内容(在桑弘羊的建议下):① 统一币制,禁止郡国铸钱,把钱币大权收归中央,由钟官,辩铜,技巧三官负责铸造五铢钱,作为法定货币,通行全国,旧货币一律废除。
② 盐铁官营,汉武帝采纳了东郭咸阳和孔仅的建议,下令盐铁收归国家经营。在中央于大农令下设盐铁丞,总管全国的盐铁经营事业。
③ 均输法,由国家在各地统一征购运输货物,具体由大农令在各地设立均输官,把应由各地运京的物品,从出产处转运到他处卖,再在卖地收购其他物品易地卖出,均输法的推行,使政府获利颇丰,也抑制了大商贾垄断市场。
④ 平准法,由国家平抑物价,具体由大农令在各地设平准官,接受均输货物,按长安市场价格涨落情况,贵则卖之,贱则买之,即可打击富商大贾的囤集居奇行为,又能调剂供需,节制市场。
⑤ 算缗,告缗,所谓算缗就是汉武帝颁布的令商贾,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向官府自报资产价值,据此纳税的法令,匿财不报,或报而不实者,一经查出,判戍边一年,没收全部财产;告缗,就规定凡有告发商人隐匿资产或呈报不实者,将没收资产的一半分给告发者,作为奖励。
东汉光武帝经济上的措施:① 释放奴隶和囚徒,使许多奴隶获得解放,对于增加劳动力,缓和阶级矛盾有一定的作用。
② 组织军队屯田和精兵简政。
③ 安辑流民,通过赐爵,假民公田,赈济和减刑戍边等措施来缓和阶级矛盾。
④ 度田,清丈土地,核实户口。
唐政府的理财措施:㈠ 傕盐法,肃宗乾元元年(758年),第五崎建议实行傕盐法。由国家在产盐院设置盐院,居民凡以产盐为业者免其徭役,隶属于盐铁史,所产盐由国家统购专卖,人民私煮盐者判罪,盐价由每斗十文提高到一百一文,使国家的财政收入有所增加。
㈡ 刘晏理财:唐肃宗任用刘晏整顿财政,主要措施:① 进一步改革盐法;② 整顿漕运;③ 实行常平法(选精明能干者为各道巡院和院官,让他们随时上报当时的物价涨落动向,官府遇贵则卖,遇贱则买,同时还让他们每月上报各地雨雪丰歉情况,政府可及时调剂物价,平抑物价,稳定市场。),提前筹划各地的蠲免,赈济事宜,减少了逃亡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国家的财政状况。
明代恢复和发展生产的措施:① 禁止蓄奴,限制僧道,明太祖下令释放因战争沦为奴婢的人,限制寺观和僧道的数量,使封建政府控制更多的纳税和服役人口。
② 增加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人生自由,明代的佣户解除了贱民的身份,取得了良民的资格,明朝的手工业者分为“轮班匠”和“住坐匠”,服役时间大大减少,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对明初社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③ 奖励垦荒,鼓励农民种植经济作物,大力兴修水利,元末出现了大量无主荒地,明初“招抚流亡”,规定新垦田地,用不起课。明政府鼓励农民种植经济作物,并规定有具体的数量。开通了会通河,加强了南北经济的交流。
④ 实行屯田政策,明太祖推行屯田政策,有民屯,军屯,商屯。
⑤ 普查人口,清丈土地,建立赋役图册,明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人口普查和土地清丈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
清朝恢复发展生产的措施:① 停止圈地,康熙八年(1669年),清政府下令停止圈地,将土地还给人民,或将山海关的土地补给旗人,借以缓和阶级矛盾。
② 实行更名田,康熙八年,清政府下令把一部分明代藩王所占田地给予原耕种之人,永为世业,号为“更名田”,实际上承认明末农民在起义斗争中已夺回藩王所占田地的事实。
③ 奖励垦荒,贷给耕牛,种子,新垦田地六年起课,垦地一定数量可以授予官职。
④ 地丁合一,康熙五十一年,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新增人丁,不再增加丁银,雍正时,又实行“地丁合一”的制度,把丁银全部摊入田赋之中,这种方法也叫“摊丁入亩”。
⑤ 废除匠籍,清代匠银摊入田赋,最后又废除匠籍,匠户在法律上摆脱了政府的人身奴役,从而为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⑥ 兴修水利,治理黄河,康熙年间治理浑河,使河水多年安宁,始改名“永定河”。
三﹑赋税制度
北魏(九品混通):北魏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当时的正税一般为每户平均纳调帛一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但是按照北魏政府的规定,并不是简单的分担,而是由县令计赀定课,分为“三等九品”,三等指的是将赋税按等级送到不同的地区,而九品指的就是赋税的等级,上三品的进入京师,中三品的进入别的州的重要粮仓,下三品的留在本州,这就是所谓的九品混通。
隋朝(租庸力役制):隋朝的赋役制度包括租,调和力役三部分,18岁以上为丁,要负担租调力役,60岁以上为老,免除租调力役。租为田租,丁男一床(一夫一妇),每年纳租粟三石,调为户调,每年桑田者,输调绢一匹,棉三两;麻田者,输调布一端,麻三斤,无妻室的单丁与奴婢纳一半租调。每丁每年服役一个月,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规定丁男年龄由18岁提到21岁,受田年龄(18岁)不变,又规定,调绢每输一匹减为输二丈,力役每年一个月减为20天。开皇十年(590年),规定年龄50以上者,可免役输庸,即以纳布帛代替力役。
唐朝(租庸调制):租庸调是按丁征收的,均田制下的农民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叫做租,每年交纳绢二丈,棉三两,或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叫做调,此外每丁每年要服徭役20天,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这种以绢,布折役的方法叫做“输庸代役”。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唐与隋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庸的确立和制度化,隋制规定50岁以上的人才能免役输庸,唐制规定“输庸代役”不再受年龄的限制。
唐中期(两税法):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不分主户,客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交纳赋税;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纳税,赋税按户等高低征钱,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两税法简化了税制,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舍人税意味着着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生控制有所松弛,行商也要纳税,扩大了税源,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明朝(一条鞭法):1581年张居正将一条鞭法推向全国。内容:① 田赋和力役都折银征收,这样就取消了力役,由政府雇人充役 ② 把力役部分地摊入田赋征收,把过去按户按丁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③ 归并和简化征收项目,统一编派。④赋役的征收解运,由过去的民收民解,改为官收官解。统一赋役,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漏税,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将力役改为折银,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赋役一概征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明(矿监税使):明朝统治者为了摆脱财政危机而派往各地的宦官。从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明神宗派遣大批宦官充当矿监税使,分往各地开矿,征税。这些宦官在大城市中莫不疯狂掠夺,或借口开矿强占土地,或巧立工商税名目横征暴敛,甚至随意捕杀人民,处置地方官吏,引起了一系列城市居民反对矿监税使的斗争。
清朝(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康熙五十一年,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即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增加丁银。雍正时,又实行“地丁合一”制度,把丁银全部摊入田赋之中,自此,我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口税废止了,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四﹑军事制度
汉朝:(期门军,羽林骑,八校尉)
汉武帝时侍从军有三支,期门,羽林,羽林孤儿
期门军:建元三年(前138年),期门军建立,由侍中,常侍,武骑,北地等六郡良家子能骑射者,约一千人,因常侍从武帝而期待于殿门,故有期门之名。
羽林骑:太初元年(前104年)建,选六郡良家子组成,约七百人,原叫建章营骑后更名羽林骑。
羽林孤儿:由战死者的子弟组成,因养在羽林宫,教习骑射,故名。
八校尉:元鼎六年(前111年),建立禁卫军,共八支,每支七百人,由八个校尉率领,故称八校尉。八校尉的士兵由招募而来,是职业兵,是古代募兵制的开始,这支军队后来发展成为西汉王朝的军事实力,经常用于镇压劳动人民或民族战争。
曹魏:(青州兵,土家制,都督制)
青州兵:曹操占据衮州后改编降卒中精锐者组成的军队。董卓专权后,曹操逃出洛阳到陈留聚兵五千人,参加讨董联军。公元192年,青州黄巾军攻杀衮州刺史,曹操入据衮州,击败黄巾军,收受降众30余万,男女百万人口,改编其中精锐者,号称“青州兵”,从此势力大振。
土家制:三国曹魏推行的军事政策。为保证有足够的兵源和防止士兵逃亡,规定士兵及其家属另立户籍,称为“土家”。土家集中居住在邺城一带,由军营或郡县管理,社会地位很低,土家的子孙必须世世代代当兵,娶妻也必须是土家的女子。土家制保证了曹魏的兵源,是曹操称霸北方的重要条件。
都督制:东汉末年以来,各地豪强大族纷纷建立地主武装。他们归附曹操以后,曹操仍使统领各自的部众,这样有利于笼络豪强大族,但不利于统一指挥,于是在数只队伍之上设立都督,作为某一次战役或某一防区军队的统帅。都督是中央官,其统领的军队也成为中央军。曹丕即位后,正式建立都督制,都督是驻防地区的最高军事长官,有时兼领一州或数州的刺史,由于都督权力过重,并且逐渐转化为地方官,导致后来出现外重内轻的局面。
隋唐:(府兵制,募兵制,神策军)
隋唐(府兵制):府兵制创始于西魏,北周时期,当时的府兵是职业兵,兵士皆入军籍,家属也随营居以编入军户,不属于民户。开皇十年(590年),隋文帝改革府兵制,令今人初原有户籍属于军府外,又与家属都编入州县民籍,与一般民户一样同样依均田令分得田地。军人有较稳定的家庭生活,平时生产,每年轮番应征宿卫,这样使府兵制与均田制想结合,形成兵农合一的制度。隋置十二卫统率府兵,各卫下设军府,是府兵的基本组织单位,隋文帝时称骠骑府,炀帝时改称鹰扬府,唐朝时改称折冲府。
唐玄宗(募兵制):唐玄宗时期,随着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府兵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随着府兵制的破坏,募兵制日益盛行。到开元年间,府兵制已基本被募兵制所取代替。镇守京师的武力号称长从宿卫,后改成彍骑,戍守边防的士兵称健儿,因长期服役,故又称长征健儿。地方上的军队主要有团练兵。募兵制实行以后,中央虽有彍骑,但多招募市井无赖充当,在内地州县团练的装备少,数量也少,而当时的精兵猛将都聚集在边镇,形成了“外重内轻”的军事局面,使唐朝后期军事动荡不安。
神策军:唐代后期主要的中央禁军,本是陇右节度使所属驻守临洮城西的军队,安史之乱中,这支军队千余人奉调入援,后改编为皇帝禁军,并扩充发展为号称十五万的最大的中央军。神策军后被宦官控制,其实际指挥官左右神策护军中尉均有宦官担任。宦官控制神策军,同时也控制了长安城及整个关中地区,从而造成了宦官集团长期专政的局面,它对唐后期的政治和社会有重大影响,此军唐亡始废。
金:(猛安谋克制)
猛安谋克制:完颜阿骨打称帝后,为了夺取抗辽斗争的最后胜利,确定了猛安谋克制,这是金朝特有的一种军事和行政组织。猛安谋克原是女真人在氏族社会末期的部落组织(猛安,女真语,即部落酋长,谋克,氏族长)。阿骨打加以发展,对归附部落的首领一律给以猛安或谋克的称号,对其部众和女真本部战士一样进行军事编制。规定每300户为一谋克,10谋克为一猛安。民户壮丁皆是士兵,战士应证出战,平时从事生产。这种兵农和一的制度,对金的经济发展和军事胜利起了重大作用。
元朝(领户分封制,怯薛制度)
领户分封制:成吉思汗为了巩固统一,加强统治,打破了原来的氏族组织,实行领户分封制,他把全国的牧民按地区编为十﹑百﹑千﹑万户,各设长以统领之。万户长和千户长是有成吉思汗直接分封。封户平时畜牧生产,要想领主提供赋役,倘遇战争,要在领主的率领下作战。这种领户分封制是一种军政合一的体制。
怯薛制度:成吉思汗组建的一支禁卫军,成吉思汗称汗后,下令挑选各部贵族子弟及自由民中有技能身体健全者,组成一支一万人的怯薛,即禁卫军。这支军队由他直接指挥,驻扎在他的殿帐周围,分为四班,由四个亲信的那可儿任怯薛长,每三日轮流值班。怯薛是蒙古军的精锐,也是对地方加强控制的武装力量。
明朝(卫所制度):明朝军队的基本组织制度。明初在全国各地设立卫所,在卫所之下一次设立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小旗,每位人数5600人,分别设立相应的指挥官,京都以外的各卫所由各省都指挥使司管辖,各都指挥使司又分别统属于五军都督府,军士另立户籍,陈军户。每逢战时,就任命将军统率卫所士兵出征,战事结束,将归于朝,兵归于卫所。
清朝(八旗制度,绿营制度)
八旗制度:清朝满族兵农合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创始于努尔哈赤和皇太极时期,1601年,努尔哈赤设立红黄蓝白四旗,后又增设镶红﹑镶黄﹑镶蓝,镶白四旗,为满洲八旗。皇太极又设立蒙古八旗和汉八旗,旗色同满洲,实际是二十四旗。但习惯上仍称为八旗。旗的基本单位是牛录,一牛录三百人。其成员平时生产,战时出征,不能随意离开牛录。八旗制度对于满族入主中原,巩固国防起了重要作用。
绿营制度:清兵入关以后改编的汉人军队,因其军旗为绿色且以营为基层编制,故名。他们的任务是配合八旗兵拱卫京师和驻防各地。绿营兵除在京师五城戍卫外,绝大部分分驻全国各省,在京师担任卫戍的称巡捕五营,隶属于步兵统领。在各省的,最高的组织为标由总督统辖的称“督标”,由巡抚统辖的称“抚标”,标下设协﹑营,另外设有军标,河标,漕标。八旗兵和绿营兵交错分布,即便于防御和镇压人民的反抗,又便于八旗兵监控绿营兵。
五﹑户籍制度
西汉(编户齐民)
编户齐民:对全国人口登记,户口籍上写明每个人的年龄﹑性别﹑体貌特征﹑土地财产﹑社会关系等,并规定编户不准无故迁移,每年八月例行检查。户籍是政府收取赋税,征发徭役兵役的主要依据。编户齐民对国家承担的负担主要有三项,一是田租,即土地税;二是算赋口赋,即人口税;三是更赋,即徭役和兵役的代役税,总的看来,西汉的田赋较轻,人口税和更赋较重,这对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是不利的。
东晋(侨置郡县,土断)
侨置郡县:西晋永嘉之乱后,出现大规模的民族大迁移浪潮,中原民众渡黄河而南下者百万。为了安置庞大的移民集团,东晋南朝政府设置了侨郡侨县仍沿用北方故地郡县名称,侨民另立白籍,减免租赋,不仅起到了稳定东晋南朝政局的作用,而且由于北方流民在南方生活相对安定,他们把大量的人力和生产技术投入生产中,促进了江南的开发,加速了经济重心的南移。
土断:东晋和南朝将侨人户籍编入所在郡县的政策。由于侨置引起户籍混乱,影响财政收入。从晋成帝时开始推行土断,以居住地(“土”)作为断定户籍的依据,使之著籍,取消侨人原来的临时户籍(白籍),由居住地编制统一的黄籍,同时也取消了侨人免除调役的优待。兴宁二年(1364年),由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清查出不少被土族豪门挟藏的私附人口,土断推行后,国家控制的户口大量增加,赋税收入明显增加。
隋朝(大索貌阅,输籍定样)
大索貌阅:自南北朝以来,由于赋役沉重,户口隐漏情况很严重,大大减少了国家赋税的来源。隋朝建立后,严厉检查户口,开皇五年(585年),隋文帝下令各州县大索貌阅,根据户籍上登记的年龄体貌来核查户口,以防丁状诈老诈小逃避租役,如有不实,三长发配远方。清楚结果得44万余丁,164万余口,使大量逃避租役的丁壮和隐匿户口重新编入户籍,增加了封建国家的户口和财政收入,加强了中央集权。
输籍定样:隋朝制定户等和纳税标准的方法。为了防止地方官吏,豪强在户籍,户等,赋税方面营私舞弊。隋文帝于开皇五年(585年)采纳高颖的建议,在全国实行输籍之法。其方法是:由政府规定各界民户所应负担的赋税徭役数目,并且从轻定额,使之低于豪强地主对于依附农民的榨取量,再由政府规定划分户等的标准,作为定样,颁发各州县,使依样划分户等,这一办法颁布以后,许多原来依附于豪强地主的农民纷纷脱离他们,向官府申报户口,纳税服役,成为国家的编户。此制度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增加,扩大了力役的来源,削弱了豪强地主的力量。
北宋(五等版籍)
五等版籍:每逢闰年更造一次,宋代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主户指占有田地,承担赋役的人家。按照他们财产(只要是土地)的多少,分为五等,一,二等户田地产业多,称为上户,处于中间的三等户称为中户,四,五等户田地产业少,称为下户或贫下户。客户指没有田地产业的人家,主要是佣户。他们租种地主的土地,受地主的剥削和压迫。一般地主和富裕农民往往通过诡名寄产,诡名挟田,诡名子户的方式,逃避徭役,而贫困农民往往因赋役繁重,最后沦为没有土地的佣户。
明朝(赋役黄册)
赋役黄册:明朝的户口册,每10年更造一次,以110户为一里,每里之中推选丁粮最多者10人为里长,其余100户分编为10甲,每甲之中推一人为甲首。10甲编定次序轮流服役。户口册上载明各户的姓名,籍贯,丁口,年龄,田宅,资产数,鳏寡孤独者附于册后,不派徭役。由里长,县,府,布政使司层层造册,最后上报于户部。因送给户部的户口总册封面用黄纸,故称黄册,又因黄册是政府征派赋役的依据,因此又称赋役黄册。黄册的编制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六﹑法律条文
战国(《法经》)
《法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变法制定的法典。战国初期李悝任魏国相,主持变法,为了确立封建法制,进一步巩固封建政权。李悝集春秋各国法律之大成,制成《法经》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六法。《法经》的完整内容今已不存,其片断章句见于各种古代典籍之中。制定《法经》的宗旨在于防止和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维护剥削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魏国在战国初期成为最强盛的国家,于李悝的变法改革是分不开的。
西汉(《九章律》)
《九章律》:汉政权建立后,刘邦令萧何据《秦律》制定《汉律》,废除了秦律中的夷三族及连坐法,增加了《兴律》,《户律》,《厩律》三章,称为《九章律》。
隋唐(《开皇律》《唐律疏议》)
《开皇律》:隋文帝颁布的国家法典。隋文帝即位后,制成《开皇律》五百条。主要有三项内容:其一,五刑。死,徙,流,仗,笞,分为十二等。其二,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由于“十恶”侵犯了封建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凡触犯者皆从严惩治,不加赦免。其三,八议之科,规定八种人犯罪要给予减免。
《开皇律》废除了前代的一些酷刑,简化了律文,成为成为后代封建法律条文的范本,为唐,宋至清各朝所沿用,在封建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
《唐律疏议》:唐朝颁布的国家法典,是刑律和注疏的合编。又称《永徽律疏》,唐初在隋《开皇律》的基础上制定出《唐律》,《唐律》的内容基本上沿袭了《开皇律》,唐高宗时又令长孙无忌等对《唐律》加以修订,并对律文逐条加以解释,撰成《永徽律疏》三十卷。疏是对律文的解释,疏和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疏和律一起合称《唐律疏议》。它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典的修订有重大的影响。
元朝(《大扎撒》)
《大扎撒》:1225年成吉思汗颁布的法令。扎撒在蒙古语里意为“命令”,即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人发布的命令。1225年,成吉思汗下令把蒙古的许多习惯法固定下来,编成法典,称为“大扎撒”,以维持正常的统治秩序,内容主要是保护游牧经济和社会秩序。《大扎撒》的特点是刑法残酷,死刑很多,保留着很多的原始习惯。
明朝(《大明律》《大诰》)
《大明律》:明代官修的综合性法典。洪武六年(1373年),朱元璋诏刑部尚书刘维谦等置制定《大明律》,次年二月完成颁行于天下。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行《大明律》。全书共30卷460条,按中央六部体制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加上卷首的名列律共七律。一改隋唐以来沿袭了800年之久的法律体系结构。《大明律》条文比《唐律》简核,但十分严酷。主要是维护君主集权和贵贱尊卑的封建等级制度,其中也包括一些保护小生产者和人身安全的条文,对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大诰》:1385年,明太祖颁布了新编撰的《大诰》,接着又颁行《大诰续篇》《三篇》。《大诰》三篇汇集了大量惩治官民贪赃受贿,转嫁赋役,侵吞税粮,抗租误役,流亡隐匿等案例和凌迟,枭首等重刑。反映了封建专制统治的野蛮和残暴。
七﹑协议或条约
汉晋(约法三章,王与马,共天下)
约法三章:秦末刘邦入关以后为稳定关中社会秩序而颁布的一项法令。秦围巨鹿时,楚怀王与刘邦,项羽约定,先入关中灭秦者为王。公元前207年,刘邦先入关中,为了取得民心,采纳了心腹张良和樊哙的建议,退军灞上,封闭秦朝的珍宝府库,宣布废除秦的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让秦的一些地方官吏任原职以维持社会秩序。约法三章一方面是重建封建法制的开始,是保护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政治宣言,另一方面,它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因此得到关中各阶层人民的支持。
王与马,共天下:是就东晋政权而言的,东晋政权是以侨姓士族和吴姓士族为支柱建立的。东晋政权建立后,以“王,庾,桓,谢”等为首的侨姓士族相继执政,形成了门阀政治,士族势力强大,君权反而弱小。特别是琅琊王氏,司马睿称帝,以王导为首的王氏士族功劳最大。王导主政在内,王教领兵在外,权倾朝野,故有“王与马,共天下”之说。
宋辽西夏金元(《澶渊之盟》《海上之盟》《绍兴合议》《隆兴合议》《嘉定合议》)
《澶渊之盟》:1004年宋辽双方签订的停战议和盟约。景德元年(1004年),辽军围攻定州,宋真宗在宰相寇准的建议下,率军亲征。双方在澶渊对峙,宋军射杀辽军统帅,辽有意退兵,于是双方议和。宋辽约为兄弟之国,宋每年给辽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为“岁币”,宋辽边境以白沟河为界。澶渊之盟后,宋辽两国形成了长期并立之势,两国之前不再有大的战事,为中原与北部边疆经济文化的交流创造了条件。
1044年,宋夏订立合约,宋每年给西夏银7.2万两,绢15.3万匹,茶叶3万斤,叫做“岁赐”。
《海上之盟》:1120年北宋与金通过海上往返谈判签订的共同对付辽国的军事盟约。女真族建立金国以后连胜辽军。宋徽宗得知后欲趁机收复幽云十六州,数次派使臣取道海上出使金朝,共商攻辽大计。1120年宋金双方订立“海上之盟”,约定:宋金两国互用国书,地位平等,以长城为界;金攻取辽中京大定府,宋攻取南京析津府。灭辽后燕云之地归宋,宋将原来送辽的岁币转赠与金朝。这个盟约暴露了宋朝虚弱腐朽的本质。
南宋与金的三次合议:
《绍兴合议》:1141年南宋与金签订的停战合约。主要内容:①.宋向金称臣“世世子孙,谨守臣节”②.宋金疆界,东以淮河中流,西以大散关为界 ③.宋割唐,邓二州及商,秦二州之半予金④.宋岁贡银25万两,绢25万匹⑤.金主生辰及元旦宋遣使致贺。绍兴和议确立了南宋对金的臣属地位,南宋放弃了北方领导权,形成南北对峙局面。
《隆兴合议》:1164年南宋与金重订的合约。宋孝宗即位后起用抗战派北伐,失败。隆兴元年(1164年),宋金签订了隆兴合议:①.南宋不再向金称臣,世为叔侄之国 ②.原来的岁贡改称岁币,每年减少银绢十万两,马万匹③.疆界与绍兴相同(宋放弃新收复的六州)④.宋割商,秦二州给金,金国逃到南宋的人员不再追回,隆兴合议后宋金四十年未发生大的战争。
《嘉定合议》:1208年南宋与金签订的停战合约。金章宗在位晚期,金朝北受蒙古的侵逼,内部又有人民的反抗。南宋重臣韩侂胄起用抗战派伐金,最终失败。嘉定元年(1208年),宋金重订合约,其主要内容:①.以靖康故事,世为伯侄之国 ②.增岁币为银30万两,绢30万匹 ③.疆界与绍兴时相同(金放弃新占领区)④.另给犒军银(赔款)300万两。嘉定合议后,宋金两国均日益衰弱,无力再发动战争。
清朝(《尼布楚条约》《布连斯奇条约》《恰克图条约》)
《尼布楚条约》:中俄间签订的第一个边境条约。雅克萨之战后,中俄议和。康熙二十八年,双方在尼布楚签订《尼布楚条约》,条约用满,蒙,汉,俄,拉丁五种文字写成。规定:两国以格尔必齐河﹑外兴安岭和额尔古纳河为分界线,外兴安岭以北属俄罗斯,以南属中国,额尔古纳河以北属俄罗斯,以南属中国,至于外兴安岭与乌第河之间的地方暂行存放,留待以后定议。毁雅克萨城,迁俄人出境,此后两国商旅凡持有文票(护照)者,听其往来贸易不禁。这是一个平等条约。
《布连斯奇条约》:1727年签订的划分中俄中断边界的条约》雍正五年(1727年),双方签约,规定中俄中段边界,以恰克图为起点,由此东到额尔古纳河以北属于俄国,以南属于中国。该条约还包括通商,遣返逃犯,宗教,外交等方面的内容。《布连斯奇条约》遏制了俄国对我外蒙北疆的侵略,维护了中国北疆的稳定。
《恰克图条约》:1728年中俄签订的规定中俄在蒙古北部边界及政治,经济,宗教等诸方面的相互关系的条约。主要内容:①.在边界问题上与《尼布楚条约》《布连斯奇条约》相同②.在贸易方面规定俄国商人每三年可以到北京一次,每次不得超过20人,买卖货物,不得征税。除北京外,还可经常在恰克图,尼布楚等地进行边境贸易,也不征税。③还规定了俄国向中国派遣留学生,俄国东正教可以在北京的俄罗斯馆内建造教堂,增派教士等等。该条鱼允许东正教在北京建立教堂和传教,使沙俄的侵略势力进一步侵入中国。
八﹑地方行政制度
北魏(宗主督护制,三长制)
宗主都护制:北魏前期的基层政权组织。五胡十六国时期北方未能南逃的大地主大多筑堡自守,聚族而居,拥有很多依附农民及一定的武装力量。北魏统治中原后为了满足汉族大地主的利益,承认这些宗族的既有利益为合法,并对社会基层组织进行了变革。任命豪强为宗主,督护百姓。宗主督户制对维持地方治安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豪强地主趁机隐瞒其控制的人口,逃避赋税徭役,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三长制:北魏孝文帝改革确立的基层政权组织制度。太和十年(486年),北魏政府采纳汉族地主李冲的建议,废除宗主督护制,实行三长制。规定五家为一邻,设邻长,五邻为一里,设里长,五里为一党,设党长,三长负责清查户口,田亩,征收赋税,调法徭役,是北魏基层政权组织,三长制的实行,进一步加强了北魏对地方的控制。
北宋王安石变法(保甲法)
保甲法:把农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作保丁,选取殷实之家中有“财勇”的人充当保长,大保长,都保长。在农闲时集合保丁,练习武艺。每一大保丁须于夜间轮派保丁值班巡查,实行保甲法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加强对人民的镇压,同时也是募兵制向征兵制过渡的一种尝试。
辽(头下军州)
头下军州:辽代地方行政制度之一。辽代的地方行政制度以部族制和州县制双轨分治,此外还有头下军州。由辽的宗室,外戚,大臣,和所属部族首领中立有战功者,以其所分得或所俘获的人口为主体建立的地方行政单位。契丹贵族将所分或所俘人口“筑寨居之”,这些寨堡称为“投下”或“头下”,再按人口多少分为州,军,县,城,堡。头下军州的官吏,除节度使外,由军州的贵族任免和监督。头下军州的工商税除酒税上缴朝廷外,其余归主人享用。头下军州的贵族和官吏对头下户实行野蛮统治。头下军州是一种军事﹑行政合一的组织。
元朝(行省制度)
行省制度:元代最高地方行政区划。初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派出机构。主要内容:除中央直辖区(河北,山东,山西)直隶于中书省外,全国设岭北,辽阳,陕西,甘肃,河南,湖广,江浙,江西,云南,四川等十大行省,行省下设路,府,州,县,设达鲁花赤掌管并督察地方行政。置丞相,平章政事管理该地区事务。行省制度有效巩固了元朝的大一统,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省制的开端。
选自历史学考研资料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