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复习题

2016-12-07 历史 历史学考研和就业

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复习题

一、中国近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1、复杂多样,变化剧烈

1)政权性质:

2)政权组织形式:有君主制:晚清政府(君主专制,清末新政时期试图向君主立宪过渡),太平天国政权;有共和制:南京临时政府(总统制),北洋政府(内阁制),国民党政府;还有特殊的军政府(西南护法军政府)。

3)政权管辖区域;全国性政权(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局部政权(太平天国、西南护法军政府,中共苏维埃)。

2、深受外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中国近代新出现的各种类型政治制度都受到外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引进的政治制度大都经过了有选择的改造。

3制度的实际运行仍深受中国传统的影响(突出的如专制集权与分权制衡)

二、     总理衙门

全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署或译署。1861年初清政府为办理洋务(外交)而设立的中央机构,恭亲王奕主持,1884年后由奕劻接任,1901年7月24日改组为外务部。官员分为大臣和章京两级。职权范围:办理外交,同时经管通商、海防、关税等事务,实际总揽整个洋务事宜。并管辖三口通商大臣和五口通商大臣。机构性质:皇帝直接指挥的中枢机构,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在规章制度上始终没有授予其直接处置事务的权力,实际上是辅助皇帝政务的一个办事机构。总理衙门的设置对清政府的影响:原有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完整性被打破,政权的半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从地方扩展到中央,从个别职官的设置扩展到政府机关的设立,从通商扩展到外交。

三、总税务司署的殖民性

1、根据不平等条约成立,主要中高级官员均为外国人。    

以英国人为主:总税务司:李泰国、赫德、安格联(F.W.Maze):副总税务司:裴式楷(R.E.Bredon)、安格联。1858年至19486月,各关税务司累积330,其中英籍157人,占47%,日籍31人,美籍26人,法籍22人,华人42名,不到13 % ;副税务司总计428人,英籍181人,占42 %,华人99人,占23 %

2、名义上接受总理衙门和外务部的领导,实际上完全独立行事。

总理衙门和外务部实际上无权过问其内部事务,各海关制度上的负责人是海关监督,但通过另设税务司署,把海关的主要职能征税和行政管理纳入其中,实际上架空了海关监督。

3、广泛干预中国内部事务

财政和税收权:海关关税;甲午战后三次大借款,盐厘、货厘的征收权;各口岸50里内的常关关税。海关成为代表列强管理债、赔款的机关。

内政:干涉清政府人事任命;广泛参与洋务运动:军事工业,海防,邮政。

外交:蒲安臣使团,马嘉理案交涉,中法战争中的交涉。

其他:刺探中国政治、经济等情报。《海关十年报告》

四、督抚专政局面产生的背景、表现、特点、评价

清朝实行高度中央集权体制,但在近代接连不断的内忧外患冲击下,原有的体制逐渐被打破,形成了督抚专政、内轻外重的局面。

(一)、督抚参与对外交涉

近代之前,除两广总督外,地方督抚均无对外交涉权。

鸦片战争后,地方督抚开始参与对外交涉。

总理衙门成立前,对外交涉大多由地方督抚办理,成立后许多地方性交涉仍由地方督抚处理,重大事件由总理衙门会同地方督抚协商解决。地方督抚中,两江总督和直隶总督分兼南北洋大臣,特别是直隶总督,分担了大部分外交事务,可以代表中央政府与外国谈判、立约,办理有关通商、划界、教案等事宜。

甲午战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深入内地,几乎所有的督抚都负办理对外交涉的责任。

(二)、督抚握有一定的军事指挥权。

近代之前,军权高度集中,凡遇重大军事行动,由皇帝简派重臣前往办理。

近代内忧外患丛生,中央直接控制的八旗和绿营腐败不堪,清政府一般不再委派朝廷重臣和亲贵为钦差大臣统帅军事,而直接授权地方督抚,命令他们组织地方武装,督办军务。

(三)、督抚通过兴办洋务扩张权力。

在洋务运动中,地方督抚权力进一步膨胀,逐渐将地方军事、政治、经济、外交和文化教育诸权集于一身

(四)、汉族官僚在督抚中占绝对比重。

道光朝:满族总督28人,巡抚26人;汉族总督43人,巡抚21人。同治朝:满族总督4人,巡抚3人,汉族总督40人,巡抚21人。

但在湘淮军宿将相续凋谢,特别是清末新政时,满族比例又有所增加。

督抚专政造成内轻外重的政治格局,带来地方独立的趋势,对晚清政局产生重大影响

五、湘军(背景特点评价)

晚时对地方的称呼。太平天国起义后,清政府下令各地在籍大臣督办团练。 1853年,曾国藩仿照戚继光的建军成法,建立湘军。湘军并非团练,亦非国家经制军队,属于勇营。湘军的特点:1以募兵制取代士兵制募山农为兵,召书生为将。2将必亲选,兵必自招。自上而下建立严格的个人隶属关系,同时利用亲属、同乡、师生等关系加强内部联系。3)厚饷养兵,就地筹饷。将帅自筹饷银:厘金、杂捐等。4)兵种齐全。编制有陆军和水师。以营为单位。湘军建立的影响:军事上兵为将有代替了兵归国有,募兵制代替了世兵制,军队的实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影响日渐加强。政治上促成了督抚专政局面的形成。

六、早期维新派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

具有一定的反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民主思想,主张革新政治,建立君主立宪的政治制度。早期维新派对西方的政治制度有初步的了解,认识到专制主义的统治是中国积弱不振的根源。他们认为君民共主最优越,最适合于中国。

19世纪70年代初的《易言》中,郑观应明确提出了在中国开设议院的主张,他成熟的议院思想,主要体现在《盛世危言》。

1890年代初,何启、胡礼垣、陈炽等人也提出了在中国建立议会制度的主张。

他们设想的议院,不是真正的立法机构,带有较多的议事、咨询色彩。

早期维新派的这些要求和主张,反映了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要求参予政权的愿望。但其思想还未成体系,较为零散。

七、维新派关于政治体制变革的设想

(一)、变官制是维新派的主要政治纲领

(二)、从设议院到开制度局、懋勤殿。开制度局、懋勤殿是维新派政治体制变革的核心主张,遭到了顽固派的激烈反对。维新派还对一些不适应现实的规章制度等提出改革意见:废除回避制度、去书吏之弊、建立官吏薪俸制度、废八股等。

(三)、变革的具体设想

1、三权分立:中国官制三权不分,弊端丛生,应该三权分离,并进一步设议会为立法构

2、立法机关:先仿效日本等国起议政作用的一些机构,

  3、行政机关:制度局之下立十二局以行新法。

 4、司法机关:宜采西法,重定施行。司法机关应独立于立法与行政机关之外。

5、地方机构改革:地方上每道设一新政局,每县设一民政局推行新法,改道为省,设巡抚,下置参议、参军、判支;县设知县一人,下置参曹、刑曹、金曹,综理养民、教民之事;县以下公举乡官。每省设立法会议,专为推行中央十二部命令,设主席一人,由皇帝任命。

6、安置守旧大臣:做出必要让步,对机构增新不裁旧;对人员选通才以任新政,存冗官以容旧人;以尊位厚禄安置守旧大臣。

八、清末新政时期新官制(背景内容评价)

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朝派载泽、端方等5位大臣出国考察宪政。同年十月,成立以宝熙、刘若曾为提调的考察政治馆,负责对中外政治,悉心考核,选择其要者,编订成书,以作为推行预备立宪的参考。190691日下诏宣布预备立宪,规定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实行立宪的期限,容后妥议。改革师法日本,先从官制入手。

190692日,正式宣布进行官制改革,派载泽、袁世凯等为官制编纂大臣,奕劻、孙家鼐、瞿鸿禨为总司核定大臣。设官制编制馆。袁世凯是官制编订事务的真正主持者。

官制的积弊有三:权限不分,职责不明,名实不符。

编纂官制的基本原则:制定官制,编纂大臣拟定了五条基本原则,核心是仿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112日,奕劻等将草案上奏。116日,正式公布新中央官制。没有采用责任内阁制,保留旧的内阁和军机处,各部院的设置基本采用奕劻等人的奏折。190611月,实行新官制。

1、行政机构   各部基本按西方近代行政机构模式划定权限,并反映了精简、效率的原则

 1)机构设置     不变的机构:内阁、军机处、外务部、吏部、学部等。

改变的机构:巡警部改为民政部,户部改为度支部,;兵部改为陆军部;刑部改为法部;理藩院改为理藩部,太常、鸿胪、光禄三寺并入礼部;工部并入商部,改名农工商部;增设邮传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都察院调整职掌。

拟设机构:准备设立资政院、审计院。海军部和军咨府,未成立前归陆军部办理

改革后,除军机处外,有外务、吏、民政、度支、礼、学、陆军、法、农工商、邮传、理藩等11部。

2)各部组织 

机构设置统一设置承政厅,职掌机密、档册、印信、经费收支等;参议厅,负责草拟、审订本部的章程法令。各部设司、局、科办事。

各部官制    每部官缺不分满汉。设尚书一名,总理本部事务,为一部之长;左右侍郎各一名,协助尚书处理部务,监督属员。(外务部体制仍旧)下设左右丞,左右参议,参事,郎中等官。

2、司法改革废除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新官制模仿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内阁为行政机关,大理院负责司法审判,预备设立的资政院为立法机构,新设十一部的名称和职掌较为明确,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原有的机构臃肿、职权重叠、官吏多重兼职的积弊,为责任内阁奠定了基础;但实际上只以行政执行机构为重点,而对为君主专制服务的中枢决策机构等不予更改,仍以军机处为行政总汇;官缺不分满汉,但改革后权力集中于满族亲贵,满人多为重要职位,难以调和满汉矛盾

地方官制改革19077月,奕劻等上奏方案。

地方机构改革着重于增改司道各员:改学政为提学使;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专管司法行政,监督各级审判;部分省份设交涉使,办理外交事务;增设巡警道,专管警政事务;增设劝业道,专管农工商业及交通事务;裁撤分守分巡各道;边远地区由督抚酌情请旨设置兵备道。东三省于1907年设民政使和度支使,分别管理民籍和财政事务。

分设高等、地方、初等审判厅,作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专门司法机构,以为司法独立的基础。各省府州厅县筹备组织议事会和董事会,作为地方自治机构。

地方官制改革试图建立较为近代的地方政治制度,同时加强中央集权,但地方督抚多有保留,改革进展缓慢,改革也激化了中央和地方督抚的矛盾。

九、《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的威胁,同时为了敷衍立宪派关于召开国会的请愿,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分“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并且行政外交大权由皇帝独掌。另外,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它首先皇权要受宪法的约束;其次,确定了国家政体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君主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议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约。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具有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宪法的性质。充分肯定君主权力,具有浓厚的保守性;同时它通过宪法性文件的制度化形式,对皇帝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肯定和保障民众的权利。

十、谘议局

制订宪法和召开国会是立宪的两个中心问题。清廷先后建立了地方的谘议局和中央的资政院作为预立议会的基础19079月,清廷决定设立资政院,派溥伦和孙家鼐为总裁。10月,谕令各省设立谘议局。19087月,清廷批准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拟订的《各省谘议局章程》、《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谕令各省一年内办齐。

1)谘议局的组织。

选举年限,三年一次,

谘议局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设常驻议员,以议员额数十分之二为额,均互选产生

2)职权

职责和权限共有十二项: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议决财政预算、决算、税法及公债、本省担任义务之增加;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增删修改和本省权利之存废;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和督抚咨询;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的争议;收受自治会和人民的陈请建议。

3)谘议局的设立

19091014日,21个行省正式成立谘议局,召开第一届谘议局会议。共选出议员1643

4)谘议局的性质

拥有某些议政、监督、立法职能,具有一定的地方议会性质,但权限受到严重限制。

从咨议局章程来看,咨议局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并不具备立法权,其议决的方案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强制地方执行。它的设立为资产阶级立宪派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发表政见的场所。

十一、资政院

1907年,清政府宣布筹备资政院,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成立。设总裁、副总裁各2人,其议员分钦选和民选,各一百人,另设钦选总裁两人。190911月,除新疆外,各省选出98名民选议员,19105月,钦定98人,923日,第一次召集议员会议,宣告成立,103日,召开第一届常会资政院的主要职责是:议决国家财政预、决算;议决税法及公债;议决法典(宪法除外)以及特旨交议事件和人民陈请事件等,其议决的法案,需要“请旨裁定”。立宪派实际上控制了资政院,成为其参政、议政的全国性合法机构。资政院具有某些国家议会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代表民意参政议政的全国性民意机构,其活动也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政治精神,但其权限受到了重大限制。
十二、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与影响

特点:1、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中华法系解体,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开始形成。2、更新法律制度与原则。3、改变了重农抑商的传统,第一次对私有权做了全面规定,承认并保护民营工商业。4、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同时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实质:修订后的法律,采用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形式,开法律近代化的先河,同时保留了不少封建性条款和维护帝国主义在华权益的条款,表明了其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

影响:由于清政府的迅速灭亡,修订法律的成果大多停留在纸面上,即使已颁行的部分,也很少发挥过实际作用,同时由于大多照搬大陆法系日德等国的法理和具体条文,缺少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共识,导致其多停留在纸面上,难以解决社会的实际需要。但它的历史影响巨大,此后中华民国时期的立法基本上是沿着它开辟的道路继续走下去的。

十三、会审公廨

清朝地方政府设在租界内审理华洋混合案件的审判机关,但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1868年,上海道与英美领事订立《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据此正式成立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会审公廨从此制度化。会审公廨从形式上看是中国政府设在租界里的一个司法机关,实际控制在外国领事之手。会审公廨使清朝的司法权在租界内完全丧失。中国司法审判权受到剥夺,中国人民在涉外纠纷争议的审理中处于受侮辱和被歧视的地位。会审公廨也受到西方较为进步的司法制度的影响,对后来清政府改革刑律、废除刑讯、实行律师制度等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926年收回上海会审公廨,1943年废除领事裁判权。

十四、废除科举的影响

积极影响:推动了近代教育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士人的转型。

消极影响:士绅阶层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失去了对政府的向心力;摧毁了传统的社会等级制度,但实际上又使得社会上层与下层、城镇与乡村之间的界限更加固定,对社会的整合功能造成了长期的消极影响;科举考试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方法不失其合理性,骤然取消带来了不良后果。

十五、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特点及历史地位

辛亥革命爆发,各省纷纷响应,清朝统治摇摇欲坠。19111030日,发生滦州兵变,提出政纲十二条。在压力之下,清政府于113日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特点

1)对皇帝的权力作了较大的限制。

2)大大提高了国会的权力。宪法改正提案权、选举总理、批准预决算、议决国际条约等

3)对人民权利没有做出规定。

历史地位:否定了君主专制,是一部虚君制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文件。

十六、清末政治体制变革的启示

清末由朝廷主持的立宪运动是以传统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为基础,通过传统的官僚政治手段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有限变革。

1、政治制度变革是在内忧外患的危局推动下进行的,带有被动的性质。统治阶层希望通过变革维护和加强皇权统治,维持中央集权体制,最终失败;另一方面,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建立民主政体,在社会基础不具备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成功。变革的失败反而导致了社会的无序化。

2 、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改革需要中央政府集中权力,以便有效统筹,解决改革中的问题。但清政府由于权威的丧失,无法承担这一历史使命。

3、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清政府没有能吸纳新的社会力量,反而促使他们转变为现政权的发对力量。(主观;客观:转型期的政府难以满足新的社会力量的诉求)

清政府没有把握历史机遇,没有妥善处理新旧矛盾,变革大多停留在形式上,最终失败

十七、临时参议院的历史意义:

1)参议院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意机构,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创立了中华民国初期的法统。

2)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立法机构。

3)局限性:对袁世凯的妥协让步,逐渐蜕化变质。

从西方移植的政治制度必须适应中国国情。

十八、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具有宪法性质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典。191238日,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施行。

1、内容(1)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的统治权由国民全体行使,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利。

2)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统一国家。

3)三权分立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法院行使统治权。

参议院  立法机关。职权:议决一切法律案,议决预决算、税法、公债等,承诺临时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大赦等,弹劾总统和国务员。总统否认议决事件,如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仍执前议时,仍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临时大总统职权: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统帅军队;经参议院同意,行使人事、外交、大赦等职权。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副总统代行其职权。国务员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辅佐总统,担负政治责任,于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法院  司法机关  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法官组成。独立审判。

2、历史意义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根本大法。

缺陷(1)没有提出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

2)因人设法的人治主义色彩很浓。

3)分权和制衡原则遭到破坏,内阁制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的总统制特点,使得体制本身存在缺陷。

十九、《临时约法》规定的内阁制的特点:

一:总统与内阁的关系:一方面规定国务员的副署权,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总统总揽政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的含义模糊。

二、内阁与议会的关系:议会有对内阁的弹劾权,内阁无相应的解散议会权。

三、总统与国会的关系:总统有内阁制政体中总统所没有的否决权。

总之,总统并非真正的虚位元首,而内阁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议会,因此,临时约法设计的政治框架是失衡的。

二十、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1日公布实施,共十章六十八条。袁记约法内容(1)形式上规定主权在民,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利,实际上限制这些权利的实行。(2)实行总统制  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总统只对国民全体负责,不对国会负责。总统为行政首长,设国务卿协助;总统有权召集立法院,并经参政院同意,解散立法院,可以不经立法院同意,制订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缔结条约,宣战媾和,宣布戒严,发布紧急命令及紧急财政处分等。(3)立法院  由各省选举议员组成,名额为275人,职权为议决法律及预算,答复总统咨询,收受人民请愿等,但议决的法律须受参政院的再审议,总统可以不公布,所以其权限实际极为有限。但实际上并未成立,其职权由参政院代行。袁记约法以中央集权为主旨,限制普遍民权,扩大行政权,压抑立法权,总统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使袁世凯的专制统治获得了法理认可,而辛亥革命的成果几乎破坏无遗。

二十一、军阀政治的特点

由于社会原有统治势力的崩解,新的秩序未能及时形成,掌握武力的军阀登上了历史舞台。

特点 1、借助传统伦理和私人关系结合成团体,国家军队几乎称为个人的私军。

2、派系林立,政令不统一。

3、打着民主共和旗号,实行专制统治。

4、军权和政权不分。武力创置政权、夺取政权、干预政权。

5、军阀带有很多传统的痕迹,也具有时代的印记:大多接受过新式教育;军队的近代化;为扩充实力而重视发展经济。

二十二、第一届国会(产生背景及演进)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代议机构

1、议员的产生  临时参议院议决国会组织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于1912810日公布,随即进行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均有较严格的年龄、性别、财产、文化程度等限制。

1)众议员  任期3年,名额596人,按人口比例产生名额暂按前清谘议局议员名额分配。选举权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众议院采用间接选举制,先选出初选当选人,再从中选出正式议员。

2)参议员  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选举采用团体选举制。

2、国会的组织

参众两院均设有正副议长各1人,议员互选产生

3、国会职权  两院地位平等。职权分为共同行使和各自行使两种。共同行使:议决法律、预决算等;弹劾大总统、内阁和国务员;同意大总统提出的人事任免、宣战媾和、缔约、大赦等事项;制宪,选举大总统、副总统。

议决法律、财政及重大议案,须经三读。

参、众两院的职权平等,各种重大议案的通过,必须经过两院分别议决才能成立。参、众两院的关系,体现了立法上的权力互相制衡,主要表现在议案的议决和对不同意见的协议两方面。

在协议方面:当对同一问题两院有分歧时,组成两院协议会协商。

4、国会的解散国会选举中,国民党共得392席众议院269席,参议院123席,后来合并为进步党的共和、民主、统一三党共有223席,国民党在参议院占有优势,但不能控制众议院。

1914110日,袁世凯解散国会,这一时期的国会被称为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

5、国会重开和再次解散

191681日,国会恢复,史称第一届国会第二期常会。

在黎元洪、段祺瑞府院之争中,被第二次解散。部分议员南下参加护法运动,组成国会非常会议。

19188月,第二届国会即新国会,又称安福国会开幕,成为皖系操纵政局的工具。直皖战争中,皖系失败,19208月,安福俱乐部被解散,随后新国会闭会。10月,徐世昌宣布众参两院应按民国元年的选举法重新选举,1921年有12个省区举办了选举,但议员未及集会,这个未及集会的国会被称为新新国会。

国会的消亡   1922年直系控制北京中央政府,提出恢复法统,于81日重新恢复国会,1924年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当年底正式解散沦为军阀统治工具的第一届国会。19268月,议员被遣散,国会在中国历史舞台上消失。

二十三、国民革命兴起的原因

(一)确立以党治国的政治模式:

1、健全党的组织,各级组织之间遵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2、建立党军。军中设立党代表和政治部。

(二)广泛的政治动员

辛亥革命主要依靠会党、新军、华侨,主要通过排满口号动员;国民革命的参加者则广泛得多,最大的区别是通过扶助农工的口号把农民和工人等民众动员起来。(普遍组织农民协会、工会;农民运动讲习所,彭湃、毛泽东;五卅运动、省港大罢工)

二十四《训政纲领》确立的体制

192810月,国民党通过《训政纲领》和《国民政府组织法》。

《训政纲领》规定:训政期间,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职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将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享有的四种政权,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五项治权付托于国民政府,国民党中政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政务的施行,并修正解释国民政府组织法。

确立国民党、国民政府和人民三者的关系:国民党有权;国民政府有责:人民既无权又无责,只有服从国民党的义务。

党政关系:在中央通过中政会:训政期间的最高指导机关,对国民党中执会负责;委员包括中执委,监察委员,国民政府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重大政务;但是不直接发布命令及处理政务,而是通过决议后交国民政府执行。但是实际上难以发挥这一作用。

地方:各级党部认为同级政府的举措不当时,应报告上级党部转咨其上级政府处理。实际上地方党部难以监督同级政府,以党治国在地方层级难以落实

二十五、国民政府主席的地位和职权的变化

19282月,国民党通过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实行集体领导制,主席只是国民政府常务委员之一。谭延闿担任

192810月通过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主席对外代表国民政府,兼海陆空军总司令,任国务会议主席,权力有所扩大。蒋介石担任

193011月,再次修改。国民政府由形式上的合议制改为行政院长总揽行政权。蒋介石以国民政府主席兼任行政院长

19316月修改,五院院长由国民政府主席直接提请国民政府依法任免,各部部长等由主管院院长提出人选,呈有主席,提请国民政府任免;公布法律和发布命令,无须由国民政府会议议决,直接由主席署名公布。由合议制变为主席集权制。蒋介石

193112月,规定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五院院长对中执会负责,恢复副署制。林森连任11年。

19439月修改,主席任期三年,可连任;主席为陆海空军大元帅;五院正副院长由主席于国民政府委员中提请中执会选任,主席对中执会负责,五院正副院长对主席负责;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由主席署名,关系院院长副署。恢复了主席独裁制。蒋介石担任。

二十六、《训政时期约法》

193155日,国民会议召开。代表从国民党及合法的职业团体中选出。会议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形式上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享有人身、迁徙、通信、集会、结社、言论等自由,在完全自治的县还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但是都附有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字样,为国民党停止或限制人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2)肯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规定:训政期间,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职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仍是人民无权,国民党专权。

3)扩大了政府的权力和独立性。约法由国民会议制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解释;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五种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之,取消了中政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的条款。

《训政时期约法》自19316月公布,于194712月《中华民国宪法》生效时止,是中华民国历史上使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它以法律形式把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的体质确定下来,标志着国民党政府政治体制的形成。

二十七、《五五宪草》

193655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习称五五宪草。内容:

1、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各民族一律平等。

2、享有较为广泛的人民自由民主权利,同时规定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为限制人民权利提供法律依据。

3、国民大会代表按比例选举产生,职权为选举总统、副总统,立法院和监察院正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创制法律;复决法律;修改宪法等。

4、政府架构: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统率陆海军,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宣战媾和、宣布戒严等权,总统对国民大会负责。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分别为中央政府行使五权的最高机关。总统有权任免行政院正副院长,行政院长对总统负责。司法院长、考试院长由总统任命,但对国民大会负责。立法院长、监察院长由选举产生,并对国民大会负责。

5、地方政制:省设省政府,省长由中央政府任免。省设参议会,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长由县民大会选举。

特点:1、权能分治。2、以国民大会执掌中央政权,以总统及五院执掌治权。行政院对总统负责,总统对国民大会负责。3、实行总统制,而且总统的权力大大超过了正常民主国家总统制的权力。

二十八、抗战时期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确立

1、军事委员会的强化

军事委员会是实际上的战时大本营,名义上隶属于国民政府,实际凌驾其上,由委员长负国防全责。

2、国民党总裁制的建立

1924年国民党改组后实行领袖制。党员必须服从总理指导。总理对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有交复议之权,对中执会的决议有最后决定权

孙中山去世后,国民党不再设总理,在制度上实行委员合议制。

19383月,国民党在武汉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党章,设立总裁,代行总理职权。

194112月,国民党又授予蒋介石全权处理国事大权。

3、设立国防最高委员会

19372月设立国防委员会,作为全国国防最高决策机关。8月,设立国防最高委员会,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为主席,中政会主席为副主席。

国防最高委员会是战时党政军一元化,决策和执行统一的最高领导机关。委员长对党政军一切事务,得不依平时程序,以命令为便宜之措施

从法制上确立保证了中央党政军大权高度集中和统一,蒋介石的个人独裁达到了最高峰。

4、国民政府主席职权的扩大

19439月,蒋介石担任国民政府主席。此后主席变为负实际政治责任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至此,蒋介石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形成不受任何约束的个人独裁制。

演变为个人独裁制的原因:1、抗战的特殊背景。2、国民党加强统治的需要3、蒋个人因素。

二十九、国民参政会的性质职权及作用

国民参政会职权

(一)、决议权,抗战期间政府对内对外之重要方针,于实施前提交参政会决议,但遇有紧急特殊情况可例外。

(二)、建议权,有权向政府提出建议案。

(三)、听取报告及询问权,听取施政报告和提出询问案。

(四)、调查权,组织调查委员会,得提请政府调查政府某种施政真象的内容和调查政府委托考察的事项。

(五)、国家预算案初审权。

国民参政会的性质和作用

首先,从组织来看,国民参政会容纳了国内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称为容纳各党派共商国是的一种形式。但是它还不是一个完全的民意机关:非直接民选产生,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政府不对其负责。

从职权看,国民参政会有具体的权力,具备一定的民主形式,打破了国民党专擅政权的局面,为其他各党派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政治舞台,但是国民参政会的议案对国民政府没有实际约束力。

从作用看,国民参政会设立之初,对于团结全国人民,发扬民主,推动抗战,起了积极作用。到后期,随着蒋介石集团消极抗日、积极反共,其消极作用越来越大,逐渐沦为国民党专政的工具。

三十、保甲制

保甲制度是中国时期为维护其反动统治而施行的县以下基层制度。实际放弃地方自治,推行保甲制。县以下初设区,后改为区以下设乡(镇)。10户为邻,10邻为闾,10闾以上为乡镇,后蒋介石在江西围剿红军时,废除闾邻制,改为保甲制。1934年,由中政会决议,行政院通令各省推行,抗战时期进一步强化。保甲制的大体内容是,户设户长,10户为一甲,设甲户,10甲为1保,设保长,相邻各保组成保长联合办公处,称联保。保甲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实施管、教、养、卫。管:清查户口,发放门牌,登记表册,制订规约,推行联保连坐。教:进行党化教育。养:由保甲居民负担保甲经费。卫:18岁以上、45岁以下男子编者按成壮丁队或民团,镇压人民革命斗争。1949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的统治结束而被废止。

三十一、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内容

19461月,政协在重庆开幕。国、共、民盟、青年党和社会贤达共38人出席。

1、关于改组政府问题:改组国民政府和行政院;在实行宪政前,国民政府委员会为最高国务机关;委员40人,其中国民党20人,其他方面20人;议案涉及施政纲领之变更者,须有出席委员2/3赞成;国民政府主席提交的复议案,委员3/5维持原议,主席应执行;取消主席的紧急处置权。这实际上是一个国民党占主导,中共和其他党派参加,没有使用联合政府名义的联合政府。

2、关于国民大会问题:194655日召开国民大会,通过宪法;承认抗战前国民党一党包办产生的代表1200名有效,另增加台湾和东北代表150名,增加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700名(国民党220,共产党190,民盟120,青年党100,社会贤达70名),国大代表共2050名;宪法须经出席代表3/4同意,才能通过。以此打破国民党对国民大会的包办

3、关于宪法草案问题:无形国大;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省实行地方自治,省长民选,省得制定省宪。体现了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制、内阁制、省自治的宪政原则,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民主政治精神。

政协决议实际上否定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独裁统治,标志着中国走上国家制度民主化的第一步。

三十二、《中华民国宪法》

19461225日,通过。蒋介石国民政府颁布,主要内容

对《中华民国宪法》的评价

1、中共、民盟等没有参加制宪国大,严重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性。

2、不少内容是不利于国民党独裁专制的,但是国民党并不准备接受宪法的约束。

3、就政权架构而言,混合了总统制和内阁制,可以说是一种半总统制或双首长制。

4、《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改变了宪法体制,使其成为总统独裁制

三十三、行宪政府与训政时期的国民政府的比较

行宪政府与训政时期的国民政府相比,形式上有较大进步:训政时期只有约法,行宪时期有了宪法;训政时期明确规定以党统政,由国民党一党专政,行宪政府则是国民党、青年党、民社党和社会贤达参加的多党政府;训政时期国民政府是由国民党中央选任,宪政时期则进行了国大代表、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的选举,总统也由国大选举产生;训政时期五院对国民党中央负责,宪政时期则已不对国民党中央负责。

但就实质而言,仍是国民党蒋介石的专制独裁统治。大政方针由国民党决定,政府要职由国民党把持。行宪政府的总统也不是正常民主体制之下权力受到制约的总统,而是一个独裁总统。

三十四、三三制

抗日战争时期,为继续扩大合巩固抗日民主根据地,自1940年起中共在解放区政权建设上所实行的原则。即: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中间派占三分之一。确保党的领导地位,争取广大的小资产阶级,团结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三三制的实施是中共在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上的成功经验,它的实施调节了各个抗日阶级的利益,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是中共在新的形势下创造性地实践党的施政理念和运作方式。


 

【2018年考研】历史考研辅导资料大全(笔记,真题,专题,学术考研视频,万本历史电子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