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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冲刺模拟题(12,17)

2016-12-17 历史 历史学考研和就业

每日一练

一,名词解释

仰韶文化

古文经学

秦直道

九品中正制

唐八史

宋学

行省制

孙文越飞宣言

八旗制度

《讨粤匪檄》

复辟王朝(法国,1814-1830)

路易-菲利普

宪法冲突(普鲁士)

烧炭党(意大利)

门罗主义

泰罗制

二,论述题

1,清代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

2,论述中国近代的条约制度

3,西欧封建制度是怎样形成的?

4.分析第一次工业革命至第二次工业革命期间美国的崛起。

5,隋唐时期中国文化对日本的影响。

6中国古代地租形态有哪些?它们的演变历程?分成租和定额租哪个更先进?

        7早期维新变法的主要思想及意义评价?有哪些局限性?


 一、名词解释

仰韶文化

黄河中游新石器时代文化。因1921年首次发现于河南省渑池县仰韶村而得名。距今7000-5000年,是中原地区分布十分广泛的一种新石器文化。生产工具以磨制石器为主,农业畜牧业都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制陶业以彩陶最为著名。房屋以半地穴式为主。目前已发现一千多处遗址,较著名的有西安半坡遗址、临潼姜寨遗址等。

古文经学

经学研究中的学术流派,与今文经学相对应。秦代焚书,禁止诗、书流传,一些老儒用口头相授的方式用隶书记载儒家经典,流传下来,称为“今文经”。汉武帝末年,鲁恭王刘余坏孔子宅,得《尚书》《论语》等凡数十篇都是用汉以前的古文字写成,称“古文经”。古文经注重古代典章制度,不讲阴阳五行,治学注重师承、严守家法。古文经初在民间流行,后刘歆在整理文献时发现并建议立为学官,引起经今古文之争。后王莽代汉时依据古文经托古改制,使古文经一度成为显学。东汉末年,古文经大师郑玄兼采二家,遍注群经,使今古文经相融合。

秦直道

秦时修建的由咸阳直通北方的一条大道。为了加强对全国的控制,公元前212年,秦始皇令蒙恬修筑一条由咸阳向北延伸的直道,两年后建成,经云阳、上郡直达九原,全长900余公里,宽20余米,对其时北击匈奴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同时,这条道路对汉代北击匈奴及汉以后各朝防卫北方,都起了巨大作用。

九品中正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曹丕称帝后,采纳陈群的建议,制定了九品官人法。具体内容是,朝廷任命“贤有识鉴”的中央官吏兼任本州郡县的大小中正官,负责查访本州郡县的士人,做出品、状,供吏部选官参考。“品”是综合士人德才、门第评定的等级,共分九品。在德才、门第中,定品一般依据后者,叫“计资定品”。“状”是中正官对士人德才的评语,是东汉后期名士品评人物的制度化。九品中正制最初品、状并重,后来由于中正官全由士族控制,形成定品全凭门第,状可有可无的情况。九品中正制成为士族地主垄断选举的工具,是西晋以后门阀制度形成的重要条件。

唐八史

唐初编修的八部正史。唐代以前史学大都是私家著作,唐朝建立后,出于以史为鉴的目的,唐太宗时设史馆官修史书,令宰相监修。唐代编修的正史共有八部,习称“唐八史”,即《晋书》《梁书》《陈书》《北齐书》《周书》《隋书》六部以及由李延寿私人编修但获得唐政府批准而列为正史的《南史》《北史》。鉴于梁、陈、北齐、周、隋五史没有志,又编修了《五代史志》十种,一并附入《隋书》,即今《隋书十志》。自唐以后,官修正史成为历代相沿的制度,意义巨大。

宋学

宋代以阐释发挥儒家经学义理为主要特征的学术流派。自北宋中期起,儒学领域出现了新的气象。主要表现为汉唐学者专事经学笺注的传统遭到废弃,对以贞观年间钦定的《五经正义》为代表的经学旧说产生怀疑,群儒奋起,开创了以己意解经的新时代,逐渐形成了带有两宋鲜明特征的新儒学。从此儒学开始哲学化,并越出了单纯研究儒家经典的范围,成为包括经学、文学、史学、哲学在内的一门新学问。清代学者推崇汉代的考据之学,对宋代理学家空疏的弊病肆意攻击,称之为宋学,以示与汉学相区别。

行省制

元代地方行政制度。行省即行中书省,是元代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初为元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派出机构,长官为丞相。元朝除京师及附近地区直隶于中书省外,全国分为岭北、辽阳、河南、陕西等十个行省,此外还有高丽行省。行省辖区辽阔,军政合一,其下设路、府、州、县。行省制的确立,有利于巩固国家统一,保证了中央集权,是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八旗制度

清代满族兵农合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始创于努尔哈赤时期,是由女真氏族公社末期的狩猎组织演变而来的。旗的基本单位为牛录,最初每牛录即为一旗,300人,以红黄蓝白四色为标志。后随着归附人数增加,于牛录上又设甲喇和固山,即五牛录为一甲喇,五甲喇为一固山,并改为每固山为一旗。另增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原四旗共称八旗。后皇太极又设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旗色同满洲,共二十四旗,但习惯仍称八旗。八旗制度对清朝政府入主中原、巩固国防起了重要作用。

《讨粤匪檄》

曾国藩镇压太平天国太平军时所发布的檄文。1854年2月,曾国藩率湘军从湖南衡阳出师镇压太平军,发布此檄。攻击太平军破坏中国数千年礼义人伦,号召缙绅士民为维护纲常名教而战斗。檄文将清政府与太平军的对抗,上升到文化对抗和维护儒教的层面,以动员知识分子镇压太平军。

孙文越飞宣言

1923年孙中山与苏联代表越飞在上海联合发表的宣言。1923年1月,苏联特使越飞来沪与孙中山会晤,商讨关于改组国民党,建立革命军以及共产国际援助中国革命等一系列问题。26日,双方联名发表《孙文越飞宣言》,为国共第一次合作奠定了基础。

复辟王朝(法国,1814-1830)

指拿破仑第一帝国崩溃后至七月王朝前这一段历史时期统治法国的波旁王朝。1814年第一帝国崩溃后,路易十六之弟路易十八继位,波旁王朝第一次复辟。1815年3月被拿破仑“百日王朝”取代。7月8日路易十八入主巴黎,波旁王朝再度复辟。1830年7月,巴黎爆发七月革命,波旁王朝被推翻。复辟王朝实际上是旧贵族和大资产阶级的联合专政。查理十世上台后,复辟王朝极力恢复旧贵族特权和君主专制,终于导致了其灭亡。

路易·菲利普

法国国王(1830-48),出身波旁王朝奥尔良家族,公爵。本人是一个资产阶级化的旧贵族,参加过大革命,曾加入雅各宾俱乐部。1830年七月革命后取得王位,建立“七月王朝”(即奥尔良王朝)。在位期间代表法国金融大资产阶级利益。1848年二月革命后逃亡英国。

宪法冲突

19世纪60年代初在普鲁士发生的普鲁士政府和议会的资产阶级自由派多数之间的冲突。1862年3月议院的自由派多数拒绝批准军费开支并要求内阁向议会负责时,政府解散了议会井决定重新选举。1862年9月底,组成的俾斯麦内阁又在同年10月再一次解散议会,并且开始实行军事改革,不经议会批准就开支这项经费。到1866年,当普鲁士战胜了奥地利,普鲁士资产阶级向俾斯麦投降以后,这个冲突才获得解决。

烧炭党(意大利)

意大利秘密革命组织。19世纪初期法国统治下在那不勒斯王国成立。因成员逃避山区烧炭得名。以反抗法奥异族统治、解放意大利、推翻暴君专制为宗旨。多次密谋、起义,均遭镇压失败。1830年代衰微。

门罗主义

由美国总统门罗(James Monroe)在1823年12月2日于致国会咨文中提出,主要包含三个原则:不再殖民原则、不干涉原则、美洲体系原则。门罗主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进步性:挫败了欧洲“神圣同盟”武装干涉拉丁美洲革命的计划,对拉美各国维护和保持政治独立是有益的。但它没有作出美国不侵占美洲国家领土的承诺,含有把“美洲人的美洲”变为“美国人的美洲”的意向,为美国后来的干涉和侵略扩张提供借口。

泰罗制

F·W·泰罗在20世纪初创建了科学管理理论体系,他这套体系被人称为“泰罗制”。他科学地分析人在劳动中的机械动作,省去多余的、笨拙的动作,制定出一套“标准操作方法”和级差计件工资方案,同时建立了工作定额原理。泰罗制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为目的,它促使工厂的生产管理从经验管理走上了科学管理的道路。

一、中央制度

内阁 清朝沿袭明制,仍以内阁作为政府的中枢机构,以内阁大学士作为宰辅,但实际上内阁的实权远不及明朝。内阁系由皇太极时的文馆及内三院演变而来。天聪三年(1620年),皇太极设立文馆,后改文馆为内三院,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入关以后,清廷仿照明制,改内三院为内阁。后经几次反复,到乾隆年间,内阁的体制才稳定并得到发展。

内阁的主要官员定为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均为正一品;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均为从一品;学士满六人,汉四人,均为从二品。内阁大学士自定为正一品后,遂成为有清一代最高的官员,犹如历代的宰相,地位极为尊崇。清代也承袭明代的票拟制度,内阁的职务主要即在于票拟,这是内阁权力的集中表现。清初官员奏事,公事用题本,私事用奏本,题本用印,奏本不用印。

乾隆前期以后,废止奏本,一概用题本。所谓票拟,就是内阁有权代替皇帝预先阅看官员的题本奏本,并且提出处理意见,写在一张小纸票上,然后呈送皇帝裁定。这种内阁预先用小纸票标写批答之辞,便叫作票拟,也叫作票签。然而内阁的权力愈来愈低。

清初,在内阁之外,设有议政王大臣会议,皆由满族大臣组成,凡军国机要重务都不经过内阁票拟,而径由议政王大臣会议策划方案,最后由皇帝裁决。康熙时又有南书房,翰林文学之士,入内当值。凡一切特颁诏旨,皆由南书房翰林撰拟,内阁之权更分。到雍正年间,清廷又普遍推行奏折制度,凡属密办之事,皆令官员使用奏折直达皇帝,由皇帝亲自批答,发还奏人付诸执行。由此许多题本变成例行公事,已无机要可言,内阁之权力遂大为削弱。

特别是雍正时设立军机处以后,一切军国大政皆由军机处办理,而内阁不过徒拥虚名而已,只能办一些寻常事务,内阁大学士如果不能进入军机处,则一切要政皆不得预闻。

军机处 军机处的设立是清代中枢机构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清代君主集权发展到了顶点。军机处成立于雍正七年(1729年),初名“军机房”,不久改称“办理军机处”,乾隆以后多省去“办理”二字,简称“军机处”。军机处的职官有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有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军机大臣由皇帝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官员内特简,有些也由军机章京升任。军机大臣之任命,其名目为“军机处行走”,或“军机大臣上行走”。所谓“行走”者,即入值办事之意。军机大臣没有定额,军机处初设时为三人,以后增加到四、五人至八、九人,最多至十一人。军机章京初无定额,至嘉庆初年,始定为满、汉章京各十六人,共三十二人,满、汉章京又各分两班值班,每班八人。军机章京之任命,或称为“军机司员上行走”,或称为“军机章京上行走”。军机处成立后,议政王大臣会议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废止了,内阁变成只是办理例行事务的机构,一切机密大政均归于军机处办理。军机处总揽军、政大权,真正成为执政的最高国家机关。

皇帝行动所到的地方,军机大臣也无不随从在侧。但军机处在形式上始终处于临时机构的地位,不像正式国家机关的样子。军机处办公的地方不称衙署,仅称“值房”。军机大臣的值房称为“军机堂”,初仅板屋数间,后来才改建瓦屋。军机章京的值房,最初仅有屋一间半,后来才为五间。军机处也无专官,军机大臣、军机章京都是以原官兼职,皇帝可以随时令其离开军机处,回本衙门。军机大臣既无品级,也无俸给。军机大臣之任命,并无制度上的规定可供遵循,完全出于皇帝的自由意志。军机大臣的职务也没有制度上的规定,一切都由皇帝临时交办,所以军机大臣只是承旨办事而已。“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这些都说明军机处是皇帝的御用工具。

六部与三法司 中央机构又有各部院衙门,分掌各方面事务。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吏部主管全国文职官员的任免及考核,户部主管全国土地、户口、田赋、关税等事,礼部主管国家典礼及学校、科举等事,兵部主管全国军事及武职官员的考核任免,刑部主管全国刑罚的政令,工部主管各种工程事务。

又有都察院,作为监察机关。

有大理寺,作为审理刑狱的机关。清朝和明朝一样,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称为“三法司”。凡重大案件(斩绞案件),皆经三法司会勘,先由刑部审明,再由都察院参核,再由大理寺平允,然后奏请皇帝裁决。

理藩院 理藩院是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机关,其体制同于六部,地位列于工部之后。职官有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额外侍郎一人,其下又有属官若干人。主要官员由满洲,蒙古人担任。属官亦有少数汉军旗人担任。理藩院的职务是掌管内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区的蒙、维、藏族事务,诸如政令、爵禄、朝会、刑罚等等。此外,理藩院也掌管一部分外交事务。凡与俄罗斯交涉事宜,皆归理藩院办理。

内务府 内务府是掌管皇帝家务的机关,其全称为“总管内务府衙门”,最高官员为“总管内务府大臣”,由满洲贵族王公大臣担任。内务府的职权很广,凡宫廷的典礼、祭祀、库藏、财用、服御、赏赐、建造、供应、刑律等事,皆统于总管大臣。内务府的设立,是清代首创,是对历代皇帝家务管理制度的改革。在中国历史上,皇帝家务都照例由宦官掌管,因之宦官往往得到皇帝的亲幸重用,从而得以执掌大权,干预政事,出现宦官专权之祸。清代设立内务府,以大臣统领,革除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门,尽收宦官之权归入内务府,从此宦官在宫内不过从事洒扫之役。这就排除了宦官对皇权的干扰,根绝了宦官专权之祸。在清代,虽也有个别宦官受到宠幸,但从未在政治上酿成大祸。

二、内地制度

在地方机构方面,分省、道、府、县四级。另外又有厅、州,或直属布政使司管辖,其地位如府;或属府管辖,其地位如县。

行省制 行省之名始于元代,明代改行省为布政司,清代又恢复行省之名。清前期共设置内地十八省,即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清朝末年,台湾、新疆也改为行省,又将东北改为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合旧日十八省,共有二十三行省。

省的最高官员为总督和巡抚,这是因袭与发展明制而来。清初总督、巡抚之设变动无常,到乾隆时才固定下来,大致两省或三省设一总督,每省设一巡抚,其无巡抚省分,例由总督兼理。总督为正二品,综治军民,统辖文武,考覈官吏,修饬封疆。巡抚职务大致与总督同,惟权力略小,为从二品。乾隆时全国共设有八个总督,即直隶总督,管辖今河北省及内蒙古一部分地区,驻保定;两江总督,管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驻江宁(今南京);闽浙总督,管辖福建、浙江二省,驻福州;两湖总督,管辖湖南、湖北二省,驻武昌;陕甘总督,管辖陕西、甘肃二省,驻兰州;四川总督,驻重庆,又驻成都;两广总督,管辖广东、广西二省及南海诸岛,驻广州,云贵总督,管辖云南、贵州二省,驻贵阳,又驻云南。八总督中,直隶、四川总督各兼其省之巡抚事,陕甘总督亦兼甘肃巡抚。以后到光绪末年,又增设东三省总督,合为九督。至于巡抚之设置,乾隆时期,除直隶、四川、甘肃三省外,他省皆置巡抚一人,因成定制。至光绪时期,诸新建省分,亦皆设置巡抚,后罢奉天巡抚,以东三省总督兼理。督抚以下,各省均设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设布政使、按察使各一人。布政使又称“藩司”,也称“方伯”,为从二品官,品级与巡抚同,主管一省的民政、财政。按察使又称“臬司”(司法之意),为正三品官,地位略逊于布政使,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狱、纠察,并兼管驿传事务。

道 省下有道,道设道员。道有“守道”与“巡道”之分,大致由布政使的辅佐官参政、参议驻守在一定地方,叫作“守道”,由按察使的辅佐官副使、佥事分巡某一带地方,叫作“巡道”。守、巡道员本来和明代一样,是一种临时性的差使,本身没有品级,完全看他所带的是什么衔,如带参政衔是从三品,带参议衔是从四品;带副使衔是正四品,带佥事衔是正五品。乾隆十八年(1753年),取消参政、参议、副使、佥事诸衔,道员一律定为正四品,于是道员就不是差使而是实官了。守道与巡道的分工,大致是守道管钱谷,巡道管刑名。此外,还有一些专职道,是主管一省某一方面事务的,如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河工道等。道员或统辖全省地方,或分辖三、四府州地方,是省与府之间的地方长官。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及守、巡各道,即是所谓司、道。司、道都是监督府、县的,所以通称“监司”。司、道虽不及督抚地位之高,但都可以直接向皇帝奏事,都自有办事衙门,所以也是很重要的地方长官。府、县 道下为府,府设知府一人,初为正四品,后改为从四品,惟顺天府尹、奉天府尹为正三品。全国共有二百一十五府。府下为县,县设知县一人,称为“亲民之官”,官阶正七品。全国共有一千三百五十八县。

三、边疆制度

清朝前期,在边疆地区也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统治制度。由于这些边疆地区都是边远和民族地区,其情况比较复杂,因之所建制度多照顾到当地的情况或需要,与内地制度有所不同。

东北地区 在东北地区,盛京(今沈阳)为陪都重地,设立户、礼、兵、刑、工五部,各置侍郎一人为长官,分掌盛京财赋、祭祀、军事、刑狱、工程事务。又设奉天府,置府尹一人,掌盛京地方之事。又设盛京将军一人,掌军政,驻盛京,并设盛京副都统三人为辅,分驻盛京、锦州、熊岳城(在今辽宁盖县西南)。又吉林、黑龙江地方,皆设将军以掌军政,而以副都统为辅。吉林将军一人,驻吉林城(今吉林市)。吉林副都统五人,分驻吉林城、宁古塔城(今黑龙江宁安县)、伯都讷城(今吉林扶余县)、三姓城(今黑龙江依兰县)、阿勒楚喀城(今黑龙江阿城县)。黑龙江将军一人,驻齐齐哈尔城(今齐齐哈尔市)。黑龙江副都统三人,分驻齐齐哈尔城、墨尔根城(今黑龙江嫩江县)、黑龙江城(今黑龙江爱辉县)。内外蒙古 在内外蒙古地区,均实行札萨克制,即盟旗制度。蒙古各部划分为旗,旗是基本行政单位,合若干旗为一盟。旗有札萨克(即旗长),盟有盟长。札萨克为世袭之职,盟长则由中央任命。此外,中央又派大员驻在各要地,以加强控制。在内蒙古地区,设察哈尔都统,驻张家口;设热河都统,驻承德(今河北承德市),设绥远城将军,驻绥远城(在今呼和浩特市),设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市)副都统,由绥远城将军统辖。在外蒙古地区,设定边左副将军,驻乌里雅苏台城(今蒙古国扎布哈朗特),下有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设科布多参赞大臣,驻科布多城(今蒙古国吉尔格朗图),由定边左副将军节制;设库伦办事大臣,驻库伦(今蒙古国乌兰巴托)。

青海 在青海地区,设办事大臣一人,驻甘肃西宁府(今青海西宁市),专掌青海之军政。蒙古诸部族共分为二十九旗,亦各设札萨克治理一旗之事,惟不设盟长,盟会则由西宁办事大臣主持。新疆 在新疆地区,乾隆时征服准噶尔及回部后,为加强对新疆地区的统治,设伊犁将军,驻惠远城(今霍城东南),又设参赞大臣为辅,总理天山南北路之军事、政治、边防诸务。

在天山北路地区,于伊犁将军下设领队大臣数人,分驻惠远城及惠宁城。在乌鲁木齐设都统及副都统,掌乌鲁木齐之军政,并在吐鲁番、巴里坤等地各设领队大臣,听乌鲁木齐都统节制。在哈密设办事大臣,掌哈密之各项事务。在塔尔巴哈台(今塔城)设参赞大臣,掌塔尔巴哈台之军政。蒙古族仍按旗编制,设札萨克,由蒙古贵族充任,制度与内外蒙古相同。在天山南路地区,也就是在回部(维吾尔族)地区,于喀什噶尔(今喀什市)设参赞大臣,节制天山南路各城。在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设办事大臣,在英吉沙尔(今英吉沙县)等地设领队大臣,均归喀什噶尔参赞大臣节制,而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又归伊犁将军节制。维吾尔族仍设各级伯克,由维吾尔贵族充任,以管理各城事务。但废除原有的伯克世袭制,伯克可随时升调,其制与内地的官制基本相同。

西藏 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在拉萨设西藏办事大臣(全称“钦差驻藏办事大臣”或“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简称驻藏大臣),驻拉萨,进一步加强了对西藏的管理。乾隆年间,清廷又提高了驻藏大臣的职权,明确规定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的地位平等。西藏地方的行政、军事、财政长官及各大寺庙的管事喇嘛,都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简选。西藏的对外联系,均由驻藏大臣全权办理。西藏的僧俗人员出境,须由驻藏大臣给予照票,限以往返日期。外国人到西藏来礼佛通商,亦须由驻藏大臣批准。达赖、班禅的财政机构的一切收支,统归驻藏大臣稽查总核。达赖、班禅的继承人问题,也必须由驻藏大臣监临决定。乾隆帝特创金本巴瓶制度,在大昭寺内设一金本巴瓶,凡遇达赖、班禅圆寂后,找出其呼毕勒罕(化身)若干名,均由驻藏大臣将其姓名各写一签,贮于金本巴瓶内,然后驻藏大臣亲往监同抽签决定。总之,有关西藏的重要人事、行政、经费、军事及外交等,都由驻藏大臣裁定。

四、兵制

1、八旗制度

2、八旗兵和绿营兵

清朝的军队主要有八旗兵和绿营兵两种,这二者都有定额,大致八旗兵有二十余万,绿营兵有六十余万。

八旗兵 八旗是清朝特有的制度,早在入关以前,已有满洲、蒙古、汉军各八旗,实际是二十四旗;但习惯上仍称之为八旗。八旗原来是兵民合一的组织,即既是军事组织,又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八旗成员既是兵,又是民,出则征战,入则务农。但是后来,特别是入关之后,八旗制度就发生了变化,由兵民合一走向了兵民分离,兵是兵,民是民,各有其职。按照制度,八旗子弟都有当兵的义务,凡男子十六岁以上就可以披甲当兵,但不是人人都入伍当兵,而是从各佐领挑选出一部分人来当兵,另外立营训练,委派官员统领,这就是所谓八旗兵,完全是职业兵。其余留在佐领内的家属和闲散人丁,其任务是从事生产和准备挑补为兵,这就是民。清朝定都北京后,把八旗兵分成为京营和驻防两大部分,人数大约各占一半,即各有十余万人。

京营保护皇帝和拱卫京师。保护皇帝的叫作郎卫,即侍卫和亲军。侍卫都是由上三旗子弟才武出众者组成,担任“随侍宿卫”,分为一等侍卫(正三品)、二等侍卫(正四品)、三等侍卫(正五品)、蓝翎侍卫(五、六品),共有五百余人。凡侍卫事务由领侍卫内大臣及御前大臣掌管,御前大臣权位尤重。亲军由满洲、蒙古八旗内挑选,共为一千七百余人,都由领侍卫内大臣统领。拱卫京师的叫作兵卫,计有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军营、火器营、健锐营、虎枪营等,分别防守紫禁城、内外城及京郊地方。八旗兵在北京以外分驻各地,称为驻防,驻在全国各重镇要地,设有专官统辖。各驻防地的旗兵都是满洲、蒙古、汉军合以为营,组成佐领若干。驻防地设官,最重要的地方设将军,较次要之地设都统或副都统,再次要之地设城守尉或防守尉。

绿营兵 绿营兵又称绿旗兵,采用绿色旗帜,是清兵入关后改编和新招的汉人部队。绿营兵配合八旗兵驻守北京和各省。在北京的称巡捕营,隶属于步军统领(或称九门提督,正二品)。在各省的,其最高组织为标,由总督统辖的称“督标”,由巡抚统辖的称“抚标”,由提督统辖的称“提标”,由总兵统辖的称“镇标”,由八旗驻防将军统辖的称“军标”,由河道总督统辖的称“河标”,由漕运总督统辖的称“漕标”。标下设协,由副将统领。协下设营,由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分别统领。营下设汛,由千总、把总、外委分别统领。实际各省绿营的独立组织就是提标、镇标,提督实为地方的最高武职官,为从一品。总兵的地位略低于提督,为正二品。总兵之下,则是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清朝把八旗兵和绿营兵交错分布在京师和各省重镇要地,在全国构成军事控制网,既便于防御和镇压人民的反抗,又便于八旗兵监督和控制绿营兵。

条约制度略论

一、发展历程

    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是西方列强对外扩张的产物,也是中国被迫和资本主义世界建立新的关系的产物。

产生于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第一批不平等条约标志着一个新纪元的开始,这些条约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保障了列强在华特权。条约制度在中国有了立足之地,但并不等于它已获得稳固的地位,形成为确保列强特权的制度体系。一方面它本身并不完善,还未包括列强在华的主要特权,适用范围只局限沿海港口,还有很大局限;另一方面并没有最终取代“天朝体制”,清政府对待条约还抱着旧有的“羁縻之术”的态度,不严格守约。

列强要求进一步充实充实条约制度的内容,保障条约制度的实施,于是而有第二次鸦片战争。通过战后签订的 《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列强实现了这一目的,至此条约制度基本形成。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条约制度包括了列强在华的主要特权。“条约制度”的内容和框架此时已基本上定型,除少量几种新增特权以外,以后只是在它基础上进行扩充和具体化。(2)条约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清政府的中枢和内地。(3)条约制度的地位取代了“天朝体制”,完全确立了中国与列强新的关系。(4)“条约制度”的实施获得了内部保障。清政府内部提出了以“诚 信”为原则的对外政策理论,出现了一大批执行这一政策的实权派人物。

    经过第二次鸦片战争标志着条约制度的基本形成,而后条约制度在此基础之上开始了扩张,并日益表现出它的地位和作用。经过《马关条约》和之后瓜分中国的一系列条约,至《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条约制度”的完备。

二、主要内容

1. 列强在华侨民管理制度。这是列强在中国领土上管辖自己的侨民的制度,主要包括租界制度和治外法权制度。

《南京条约》给予外人在通商口岸以居住权。1845年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富尔强迫清政府地方官吏议定土地章程,在上海划出一个区域作为英人居留地,这是外国人在华设立租界的开端。1854年英美法三国领事趁上海小刀会起义攫取了租界的管理权。治外法权制度由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开其端,《望厦条约》使之有明确的意义,《天津条约》则更为详细具体。

后又增加了观审和会审制度。

2. 列强在华经济特权。保障列强从中国攫取经济权益的制度。从通商口岸制度开始,逐渐出现了一系列侵夺中国对经济财政的管辖权的特权制度。主要包括 (1)协定关税和协定内地通过税制度。剥夺了我国的关税自主权。前者始于《南京条约》,后者协定内地通过税制度即子口税,其“协定”的原则确定于《南京条约》,《天津条约》附约即《通商章程善后条款》明确规定了2.5%的税率。(2)自由雇募制度  (3)内河航行通商制度,列强通过《 天津条约》取得在长江航行通商的特权,此后又陆续取得在其他河流航行的条约权力。(4)鸦片贸易和苦力贸易制度。1858年的中英 《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规定“洋 药准 其 进 口”

从此鸦片贸易成为合法的制度。苦力贸易成为合法制度是始于《北京条约》。(5)自由设厂制度(6)路矿借款担保制度

3.列强在华行政特权 这是列强为保障其所谓的“条约权利”而直接控制我国某些行政机构的特权制度。主要为海关行政外籍税务司制度,以及海关兼管常关制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规定中国海关由英国人帮办税务。《辛丑条约》又规定通商口岸各常关归海关管理。

4.列强在华文化特权,这是列强为保障在华传播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的特权。  

内容主要是在华设立学校和传教。《 望厦条约》和 《 黄浦 条 约 》 规定列强可以在五口设立教堂和学校,出售书籍等。《黄埔条约》订立后,法国又强迫清政府取消了对天主教的禁令。

5. 列强在华驻军制度。这是列强为保护在华权益对中国实行军事控制的制度。其制始于 《虎门条约》关于英国军舰可以在每个通商口岸停泊的规定,及至《 辛 丑 条 约 》已发展为解除中国在京师至海口沿线的军事防御由列强派驻军队,以及各国使馆“常留兵队”,对京师实施军事控制的制度。

6. 列强在华瓜分势力范围和租界地制度。这是甲午战后的瓜分狂潮中列强在中国某一区域取得独占权益和领土主权以维持均势所形成的制度。前者始于甲午战后以《中俄密约》为起端, 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中国向谋定约国保证某地区不割让给他国,二是该订约国在该 地 区 享 有“贸易、投资和其他事项的保留权、优先权、独占权或特殊权利”;租借地制度是列强 强行通过条约租借中国某部分领土,于一定期限内作为在华战略基地的制度。始于1898的中德《胶澳租界条约》。

三、影响

    “条约制度”对近代中国的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在保持旧制度的前提下促使它趋于半殖民地化。另一方面又刺激中国产生近代性质的变化。由此可见,中国由一个封建国家进入国际社会时它的近代化与半殖民地化是相伴而行的,也正惟此在这个混合结构中,近代性质的方面处于一种被支配而受限制的地位,以致它的进步性往往是很艰难地显示出来.因而,若要使中国的近代化获得广阔的前途最终还须清除限制它的两大障碍。

3(一)形成西欧封建制度的诸因素

  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其基础来自三个方面:①古希腊、罗马的遗产,②基督教的传统,③日耳曼人的社会模式。

  ⒈罗马封建因素

  在公元三世纪,罗马帝国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已经过渡到隶农制自然经济。另外,罗马很早以来就存在一种保护关系,一些人因败落而寻求富有的庇护人的保护,成为他们保护下的平民或附庸,帝国衰落后,这种保护关系更为扩大,成为日后西欧封建制度的起源之一。

  ⒉基督教会

  四世纪以后罗马成为基督教国家,教会组织普遍建立,受罗马制度的影响,教会的法律、制度,组织结构都建立起来。正是基督教会,在日益加深的混乱状态中起到了维护秩序的稳定性作用,并且成为日后教化日耳曼蛮族,把罗马古典文化和日耳曼文化结合起来的承担者。 

  ⒊日耳曼因素

  日耳曼人刚从原始社会走出,为陷如绝境的西欧社会带来了活力和生机。

  与罗马法律相比,耳耳曼法律是习惯法,粗犷、迷信、采用神裁法,但对日后西欧封建政治仍有重大影响。日耳曼法律产生于人类古老的习俗,而不是统治者的意志,所以法律超越王权,没有一个国王可绝对专制,这种王权有限制度是中世纪西欧政治发展的一个特点。所以有人说,民主起源于日耳曼丛林之中。

  日耳曼人的亲兵队制度,建立了首领和亲兵相互间契约关系的观念,直接促进了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 

  日耳曼人还带来了农村公社制度(其特点之一是自治),它对西欧城市的形成、行会制度、以至于议会制度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过程

    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具有两条相辅相成的线索,一是封主封臣制和封土制的形成和变化过程,一是自由农民的农奴化过程,我们把这两个过程称之为封建化过程。

1 封主封臣制与封土制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阶段:墨洛温王朝时期,六、七世纪,国王采取赐地封土的办法给其官员,封地与公职相联系,这种土地分封是无条件的,久而久之,大贵族势力上升,国王军事经济实力削弱。

  第二阶段:到八世纪,军事制度发生变化,从原来的步兵或轻装骑兵发展成为重装骑兵,查理•马特进行采邑制改革,将封地与附庸制度结合起来,从而向西欧封建制度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

  马特没收了叛乱贵族和教会的大量地产,分封给他的附庸骑士。受封者,即封臣则以服骑兵役为条件,并向封主宣誓效忠,这种军事封地称为采邑。受封者若不能履行封臣的职责,封主有权收回采邑。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双方的,是一种契约关系,封主也要保护封臣,不能欺侮他的妻女,若违反,封臣也可另找封主。

  采邑制的广泛推行,导致以下后果:①加速了封建化进程,大小封建主竟相争夺劳动力,把自由农民变成农奴;②巩固了中小封建主的地位,奠定了骑士制度的基础,排除了农民当兵的权利;③形成了金字塔式的、依次互为主从的封建等级制度。

    第三阶段:采邑原本是终身的,封臣死亡,采邑交还封主,不得世袭。封臣的继承者若要继续从前的关系,要重搞受封仪式。到九世纪,采邑逐渐变成了世袭领地。 877 年西法兰克的秃头查理颁布克尔西敕令,承认采邑和特权世袭。

  ⒉自由农民逐渐农奴化

(三)西欧封建制度确立的标志

  国内史学界一般认为,西欧封建制度确立的时间是九、十世纪,主要根据是 877 年的克尔西敕令。

  确立的标志:封臣制(附庸制)与封土制(采邑制)相结合,土地所有权与政治统治权相结合,大贵族在其世袭领地内具有独立的政治经济权力,而王权衰落。

4.分析第一次工业革命至第二次工业革命期间美国的崛起。

首先,第一次工业革命取得重大成果,到南北战争前夕,美国不断发展壮大,为崛起提供了基础条件。至1860年,国土面积770万平方公里,人口3100万,成员州33个。铁路总长50000公里,世界第一位;世界贸易份额9%;世界工业份额17%,世界第三位。粮食人均1000公斤。

其次,南北战争对美国的崛起产生巨大促进。南北战争是美国继独立战争后又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维护了民族国家统一;消灭了奴隶制度;以民主方式解决了土地问题,促进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为美国的崛起奠定基础,具有“极伟大的、世界历史性的、进步的和革命的意义”(列宁)。

第三,南北战争后经济的发展。战后,美国出现所谓的“经济革命”,经济飞速发展。原因主要有南北战争产生的积极的政治、经济影响;美国稳定发达的农业基础;交通运输的发展为经济腾飞打下基础,以及美国的移民政策,吸收外来资金、人才和实行技术创新。

5.隋唐时期中国文化对日本的影响。

隋唐时期,日本正处于社会大变革时期。从隋朝时起,即不断派人去中国学习,至唐时两国的友好往来和文化交流更是空前繁荣。日本先后派出遣唐使13次,另有未能成行的及“迎入唐史”“送客唐使”共6次。每次派出的使团多达数百人,组织完备。隋唐文化输入日本,对日本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政治经济上,日本政府任用自唐留学归来的高向玄理等人参议国事,进行大化改新。参考隋唐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施行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调制;仿照隋唐官制改革中央到地方官制;参照隋唐律令制定了大宝律令等。

语言文字上,留学生吉备真备和学问僧空海在日本人民利用中国汉字的标音记意基础上,创造了日本的假名文字,即采用汉字楷体偏旁造“片假名”,采用汉字草书造“平假名”,自此日本始有文字,大大推动了日本文化的发展。

教育上,参考中国的学校教育制度,设立大学,逐渐完善学制,各科设博士、助教进行讲授,学习内容亦大致与唐相仿,有利于提高日本人民的文化素养。

文学艺术上,唐朝文人的诗文集及其他文学作品不断传到日本,用汉文写成的文学著作亦在日本不断出现。唐朝的音乐、绘画、雕塑、书法、工艺美术等也纷纷传入日本,丰富了日本人民的精神生活。

科学技术上,唐代先进的生产技术、天文历法、医学、数学、建筑等陆续传入日本,有利于日本人民的生活水平。

生活习俗上,唐人喜爱的马球、围棋等体育活动,饮茶风气,节日风俗等都陆续传入日本,极大地丰富了日本人民的社会生活。

6中国古代地租形态有哪些?它们的演变历程?分成租和定额租哪个更先进?

中国古代地租形态主要有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其发展趋势为从劳役地租到实物地租再到货币地租。

商周时期,土地制度为井田制。井田的疆理,一般是以每一方块为一百亩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正中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为私田,公田所获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私田所获为劳动者私有。八家各私其田,同养公田。劳动者取得“私田”经营权的代价是无偿耕作“公田”,即为土地者纳劳役地租。

西周末年,由于奴隶的反抗斗争,井田制的剥削方式已难以为继。周宣王即位后,宣布废除借助民力以耕公田的籍田制度。将公田租给农民耕作,按一定数额收取田租,即为“不籍千亩”。这样一来,劳役地租变为实物地租,封建性的租佃关系开始发展起来。

春秋之后,王室衰微,随着铁犁牛耕的出现和逐渐普及,社会生产力迅速提高,人们热衷于开垦私田而使公田不治,井田制遭到破坏。各国统治阶级为了维持统治,不得不纷纷进行改革,如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等,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化,加速了封建生产关系的成长。秦统一后,“使黔首自实田”,标志着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确认,即实物地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确认,以后各朝的地租形态基本都是继承实物地租制。

至明中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始在那份各经济发达省份“田赋折征银两”,称为“金花银”,规定米麦四石折银一两。标志着实物地租开始向货币地租转化。明张居正改革,规定田赋中除政府所需征收的米、麦实物外,其余均折银征收。徭役亦按人丁田粮两者摊派,折银上纳。一条鞭法的改革对于货币地租的产生发展起了强劲的推动作用。清雍正时,进行“摊丁入亩”的改革,即将固定下来的康熙五十年的丁银以与具体丁户相脱离的方式摊入田赋银中征收,有利于货币地租的发展。但是货币地租虽份额渐长,却并未完全取代实物地租。

分成租和定额租中以定额租更为先进。原因如下:

分成租制下,地主和佃农按一定比例分配农产品。此种条件下,地主对佃农干涉较多,佃农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较强。在定额租制下,农具、籽种皆佃户自备。由于地租额固定,地主丧失了干预生产和佃农本身的条件,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弱,有利于提高佃农的生产积极性,故而定额租更为先进。

6早期维新变法的主要思想及意义评价?有哪些局限性?

19世纪70至90年代,随着民族资产阶级的产生,出现了反映新兴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早期维新思想。

代表人物及主要思想如下:

主要代表人物有王韬、薛福成、郑观应、马建忠等,他们都是从洋务派中分化出来的先进分子,其思想主张并不完全一致,但有共同的政治倾向。他们主张向西方国家学习,要求实行某些政治经济的改革,希望使中国变成一个独立富强的国家。

其主要思想有以下几点:

1.   反对外国资本主义侵略,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谴责外国侵略者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要求取消外国侵略者在中国享有的特权,主张把抵御外敌放在国家政策首位,要求巩固边防,维护国家利益。

2.   主张发展民族工商业,把中国逐步变成独立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主张在加强武备的同时,致力于发展民族工商业,与外国进行商战。反对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

3.   在一定程度上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主张革新政治,建立君主立宪的政治制度。提出在中国建立议会制度的主张等。

4.   对封建的顽固守旧思想进行了比较严厉的批判,主张革新思想。

意义:早期维新派的思想代表了其时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反映了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愿望。早期维新派的著作向中国介绍了西方社会的政治思想,有利于西学和新思想、新事物在中国的传播,成为后来戊戌维新变法思想的先驱,影响深远。

局限性:早期维新派多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而很少做理论阐释,对封建专制制度不满但很少正面批判,仅在舆论上宣传改革而缺少政治实践,与传统的洋务派尚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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