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考专题总结】中国古代经济赋役制度
中国古代经济赋役制度
一、夏商西周
夏朝实行土地国有制。土地所有权由原属于氏族公社或农村公社而转向属于国家。原来的氏族或村社成员这时转变为奴隶身份,在官府或贵族们的指挥下从事劳动,接受“贡法”剥削。夏后氏即夏朝。这是说每户奴隶领种公田五十亩,以五亩的产量为贡赋,即“什税一”。
商朝亦实行土地国有制,广大农业劳动者是奴隶身份。商贵族对农业奴隶的剥削有两种方式。一为在王畿(国都)附近用直接剥削的方法。即商王或其臣属驱使众多的奴隶在商王经营的田地上进行集体耕种。“众人”亦称“众”,是农业奴隶之称。“脅田”就是奴隶们集体耕作。二为在王畿之外用“助法”剥削。助,借民力助耕公田。就是每户奴隶领田七十亩为私田,另外为官府贵族义务耕种公田七亩,其剥削率亦为“什一”。
西周时,井田制成为土地制度的主要构成形式。这是西周的封建领主制剥削方式。这种剥削方式的基础,即土地所有权的分配,是天子有所有权,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庶人(农奴)无土地权利,只有耕作和提供剥削的义务。井田制下的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 所谓“公田”,实际上是奴隶制确立后保留下来的原始公有地的残存。农村公社成员通过共同耕作一定面积的“公田”,向国家承担交纳赋税的义务。所谓“私田”,则是公社成员的份地。为保证公社成员财均力平,这种份地要“三年一换土易居”。这种名义上的“私田”,实际上并不为公社成员所私有,他们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在“国”内,“公田”叫“籍田”。井田制下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在“野”用“助”,在“国”用“彻”。“助”,是“借”的意思,即借民力而耕公田。“彻”是“国”中公社成员“耕百亩中,彻取十亩为赋”,即彻取十分之一的田为“公田”,“公田”上的收获物上交国家。“私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社成员所有,以维持公社成员的生命以及人口的再生产。在井田制度下,土地不许买卖,谓之“田里不鬻”。
井田主要由“庶人”、“庶民”进行劳作,他们的地位比奴隶略高,但是并没有人身自由。井田制具有公有和私有的双重性质,其发展趋势是土地私有的因素逐渐扩大,因此它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此生形态的过渡时期”的土地所有形式。
西周时,推行工商食官的政策,即手工业和商业,是由政府统一经营和管理的。官府设工正、陶正、车正等职,管理手工业和商业,工匠和商人多为官奴。产品为奴隶主贵族所有,工商业者的生活费由官府共给。由于商品交换的日益频繁,在较大的商邑还设有固定或临时的市集。国家设置专职官吏管理市场。
二、春秋
春秋时期,齐国“案田而税”(相地而衰征)——不分公田(井田)还是私田(开荒田)一律按田地的好坏或产量高低征税。士农工商专业分居——专业即“士之子常为士”,“农之子常为农”,“工之子常为工”,“商之子常为商”。
晋国的赋税改革叫做“作爰田”
鲁宣公十五年(前594 年)“初税亩”,是最著名的一次赋税改革。初税亩就是开始实行以亩积为单位征收耕地税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实际也就开始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纳税,税率为亩产量的十分之一。
相继进行赋税改革的,还有楚国于前548年“书土田”,“量入修赋”;郑国于前538年“作丘赋”,秦国于前408年“初租禾”。意义基本相同。赋税制度的改革在一定时期中扩大了诸侯们的税源,充实了府库;可是,各国实际放弃了实行已久的井田制度,也放弃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承认了土地私人占有制。这就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过程。
至春秋后期,终于出现了土地的买卖关系。土地买卖是土地的抵押、典当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土地私有权确立的标志。当时,私有土地的经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民自种,这样的农民就是自耕农;二是地主出租土地给佃农耕种,以收取实物地租,这是一种新的租佃关系,是封建地主经济的萌芽。
三、战国
(一)魏国李悝改革
魏国的建立者魏文侯是著名的政治家。
李悝的经济政策大致有二:
尽地力 :“尽地力”是一种“重农政策”。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他计算说:一百平方里之内,有土地九万顷,除了山泽人居占三分之一之外,可开田地六万顷,“治田勤谨,则亩益(增产)三斗,不勤,则损(减产)亦如之。”这就是说,百里之地,每年的产量,由于勤与不勤,或增产一百八十万石,或减产一百八十万石。此数字关系重大,因此必须鼓励农民生产。
善平籴: 在《尽地力之教》中还提出了一项设置“常平仓”的主张。李悝认为,“籴(dí笛)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这对国家都极不利。为了“使民毋(wù无)伤而农益劝”,国家应当设常平仓。丰年征购农民的粮食,蓄积于常平仓,不使粮价过贱,以免伤农;荒年则抛售常平仓的蓄积,不使粮价飞腾,以免伤民。他说:这样“虽遭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
“尽地力”与“善平籴”两项政策实行之后,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稳定了社会秩序,魏国逐渐富强。
综述
战国时期,是土地国有制也就是封建领主制彻底瓦解、土地私有制也就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和发展的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各国的改革或变法运动,是促进、加速这一转变的两种重大因素。土地自由买卖已经成为正常的、合法的社会现象,参与这种买卖关系的,有平民,也有官僚和贵族。
地主主要有三种类型,就是贵族地主、官僚地主和商人地主。贵族地主在关东六国中最多,保留的领主制残余较多,往往拥有许多政治特权。官僚地主在秦国最多,关东六国也不少,其中主要是军功地主,有一定的政治特权。商人地主是在民间产生的,是地主阶级中保留领主残余最少的一部分,这个阶层在当时的人数不很多,占有土地的数量也较少,在政治上没有什么特权。官僚地主和商人地主是新兴地主阶层。
农民中最多的是自耕农。他们每家大约占有田地百亩,有五到八口人,男耕女织。农民向官府缴纳的土地税,约为亩产量的十分之一,叫做“什一之税”。此外,还有户赋(户口税)等。平年,自耕农入不敷出:如遇荒年,生活更加困难。与地主阶级同时产生的,是佃农阶层。这时的佃农与地主结合成的租佃关系和旧时的农奴与领主结合成的租佃关系已有很大的不同。旧时的关系是政治统治与经济剥削结合在一起的,领主贵族既是政治统治者,又是经济剥削者;农奴只有半独立的人格,对领主的人身依附性是很强的。这时的关系基本上已不再具有政治统治的性质,而主要是一种经济关系。佃农基本上有独立的人格。地租以实物为主,约为亩产量的百分之五十。地主和雇农之间,主要也是经济关系。
四、秦
秦朝与经济有关的政策:
实行土地私有制 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按亩纳税。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令的推行,实现了土地私有制的法典化,促进了地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统一货币 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下令废除六国旧货币,制定新的统一的货币。新币分为二等,黄金为上币,以镒(重二十四两)为名;铜钱为下币,圆形,中有方孔,面文有两字,曰“半两,重如其文。”旧币的废除,新币的实行和货币的统一,消除了过去由于币制复杂而造成商业交换中的困难,促进了商业的发展。铜钱的价值单一,交换方便;圆形中孔,规格一致;个体轻巧,便于携带,是一种进步的币制形式。自秦朝至于清朝末年,此种币制形式一直被采用。
统一度量衡 秦始皇下令废除六国旧度量衡,以原秦国的度量衡制为基础,向全国颁行新的统一的度量衡制度及标准器。
统一车轨 秦始皇还在全国范围统一车轨,大车的两轮之间,皆宽六尺,史称“车同轨”。这样,便于在大路上运行。这一措施对发展交通运输业起了促进的作用。
五、西汉前期
西汉和秦一样实行土地私有制。主要赋税有田租,算赋和口赋、更赋。
田租——土地税。自战国以来,均为“十税一”。后来刘邦称帝,减为“十五税一”。
算赋和口赋——都是人口税。算赋是丁税,十五至五十六岁的男女,每人每年纳一百二十钱(一算),因称算赋。口赋是儿童税,七至十四岁的儿童每人每年纳二十钱。
更赋——代役税。西汉规定,男子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之间,要服兵役两年。此外,每人每年在本郡服役一个月,叫做更卒或卒更。不服役的,每月出钱二千,叫做践更。每人每年还要戍边三天,不服役的,出钱三百,叫做过更。
总体而言,西汉的田税较轻,人口税和更赋很重,这对无地或少地的劳动人民不利。
【编户齐民】西汉的户籍制度,西汉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农民的控制,推行严密的编户制度,对全国的人口进行登记。户口簿上写明每个人的年龄、性别、土地财产、社会关系以及身高、肤色、相貌特征等,并规定编户不许无故迁移,每年八月进行例行检查,户籍是政府收取租税、征发徭役、兵役的主要依据。
【贵粟政策】是文帝时的政论家晁错指出,商人们普遍比较富有,而农民相对贫困,与刘邦时重农抑商政策已经不符合,应当改变。于是有了“贵粟政策”,即人民可用粮食向国家买爵位,也可以用粮食赎罪。该政策的提出,使得国家粮食增多,可以减低税赋;商人因靠粮食买爵位,须向农民买粮,粮价得到提高,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汉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于前元十二年(公元前168 年)下卖爵令。为了北防匈奴,令为买爵或赎罪而入粟者将粟运至长城沿线。这项政策一实行,国家的存粮大增,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都一度得到改善;商人的社会、政治地位也大大提高。
【马复令】 “马复令”也是晁错提出的。就是民家养马一匹,可以免三人的徭役。这是一项鼓励人民养马的政策。鼓励人民养马,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武备,以准备打击匈奴。
汉文帝实行“贵粟”政策的当年,又实行“轻徭薄赋”政策内容有三项:一、减免田租:田租原为十五税一,今收田租之半,即三十税一。次年,又全免天下田租。直至十二年后,即景帝前元二年(前155年),才复收田租,以三十税一为制,直至西汉末年。二、减轻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岁纳算赋。原每人每年纳一算(一百二十钱),今减为四十钱。三、减轻徭役:民年二十三至五十六岁,服兵役两年。其他时间,原为每人每年在本郡充更卒一个月,今减为“三年而一事”,即三年充更卒一个月。
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汉武帝下令由上林三官(钟官、技巧、辨铜)铸造【五铢钱】,作为法定货币,通行于全国;而且严禁各郡、国和私人仿铸。旧时的货币一律作废。五铢钱有周郭,钱上有“五铢”二字,式样规整,重量为五铢,盗铸不易,流通方便。这种货币相当稳定,一直沿用到三国时期。
盐铁官卖
西汉前期,封建国家对盐铁业实行自由经营政策。当时有国营(归大司农)、官营(郡、国)、民营,以民营为主。民间的盐铁商向国家承包某些资源,自由经营,国家征收承包税(即占租、顾租)。至汉武帝时,因长期对匈奴战争,财政十分困难。汉武帝采取了废止盐铁自由经营、代之以国家垄断经营的政策。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以支援对匈奴的战争和其他经济需要。国家经营盐铁的方式,中央,是在大农令(大司农)之下,设盐铁丞,总管全国的盐铁经营事业。各郡(国)、县,设盐官或铁官,经营盐、铁的生产和销售。不产铁的地区设小铁官,主收集废铁,改铸农具。盐、铁生产者有刑徒,也有雇工,由国家供给生产工具。盐、铁国营是首先由东郭咸阳和孔仅提出的。东郭咸阳是大盐商出身,孔仅是大冶铁商出身,二人同被汉武帝任为大农丞(盐铁丞),管盐铁事。他们“乘传(zhuàn撰)举行天下盐铁作。”所有盐、铁官,几乎都是商贾出身。至此,旧时的“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的规定已不存在,刘邦在西汉初年制定的“重农抑商”政策被彻底废除。
然而盐铁专卖后,铁官均为官僚,不关心生产和销售,产品种类少,质量差,弊端严重。尽管是这样,因为冶铁国营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终西汉一代,基本上未改变这一政策。
汉武帝还曾下令由官府垄断酒的产销,称为“榷沽”,也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均输、平准: 均输法就是由国家在各地统一征购、运输货物, 以谋取利益的政策。这项政策是由大农令孔仅和大农丞桑弘羊创行的。起初是由官府专营盐铁的运输销售,以增加国家的收入。后来桑弘羊任治粟都尉(领大农事),增设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掌管各郡国的均输事。各郡国多设均输官和盐、铁官,扩大均输业务。凡商贾所贩运的货物,只要有利可图,均输官都以地方所收租赋为本钱,购置当地物产,转运到外地牟利,亦或运到首都长安,储于大农令(大司农),供给国家各部门的需要或作出售之用。
平准法就是由国家平抑物价的政策。其办法是由国家在长安和其他主要城市中设置掌管物价的官吏,利用均输官所储存的物资,根据市场上的物价,贵时抛售,贱时收购,这样打击富商大贾的囤积居奇行为,使市面物价保持稳定。
算缗、告缗:算缗(mín 民)就是征收财产税。汉武帝于前119 年(元狩四年)实行算缗钱政策,令商贾、手工业者、高利贷者,都向官府自报资产价值,每值二千钱,纳税一算(一百二十钱);经营盐、铁、铸钱(时尚未国营)已纳租者,其财产每四千再纳一算,商贾的轺(yáo 尧)车一辆纳二算,船五丈以上纳一算。又规定匿(nì昵)财不报,或报而不实者,一经查出,判戍边一年,没收全部资产。有揭发的,奖给所没收资产之半。
算缗令下后,豪富大家隐藏财产,不肯具报。元鼎三年(前114 年),武帝令杨可主持告缗事,鼓励揭发。
封建国家利用没收的大量田地,到处设农官,经营农田。没入的奴婢分到诸苑养狗马禽兽,或从事手工操作。分到长安为官奴婢的有十万多人。在西、北边郡有牧师诸苑三十六所,有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没收的其他财物充满了府库。算缗、告缗事件是与汉武帝的财政改革联在一起的,虽然打击了许多大、中商人,但也有大量的地主。此事件并非刘邦的“重农抑商”政策的延续。汉武帝的财政改革为加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为打败匈奴的侵扰,提供了相当雄厚的经济基础。
六、西汉中后期
汉昭帝和汉宣帝时期,霍光辅政,继续推行武帝晚年的政策,减少徭役或赋税,放弃酒榷政策,归民营;又在长安和各郡、县广置常平仓,控制物价,还“假民公田”,就是将国有土地出借给贫苦农民耕种,不收租税,这些办法使社会矛盾有所缓和,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史称“昭宣中兴”。
限田之议 哀帝时,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大臣师丹、孔光、何武等建议实行限制私人占有田地和奴婢数量的政策,史称“限田限奴婢之议”。办法是:“诸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这个办法制定之后,遭到了外戚丁氏、傅氏和权臣董贤的反对。“限田”的政策未能实行。以后哀帝一次就赏给董贤田地二千顷,完全违背了“限田”政策的精神,“限田”之事再也无人提了。
七、东汉
刘秀采取的社会经济政策,绝大部分都是西汉的政策的继续和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
解放奴婢,六次颁布解放奴隶、三次禁止虐杀奴隶的诏令。有利于增加社会劳动力,缓和阶级矛盾。并且释放大批的囚犯。东汉一般不允许将罪犯罚为奴隶。
组织军队屯田,精兵简政。
安辑流民。通过赐爵,从户籍上消失的流民,只要重新定居,向政府登记户口,给予赐爵一级的待遇。假民公田,将国有的荒地和苑囿以及山林川泽租借给流民进行生产。在头三五年里,流民可享受免税。但是以后要向国家缴纳百分之四十的租税。通过赈济和减刑戍边,缓和阶级矛盾。
度田事件:许多大地主拥有武装,号称“大姓兵长”,他们隐瞒的田地和依附于他们的人口很多,反对清查。地方官吏惧怕他们,有的贪于贿赂,就互相勾结,任凭地主谎报;而对农民,不仅丈量田地,还把房舍、里落都作为田地进行丈量,以上报充数,这就给广大农民制造了极大的痛苦。刘秀以“度田不实”之罪诛杀了十余个郡太守,下令加紧度田。于是大姓兵长们就武装反抗,许多农民不明真象,也跟从大姓兵长反抗,这就是史称的“度田事件”。刘秀一再发兵镇压反抗者。“郡县追讨,到则解散,去复屯结。”后来刘秀采取了镇压与分化相结合的政策,规定反抗者们“自相纠擿(tí惕,揭发),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对捕获的大姓兵长,迁徙到他郡、县,给予优厚的田宅安排,不予处罚。这实际是一种妥协政策,度田不了了之,反度田斗争也就平息下来。
八、三国
曹操的政策主要致力于流民问题,其政策大致有二:一、采取半强制性手段使土地与劳动力相结合,即所谓屯田。屯田又分民屯和军屯两类。民屯采用军事组织方式进行管理,将招募或强制迁徙的流民“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司马之上逐级屯田都尉、典农中将或典农校尉,中央则是大司农总领,自成一系统,不属郡县。政府则对屯田民收取百分之五十至六十的田租。军屯,则主要是由士兵和他们的家属进行生产。基本单位是营(60人),之上有度支都尉、度支中郎将或度支校尉等官职。二、在屯田之外的地区,招徕流民,劝课农耕,安定自耕农生产。为此曹操于建安九年(204年)又颁布了田租调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同时强调:地方官不得再苛捐杂税,豪强不得转嫁负担。
曹魏为了军事和经济的需要,先后开凿或整修了许多沟渠陂堰。在今河北地区的,自南而北,有白沟、利漕渠、平虏渠、泉州渠、新河、戾陵堨(è鄂)、车箱渠等。在今河南地区的,有睢阳渠、讨虏渠、贾侯渠等。其他大小陂堰还有很多,不少地方官吏亦重视农业生产和水利兴修。曹魏的屯田政策和水利事业的发展,不仅解决了他的军粮问题,对于遭受长期战乱破坏的中原地区的社会秩序的恢复,对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都起了重大的作用。
九、西晋
西晋统一中国,改元太康(280—289年)。至太熙元年(290年),司马炎死,此十年间,为西晋的社会经济最好的时期。
户调式:是西晋的基本经济和财政制度,是西晋灭吴、统一中国的当年颁行的。晋武帝颁行户调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均分土地,限制土地兼并,以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户调式包括了三项内容:
占田制:占田制也叫做占田课田制,是把占田制和田税制结合在一起的。“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占田”数是国家准许农民占有田地的数量,“课田”数是国家征收田租(税)的亩数,每亩纳粮八升。曹魏之制,田租每亩四升,西晋的田租高出曹魏一倍。
户调制:户调制是征收户税的制度。“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还对边郡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户调”作了具体规定。边郡与内地同等之户,近的纳税额的三分之二,远的纳三分之一。少数民族,近的每户纳賨布(税名)一匹,远的纳一丈。户调不分贫富,以户为征收单位,这对广大劳动人民是很不利的。曹魏之制,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西晋的户调额比曹魏增加了二分之一。
品官占田荫客制:品官占田荫客制是一种保障贵族、官僚们的经济特权的制度,但也有为贵族、官僚们的占田和奴役人口的数量立“限”的用意,以制止土地兼并和隐瞒户口的情况。庇荫户和佃客,为私家人口,归主人役使,不再负担国家徭役。晋武帝的占田制是以西周的井田制为模式的。在当时的土地私有制下这是行不通的。其限制兼并的用意也难实现。所以此制自公布之后,文献再也未见记载此事。
晋武帝的户调式虽难完全实行;但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税收,而用行政的办法将大量的流动人口安置到土地上去,进行生产,这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都起了积极的作用。晋武帝很注意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如在汲郡开荒五千余顷,郡内的粮食充裕起来。又修整旧陂渠和新开陂渠也很多,对于灌溉和运输都起了重大的作用。晋武帝司马炎在位二十六年,尽管他个人的生活奢侈腐朽;但是他制定的不少政策还是有积极作用的。
十、东晋南朝
侨置:永嘉南渡及以后的一段时间中,中原地区的人口南逃的极多,仅登录于官府户籍的,就约有七十万人。还有相当数量被控制在大地主手中,作为私家奴役的人口,未登于户籍。也有不少漂流不定的人口,叫做“浮浪人”,亦没有户籍。这些南渡的人口叫做侨人、侨户。侨人的绝大多数是按照宗族、乡里相聚而居的,侨姓士族、地主往往是侨人的自然首领或主人,他们以拥有侨人作为自己的势力。东晋统治者为了控制侨人,也为了维护侨姓士族的利益,在侨人比较集中的地区,暂时借地重置了许多侨人的原籍州、郡、县,并仍用旧名,叫做侨州、侨郡、侨县,简称“侨置”或“侨立”。
刘裕收复青、徐等州后,曾在原州、郡名前加一“北”字,与侨州、郡相区别,如北兖州(治今河南滑县东旧滑县)。刘裕代晋后,又取消“北”字,恢复旧名,而另在侨州、郡名前加一“南”字,如南兖州(治今江苏镇江)。初置侨州、郡、县时,规定侨人有户籍的,免除赋役,这对招徕北人和鼓励登录流人于户籍都起了一定的作用。南方原有的郡县叫做“土郡县”。
土断:是东晋和南朝废除侨置、将侨人的户口编入土郡县的办法。东晋设侨置,本来是一种临时措施。侨置设立后,出现了许多严重问题:一、版籍混乱——侨置某个州、郡、县,本来是为某原州、郡、县的南来人口而设。可是南来人口都是流民性质,在同一侨置中,往往杂居着来自不同州、郡、县的侨人,因之侨置郡县林立。许多土郡县内也有或多或少的侨人散处。又由于侨人居处并不固定,经常流动,致使侨置郡县也常改变。二、影响财政——侨置郡县或侨人是不征租税徭役的。士族地主们乘机广占田地,大量地隐瞒户口,时间已久,这就严重影响了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徭役的征调。晋成帝(326—342)时,已开始推行“土断”。哀帝兴宁二年(公元364年)三月庚戌,又大规模地实行“土断”,称作“庚戌土断”。土断由桓温主持,严厉清查户口,对隐匿(nì昵)户口的豪族地主也给予惩处。这次“土断”的成果很大。“土断”之后,国家控制的户口大量增加,赋税收入也增多了。
检籍:晋、宋以来,赋役繁苛,人民穷困不堪,不少脱漏版籍,成为流民。许多人为避役而贿赂官吏,改注籍状,把自己变成“百役不及”的士族,或诈注废疾和僧侣。为保证朝廷的赋税收入,建元二年(480),齐武帝萧道成下令“检籍”,以元嘉二十七年户籍为准,凡查出与这一年户籍不合者,一律退回本县改正,称为“却籍”。在检籍过程中,由于检籍官贪污作弊,结果“前检未穷,后巧复滋”,使户却籍户不满。他们纷纷到官府上诉,萧齐政府不予理会,矛盾随之激化。
官僚地主庄园
官僚地主主要是士族地主。他们的庄园有四个主要特点:一、庄园广大,田地众多——一般庄园,都有良田数十顷至数百顷,甚至还会更多。庄园内有山有水,灌溉方便,生产条件比较好。这些田地并不都报官纳税。二、依附农民多——一般庄园的劳动者都是依附农民。他们当中有土著农民,也有来自北方的侨人或其子孙。这些依附农民多在官府无户口,是地主的私家农奴。三、自然经济——一个地主庄园自成一个经济单位,按照满足地主的生活需要和保证进行简单再生产的要求,进行多种经营。以农业为主,手工业为辅。手工业者多由农民充当。就整个庄园内的生产和生活来说,是自给自足的,依靠市场上购买的商品很少,为市场提供的商品也不多,所以商业不甚发展。四、封锢山泽——山林川泽在东汉以前,都归国家所有,劳动人民可以进入樵采捕捞,以补助生活。
东汉后期虽有官僚、大地主侵占山林川泽,但所占数量不多。可是东晋、南朝时期,地主们把许多山林川泽圈占为私产,不许劳动人民进入。这实际侵夺了广大劳动人民的部分重要生活来源,因之也就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地主在庄园中拥有武装,又有众多的佃客、部曲和奴婢,经济力量也很雄厚,实际是一个小小的独立王国。他们与官府既勾结,又有矛盾,情况一有变化,就成为一方的割据势力。
寺院地主庄园
南朝的不少皇帝就笃信佛教,并大造佛寺。如宋明帝造湘宫寺,梁武帝造大爱敬寺,都是有名之事。可是所费之钱,都是搜刮人民而来的。梁武帝时,建康一地就有佛寺五百余所,僧尼十余万人。每个佛寺都力求宏大壮丽,亦都拥有大量的田地和其他财产。各个郡县也有很多的佛寺,每个佛寺同样都拥有众多的田产和僧众。寺院经济和世俗的官僚地主的庄园经济差不多。上层僧尼就是寺院地主,他(她)们坐食、空谈,生活奢侈,勾结官府,欺压人民。寺院中有人数众多的一般僧、尼和“白徒”、“养女”,多来自破产的农民或其子女,是寺院中的被剥削者,他们终年为寺院种田、劳作,不得温饱。寺院还占有佃客,为他们耕种田地。僧尼、白徒、养女乃至佃客,多无户口,是寺院地主的私有人口。寺院除经营农业外,还兼营商业和高利贷。借贷要以黄金、白银、衣物、耕畜、农产品或其他财物为抵押。这样的借贷关系是我国早期的典当业。
十一、隋朝
实行均田制
开皇二年(582年),隋文帝下令实行均田制。
隋代均田制规定每丁(十八岁以上)受露田八十亩,桑田或麻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四十亩。露田在受田人死后要归还国家,桑田或麻田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可以买卖。奴婢受田与平民相同,但对受田人数有限制,亲王之家限三百人,平民之家限六十人。丁牛(壮牛)一头受田六十亩,一家限四牛。亲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从百顷递减至四十亩(一说三十顷)。京官皆给职分田,一品为五顷,每低一品,减少五十亩。至九品递减至一顷。外官除职分田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公廨田。职分田的收入是官吏俸禄的一部分。公廨田的收入则为官署的办公费用。这两种田在新旧任官吏交接时,要随之交接,不得出卖。虽然农民受田往往不足定额,但继续实行均田制毕竟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一些土地,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因而对当时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租调力役制 隋文帝实行“轻徭薄赋”政策。开皇二年规定:十八岁以上为丁,要负担租调力役;六十岁为老,免除租调力役。租为田租,调为户调,力役即劳役。一夫一妇为一床,每年交租粟三石:受桑田者交调绢一匹(四丈)、绵三两,受麻田者交调布一端(六丈)、麻三斤。无妻室的单丁及奴婢纳一半租调。丁男每年服力役一个月。开皇三年,减轻租调力役,规定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受田年龄仍为十八岁。受田者前三年不纳租调不服力役。调绢由每年一匹减为二丈,力役由每年一个月减为二十天。开皇十年(590年),又规定五十岁以上者,可“免役输庸”,即纳布帛以代替力役。租调力役的减轻和输庸代役制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大索貌阅”:南北朝时期人民脱离户籍或佃客为豪强隐瞒户口的很多。开皇五年(585年),隋文帝下令清查户口,依照户籍簿上登记的年龄体貌进行核对,此即所谓“大索貌阅”。如有不实,三长要发配远方。清查的结果,使国家户籍增加了四十四万余丁,一百六十四万余口。
“输籍之法”:隋文帝根据宰相高颎(jiǒng窘)的建议,实行了“输籍之法”。即由国家制定“输籍定样”(划分户等的标准),发到各州县,每年正月五日,县令派人到农村,依定样划分户等,作为征调赋税、力役的依据。由于国家规定的赋税、力役数量低于豪强地主对佃农的剥削量,许多原来依附豪强地主的农民纷纷脱离地主,向官府申报户口,纳税服役,成为国家的编户。由于“大索貌阅”与“输籍之法”的推行,政府增加了所辖户口和财政收入,扩大了力役来源;豪强地主势力受到很大削弱。
十二、唐初
唐继隋末大乱之后,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弊。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均田制
均田令规定:继续实行均田制,庶民依据户籍授田。人三岁以下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顷。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要还官。老男、残废、重病者授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为户主,加授永业田二十亩。和尚、道士授口分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二十亩。工商业者的永业田、口分田减半授给;若在狭乡(人多地少地区)则不授。狭乡农民亦减半授田。贵族和官员授田另有规定:最多者为亲王,可授永业田一百顷,最少者为武骑尉,可授永业田六十亩。各级官员另有数量不等的职分田,以其收入作为俸禄的一部分。各级官府还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入作为办公费用。职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离职时,则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卖。土地买卖受到严格控制。但官僚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出卖;百姓的永业田在人死家贫无力埋葬时亦可出卖;百姓的口分田在由狭乡迁往宽乡,或者卖充住宅、邸店、碾硙时,亦可出卖。买地者不准超过本人应占田限额。唐代的均田制和前代一样,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并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所谓授田,主要是从荒地上调拨。地主占田往往逾限,而农民大多授田不足额,甚至有些地区每户农民有田不过十亩、五亩。
虽然如此,但农民在均田制下毕竟得到了一些土地,而且均田制禁止随意买卖土地和无限占田,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制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的作用。所以均田制的实行对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租庸调法
租庸调法是唐前期的主要赋役制度,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租庸调按丁征收。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每年植桑区交纳绢二丈、绵三两,种麻区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隋朝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将此加以推广并制度化,并规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数。这些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十三、唐朝中后期
土地兼并的发展和均田制的破坏,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掉土地,到处流亡,大量的农民脱离户籍,成为地主私家的佃农。安史之乱以后,这一情况更加严重。据统计,肃宗上元元年(760年),国家控制的人口只有一千六百九十九万零三百八十六,其中纳税人口只有二百三十七万零七百九十九,与天宝十四载(755年)相比,国家控制的人口减少了三千五百九十三万八千七百三十三,纳税人口减少了五百二十一万零四百三十二。这种状况使封建国家的收入锐减,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一是整顿均田制,把流民、客户重新安置在国家的均田土地上。但由于土地兼并迅速发展,恢复均田制的努力失败了,通过整顿均田制来解决财政危机的措施收效甚微。二是征收各种苛捐杂税,如酒税、青苗钱、间架税、除陌钱、茶税、借商、白著等,扩大赋税剥削范围,这激起了人民的强烈反抗。
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建议实行榷盐法。即国家在产盐区设盐院,居民凡以产盐为业者,免其杂徭,隶属于盐铁使,所产盐由国家统购专卖。人民私煮盐者判罪。盐价由每斗十文提高到一百一十文,国家赚钱很多,初步改善了国家的财政状况。
刘宴理财:上元元年(760年),刘晏任度支、铸钱、盐铁等使,后又兼任转运常平等使,进一步整顿财政。他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三:(一)进一步改革盐法——撤消非产盐区的盐官,只在产盐区设盐官,统购亭户(产盐户)生产的盐,加价转卖给商人,任其运到各地出售。后来又取消州县加收的榷盐钱,禁止征收通过税,以保持盐价平稳,便于转运。这样,到代宗大历末年,盐税收入从初创时的六十万贯增加到六百余万贯,占财政收入的一半。(二)整顿漕运——为了由江淮向关中漕运粮食,他疏浚了运河,建造了坚固的漕船,并以盐税雇用船夫,不再在沿河州县征发丁役。另外,还继续使用行之有效的分段转输法。经此整顿后,不仅降低了漕运的运费,减少了损耗,提高了效率,而且还免除了沿河人民挽船的艰苦劳役。(三)实行常平法——在各道设巡院,以勤廉干练者为知院官,让其随时上报当地物价的涨落,政府遇贵则卖,遇贱则买;同时还让其每旬每月上报各州县的雨雪丰歉情况,在丰收地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收买粮食;在歉收地区,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出卖粮食。这样就使政府能及时调整物价,稳定市场,政府也获得了大利。另外,刘晏还提前筹划各地的蠲(juān捐)免、赈济事宜,减少了逃亡现象。两税法 唐朝政府实行的一系列理财措施,虽然在一定时期缓解了财政困难,但并未能从根本上消除赋税征收中的混乱现象和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困难。
因之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
二、不分主户(当地土著户)、客户(外来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交纳赋税。
三、不再接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即以钱计算税额,折合成实物交纳;根据田亩数量征收地税,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年)的垦田数字为准,交纳谷物。
四、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税额初为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
五、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要在六月交完,秋税要在十一月交完。六、“量出制入”。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先做预算,定出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全国没有统一的税率。
两税法是一种比较适应当时情况及历史发展趋势的制度。它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大多数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佃户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
两税法由主要按丁口征税转向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这是中国封建经济的新发展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是封建税制的一个重要改革,是税制的一大进步。
两税法的进步意义:一、此法把租庸调和各种杂徭,杂税合并,建立了统一的税制,在一定时期内,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二、此法规定官僚、贵族、客户、不定居的商人都要纳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又此法规定按土地资产的多少征税,比租庸调不管居民有多少土地资产,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样的一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不合理状况。三、此法关于定税计钱、折钱纳税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四、建立了统一的税制,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但是两税法也有许多弊病。实行两税法后,土地兼并由于不再受任何限制而发展得越发严重。两税法规定量出制入,致使税额不断增加,而且后来两税之外又增加了许多苛捐杂税。两税法规定户税钱要折合成布帛交纳。后来由于货币不足,出现了“钱重物轻”的现象,即货币增值,物价下跌。刚实行两税法时,一匹绢值三千二、三百文,到贞元十年(公元794年)前后,仅值一千五、六百文。如果原来交纳一匹绢,此时就要交纳两匹,致使纳税者的实际负担增加。
十四、北宋
王安石变法之前的宋朝财政危机
北宋前期,社会比较稳定,各种事业都有所发展。可是,社会的各种矛盾也在发展之中。至仁宗(1022—1063年)时,社会危机日益严重。
主要表现在:一、在政治方面的冗官、冗兵、冗费现象,造成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
二、在社会方面的土地高度集中和赋役苛重,促使阶级矛盾迅速激化。冗官、冗兵、冗费 的问题。
“冗费”问题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一是北宋本来就对官吏和军士的待遇优厚,政府财政开支已很大,而“冗官”、“冗兵”情况日益严重,致使财政开支猛增。其二是对辽和西夏的战争失败,每年输巨额“岁币”。
太宗至道(995—997年)年间,国家每年收入为二千几百万缗,支出只占其中的一部分。到仁宗庆历(1041—1048年)年间,岁入已高达一亿几千万缗,但却入不敷出,差额常在三百万缗以上。这种现象产生后,北宋政府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统治者们就用各种手段压榨劳动人民,致使广大劳动人民贫困破产“冗费”问题是北宋中期造成民困国穷的“积贫”局面的主要原因。
土地高度集中
北宋建国之后,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土地高度集中于少数大官僚大地主手中。北宋农村人口分为主户和客户,主户指占有土地交纳赋税的人,客户则指无地而耕种地主土地的佃户。主户又有官户、民户之分,官户也叫形势户,即品官之家,有减免赋税等特权。民户为平民之家,依土地财产多少分为五等。在北宋总户数中,地主阶级,也就是官户和民户中的一、二、三等户合计,充其量不过百分之十,然而他们在北宋中期已占有全国耕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农民阶级,也就是民户中的四、五等户和全部客户合计,约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另有约百分之五为城镇居民),却仅占有全国耕地的不足百分之三十。大量农民只好耕种地主的土地,每年要缴纳的地租约占收获物的一半以上,有的地区甚至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这种状况,大大加深了地主阶级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赋役苛重广大农民不仅遭受地主阶级的沉重剥削,而且受到北宋政府的残酷压榨。
北宋的赋税主要有二税(田税,分夏秋两季征收)、杂变之赋(杂税)、丁口之赋(丁口税,总称身丁钱米),在纳税时,又有支移、折变、加耗、义仓税等额外盘剥。在赋税之外,还有徭役、差役负担。差役也叫职役,是主户轮流到政府部门服劳役,其名目繁多。因为官户有免役特权,一般地主也常常设法逃避当差,所以应役者主要是自耕农、半自耕农。徭役则不分主、客户,一律承担。其项目亦很多,服役时间视需要临时决定。
庆历新政 为了解除日益严重的政治和社会危机,北宋的统治集团中一些有作为的政治家曾提出过各种改革意见。庆历三年(1043年)九月,范仲淹被任命为参知政事,他在富弼、欧阳修等人的支持下,向仁宗上《答手诏条陈十事》奏疏,提出十项改革方案:(一)明黜陟,(二)抑侥幸,(三)精贡举,(四)择官长,(五)均公田,(六)厚农桑,(七)修武备,(八)减徭役,(九)覃恩信,(十)重命令。仁宗采纳了这一方案,并诏行全国。但是由于改革触犯了大官僚地主们的既得利益,从一开始就遭到保守派官僚的反对。他们无中生有地攻击范仲淹专权,结党营私;甚至诬告范仲淹想废黜皇帝。结果仅仅一年左右,范仲淹、富弼、欧阳修等先后贬至外地,新政也宣布撤销。此事因发生于庆历年间,史称“庆历新政”。这次改革虽然失败了,但却为后来的“王安石变法”揭开了序幕。
十五、元朝
官田与私田
在元朝,全国的土地分为官田和私田两种。官田即政府所有的土地。北方的官田大都是金时屯田军遗留下来的土地,南方的官田则是南宋皇室及政府所遗留下来的土地。元朝建立以后,就把这种官田,一部分作为军队的屯田,一部分作为官吏的职田,一部分赏赐给王公贵族和寺院僧侣,一部分招民耕种取租。
至于一般的私田,除去小部分为自耕农所有之外,大部分都为贵族、官僚、僧侣、地主所占有。
蒙古贵族和汉族地主无不大肆兼并土地,土地占有日益集中。在北方,蒙古贵族拥有最大的权势,所以占地最多;汉人军阀地主和官僚地主也有一定权势,占地则次之;一般汉人地主占地又次之。蒙古贵族经常得到皇帝的赐田,又不断强占民田,所占田的数量都很大。
因鉴于私人驱口之多,后来窝阔台汗曾下令释放一部分驱口作为国家编民。尽管有过释放驱口之令,而终元朝一代,驱口是一直存在的,并且有相当的数量。驱口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极强的佃户。有不少驱口可以独立生产,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种地交纳租赋,这是类同于佃户之处。但驱口可以和财物一样被当作主人的私产,世世代代为主人所有,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又不同于一般佃户,与良民有别。主人可以把驱口随便买卖。
佃户有官田佃户和私田佃户两种,大多数是私田佃户。佃户耕种地主的土地,或者交纳分成租,一般按照对分制,将收获所得与地主“两平抽分”;或者交纳定额租,租额则随土地肥瘠而定,每亩从数斗到一石,乃至二石、三石不等,地租率也是在五成左右。实际上正额地租之处,地主又多方巧取,有种种名目的附加租,合并计之,则地租率往往在六成之上,甚至七成、八成。元朝政府也深知地租的苛重,所以屡次下谕劝令地主减免。封建政府颁令免租,在中国历史上是罕见的。不过元朝政府虽有此令,也只是一纸空文。佃户除受高额地租剥削外,又要受到种种超经济的压迫。如在江南一些地方,佃户不仅本身要供地主任意役使,即子女也不免于做地主的家奴。而峡州路(治今湖北宜昌)地区,地主甚至公然把佃户计数立契,或典或卖,与买卖驱口无异。又将佃户随田转让典卖,称为“随田佃客”。此外,地主又往往干预佃户子女的婚姻,必勒索钱币礼物方许成亲,以致贫寒无力之家,其子女迁延不得嫁取。又元律规定,地主殴死佃户只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而佃户打死地主,除处死之外,还要付烧埋银五十两。可见佃户虽是良民,但其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甚低。
赋税制度
元代的赋税制度比较混乱,北方、南方的税制亦不相同。
税粮、科差
北方的赋税主要有税粮和科差。税粮分为丁税和地税,丁税每丁粟二石,地税每亩粟三升。所谓丁税每丁粟二石是指全额丁税而言,然而纳丁税的人户并不都是交纳全额的。元世祖至元十七年(1280年)规定: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二石,驱丁粟一石;减半科户丁说,每丁粟一石;协济户(家中没有成丁的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原已入籍、后又迁移他乡就地入籍的户)丁税,第一年五斗,第二年七斗五升,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二石。
丁税和地税并非由民户同时负担,一般情况是,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但也有混乱情形存在,即往往有一户并纳二税的现象。另外,凡征税粮时,每石又带征“鼠耗”三升,“分例”(手续费)四升。
科差又分丝料、包银、俸钞三项,都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丝料开始于元太宗窝阔台时,当时是每二户出丝一斤,交纳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交纳有封地的封主。这一办法到元世祖时又有变化,改为每二户出丝二斤,交纳政府;每五户出丝二斤,交纳有封地的封主,称为五户丝。由此,每户丝料的负担要比原来增加一倍。
包银在宪宗蒙哥时,规定每户征银四两,其中二两征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至元世祖忽必烈时,每户纳银四两改为纳钞四两,由于钞与银的比价是钞二两合银一两,所以实际减轻了一半。俸钞始于元世祖时,每户纳钞一两,用作官吏的俸禄。
夏、秋二税
南方的赋税制度则沿用南宋的两税法,按照地亩征税,分为夏秋两次征收。秋税征粮,夏税征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南方也有科差,分为户钞和包银两项。户钞相当于北方的五户丝,在元世祖时规定,于一万户田租中征钞百锭。包银始于元仁宗时,相当于北方的俸钞,每户征银二两,折收至元钞十贯。元代全国的税粮总数,每年一千二百余万石,其中大部分来自南方。括马、和买、和雇除去上述赋税之外,元朝政府还有种种名目的勒索,不时加之于人民。如有所谓“括马”,即是无代价地向民间强取马匹。根据可靠材料,元朝一代所括民间马匹,至少在百万匹以上。又有所谓“和买”、“和雇”。“和买”是官府采买民间物料,或派给民间造作项目,而不给予价钱,或给价极少,其名为“和买”,实则科派强取。“和雇”则是官府雇佣民间车辆脚力从事运输,而给价十不及二三,名为“和雇”,实际等于征发徭役。徭役与差役元朝政府又有繁重的徭役和差役,把所属人口划分为民户、站户、匠户、冶金户、打捕户、盐户、窑户等,称作“诸色户计”,使之各当其役。一般民户要负担开河、筑堤、运输、修城等徭役,不时被征发应役,几乎无日休息。其他人户则要各自负担一种特殊的差役,并且要世世代代负担下去,永远不得解脱。元朝的徭役与差役繁重严酷,是使广大农民破产逃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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