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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必考专题】中华民国外交史​(上)

2016-12-18 历史系 历史学考研和就业

中华民国外交史

第一章北京政府前期的外交(1911-1919)


第一节辛亥革命时期和民国初年的中国外交(1911-1914)


 一、湖北上海军政府和南京临时政府的对外活动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湖北军政府成立。各国海军集结汉口。军政府照会各国领事,承认已缔结条约和外债有效,承认保护外国人生命财产。清政府与各国所订条约或所借外债,成立于此后者,军政府概不承认。各国不得帮助清政府对付军政府。各国驻汉口领事复照军政府表示“严守中立”。上海军政府的对外政策与湖北军政府相类似。基本上尊重各国在华利权,对列强进行过一些抗争。迫使各国商团军退出沪宁车站。

南京临时政府的外交活动主要包括三方面。一、争取各国取认中华民国南京政府。为达此目的,南京政府与湖北、上海军政府一样,宣布承认已有中外条约、外债、赔款有效。承诺保护外国人生命财产。二、维护华侨利益。1912年2月,荷兰殖民地爪哇岛泗水华侨庆贺中会民国建立,遭到荷兰警察镇压。当地华侨电南京政府请求保护。南京临时政府与清政府一道与荷兰政府交涉。使华侨的利益得到保护。三、举借外债。南京临时政府财政困难十分严重。借款成功与否关系政权存在时间之久暂。临时政府只从日本借到几笔小的款项。南京临时政府曾进行了汉冶萍借款、轮船招商局借款以及华俄道胜银行借款等外交活动。因为国内国际的反对,没有成功。

 二、民国初年北京政府的外交

 1、列强对袁世凯的扶植

 武昌起义爆发,各国调派舰队来华。列强对华态度初不一致,后一致采取中立立场。南北和谈开始后,列强各国一致行动,支持袁世凯掌握政权。制造“非袁世凯不能收拾局面”的论调。袁世凯得到列强支持,迫清帝退位。孙中山让位于袁世凯。袁世凯1912年3月20日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

 2、列强承认中华民国

 1912年3月11日,北京政府外交部照会各国政府,表示全部继承清政府与各国所缔各项条约。3月23日,日本政府照会列强各国政府,提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新政府必须应承担并履行清政府、临时政府及各地方政府、团体或法人缔结之一切条约、协定、租界权利及偿还外债;并须全部确认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及其他一切特权。除美国外,各主要国家同意日本的建议。1913年5月2日,美国在巴西秘鲁承认中华民国后,宣布承认北京政府。10月6日,袁世凯各国表态,接受日本提出的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的条件。10月6日,有13国承认中华民国。10月10日,袁世凯在就职演说中公布对各国承诺。

 3、外交制度改革

 首先是按照西方国家模式拟订新的外交部组织法。其次是改驻外使领馆为专业机构。第三,全面调整外交部与驻外使领馆之关系。第四,改革地方交涉机构,使外交集权中央。 

 4、中俄外蒙问题的交涉

 清末清政府在外蒙推行新政,遭沙俄抵制。1911年7月,外蒙各王公在库伦举行会盟大会,讨论脱离中国问题。8月15日,杭达多尔济亲王率团抵俄。沙俄向清政府抗议在外蒙推行新政。清政府只得停办新政。 武昌起义后,沙俄支持下,外蒙王公僧侣赶走清政府驻蒙办事大臣。1911年12月,宣布成立“大蒙古国”,哲布尊丹巴为皇帝。 1912年11月3日,俄国与外蒙古在库伦订《俄蒙协约》。主要内容:俄国政府扶助蒙古自治及编练自治军。不准中国军队进入蒙境及华人移植蒙地。二、俄人在蒙古离享有特权,其他国人不能享有超过俄国人的权利。同日,双方订立“通商章程”,给予俄国人在蒙古各地自由移动、经营工商业、免税贸易、租买土地、开发银行、设立邮政、享有领事裁判权等权益。后以订立各项专约。 北京政府与俄国进行交涉,最后1913年11月5日,双方订立《中俄声明文件》。主要内容:俄国承认中国在外蒙古宗主权。二,中国承认外蒙古自治权。三、中国在外蒙驻军和文武官员。四,俄国调处明定中国与外蒙古关系。五、举行中俄蒙三方会议,讨论外蒙事宜。 1914年9月8日,中俄蒙三方会议在恰克图举行。中、蒙各提出协约草案。俄方提调停草案。1915年6月7日,中俄蒙三方在恰克图签署《中俄蒙协约》,主要内容:外蒙古承认中国的宗主权。中俄承认外蒙古自治,为中国领土一部分。外蒙古无权与各外国订政治与土地关系条约,可订工商事务之条约。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号由中华民国总统册封。两天后,外蒙取消独立。

 5、中英西藏交涉

 英国以印度为基地,对西藏进行侵略。1888年和1904年,英国两次入侵西藏。1890年和1906年,清政府两次和英国订立关于西藏的条约。1893年和1908年,清政府又两次与英国订立在西藏进行贸易的通商章程。1910年2月,清军入拉萨,达赖逃往印度。武昌起义爆发后,达赖在英国支持下,将驻藏清军和官员驱逐出西藏并占四川和青海与西藏交界处大片土地。中华民国政府任命四川都督尹昌衡率军讨伐。英国进行干涉,中国军队停止前进。1912年8月17日,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致送北京政府五点节略。一、中国军队不得干涉西藏内政;二、中国官员不得在西藏行使行政权;三、中国军队不得无限制留驻西藏;四、据以上各点订立协定,英国承认中华民国;五、断绝从印度入西藏之交通。

 北京政府与西藏地方当局进行谈判,也无结果。北京政府不愿和英国谈判订约。1912年12月23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复照英国驻华公使答复8月17日节略。一、中国对西藏拥有全权,惟现时无意改西藏为行省。二、中国与西藏履行条约,必须驻有军队,但非无限制。三、中英已两次订约,无再订约之必要。四、中国并无有意阻断印藏交通之事。中国此答复在不改西藏为行省,不驻无限制之军队问题上满足了英国要求。但拒绝订新约,英国不满。
 在英国威胁下,中国政府被迫在1913年3月27日同意按照英方8月17日照会条件与英国谈判,但英国又提出举行中英藏三方会议。中方经力争后让步。

 1913年10月6日,中英藏三方会议在印度西姆拉开幕。中、藏各提方案,英方提调停草案。1914年7月3日,英、藏双方在《西姆拉条约》上签字划押。中方代表奉令没有签字。因此,《西姆拉条约》完全是一个无效的条约。 1914年3月24日-25日,在西姆拉会议期间,英方代表麦克马洪和西藏代表伦青夏札在德里秘密换文。划定藏东南与印度界线。把西藏东南门隅、察隅、洛隅九万余平方公里土地划入印度。此即“麦克马洪”线。西姆拉会议上未讨论此问题。中国政府不知道此事。这是一条非法无效的边界线。种下中印边界冲突的祸端。


第二节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北京政府外交(1914-1919)


一、日本侵华活动和北京政府对日外交。

(一)、日本侵占山东交涉。

1、山东交战区的划定。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北京政府宣布了中立政策,想限制战火不要波及中国领土。1914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向德国发出最后通谍,要求德国撤退在中国和日本海面的中国军队;将全部胶州湾租借地无偿无条件交给中国,以备将来交还中国。北京政府无力抵抗日本军队入侵山东,依日俄战争先例,划出交战区。9月3日,北京政府照会各国,中国政府在龙口、莱州和连接胶州湾附近各国不负完全中立责任。同日,与日本政府约定,交战区域以胶济铁道之潍县车站以东为界,日本不得越界向西。日本名义上是用兵胶州,其志实在山东全省。

2、胶济铁路争执。日本不仅无视北京政府的交涉,反而变本加厉将侵略扩展至交战区外。9月17日,占胶州火车站,驱逐中国警察。26日,占潍县车站。北京政府对日抗议无效。10月6日,日军占领济南车站,将胶济全线置于日军占领之下。北京政府抗议无效,胶济路交涉成为中日之间重要交涉内容之一。

3、取消交战区交涉。11月7日,日军攻陷青岛,对青岛和胶济路实行军事统治,拒不撤兵,引起中日交涉。1915年1月7日,北京政府外交部照会日本驻华公使,请从前划定的交战区域撤兵。10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拒绝中方要求。16日,北京外交部再次照会日本政府取消战区。日本则于两日后提出全面侵华的二十一条要求。中日间引起更大交涉。

(二)、中日二十一条交涉

1915年1月18日,中日取消交战区交涉陷入困境。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在中南海怀仁堂向袁世凯面递二十一条要求,要求严守秘密。1月20日,日置益又将另一文本送外交部,作为正式交涉之根据。

二十一条要求涉及中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对中国主权侵害严重。二十一条分五号。

第一号,关于山东省四款:中国政府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享有的一切特权;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概不让或租借他国;准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线之铁路;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为商埠。

第二号,关于日本在南满、东蒙权益七款:将旅顺、大连租借期并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展到九十九年;承认日本在东蒙、南满享有建厂、租借或所有土地、居住往来、经营商工业、建造铁路借款优先权、开矿等特权;聘用日本人任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权委任日本政府,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将来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公司产业权力中国不得自行处分;未经公司同意,不准他人开采附近矿山。

第四号关于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一款:中国政府允准将沿海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关于日本愿望七款:中国政府聘日本人为政治、财政、军事等顾问;允许日本在中国的医院、寺院、学校有土地所有权;中日合办警政和军械厂;将武昌至九江南昌及南昌至杭州潮州间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承认日本在福建省内享有筹办铁路、开矿、整顿海口的借款优先权及日本人在中国的布教之权。

中方尽量拖延谈判的进行,并将日本要求和交涉情况通报新闻界和外国公使。在日本军事威胁和强大压力下,中日谈判从2月2日开始,至4月26日,共举行会议25次。4月26日,日方提出最后修正案。中方表示不能接受,5月1日,中方也提出最后修正案,未满足日本全部要求。5月7日,日方提出最后通谍送外交部。5月9日,中方被迫接受日方最后通谍。5月13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发表长篇声明,向各国宣布中日交涉之始末,为后来的交涉提供了有利的依据。

5月13日,中国大总统命令,声明“嗣后中国所有沿海港口沿崖岛屿,无论何国,概不允认租借或让与”。这是履行日本提出二十一条的第四号要求。对于其他要求,中日订立两个条约和十三个换文,除第五号要求在5月9日的复文中声明“日后协商”外,其他基本上满足日本的要求。1915年5月25日,中日订立《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和《关于南满和东部内蒙古的条约》和十三项换文,统称民四条约(民国四年所订)。二十一条是日本最初要求,民四条约是中日交涉之结果,两者是根本不同的。二十一条不是条约。

(三)     日本与列强对华密约

1、日俄第四次密约。日俄此前曾三度订密约,两度订条约。划分在中国权益和势力范围。1916年7月,俄日在彼得堡订第三次《日俄协定》和第四次《日俄密约》,这是军事同盟性质的密约,双方木相互保护远东领土,战时相互帮助。

2、五国山东问题密约。1917年2、3月间,日本与英法俄意四国秘密换文,承诺在战后由日本继承德国在华权益,对中国在巴黎和会的失败埋下祸根。

3、蓝辛-石井协定。对民四条约,美国反对,美日矛盾突出。1917年11月2日,双方经多次谈判,达成换文。两国政府领土相接近国家之间发生特殊关系,美国承认日本在中国特殊利益。同时日本表示尊重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之原则。

    (四)中国参战与列强

1917年3月,北京政府制订了《加入协约国之条件节略》,内容为:永远撤销德奥方面庚子赔款,暂缓十年偿付协约国方面赔款,十年的仍照原有金额按年递付,不另加利息;各国承认中国即时将进口税额增至百分之七点五。待裁撤厘金后增到百分之十二点五;取消《辛丑条约》及附属文书关于不允许中国在天津附近驻军的条款。3月14日,黎元洪宣布对德绝交。绝交后,由荷兰照料所有德国在华利益。对德绝交后,取消德国在华不平等条约权利,合法权利给予保留。在华德军一律解除武装,或拘留,或准出境,军事用途的人参私产业一律查封。海关、盐务署停止拨付德国借款及赔款本息。收回汉口、天津德租界,改设特别区,没收德国船舶。禁止德船内河通行。没有取消德国人的领事裁判权,由荷兰使节受理德人各种案件。对德国侨民给以保护,照常供职和传教。

绝交后,参战问题成了内外斗争的焦点。北京政府内部发生所谓“府院之争”,张勋复辟,段祺瑞掌握政权。8月14日,大总统令,对德奥宣战。

宣战后,声明废除中德、中奥条约,《辛丑条约》中涉及中德、中奥部分,颁布《审理敌国人民民刑诉讼暂行章程》,完全取消德奥两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扣留使馆区的奥匈兵员及中国港内所有奥匈船只,没收北戴河德国兵营及大沽口奥匈兵营,接收天津奥租界还颁布了其他一些处置敌国人民的法令、办法。宣战后,北京政府又与协约国就参战条件重开谈判。9月7日,英法日意葡俄比照会北京政府,表示:协约国方面愿意缓付庚子赔款5年;答应中国增加关税至切实值百抽五;允许中国军队为行使对德奥人民的监视起见,得进行天津、大沽间的中立区域等。

(五)、中日山东问题换文

1917年10月1日,日皇下谕旨,在青岛设行政总署,各地设分署,受理当地民刑诉讼、抽收捐税,设立铁路科,管理脐济铁路及附近之矿山,将山东完全视同本国领土。1918年秋,日本政府向驻日公使章宗祥提议:以脐济路归中日合办,济顺、高徐两路借日款修筑为条件,允将日本所设之警察及民政署一概撤退,并允先垫款2000日元以解北京政府燃眉之急。北京政府饮鸠止渴,9月25日,中国驻日公使章宗祥和日本外务大臣互换《山东问题换文》和《济顺高徐二铁路借款换文》,对日方要求“欣然同意”。

二、巴黎和会与中国外交

世界大战结束后,1919年1月18日,战胜国在巴黎凡尔赛宫讨论对德、奥和约问题。与会国家27个。会议分三种,一种是全体大会,各国代表都参加。第二种是最高会议,由五大国首脑及外长组成,称“十人会”,后来改组成“四人会”,由英美法意四国首脑组成。另组“五人会”,由四国外长及日本代表组成,附属于“四人会”之下。第三种会议是由专门委员会召开,参加者为有关国家的代表。

(一)、中国代表团的组成及目标

中国政府派出外长陆征祥为团长的代表团,成员有王正廷、顾维钧、施肇基、魏宸组。因席次问题代表团内部发生许多不快。开会前,美国总统威尔逊发表了著名的十四条宣言。给中国人民极大鼓舞,对和会抱有很大希望,其具体目标有四:1、收回战前德国在山东省内之一切利益,不由日本继承;2、取消“二十一条”之全部或一部;3、取消外人在华之一切特殊利益;4、结束德奥两战败国在华之政治经济特权。

(二)、山东问题争执

1月27日,“十人会”讨论山东问题,日本代表发表声明,称德国在山东各项权益应无条件让与日本。次日,中国代表顾维钧发表,称山东是中国固有领土。中日条约是被逼所订,应归无效。美国曾提出德国权益由和会保留,再由和会交还中国,日本不接受。4月22日,美总统威尔逊、英首相劳合·乔治、法问题克里蒙梭约见中国代表陆征祥、顾维钧。三国首脑认为,德国在山东权益,中日已有条约和换文,英、法与日本有密约,支持日本继承德国山东权益,山东问题只能照此办理,或依中日协定或由日本继承德国权利,然后再由日本将租借地交还中国而享有中德条约所规定的经济利益。中国代表要求由德国直接归还在山东的权利,而不由日本转交。4月30日,美英法三国首脑决定了和约关于山东问题条款,列入《对德和约》156、157、158条,满足日本要求,中国外交失败。

(三)、《废除民四条约说帖》

4月15日,中国代表团向和会提交了《废除民四条约说帖》,详尽剖析了“二十一条”的提出及交涉过程、侵华实质及强迫手段,全面论述了废除的理由。由于日本坚决反对,1919年5月14日,和会主席、法国总理克里蒙梭复函陆征祥,表示此问题不在和会权限范围内,拒绝将此问题提交和会讨论。

(四)《中国希望条件说帖》

4月,中国代表团向和会提交了题为《中国希望条件》的长篇说帖,请求和会讨论。该说帖是中国政府首次在全球性国际会议上公开要求全面修改不平等条约。该说帖提出了舍弃势力范围、撤退外国军警、裁撤外国邮局及有线无线电报机关、撤消领事裁判权、归还租借地、归还租界、中国关税自主七项要求,并详细说明其发生原因,应废弃之理由,并提出目前应行之办法。这些要求未被和会接受,但和会主席克里蒙梭表示将来可在国际联盟行政院讨论。

(五)结束德奥在华特权交涉

3月8日,中国代表团向和会提交了《中国提出德奥和约中应列条件说帖》。对德和约要求8条,除山东问题外,被列入对德和约128-134条。对奥讲和条件5条,被列入对奥和约第113-117条。9月10日,陆征祥在巴黎签署《对奥和约》。

(六)拒签《对德和约》

1919年5月3日,中国代表团得知对德和约草案关于山东问题和条款采纳日本的意见。5月6日,中国代表团向三国表示抗议,声明对草案关于山东条款保留。北京政府态度不定。6月24日,中国代表要求保留签字,被拒。中国代表又提出约后保留、签字前致函声明的办法,都不被和会接受。6月28日,中国代表示出席对德和约签字仪式,拒签和约。


第二章 北京政府后期的外交(1920-1928)



第一节 华盛顿会议与中国外交

一、中国参加华盛顿会议的目标。

1921年7月10日,美国总统哈定倡议召开太平洋会议,讨论远东问题、太平洋问题及限制军备问题。中国对会议抱有极大的希望,其目标可归纳为:确立各国对华一般原则,防止对中国主权的任何新侵损;取消列强在华不平等条约;解决山东问题及取消二十一条。北京政府派出阵容强大的代表团,以驻美公使施肇基为首席代表。驻英公使顾维钧、大理院院长王宠惠为全权代表。

二、《九国公约》

华盛顿会议首先讨论对华一般原则。中国代表首先提出了十项原则,美国代表罗脱将其改为四项原则,列入《九国公约》。中国代表又提出各国不得互相对华订约案、撤废势力范围案、中国战时中立案等三项议案。美国代表提出中国门户开放案。英国代表提出铁路平等案。这样就最后形成《九国公约》。

三、废除列强在华特权诸案交涉

除了一般原则,中国代表团在华盛顿会议上还提出其他具体要求。

(一)、关税自主案。1922年2月6日,九国订《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各国同意使中国关税税率增至切实值百抽五。三个月内召开关税特别会议。

(二)、撤废领事裁判权案。会议通过决议案,3个月内成立委员会,调查中国司法现状,一年内提出报告。

(三)、各国驻华军警案。会议决议由中国派三人和与会国家驻北京外交代表调查研究中国要求。

(四)、废止各国在华租借地案。中国提案要求各国归还租借地,但最后未获结果。

(五)、撤废各国在华邮局案。会议通过决议,外国邮务总办地位不变,租借地和特别约章规定的邮政机构除外,其他一切在华外国邮局一律撤消。这是唯一取得实际效果的议案。

(六)、撤退外国无线电台案。会议决议中国可以赎回没有条约根据在租借地、租界、铁路附属地以外的外人电台。中国代表对此抗议。

(七)、解决中国成约案。请各国将所订关涉中国的条约、换文开单送交华盛顿会议总秘书厅备案。

(八)废弃二十一条案。中国代表提出废弃二十一条案。日本反对,仅向会议宣言,同意将南满东蒙铁路借款权让于新银行团,放弃聘顾问优先权和对第五号的保留权。中国、美国代表声明反对。最后将此列入会议记录。

除以上议案,会议还通过了远东问题审议局案、中东铁路案、中国铁路统一案、裁减中国军队案。

四、山东问题的会议“边缘”解决

中日关于山东问题的解决办法已订有民四条约和1918年换文。对德和约也规定德国在山东权益由日本继承。日本将德国租借地交还中国载入会议记录。在华盛顿会议上,中日达成《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附约》,将民四条约、山东换文、对德和约统统推翻,这是中国外交的一大胜利。会后,中日又定《脐济铁路沿线撤兵协定》、《解决山东悬案细目协定》,具体规定接收山东事宜。山东主权收回,日本势力未彻底除去。


第二节 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

一、结束德奥在华特权。

北京政府修约外交主要是指1925年北京政府向各国发出修改不平等条约照会始,北京政府进行的修约努力。但在此之前,北京政府即为修改和废除不平等条约作了许多努力。北京政府在巴黎和会与华盛顿会议上就进行了斗争。一战期间对德奥的绝交和宣战即开始了实际废除列强在华特权的行动。巴黎和会后,中国代表团由于拒签对德和约,中德战争状态没有结束。1919年9月15日,中国大总统令“中华民国对德战争一律停止”。德国急于与中华民国恢复关系。1920年7月中德开始谈判,1921年5月20日,《中德协约》正式签字,取消了德国在华享有的特权,在平等基础上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是近代以来中国与西方大国签署的第一个平等条约。

二、收回威海卫和索还旅大交涉

(一)、收回威海卫交涉

华盛顿会议上,英国曾表示愿意归还威海卫。1922年10月,双方在威海卫会谈交还威海卫事宜。但双方对于刘公岛续租问题不能达成协议。谈判无结果,直到1930年,南京政府与英国谈判收回威海卫租借地。

(二)、索还旅大

1898年3月27日《中俄旅大租地条约》,旅大的租借期限是二十五年。中日民四条约延长期限至99年。1923年初,国会参众两院通过《民四二十一条中日协约无效案》。北京政府外交部向日本政府发出照会,要求交还旅大租借地,被日本政府拒绝。

三、关税特别会议与罢免安格联

1925年5月30日,上海发生五卅运动。1925年6月24日,北京政府向各国驻华公使提出了修改不平等条约的照会。1925年8月18日,北京政府向九国公约签字国发出照会,请其代表来华参加定于10月26日召开的关税特别会议。10月26日,关税特别会议在北京居仁堂开幕。共13国代表参加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中国关税自主、中国征收关税附加税和其他问题。会议过程中,政局动荡,段祺瑞政府下台。关税会议暂时停止,附加税问题未得结果。1927年1月3日,北京政府决定按照华盛顿会议的决议,开征百分之二点五的普通品附加税和奢侈品百分之五的附加税。日本坚决反对,其他各国决定默认。

中国政府的征税行动却受到了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的反对。北京政府忍无可忍,决定解除安格联的职务。因英国反对,后将安格联“准假一年”,职务由他人代理。

四、法权调查会议

华盛顿会议决议,闭会三个月内由关系各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专门委员会,考察中国境内领事裁判权实况及中国法律、司法制度和司法现状,并根据调查结果由各国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有废除领事裁判权的条件。但由于各种内外原因。直到1926年1月12日,法权调查会议才在北京中南海居仁堂开幕,参加会议13国家。会上中国代表提交了《对于在中国治外法权现在实行状况之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书。各国代表分组到汉口、九江、南京、上海及东三省各地参观调查,考察中国司法制度实行现状。9月16日,法权调查会议最后一次会议,通过了《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报告书列举了中国司法制度若干进步,又指出种种不足,并提出建议。总的结论是,中国法律、司法制度未达到相当之程度,治外法权不可撤消。

五、中奥、中芬平等新约与届期修废条约

(一)、中奥、中芬平等新约

1925年10月19日,北京政府与奥地利在维也纳签署《中奥通商条约》。1926年10月29日,北京政府又与北欧的芬兰在赫尔辛基签署《中芬通好条约》。两个条约都明确规定取消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权,是北京政府发起修约运动所取得的积极成果。

(二)、公开宣布废止中比、中西条约

〈中比通商条约〉是1865年11月2日在北京签订,1926年10月27日日届满60年。北京政府声明废止条约,比利时政府反对,双方交涉未获结果,北京政府即结束。

〈中西和好通商条约〉是1864年所订,于1927年5月10日期满。北京政府明令废止此条约,西班牙政府反对并拒绝进行谈判。

(三)、中法、中日交涉

1886年〈中法会议越南边界通商章程〉,1887年〈中法续议商务专条〉、1895年〈中法续议商务专条附章〉三商约1926年8月7日届满。北京政府照会法国政府届期废止三商约,法国政府反对,双方谈判,无果而终。

1896年订立〈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届满,北京政府外交部照会日本,主张全面修订商约。双方为此进行谈判,最后无结果。

第三节 广州武汉政府的外交

一、广州政府的外交

(一)孙中山的联俄反帝政策和国民党的外交政纲

1923年1月,孙中山策动军队击溃陈炯明军,入据广州。越飞以养病为名离开北京,到上海与孙中山会晤。1月26日,双方发表《孙中山与越飞会谈纪要》,即《孙文越飞宣言》苏俄向孙中山表示援助,孙中山表示苏俄可驻军外蒙古和谈判中东铁路。1924年1月,在苏俄帮助下,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确定联俄政策,并在国民党一大宣言中,制订了详尽的对外政策:1、取消一切不平等条约,重订平等新约;2、重新审定中国与列强所订条约中有损中国之利益者,务以不损害双方主权为原则;3、中国所借外债,当在使中国政治上、实业上不受损失之范围内,保证并偿还之。等等。

(二)、“关余”问题

所谓“关余”,即指海关税收在扣除以关税作抵押的赔款和外债后的剩余之数。1919年,此项关余曾经北京公使团同意,按百分之十三点七的比例先后六次拔付南方军政府,指定由军政府外交兼财政总长伍廷芳出面领受。至1920年3月,军政府分裂,伍廷芳携印信及上项税款前往香港,于是公使团将关余统统交给北京政府。孙中山重建南方政府后,公使团仍拒绝拔付关余,使南方政府发生严重的财政困难。在广州政府的坚决斗争下,北京公使团于4月1日被迫作出决定,将粤海关关余拔付广州政府,关余斗争取得了胜利,缓解了广州政府的经济困难。

(三)沙基惨案交涉

1925年5月30日上海发生五卅惨案。6月23日,广州各界举行声援大会,会后举行游行示威。队伍经沙面英租界对岸的沙基时,遭英法枪击,打死5人,伤117人,酿成沙基惨案。惨案发生后,广州政府各国交涉,提出条件。但各国拒不答应。广州政府决定“单独对英方针”,发起省港大罢工,封锁香港和沙面租界。英国经济受沉重打击。

到1926年初夏,北伐军出征在即,军费骤增。广州政府无力维持罢工费用。在此情形下,广州政府谋求与香港英国当局解决沙基惨案及省港罢工善后问题,即所谓“杯葛事件交涉。7月15日,广州政府代表陈友仁与英方代表举行谈判。7月24日,英方代表返回香港,并发表宣言,公布中英交涉经过。随后实际停止会议。当时国民革命军已誓师北伐。广州国民政府财政更形困难,决定自行采取措施终止杯葛。10月10日,省港罢工委员会宣告解散。

(四)“废约”与“修约”之争

1925年6月24日,北京政府在五卅运动推动下,照会各国,发起“修约”运动。28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此发表宣言,对于北京政府的主张进行了严厉的批评。1926年7月中旬,当北京政府筹划重开关税会议之时,广州国民政府立即表示反对。8月3日,发表《反对重开关税会议宣言》,主张彻底关税自主。

二、武汉政府的外交。

(一)挫败英国“共同干涉”阴谋。

1926年7月,广州国民政府开始出兵北伐。1926年8月29日,英商轮“万流号”在川东云阳地方肇祸,以快速行驶掀起的大浪,使中国木船10余只沉没,淹死川民数十人,川军官兵五六十人,沉没枪枝56枝,子弹五千余发,公款8500元,损失惨重。川军杨森派兵扣押“万流”号。结果反被英国军舰派兵缴械,不仅放走“万流”号,而且以炮轰万县南津商场、万县中学,省长行署和杨林司令部。万县城顿时烽火冲天,历时3小时之久。后川军抵抗,击伤一艘英舰,英舰方扬长而去。事后调查,炸毁商店200余家,民房数百间,中国民众、士兵被杀5000人,财产损失数千万以上。事发后,英国调派军舰来会,进行武力威胁,还积极鼓吹各国出兵,“共同干涉”中国革命。

国民政府采取了分化列强反华联合阵线,孤立和打击英国的外交策略,成功地阻止了美国、日本与英国采取联合干涉行动。

(二)批评英国对华新政策

各国对华新政策的提出发端于英国。英国对华强硬政策受到国内舆论抨击,国会作出了更新对华政策的决定。英国政府派遣“中国通”蓝普森出任驻华公使。1926年12月18日,英国政府见美、日与武汉政府建立联系,为占据主动地位,抢先照会参加华盛顿会议各国,提出“对华新政策”。主要内容是1、承认武汉政府存在,与华会时情形不同;2、提议允准中国立即征收华盛顿会议议决的附加税,承认广州、青岛已在征收者为合法。税款不作无担保借款抵押之用,亦不必存入外国银行。附加税的存储地方及其用途应由相当的地方当局决定。3、列强发表共同宣言,同意与中国有权商谈之政府谈判修订条约;4、中国应尊重条约义务。1927年1月22日,武汉国民政府发表对外宣言,集中抨击英国的对华政策。

(三)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

武汉革命政府推行革命外交的主要成果是收回汉口、九江、镇江英租界。

1927年1月3日午后,中央军事政治学校宣传队在汉口英租界附近江汉关码头进行宣传讲演,听众千余,秩序井然,该处适于租界设防之处相连。英国义勇队见群众越集越多,遂添调水兵登岸,荷枪实弹,驱赶听讲群众。刺死宣传员一人,重伤二人,负伤者数以百计,造成“一·三”惨案。4日,武汉农工商学200多团体代表在汉口总商会集会,提出抗议,要求英方赔偿、惩办、撤舰、道歉,租界华人须有俯、结社、游行、演讲的绝对自由。解除租界巡捕及义勇队武装,英租界由中国军警接管等八项条件;要求国民政府据此向英领事交涉,限72小时圆满答复,否则便请政府立即自动收回租界,取消英轮内河航行权及英人领事裁判权。武汉中央党政联席会议接受了各团体所提8条对英办法,并派代理外交部长陈友仁负责对英交涉。4日上午英国领事被迫将水兵、义勇队、巡捕撤退。5日,武汉国民政府建立“汉口英租界临时管理委员会”,接管英租界一切市政公安事宜。

1月6日,九江一名英国人雇用码头以外的搬夫为其搬运行李登舰,为纠察队员阻止,并发生争执。英国水兵横加干涉,以大棒殴打纠察队员,使其身受重伤。停泊在江中的英舰又开炮示威。这一暴行激起九江人民的愤慨,数万工人群众当日冲九江英租界,迫使水兵退回军舰。10日,武汉国民政府设立“九江英租界管理委员会”,主持租界市政事宜。后经长期交涉,1927年2月10日,国民政府代理外交部长陈友仁和英驻华公使代表欧马利签署《汉口英租界协定》,2月20日,又签署《九江英租界协定》,收回了汉口九江英租界。

3月23日,国民革命军占领镇江,并定于次日举行诚实大游行。英国驻镇江领事怀稚特奉命致函江苏交涉署,声明英国政府极愿交还镇江英租界,拟于24日下午撤除租界内巡捕岗位,一切均由贵国派警按岗维持,以期相安。并请双方妥议界内公家财产处置办法,届时,江苏外交交涉员,警察厅长、丹徒县长、商会会长率同警察前往租界接岗,英租界工部局,遂无形取消。8月,国民政府又收回了庐山姑岭避暑地的警察权。

(四)南京惨案交涉

1927年3月24日凌晨,北伐军攻占南京,直鲁联军纷纷溃退。由于北伐军主要将领还在后面督战,城内一度出现混乱局面,一些溃兵和地痞流氓趁机打家劫舍,袭击英、美、日领事馆及住宅,劫掠外侨钱财。这些劫掠、骚扰行为完全是少数暴徒行为。列强却以广大和平居民为报复对象。当天下午,由各国驻南京领事命令停泊在下关的英、美军舰对南京市区进行炮击。打死打伤军民2000人。酿成震动一时之“南京惨案”。

3月25日,英美汉口领事向武汉国民政府提出抗议。国民政府令程潜查明真相,特别是英、美军舰开炮情形以利交涉。31日,陈友仁据前线报告,召见英美领事,递交抗议书,同时致歉。列强拒绝接受。4月11日,英美法意日五国联合向陈友仁和蒋介石提交最后通谍书,要求惩办负责军官,蒋介石书面道歉并申明保护外人生命财产,杀伤及损害完全赔偿。武汉政府采取分别复照办法,根据各国介入程度不同,分别进行辩驳。表示可以合理赔偿,惩罚问题调查后再定。道歉和担保问题无提出理由。

(五)实施“退却外交”

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政变,武汉政府4月20日会议决定“退却外交”。目的是杜绝列强继续进攻的借口。缓和其封锁、威胁。集中力量北伐、东征。减少失业。从局部看,曾起了一些积极作用。如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列强对于武汉的经济封锁。各国在汉口的一些工厂、银行、商业重新开业,工人失业状况有所好转。但蒋介石南京政府成立后,各国逐步中断了与武汉政府的联系,使其在外交上陷于孤立的境地。他们已将宝押到了蒋介石身上。5月17日,英国汉口领事奉命撤离汉口,与武汉政府断绝关系。美国和日本也紧随英国采取了行动。


第四节 中苏邦交的建立

一、十月革命后的中俄关系

1917年12月25日,吉林当局奉北京政府之命,出动7000军队,将倾向苏俄的军队4000余人包围缴械。北京政府收回铁路警备权,任命吉林省督军鲍贵卿兼任中东路督办。

1919年8月,外蒙王公代表在库伦秘密会见中国驻库伦大员陈毅,呈明愿取消自治官府,恢复前清旧制。1919年11月22日,徐世昌颁发大总统令,恢复外蒙旧制,特任徐树铮以西北筹边使名义督办外蒙古一切事宜。

1920年9月,日军将在俄境内已被击败的白军将领谢苗诺夫招致大连,商定由日本提供款械,谢部与蒙匪结合,攻略外蒙。1921年3月,谢的部下恩琴率兵攻下库伦。3月21日,外蒙独立政府成立。

1921年7月,苏俄红军不顾北京政府一再抗议,在战胜恩琴部后,长驱直入库伦。11月5日,成立蒙古独立国,并与苏俄政府订立《俄蒙修好条约》,相互承认为合法政府。外蒙问题成为中苏间悬案。

1920年9月,北京政府决定停止俄使领待遇,停付赔款。随即北京政府训令各省官宪以“代管”方式清理俄国在华权益。收回汉口、天津俄租界,取消俄人的领事裁判权。收回中东铁路附属地的行政权,包括司法、市政、警政。

二 苏俄对华新宣言及其外交活动

1919年7月15日,苏俄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发表第一次对华宣言,全称《俄罗斯联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对中国人民和中国南北政府的宣言》,宣言放弃沙俄与中国所订秘密条约,放弃沙俄在东北侵略所得土地,废除沙俄在中国的租界和领事裁判权,放弃庚子赔款中的俄国部分和在中东铁路方面的一切特权。这一宣言有两个文本。一个是从伊尔库次克递送北京的法文本,一个是《消息报》的俄文本。前者有无偿归还中东路的内容,后者没有。1920年9月27日,苏俄政府加拉罕署名发表第二次对华宣言,重申第一次宣言内容,但“两国另行签订使用中东铁路办法”,没有无偿归还内容。1921年12月12日,苏俄政府派出裴克斯使团抵达北京,因为苏蒙条约发生障碍,裴克斯初否订苏蒙条约,后条约在报上公布。1922年5月31日,第二次苏蒙协定,北京政府中断谈判,裴使团无结果而归。

1922年8月,苏俄政府派越飞使团来华,与北京政府进行建交谈判。双方在中东铁路和外蒙古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12月26日越飞在上海与孙中山一起签署了著名的《孙文越飞宣言》。1923年夏秋之交,苏俄派加拉罕使华,谈判建交问题。9月2日,加拉罕抵北京,4日发表对报界声明,亦称“第三次对华宣言”。表示愿意放弃侵略利益,得到中国各界特别是知识界热烈欢呼。

三、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

1923年3月26日,北京政府任命王正廷为中俄事务督办,作为对苏重开谈判的准备。后加拉罕与王正廷达成协议草案被民国政府否定,由外交部与加拉罕直接谈判。1924年5月31日,双方正式签署《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和《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包括正文及七项声明一个照会。主要内容是:两国立即恢复平日使领关系,并在一个月内举行会议,商讨解决悬案之详细办法;帝俄与中国及第三国订立的一切有损中国主权利益的条约概行废止;苏联放弃庚子赔款的俄国部分充作教育经费和在中国境内的一切租界、租借地,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苏联允诺中东铁路由中国赎回。在未赎回前,铁路业务由两国共管。苏联承认外蒙为中华民国之一部分。声明一俟有关撤退驻外蒙苏军问题在中苏会议中商定,即将一切军队由外蒙尽数撤退。

《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主要内容是:中东铁路设理事会,由中苏各派五人组成,中方任理事长,苏方任副理事长。设监察会,中方委派二人,苏方派三人,中方任会长。理事会委派铁路局长一人,由苏方担任。副局长一人,中苏各一人,处长、副处长及各级人员按中功苏双方平等分配原则任用。铁路之预算决算,由理事会提交理事会及监察会联席会议核准。理事会商议路务不能解决时,应呈报两国政府解决。

《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中国收回部分权益。但中东路、外蒙古未解决,中东路基本恢复原状,俄国撤军有条件,此后实际一直未撤。

四、无果而终的中苏会议

根据《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应在一月内召开中苏会议,讨论中苏间一切问题1924年9月20日,苏俄一张作霖的代表订《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省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政府之协定》,简称“奉俄协定”。关于中东路抄袭北京协定,只是把中华民国政府改为中华民国,该协定还对东北航权、疆界、商约及关税条约等作了规定。“奉天协定”签署不久,中东路权变动,奉天政府与苏联政府各派了五个理事,以鲍贵卿为督办,所有旧俄官员一并撤职。9月25日,外交部抗议苏联大使,不承认奉天协定。10月,二次抗议,但在10月,北京政变,临时执政府成立,张作霖拥护新政府。1925年3月,北京政府追认奉天协定为《悬案大纲协定》附属协定。

直到1925年夏,五卅运动、省港大罢工,延迟十六个月的中苏会议在北京开幕(8月26日)。由于加拉罕回国,12月1日返回后,会议才进行。讨论商约、赔偿损失、中东铁路、勘定疆界、航行以及法权诸问题,但毫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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