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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通报"女硕士考公务员拒录"处理:责成两单位道歉

2018-02-27 历史学考研和就业


2月26日晚上,徐州通报"女硕士考公务员拒录"处理情况:

纪元同志被取消拟聘资格一事引起社会关注。徐州市委、市政府责成市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开展深入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规,及时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经调查认定,招聘单位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办)及其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局在资格初审和复审阶段把关不严,对纪元同志所学专业未能严格履行资格审核职责,导致纪元同志在专业不符合《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2016上半年徐州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要求的情况下参加了笔试和面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指导、监督和查纠不及时、不到位,履行纠错职责滞后,未履行告知义务。上述部门(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工作失职行为。

根据责任认定,我市已于2017年6月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市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对负有责任的7名工作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对市城乡建设局分管房屋征收办工作的副调研员、市外国专家局局长兼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等两名副处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市城乡建设局人教处处长行政记过处分,人教处具体负责资格审核工作的科员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给予市房屋征收办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主持工作)行政记过处分,党政科科长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其职务;给予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具体负责监督审核工作的主任科员行政记过处分。

3、责成市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向纪元同志赔礼道歉。

2018年2月23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对纪元同志诉市人社局人事招录行政决定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我们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按照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办事。同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行政水平,加强对招聘工作的全程监管,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对纪元同志的其他诉求,我市将依法依规处理。

徐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此前报道】

"女硕士因专业不符遭拒录"一审宣判:原告不符招录条件

去年6月,“徐州笔试、面试第一的女硕士纪元因专业不符被拒录”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2月23日下午,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纪元不符合招录条件,徐州人社局对此做出“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的行为,在实体上并无不当,但口头通知“取消录取”的决定,未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为,程序违法。

庭审现场 

2016年3月,江苏师范大学文学硕士纪元,在江苏省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报考了“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岗位。4月16日,纪元参加笔试并获得第一名的成绩。5月20日,参加面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纪元也顺利通过。6月4日,纪元参加面试名列第一。但在人社局公布拟招录人员名单前,纪元却被口头告知,与所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不符,不予录取。

徐州市人社局通报了纪元被取消录取资格的原因,其研究生毕业证上专业是“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而徐州市招聘专业要求中列的专业是“中国语言文学”。

对此,纪元的母校出具了证明,认为按照国务院学位办的划分,“中国语言文学”是一级学科,“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属于该学科下的八个二级学科之一。

但徐州市人社局认为,纪元的专业属于“中国语言文学类”,不是“中国语言文学”,少一个“类”字,差之千里。

因不服人社局做出的“取消”决定,纪元将徐州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被告单位代表出席庭审 

法庭在审理时认为,本案中,《招聘公告》确定本次招聘岗位专业参考目录为《招录专业参考目录》,该参考目录明确为专业参考目录,已经对外公示,考生和招聘单位均已知晓,且应当予以遵循。“中国语言文学”在该参考目录中为“中文文秘类”下的具体专业,而非专业类别(大类)。《招聘公告》对各个岗位均设置了明确的专业条件,设置到大类的均在名称后注“类”字,设置到具体专业则列明具体专业名称。

法庭认定,涉案《招录专业参考目录》的“中文文秘类”包括了中国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等在内的24个具体专业。被告徐州市人社局公布的涉案招聘岗位六个专业要求为,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新闻学、中国语言文学,六专业系从上述24个专业中选取,并不包括“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原告纪元主张,其所学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属于中国语言文学下的二级学科,继而认为自己符合招聘条件,实际上是混淆了我国高等教育学科分类与人社部门人才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之间的关系。涉案岗位招聘设置所列明的是“专业要求”,而非学科要求。故原告纪元以其硕士毕业证上载明的专业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即符合涉案岗位专业要求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作出取消原告聘用资格的行为,在实体上并无不当。

在徐州市人社局行为上,法院认为该局在取消纪元聘用资格前未能告知她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要求。同时,也存在在此次招聘过程中对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监督不及时、对报考资格审查把关不严的不当之处。

对此,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6上半年徐州市事业单位招聘中取消原告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纪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纪元父亲接受媒体采访

庭审结束后,纪元的父亲纪伟接受记者采访,对本次判决的结果,纪父表示“无法接受,一定会上诉”。


来源:交汇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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