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补充通告来了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
为了尽早实现固定污染源
“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
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环境管理目标
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计划在2019年底前
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提前一年将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现就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补充通告如下:
1
《管理名录》中列明的所有33个大类82个行业的排污单位。82个行业类别明细详见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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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名录》所列行业外且满足《管理名录》第六条条件之一的其他排污单位,具体条件为:
1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4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6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与《关于苏州市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的通告》(苏环管字〔2019〕49号)一致。
(扫码查看通告)
与《关于苏州市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的通告》(苏环管字〔2019〕49号)一致。
由于2019年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数量众多,建议排污单位尽早开展申领工作,在2019年10月31日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可能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与《关于苏州市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的通告》(苏环管字〔2019〕49号)一致。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自2020年1月1日起,《管理名录》中列明的所有33个大类82个行业,以及《管理名录》所列行业外满足《管理名录》第六条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一经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作出严厉处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最高可以处两百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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