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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排污单位 这张证还没领的抓紧啦 !


工业园区范围内各排污单位

请注意!

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苏州市计划在2019年底

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核发,

提前一年将固定污染源

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的   

各排污单位请注意:

还没申领的企业赶紧申领,

否则后果很严重!



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补充通告》(苏环办〔2019〕317 号)等规定,尽早实现苏州市固定污染源“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环境管理目标。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020年1月1日起,《管理名录》中列明的所有33个大类82个行业,以及《管理名录》所列行业外满足《管理名录》第六条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一经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作出严厉处罚


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重点来了!

相关行业核发进度安排如下:


      (一)2019年9月底前


    基本完成电池制造、肥料制造(磷肥)、汽车制造、畜禽养殖、酒的制造、饮料制造、家具制造7个行业许可证的核发,以及通用工序中的热力生产和供应、电镀设施、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集中处理3个行业许可证的核发。

01

02

  (二)2019年10月底前


   基本完成乳制品制造、调味品制造、方便食品制造、制鞋业、人造板、聚氯乙烯、无机磷化工、电子制造、金属非金属废料回收、垃圾(危废)焚烧发电、固废(危废)填埋处置等11个2019年拟发证行业的许可证核发,基本完成国家规定的2019年“应发尽发”核发任务。

  (三)2019年11月底前


    基本完成纺织品精加工(除印染)、机织服装制造、皮革制造(不含鞣制)、纸制品制造(有废水排放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乙烯芳烃除外)、炼焦(焦炭除外)、肥料制造(氮肥磷肥除外)、农药制造(生化农药等)、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中间体)、溶解木浆、水泥石灰石膏制造、砖瓦石材制造、耐火材料制造、铁合金冶炼、金属表面处理(专业电镀企业除外)、环境卫生管理、油库加油站、码头等18个2020年拟发证行业的许可证核发任务。

0304

(四)2019年12月底前


   基本完成其余50个2020年拟发证行业的许可证核发。基本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建立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基础数据库。


排污许可证,

相关事项如下:

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补充通告申领范围


1

《管理名录》中列明的所有33个大类82个行业的排污单位。82个行业类别明细详见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

↓↓↓

(扫描二维码查看)

2


《管理名录》所列行业外且满足《管理名录》第六条条件之一的其他排污单位,具体条件为:

1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4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6

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申请程序

与《关于苏州市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的通告》(苏环管字〔2019〕49号)一致。


由于2019年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数量众多,建议排污单位尽早开展申领工作,在2019年10月31日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可能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在2019年12月3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



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自2020年1月1日起,《管理名录》中列明的所有33个大类82个行业,以及《管理名录》所列行业外满足《管理名录》第六条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一经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作出严厉处罚;同时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最高可以处两百万元罚款。


其他说明已有对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按照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暂无对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统一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申请排污许可证。2019年9月至12月,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会陆续发布。技术规范发布后未申请的企业及时按照新的技术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已申请的企业暂不需调整。生态环境部正在编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将于近期发布,新名录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新名录发布后,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行业企业,应当在2020年3月底之前完成许可证申领工作。本通告未尽事宜执行《关于苏州市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的通告》(苏环管字﹝2019﹞49号)规定。核发咨询电话:(苏州工业园区)0512 — 66680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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