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戴衛紅,女,1979年出生於湖南湘潭。1996-2000年就讀於西南師範大學歷史系,獲學士學位。2000—2006年,就讀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歷史學系,獲碩士、博士學位。主要研究方向為魏晉南北朝史、簡帛學。2006年至今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工作,現任研究員、碩士生導師。2012年至2013年為韓國成均館大學東亞學術院訪問學者,2014年為中國魏晉南北朝史學會秘書長。出版專著《北魏考課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韓國木簡研究》(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7年),在《中國史研究》、《文史哲》、《史學月刊》、《中華文史論叢》、《史學集刊》、《社會科學戰綫》、《簡帛研究》、《簡帛》、《出土文獻研究》,[韓]《中國學報》、《木簡與文字》等海內外雜誌發表論文三十餘篇、譯文五篇。
内容提要:長沙走馬樓吴簡中的“吏帥客”是吏客和帥客的合稱,“帥”不是統率之意而爲名詞;屯田帥爲屯田司馬和屯田民之間的鈕結,屯田民分散在各丘居住,由屯田帥統率,而屯田帥由屯田曹來任命管理;佃帥是在佃種過程中産生的首領,其“帥”的身份可能由“部曲田曹”來任命;賊帥可能與賊曹有關。而貸種糧簡中的“帥”、某丘帥、某丘故帥爲一類,表明帥與丘的管理密不可分;而“鄉吏魁帥”“鄉典田吏及帥”這樣的連稱,則表明“帥”與鄉吏、里魁同爲地方基層吏員,并不是自治或民間推選,而是政府任命的,與“鄉吏魁帥”“鄉典田吏及帥”對應的基層行政機構便是“鄉里丘”和“鄉及丘”,而吴簡柒·1476中“當署丘里”即表明丘與里爲平行機構。這爲我們認識吴簡中“丘”的性質提供了一個側面,也爲認識孫吴時期基層行政組織及其職官提供了鮮活的一手材料。
關鍵詞:帥、屯田帥、佃帥、吴簡、里魁、丘
長沙走馬樓吴簡中,不僅出現了與帥有關的“吏帥客”“故帥客”,還有“佃帥”和“屯田帥”等名。對於“吏帥客”等“客”,胡平生[1]、陳爽[2]、蔣福亞[3]、李均明[4]、沈剛[5]等學者有過討論。而關於“客”前面的“帥”,胡平生2005年論文認爲,“帥”通“率”,從字面上講是“帶領”“統轄”之意。“吏”可能是鄉吏,“客”可能是佃客、田客。陳爽2006年論文引用了胡平生關於“帥”的解釋,從而推測所謂“吏帥客”,即是管理屯田事務的低級官吏“屯吏”所統領的屯田之“客”,其主要成員應當是孫吴在征討山越過程所俘獲的山越民。蔣福亞2006年論文中,鑒於“帥”的基本涵義之一是統率,認爲所謂吏帥客,指的是封建政府授命於郡縣吏們統率或管理的客,在簡中有時簡稱爲“吏客”。這個理解尚可接受的話,那麽其它簡牘中的有些名稱,如“帥客”“帥”和“故帥”、“故帥客”之類也就比較好詮釋了。“帥客”或“帥”同樣是吏帥客的簡稱。吏帥客死亡後被稱爲“故帥”或“故帥客”,其子弟則被稱爲“帥子弟”或“故帥子弟”等等。[6]而後,他在2011年著作中修正了這種説法,認爲“帥”是“佃帥”和“屯田帥”的簡稱……吏帥客是封建政府授命諸吏(主要是郡吏)和佃帥督迫生産的客,由諸吏督迫的客叫“吏客”,由帥督迫的叫“帥客”,合稱“吏帥客”……佃帥更是冠以丘名,如“石下丘屯田帥”“石淳丘帥”等等。[7]從以上四種解釋吏帥客的觀點來看,“吏”和“客”的所指并没有形成統一的意見;而對其中的“帥”,前三種觀點均是將“帥”理解爲動詞,“帶領”“統轄”之意;蔣福亞先生的修正觀點認爲帥爲名詞,爲佃帥和屯田帥的簡稱。隨著更多吴簡資料的出版,其中還有不同的與“帥”相關的竹簡,如:
蔣福亞先生在2011著作中對貳·2938及其這一類簡背面的“鄉典田吏與帥”的論述,有三處,分別是:在這三處觀點中,筆者認爲對“不得持還鄉典田吏及帥”的斷句值得斟酌,鄉和典田吏不能斷開,“鄉典田吏”是指代的鄉這一機構的典田吏。那麽此處的“帥”是哪一級機構的管理者呢?另外,户品繳錢簡牘中的帥、其他簡牘中的故帥和帥子弟中的“帥”,以及佃帥中的“帥”是否爲一回事,他們的全稱是否爲屯田帥,也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于振波在2017論文認爲,貳·2938 這類簡中的“鄉典田吏”理應包括正面文字提到的鄉典田掾,是“因事而設”的縣吏,那麽“帥”即是“鄉帥”,很可能是鄉的常設官吏。“魁”既有里魁,也有丘魁;“帥”則除了鄉帥外,還有丘帥。“鄉吏魁帥”或 “鄉吏帥”也是一種通稱,既包括縣廷臨時派往各鄉從事某項事物的鄉吏,也包括鄉、里、丘的常設官吏。[9]那麽,吴簡“鄉吏魁帥”“鄉典田吏及帥”中的“帥”何指?吴簡中各種不同的帥與當時孫吴的基層行政管理有什麽關係?這是筆者所疑惑之處,下文將在前賢的基礎上,對三國吴簡中出現的各種不同的“帥”進行考證分析,并探討帥與孫吴基層行政管理的關係。上文提及的“吏帥客”中的帥到底何指呢?除了吏帥客,吴簡中還存在名目繁多的“帥”,如屯田帥,佃帥,賊帥、某丘帥等。(一) 吏帥客
吏帥客多見於倉的入米、出米簿的名目中,如吏帥客限米、吏帥客旱限米。如:
那麽,吏帥客是“吏客”和“帥客”的合稱,還是吏統帥的客?前引胡平生、李均明、陳爽、蔣福亞等先生的觀點可以看出,學術界并没有定論。而在吴簡中有“吏客”,如:
簡5-8四户人的民爵爲公乘,之後標注其身份爲吏客,他們的年齡從30、34、48到71歲不等。簡6吏客唐光風病、刑(?)左手,未記繳納“筭”,簡8吏客監 年71,也未記繳納“筭”,34歲的吏客文□、30歲的吏客這傳要繳納筭一。吏客是否交納“筭”,似乎與其年齡及健康狀況相關。
查看圖版,簡12中的“客”前的字模糊,但與簡11中的“吏”字殘存的撇捺交叉的部分相似,而與竹簡肆中常見的“帥”字不同,應爲“吏客”。
這三枚入米簡中,名目爲“帥客某限米”,帥客後有具體的人名。尤其是簡16,“楮下丘棋生”向三州倉繳納的便是“帥客棋生限米五斛”,而簡18中杷(?)丘吴馬繳納的是“帥客鄧盡限米”。但由上可知,在已公布出版的竹簡中,既有“吏客”,又有“帥客”,繳納米的名目既有“吏客限米”,又有“帥客限米”,而“吏帥客某年(旱)限米”并不見吏帥客後有具體人名,由此推測“吏帥客限米”中的“吏帥客”,是吏客和帥客的合稱,“帥”不是統率之意,而爲名詞。
(二)屯田帥
吴簡中還多見“屯田帥”。孫吴在建立之初,便重點解決社會經濟問題,在外與曹魏、蜀漢抗衡,内征山越、南蠻的過程,也要解決軍糧的問題。因此,不僅有軍屯,也組織了大規模的民屯。[14]陸遜曾出爲海昌屯田都尉,并領縣事。[15]建安十九年,吕蒙擊敗曹操所屬的廬江太守朱光後,“(孫)權嘉(吕蒙)功,即拜廬江太守,所得人馬皆分與之,別賜尋陽屯田六百人,官屬三十人。”[16]蔣欽屯宣城時,“嘗討豫章賊。蕪湖令徐盛收欽屯吏,表斬之,權以欽在遠不許。” [17]在長江沿江地區,東起吴郡,西至夷陵,東西幾千里之間,設置了近二十處屯田區。[18]但軍屯和民屯機構、官職的設置,文獻所載的名稱有些雜駁,且職掌、轄屬并不清晰明了。而吴簡也反映出長沙地區的屯田情況:
蔣福亞認爲簡21中屯田曹用公文形式請示26位屯田民的事項牽涉到了“石掾□帥”,至少説明這個“帥”和屯田民,甚至是屯田脱離不了干係。[19]筆者同意這一觀點,認爲屯田帥有可能直接管理屯田民,爲他們的小頭領;而屯田帥、屯田民的各種事務由屯田曹來管理。
另外,簡22透露了屯田司馬和屯田民的關係,即屯田民需繳納 “屯田司馬某限米”:
簡23、簡24爲西鄉 丘廖興和西鄉複皐丘大男朱若向州中倉繳納“司馬黄松嘉禾二年(屯田)限米”這一名目的米,那麽西鄉 丘廖興和西鄉複皐丘大男朱若二人可能是屯田司馬黄松統領的屯田民。簡20記録了居住在□鄉區母丘的屯田帥高蔡向三州倉繳納了廿二斛六斗米,從米的數量來推斷,并不是他一個人的繳納量,應該是代他所帥的屯田民所繳納。那麽,屯田帥爲屯田司馬和屯田民之間的鈕結。而從簡20中所記“區母丘屯田帥高蔡”來看,簡25“ 奇丘司馬黄升”只能説明司馬黄升居住在“ 奇丘”。 [20]從簡21、22“屯田民”的信息透露,這些簡中涉及的屯田爲民屯,與東漢、曹魏的軍屯不同。《後漢書》卷八五《傅燮傳》載東漢末年,傅燮“乃廣開屯田,列置四十余營。”鄧艾淮上屯田的情況,據《晉書·食貨志》:“遂北臨淮水,自鐘離而南橫石以西,盡沘水四百餘里,五里置一營,營六十人,且佃且守”,這種軍屯以營爲單位,集中居住,且佃且守。從23、簡24西鄉 丘廖興和西鄉複皐丘大男朱若向州中倉繳納“司馬黄松嘉禾二年(屯田)限米”這一名目的米來看,吴簡中民屯的屯田民并不是集中居住。蔣福亞先生認爲并不是在臨湘特意劃出一大片地來安置屯田民,建立屯田區,而是屯田民分散於各丘,由屯田帥統率,耕種限田,或開墾荒地,實行屯田,呈現出大分散、小集中的特徵。[21]筆者同意這一看法,認爲屯田帥爲屯田司馬和屯田民之間的鈕結,屯田民分散在各丘居住,由屯田帥統率,而屯田帥可能由屯田曹來任命管理。(三)佃帥
竹簡捌中的這四户,户人均爲公乘,而“佃帥”被標注在人名年紀簿中,這與上引簡5-8“吏客”的標注相同。而在竹簡貳中:
以上這十支簡爲小計簡,標注户主的身份。而在一些殘斷的出入米簡中,也見“佃帥”:
在這五支簡中,簡42是向三州倉、簡44是向州中倉繳納米的細目簡,簡42佃帥在樂丘之後,表明佃帥居住在樂丘。
從簡46可見,佃帥事務由部曲田曹來管理,與屯田帥、屯田民事務由屯田曹管理不同。下面兩簡的内容也表明部曲田曹與佃田事務有關:
曹魏屯田,使用私牛屯種官田者,收穫物由官、民對分;使用官牛屯種官田者,官取六分,民取四分。而在吴簡中,另外還見“四六佃吏”“助四六佃吏”,可能與使用官牛來佃種有關:
仔細查看簡54的圖版,“四”後的“下”字應釋爲“六”字。
于振波認爲佃卒有可能是專門從事屯田的人,即屯田兵、客。[27]但從屯田和佃田分屬不同系統來看,這種説法并一定準確。
由此可見,佃種的人有州郡縣佃吏、佃卒以及佃父、限佃民、佃民、佃客、限佃客,這與嘉禾四年、五年吏民田家莂中佃種以男子、大女、州卒、郡卒、縣卒居多相合,他們所佃土地數額不大,向官府繳納税米、租米等租税。于振波先生發現租佃者的來源,均爲本籍人,其中既有本地農民,也有户籍在當地的州、郡、縣官府屬吏、軍吏及地方兵卒。他們的共同特點,就是他們的户籍均在當地,而且他們不屬於奴婢、部曲等非自由民。 [29]
簡74、75、76是某鄉某丘男子繳納嘉禾二年佃帥限米的細目簡,這些男子可能爲佃帥所屬的佃民。那麽佃帥、佃吏、佃卒與佃民、佃客之間的關係是什麽呢?筆者認爲,出現佃吏、佃卒和佃民區別的原因,是因爲他們在佃種之前的身份不同,如簡52“其九斛州佃吏董基黄 ”,董基在佃種之前的身份是州吏,因此他在佃種時的身份便是州佃吏。細分這些身份可能是在繳納租税時數量不同。而佃帥可能便是在佃種過程中産生的一個首領,其“帥”的身份可能由“部曲田曹”來任命。(四)賊帥
查看圖版,簡87中“賤帥”的“”與簡86中“賊帥”的“”字形相同,“賤帥”應是“賊帥”的誤釋。這種“賊帥限米”與 “佃帥限米”相類,賊帥也應是一類人的稱謂。那麽,該怎麽解釋呢?在竹簡中,經常出現與賊黄勛有關的米:
從竹簡柒·626中與賊黄勛相關的財物錢五萬三千三百卅來看,數目不小。另外,他還涉及黄龍三年的叛物買米、牛賈米、財物賈米、絹賈米、旱賈米等,那麽賊黄勛與賊帥有什麽關係呢,由於資料所限,暫時未知。簡文中還見賊曹、中賊曹等與“賊曹”相關的機構,以及右賊曹史、中賊曹史、賊曹掾等相關吏員:
那麽,賊帥是否由賊曹任命?由於資料所限,暫時不能得出結論。
(五)貸種糧簡中的“帥”
在竹簡肆揭剥位置示意圖十六(肆·3864—3893)所代表的這坨簡中,有三種不同類型的簡:第一類是官牛簿;第二類是吏民人名年紀簿;第三類簡涉及到種糧禾米數。從簡文中可以確定屬於第三類的有以下四支簡:
這四支簡中出現了“給爲藏粻帥某”“給藏糧帥某主”“給爲佃糧帥某主”。揭剥圖十七位置示意圖(肆·3894—3904)中一坨簡的内容與之有關聯:
揭剥圖十七所在的這一坨簡,共11支竹簡和1枚大木牘,其中兩支簡有關出米雇人,一支爲吏民人名、一支字迹漫漶磨滅不能確定外,其餘7支簡可能爲同一類簡。細看這7支竹簡,可分爲兩類,簡92、94、95、96格式爲“男子+姓名+數量+斛”,是男子得到米的細目;而簡93、97、98與揭剥圖十六中的四支簡格式相同,不過,一爲“右多少人貸糧數目給爲藏粻帥某人主”,一爲“右多少人貸糧數目給爲佃糧帥某人主”,是對簡92、94、95、96細目簡的小計。簡88和簡93稍有不同,簡88中一人乞貸種糧禾的數目與簡93中十六人乞貸數目相差無多,因此,簡88中的乞貸種糧禾實際上不僅是此人一人所得。大木牘記載的是從掾位劉欽向金曹白“出二年税米禾給 (貸)民爲三年種糧”事,并羅列人名爲簿。在這個簿書中,最重要的是羅列借貸人的人名及借貸數目。而簡92、94、95、96爲給貸民的人名和借貸數目,應是大木牘簿書的細目簡。簡文“給爲藏粻(佃糧)”中的“粻”,《説文解字》:“食米也。”《爾雅·釋言》“粻,糧也。”注云,“今江東通言粻。”那麽,簡1中的“藏粻”與簡3中的“藏糧”實爲同一意思。“給”,《説文解字》“給,相足也。從糸,合聲。”《玉篇》“供也,備也。”《漢書·高帝紀》“雖日不暇給,規摹弘遠矣”,顔師古注云,“給,足也。”結合大木牘中“出二年税米禾給 (貸)民爲三年種糧”,此處的“給”爲“給貸”之意。“帥何□主”“帥章仲主”“帥劉租主”的方式與下面竹簡記載的“魁*主”結構相類:
以上兩簡中的“魁”爲里魁;“主”應爲主管,負責之意。貸種糧簡“帥何□主”“帥章仲主”“帥劉租主”中的“主”也應該是負責、主管之意。那麽,“帥”爲哪一個機構的負責人或管理者呢?在走馬樓吴簡中還有相類的“貸禾簡”:
上簡同文符號之前的上部分由於簡被損壞,因此看不出出米的名目,但是出米的目的記録清晰,即“給貸常□丘民烝□等十八人斛五斗”,出貸給某丘民米。在常見的“取禾簡”“貸禾簡”中,均記録了取禾人、貸禾人的居住地“丘”:
竹簡肆揭剥圖十六、十七中貸種糧者可能與“取禾簡”“貸禾簡”中相同,也按鄉—丘來編制,貸種糧者居住地爲丘,編制單位也爲“丘”,由此推測其管理負責者爲“帥”。那麽,“丘”的管理者是否爲“帥”呢? [40](六)某丘帥
關於三國吴簡中“丘”的性質及其與鄉、里的關係,中日學者有過熱烈的討論,爭議頗多。[41]在上引“取禾簡”和“貸禾簡”中均出現了“居在某丘”,因此,無論對吴簡中“丘”的性質如何爭論,丘作爲實際居住點的事實是毋庸置疑的。[42]在許迪割米案件中:
同樣在涉及案件的狀辭中,五一廣場東漢簡中“(鄉-)亭部-丘”關係在長沙走馬樓吴簡中變成了“鄉-丘”關係。[44]這不僅體現了東漢末期孫吴一地“亭部”發生了變化,也是這一變化帶來的直接結果。[45]但是這兩支簡仍能確證丘爲居住地。丘作爲居住地,在很多私學簡中也可以得到確認:
以上七支關於私學“狀”的簡,詳細記載了私學年齡、身份、居住地,其居住地的記載是依據“縣—鄉—丘”的記録模式。而“丘”後的“帥”,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其管理者。于振波便列舉肆·3991和肆·4078,并將其認爲是“丘帥”。 [47]那麽私學簡中,“丘”後的“帥”是“丘”的管理者麽?在文意上,“居某縣某鄉某丘”是一個完整的表達,因此丘與後面的帥已經斷開。在理解“帥龔傳主”“帥鄭各主”“帥烝□主”中的“主”時,王素、宋少華先生指出據傳世文獻,在此約有二義,一指“舉主”,即舉薦之主;一指“本主”,即原主、原主人,更傾向於將“主”作“本主”解。[48]筆者認爲它們與上文所引貸食簡中“帥何□主”“帥章仲主”“帥劉租主”結構相同,此處“主”可理解爲主管、負責之意,那麽“帥”有可能便是“丘”的管理者。
在這4支簡中,均爲某丘後接“帥”。“某鄉某丘帥”有兩種可能的意思,一種爲“帥某”居住在某鄉某丘,另一種“帥”即爲“丘”的管理者。
(七)某丘故帥
在簡115、116中,故帥朱佃還在繳納米,因此此處的“故”不是故去、死去之意,而是之前、曾經之意。不過同在嘉禾元年十一月的入米簡中,26、21日繳納米時,省去了“故帥”二字,變成了“平攴丘朱佃”。
在入米簡中還可見“故帥(某)子弟限米”“故帥某限米”或“故帥某客限米”:
筆者推測簡113中的敷丘故帥番尾、平攴丘故帥朱佃爲敷丘、平攴丘曾經的帥。綜合以上吴簡中七類“帥”可見,“吏帥客”是吏客和帥客的合稱,“帥”不是統率之意而爲名詞;屯田帥爲屯田司馬和屯田民之間的鈕結,屯田民分散在各丘居住,由屯田帥統率,而屯田帥由屯田曹來任命管理;佃帥是在佃種過程中産生的一個首領,其“帥”的身份可能由“部曲田曹”來任命;賊帥可能與賊曹有關。而貸種糧簡中的“帥”、某丘帥、某丘故帥爲一類,爲丘的管理、負責者。
于振波例舉了以上兩簡中出現的“鄉帥”,認爲有可能是鄉嗇夫的另一種稱呼。[51]但是在簡129中“入西鄉帥子弟限米”,意爲西鄉繳納的“帥子弟限米”名目的米,“入西鄉帥”和“子弟限米”之間不應斷開。因此這兩支簡并不能成爲“鄉帥”的例證。
我們再回到文章開頭作者的疑慮上來,鄉吏魁帥、鄉典田吏及帥中的“帥”到底何指?
從殘留的内容推斷,以上3支簡爲公文書,簡130中的“鄉吏魁帥”與簡131中“吏魁帥”并稱,出現在正式的政府公文書上,這一點值得我們注意。“鄉吏”所指明確,即鄉級機構的吏員。“魁”,《續漢書·百官志》載“鄉置有秩、三老、遊徼。亭有亭長,以禁盜賊。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52] ,此處的“魁”即爲“里魁”。 [53]然而,在竹簡貳中,曾有一支簡,引起了人們對吴簡中“魁”的討論:
對於簡文中的“曼溲丘魁黄誼”,阿布幸信先生認爲,“丘魁”是“丘”中所置的“魁”,參與賦税繳納是其職責之一,也有負責管理民户的可能。[54]柿沼陽平先生也認爲“丘魁”連稱,“丘魁也參與繳納(布)”。[55]沈剛及侯旭東先生則對此持保留態度。[56]孫聞博先生認爲,“丘魁”并非一詞,“某丘魁”指的是居住於該丘的里魁。[57]在竹簡捌中,也出現了某丘魁的記録:
簡134、135均是關於厭下丘魁鄭升向州中倉吏繳納某物的記録,但此處的解釋有二,其一便是丘的管理者爲“魁”,其二爲“魁鄭升”居住在“厭下丘”。而簡136以“集凡**丘”開頭,前所未見,竹簡壹、貳、叁、肆、柒、捌同類簡中均爲“集凡**里”:
由此我們可以推測,此處的“橫溪丘”可能是“橫溪里”的誤寫。根據“里魁”的記載,筆者同意先賢學者關於“曼溲丘魁”爲居住在曼溲丘的里魁的論斷,認爲“厭下丘魁”爲居住在厭下丘的里魁。“鄉吏魁帥”中鄉吏即鄉一級的吏員,魁爲“里魁”,那麽帥爲哪一級的官員呢?聯繫到以上“某丘帥”“某丘故帥”,我們認爲此處的“帥”應爲丘帥。那麽,“丘”和“里”的關係如何?侯旭東[58] 、郭浩[59] 、沈剛[60]等對走馬樓吴簡中涉及的丘、里關係等有過熱烈的討論,但目前學術界并没有形成定論。而竹簡柒中有一支簡惹人注目:
在這支簡中,“當署丘里”即表明丘與里爲平行機構。如果從這支簡體現的“丘里”關係出發,“鄉吏魁帥”就變得十分容易理解了,即鄉吏對應鄉、魁對應里、帥對應丘。
這一類“某鄉大男(大女)某新户(故户)户品出錢”簡,與“入某鄉某米某丘男子繳納”的入米簡的格式不同,入米簡記録了男子(大女)居於某丘;他們與户人簡的格式也不同,户人簡中記載了户人所屬的“里”。而這類户品出錢簡中,既没有記載大男(大女)居住的地方,也没有户籍所在的里,但他們的居住地點仍可以推測。如簡138記載的是爲數不多的是大女出錢。大女李思還出現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
從以上三支簡可見,緒中丘與中鄉有著密切的聯繫,簡148中的中鄉大女李思即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緒中丘大女李思。在户品出錢的簡138中,只有中鄉大女李思的記載,没有“丘”“里”的信息,但聯繫其他簡文,可知中鄉大女李思的居住地在緒中丘。簡138背面特別規定自送牒還縣,不得持還鄉典田吏及帥。學術界對這類簡正面涉及的“户品”和“典田掾”問題有深入的探討,[61] 但對其背面的“鄉典田吏及帥”並沒有說明,“鄉典田吏”指代“鄉典田掾”[62] ,由於没有其他輔助材料,對此處的“帥”,基本没有涉及。但可以肯定的一點便是,“鄉典田吏及帥”應是兩種不同吏職。而聯繫前文所分析的鄉吏魁帥、某丘帥、某丘故帥,此處的帥應指丘帥。
簡139、140中鄉吏帥也應是兩種官職,鄉吏爲鄉級機構的吏員,而帥爲丘帥。
帥,《説文解字》云,“佩巾也。從巾、。帨,帥或從兑”。《廣韻》“將帥也。”《正韻》“主也,率也,統也,領也。”《左傳·宣公十二年》“命爲軍帥”,《正義》云“三軍將佐皆受君命,爲軍之主帥。” [63]東漢末期,史書中常見“豪帥”,如《三國志》卷六《魏書·董卓傳》載董卓嘗遊羌中,“盡與諸豪帥相結。後歸耕於野,而豪帥有來從之者,卓與俱還,殺耕牛與相宴樂。諸豪帥感其意,歸相斂,得雜畜千餘頭以贈卓。” [64]漢代文獻中還可見“魁帥”并説的情形,王子今先生搜集漢代文獻中有使用“魁帥”的情况有四種:一是,《釋名》卷七《釋兵》中有一種大而平的盾爲“吴魁”,手持者的身份爲“魁帥”;二是《後漢書》卷一下《光武帝紀下》記述建武十六年,平定地方反叛勢力的策略,將“群盜”的首領稱作“魁帥”;三是地方豪強危害社會亦阻礙國家行政的“奸邪”勢力的頭目也被稱爲“魁帥”;四是屢見於《後漢書》中的少數民族首領被稱作“魁帥”,見於《三國志》卷五五《吴書·黄蓋傳》、卷六〇《吴書·周魴傳》、卷六〇《吴書·鐘離牧傳》中“蠻夷反亂”首領、“賊”“寇亂”首領稱爲“魁帥”。 [65]社會稱謂是社會等級和社會身份公認的標號。其形成和演變,是當時社會生活情狀的反映,也往往可以看作社會結構的標誌和社會意識的體現。[66]王子今先生認爲,秦漢時期是社會等級關係和社會族群關係變化複雜的特殊的歷史階段。當時社會稱謂中,“魁”有首長、領袖的意義。亦多用於稱異族、下眾頭領而具有某種鄙薄的意味。“魁”字原義謂高大有力。相關稱謂“魁帥”“魁率”等,從特定層面和特定角度反映了秦漢社會歷史的風貌。 [67]《三國志·吴書》中另有“民帥”,《三國志》卷四九《吴書·太史慈傳》注引《江表傳》:“鄱陽民帥別立宗部,阻兵守界,不受子魚所遣長吏,言‘我以別立郡,須漢遣眞太守來,當迎之耳’。子魚不但不能諧廬陵、鄱陽,近自海昬有上繚壁,有五六千家相結聚作宗伍,惟輸租布於郡耳,發召一人遂不可得,子魚亦覩視之而已。”策拊掌大笑,乃有兼併之志矣。頃之,遂定豫章。”[68] “大帥”,《三國志》卷四六《吴書·孫策傳》:“(吴郡太守陳)瑀陰圖襲(孫)策,遣都尉萬演等密渡江,使持印傳三十餘紐與賊丹楊、宣城、涇、陵陽、始安、黟、歙諸險縣大帥祖郞、焦已及吴郡烏程嚴白虎等,使爲内應,伺策軍發,欲攻取諸郡。” [69]“宗帥”,《三國志》卷四六《吴書·孫策傳》注引《江表傳》云:“(華歆)遣吏將偕就海昏上繚,使諸宗帥共出三萬斛米以與偕。”《三國志》卷五一《吴書·孫輔傳》注引《江表傳》云“孫策既平定江東,逐袁胤。袁術深怨策,乃陰遣閑使齎印綬與丹楊宗帥陵陽祖郞等,使激動山越,大合眾,圖共攻策。”[70] 吴中強族不僅僅隱匿編户齊民,還和軍隊爭奪勞動人手。還有“渠帥”,《三國志》卷五五《吴書·甘寧傳》載:
甘寧“少有力氣,好遊俠,招合輕薄少年,爲之渠帥,群聚相隨”,但本傳中的“輕薄少年”和“群聚相隨”者,在裴松之注引的《吴書》中,就變成了“僮客”。吴書曰:寧將僮客八百人就劉表。唐長孺先生在《孫吴建國及漢末江南的宗部與山越》一文中開篇便指出,當漢末黄巾起義之後,長江南部有一種武裝組織,稱爲宗部、宗伍,也被稱爲宗賊,他們的領袖則稱爲宗帥。江西的宗部最盛,江蘇、浙江、安徽一帶的宗帥也不少。宗部組織目的是爲了保障私有財産不受侵犯,因此除了防止與鎮壓起義之外,也抗拒政府的無限的徵發,特別是徭役的徵發。 [72]從以上所舉《後漢書》《三國志·吴書》與“帥”有關的稱謂來看,所謂“豪帥”“魁帥”“民帥”“宗帥”,多指代不受政府控制的豪族勢力或少數民族的首領,反映了東漢以來地方豪強勢力的擴張與政府之間的扞格。長沙走馬樓吴簡中的七類“帥”,與《三國志·吴書》中的“民帥”“宗帥”“豪帥”等稱謂不同,它們被記録於官府的公文書或倉等機構的出入米簡中,顯然與地方政府和地方行政有密切關係。屯田帥爲屯田系統中聯繫屯田司馬和屯田民的鈕結;佃帥爲佃田系統中管理佃客的行政職官;賊帥可能與賊曹相關。某丘帥、某丘故帥表明帥與丘的管理密不可分,而“鄉吏魁帥”“鄉典田吏及帥”這樣的連稱,則表明“帥”與鄉吏、里魁同爲地方基層吏員,并不是自治或民間推選,而是政府任命的,與“鄉吏魁帥”“鄉典田吏及帥”對應的地方行政機構便是“鄉里丘”“鄉及丘”,而吴簡柒·1476中“當署丘里”即表明丘與里爲平行機構,這爲我們認識吴簡中“丘”的性質提供了一個側面,也爲認識孫吴時期基層行政組織及其職官提供了鮮活的一手材料。
(東北師範大學王彦輝教授對本文提出了寶貴的意見,謹致謝忱!)
注释:
[1]胡平生:《〈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第二卷〉釋文校證》,《出土文獻研究》第七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社,2005年,第122頁。
[2]陳爽:《走馬樓吴簡所見“吏帥客”試解》,《吴簡研究》(第二輯),武漢:崇文書局,2006年,第56-66頁。
[3]蔣福亞:《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中的“客”》,《中國經濟史研究》2006年第3期,第66-73頁。
[4]李均明、宋少華:《<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肆内容解析八則》,《出土文獻研究》第八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社,2007年,第187頁。
[5]沈剛:《試論吴簡中的“客”》,《吴簡研究》(第三輯),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141-152頁。
[6]蔣福亞:《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中的“客”》,《中國經濟史研究》2006年第3期,第66-73頁。
[7]蔣福亞:《走馬樓吴簡經濟文書研究》,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社,2011年,第201、6、7頁。
[8]蔣福亞:《走馬樓吴簡經濟文書研究》,第171、172頁。
[9]于振波:《走馬樓吴簡所見鄉級行政》,《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第116-117頁。
[10]整理小組注釋:“未”上原有墨筆點記。
[11]“壹·941/2”中“壹”爲竹簡壹,“941”爲簡號,“2”爲其所在的盆號,以下簡例相同。
[12]整理小組注釋:按吴簡格式,“乘”上應脱“公”字。
[13]整理小組注釋:本簡爲木簡,上有朱筆塗痕。“劉達受”三字爲花書。
[14]陳連慶先生曾全面地鉤稽梳理傳世文獻的有關資料,縷敍了孫吴屯田的據點、屯田的機構與特點、屯田的全盛與衰落及其歷史意義。參見陳連慶《孫吴的屯田制》,《社會科學輯刊》1982年第6期,第80-87頁。
[15]《三國志》卷五八《吴書·陸遜傳》,第1343頁。陳連慶先生考證了陸遜屯田的時間約在建安七、八年前後,詳見陳連慶《孫吴的屯田制》,第80頁。
[16]《三國志》卷五四《吴書九·吕蒙傳》,第1276頁。
[17]《三國志》卷五五《吴書·蔣欽傳》,第1287頁。
[18]陳連慶:《孫吴的屯田制》,第81-83頁。
[19]蔣福亞:《走馬樓吴簡經濟文書研究》,第169頁。
[20]蔣福亞先生認爲,“屯田司馬不只是可以簡稱爲司馬,他們還有別的稱謂,簡二8907稱黄升爲‘奇丘司馬黄升’,而簡三641又稱黄升爲‘小西鄉司馬’;簡一8159稱黄松爲‘中鄉司馬’,簡二688和699又稱黄松爲‘西鄉司馬’。其實,屯田司馬們最正規的稱謂應該像簡三5126那樣‘中鄉屯田司馬’。上述稱謂的出現,反映出小西鄉、西鄉和中鄉很可能是臨湘屯田司馬們辦公的場所,或者是其屯田的主要場所。”參見蔣福亞《走馬樓吴簡經濟文書研究》,第162頁。
[21]蔣福亞:《走馬樓吴簡經濟文書研究》,第172-173頁。
[22]整理小組注釋:“衣”上□左半殘缺,右半爲“昜”。
[23]整理小組注釋:,《玉篇·邑部》:“睢陽鄉名。”音hui,或説同“邪”。
[24]整理小組注釋:“其”上原有墨筆點記。
[25]整理小組注釋:“樂”下脱“丘”字。
[26]不過,部曲田曹也會涉及到屯田民的事務,簡柒·2565載“部曲田曹言屯田民限米前後有入一萬二千三百五十二斛□□嘉禾□年十一月十四日書佐吕承封”。
[27]于振波:《走馬樓吴簡中的“限米”與屯田》,《走馬樓吴簡初探》,臺北:文津出社,2004年,第40頁。
[28]整理小組注釋:“下”下脱“品”字。
[29]于振波:《走馬樓吴簡所見佃田制度考略》,《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2003年第6期,第23-28頁。于振波:《走馬樓吴簡中的限米與屯田》,《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4年第1期,第120-125頁。
[30]整理小組注釋:“嘉禾”上原有墨筆點記。
[31]整理小組注釋:“其”上原有墨筆點記。
[32]整理小組注釋:“其”上原有墨筆點記。
[33]整理小組注釋:“早”應爲“旱”之誤。
[34]肆·3885/16.22中的肆·3885表示竹簡的編號,16表示揭剥圖,22表示在揭剥圖中的標號。
[35]整理小組注釋:“十五”前或脱人名。
[36]整理小組注釋:“集”上原有墨筆點記。
[37]整理小組注釋:“集”上原有墨筆點記。
[38]整理小組注釋:“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39]整理小組注釋:“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40]對於“丘”的管理者,沈剛在2008年論文中認爲,吴簡中出現的“歲伍”“月伍”是新出現的丘的管理者,二者分工不同,“歲伍”主要管理丘中的民户,“月伍”則負責土地管理,并且有時還要負責代繳本丘居民的賦税。參見沈剛《走馬樓吴簡所見“歲伍”“月伍”新解》,《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2011年第5期,第81頁。馬智全推測歲伍應是丘一級組織的下屬吏員,參見馬智全《伍·伍長·歲伍·月伍》,《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第233-235頁。王彦輝先生注意到“月伍”××的前面一般標注爲×丘,“歲伍”的前面則標注爲××鄉,懷疑這是否暗示著“月伍”只具體負責一丘事務,“歲伍”則要負責多個丘的事務。參見王彦輝《聚落與交通視閾下的秦漢亭制變遷》,《歷史研究》2017年第1期,第38-53頁。
[41]王素先生在2006年的論文中將之概括爲十種觀點,即,“丘即里”“自治性質基礎組織”“丘陵地區村落”“居住地或居民點”“含有田地的居住地”“人爲設置的徵税組織”“人爲設置的行政組織”“耕作區域”“屯田組織、屯田編區”“其他”。在一一辨正了每種觀點後,他以自己上山下鄉的實際生活經驗,并輔以長沙東牌樓東漢簡,認爲“丘”稱之爲“丘陵地區村落”,稱之爲“居住地或居民點”,稱之爲“含有田地的居住地”,應該説都是正確的。參見王素《中日長沙吴簡研究述評》,李文儒主編:《故宮學刊》二〇〇六年總第三輯,北京:紫禁城出社,2007年,第540-544頁。
[42]竹簡壹、貳、肆、柒的“取禾”“貸禾”簡中,“居在某丘”明確表明丘爲居住地。參見戴衛紅《長沙走馬樓吴簡所見“取禾”、“貸禾”簡再探討》,樓勁、陳偉主編:《秦漢魏晉南北朝史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社,2018年。
[43]二簡的編連,參見徐暢《新刊長沙走馬樓吴簡與許迪割米案司法程式的復原》,《文物》2015年第12期,第72頁。
[44] 王彦輝:《聚落與交通視閾下的秦漢亭制變遷》,《歷史研究》2017年第1期,第38-53頁。
[45]詳見戴衛紅《魏晉南北朝時期亭制的變化》,《社會科學戰綫》2016年第2期,第89-102頁。
[46]整理小組注釋:簡左側下端尚見少量字迹。
[47]于振波:《走馬樓吴簡所見鄉級行政》,《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117頁。
[48]詳見王素、宋少華:《長沙走馬樓吴簡的新材料與舊問題——以邸閣、許迪案、私學身份爲中心》,《中華文史論叢》2009年第1期,第24頁。
[49]整理小組注釋:“中”爲朱筆跡。
[50]整理小組注釋:“中”爲朱筆跡。
[51]于振波:《走馬樓吴簡所見鄉級行政》,《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116頁。
[52]《續漢書》志第二八《百官五·亭里》,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3625頁。
[53]王子今先生認爲“里魁”雖然是最基層的管理者,地位并不高,但是在底層社會結構中往往顯示領導者的權威,于社會秩序的穩定,作用是重要的。參見王子今:《秦漢稱謂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社,2014年,第520頁。
[54]阿布幸信:《長沙走馬樓吴簡所見的“調”——以出納記錄的檢討爲中心》,《吴簡研究》第3輯,第243頁。
[55]柿沼陽平:《孫吴貨幣經濟的結構和特點》,《中國經濟史研究》2013年第1期,34頁。
[56]孫聞博:《走馬樓吴簡所見鄉官里吏》,《吴簡研究》第3輯,275-276頁。
[57]沈剛:《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所見鄉、丘、里關係臆解》,中國魏晉南北朝史學會、山西大學歷史文化學院編:《中國魏晉南北朝史學會第十届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太原:北嶽文藝出社,2012年,504、頁。侯旭東:《長沙走馬樓吴簡“嘉禾六年(廣成鄉)弦里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簿”集成研究:三世紀初江南鄉里管理一瞥》,129頁注。
[58]侯旭東:《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里”“丘”關係再研究》,《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23輯,2006年。
[59]郭浩:《從漢“里”談長沙走馬樓吴簡中的“里”和“丘”》,《史學月刊》2008年第6期,第97-100頁。
[60]沈剛:《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所見鄉、丘、里關係臆解》,504、506頁。沈剛:《走馬樓三國吴簡所見“取禾簡”解析》,《中國農史》2012年第2期,第137-142頁;又見沈剛《長沙走馬樓三國竹簡研究》,第五章《“取禾”簡解析》,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社,2013年,第61頁。
[61]張榮強:《吴簡中的“户品”問題》,《吴簡研究》,武漢:崇文書局,2004年,第190-202頁;于振波:《略論走馬樓吴簡中的“户品”》,《史學月刊》2006年第2期,第28-32頁;安部聰一郎:《典田掾、勸農掾的職掌與鄉——對長沙吴簡中所見“户品出錢”簡的分析》,日文版原刊伊藤敏雄、窪添慶文、關尾史郎編《湖南出土簡牘とその社會》,東京:汲古書院,2015年,第117—141頁;中文版原刊《簡帛研究二〇一五(秋冬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238-256頁;徐暢:《<續漢書·百官志>所記“制度掾”小考》,《史學史研究》2015年第4期,第119-122頁。
[62]沈剛認為,勸農掾、典田掾等之所以被稱為鄉吏,還有一點原因就是他們作為專稱則是“掾”,作為泛稱則被稱為“吏”。參見沈剛《试论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乡吏》,《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7輯,2010年,第389頁。
[63]《春秋左傳正義》卷第二三《宣公十二年》,《十三經注疏》清嘉慶刊本,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4080頁。
[64]《三國志》卷六《魏書·董卓傳》,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171頁。
[65]王子今:《秦漢稱謂研究》,第522-525頁。
[66]王子今:《秦漢稱謂研究》,第518頁。
[67]王子今:《秦漢稱謂研究》,第518頁。
[68]《三國志》卷四九《吴書·太史慈傳》,第1190頁。
[69]《三國志》卷四六《吴書·孫策傳》,第1107頁。
[70]《三國志》卷四六《吴書·孫策傳》,第1108頁;《三國志》卷五一《吴書·孫輔傳》,第1212頁。
[71]《三國志》卷五五《吴書·甘寧傳》,第1292頁。
[72]唐長孺:《孫吴建國及漢末江南的宗部與山越》,《魏晉南北朝史論叢》,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1、23頁。
原刊《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三十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11月。引用請以原文爲準。感謝戴衛紅女士授權發佈。
“三國吳簡研究”專輯組稿:戴衛紅 徐暢
編輯:劉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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