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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武平这男子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后果严重了
近日,武平一男子
就因为一时贪念
捡了他人银行卡并使用
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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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武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因拾得他人银行卡并支取卡内现金共计18000元,被告人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当日午饭后,被告人赖某欲再次取款时,发现银行卡已经被挂失了,便将两张银行卡及白纸丢到了路边。后被告人赖某将所取钱款中的14000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其余4000元存放在家中。
7月7日,武平县公安局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赖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赖某带领民警找回了两张银行卡及写有数字的白纸,退还了兰先生1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具体武平警方提醒
在生活中,广大市民朋友在捡到他人的银行卡或财物时,应及时上交到公安机关或相应银行部门,归还给失主,每一位公民都应该传递和发扬“拾金不昧”的社会正能量,不要因为一时贪念,使自己身陷囹圄;同时,我们也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切忌将银行卡和密码放在一起,如果不慎将银行卡丢失,一定要第一时间向银行挂失,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来源:武平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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