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汀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长汀县的甲某与乙某因感情破裂办理离婚。当时离婚协议商定婚生女丙某与母亲乙某生活,甲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甲某可探视丙某两次。现两人因女儿的抚养费和抚养权问题发生纠纷,2021年9月某日甲某到长汀县司法局某司法所,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长汀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征求双方同意后受理了调解申请并展开了调查,指派了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甲某、乙某进行了多次沟通。甲某指出,双方于2021年离婚后,其女儿丙某多次与其诉苦,称乙某经常打骂丙某。甲某多次打电话给乙某,但双方一通电话就会吵架,讲不到两句就无法继续沟通。现在丙某多次向甲某提出,要跟父亲一起生活,不愿与母亲乙某一起生活,甲某想要变更女儿丙某的抚养权。而乙某这一方却称,甲某是浙江省人,双方离婚后,甲某就回浙江生活了,很少回长汀,这两年甲某甲因为生意的原因,才回来长汀见了几次丙某,平时根本很少关心女儿的学习和生活,抚养费也经常不支付,都是乙某在照顾丙某。最近乙某是因为工作比较忙,对丙某疏忽了一些,但也不会打女儿,而丙某最近处于叛逆期,花钱大手大脚,训斥过她几次,她就离家出走,还找甲某告状。甲某每次电话一打来,就是一顿责骂,也不搞清楚是非。乙某表示,因为这几年工作比较忙,也确实没有时间对女儿丙某进行管教,如果甲某坚持要变更抚养权,也是可以的,但是这几年甲某支付的抚养费合计才1万元,远远不够孩子的生活开支。乙某要求甲某一次性支付10万元的这9年来未支付的抚养女儿丙某的费用,并且同意乙某的户口从浙江省迁回长汀县。
随后,调解员找到丙某,丙某现在已经十四周岁,有自己的想法和意愿,丙某明确表示,要跟父亲甲某一起生活,不愿与母亲乙某生活。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员指出,现在丙某已满八周岁,丙某既然提出要和父亲一起生活,那么父母也应该尊重孩子的意愿。同时,调解员核对甲某这几年支付抚养费用的转账凭证等,与甲某,乙某双方确认后,认定甲某这几年合计共支付了1万元的抚养费用。明确当事人乙某要求甲某支付抚养费的做法正当合法。对于一次性支付10万元抚养费的要求,乙某表示,从2012年离婚到现在,共9年时间,按照离婚协议,一个月1000元,一年就是12000元,九年共计108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万元抚养费,就还要支付10万元。而这几年都是乙某独自抚养女儿,常常借款供女儿读书,银行利息高,压力非常大。而甲某则认为,前几年不支付抚养费,是因为当时虽然说好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但双方都心里清楚,结婚的时候因为买房子还欠了很多钱,而甲某独自承担了这些欠款,所以才没支付抚养费的。在仔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说明后,结合本纠纷适用的前述法律规定,调解员给甲某普法解释,甲某作为丙某之父,要承担起法定义务,即使离婚也不免除该义务,不能以要还房屋的欠款为由拒绝承担抚养义务,乙某按离婚协议要求支付的抚养费用也合情合理。甲某听后表示,愿意支付之前未支付的抚养费,但现在手头上没那么多钱,希望能分两年两次支付,一次支付5万元。调解员趁热打铁,又找到乙某商量能不能同意甲某分两年支付要求,乙某表示,只要甲某能履行承诺,两年内付清,她是同意的。最终,双方在抚养费及抚养权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当事人乙某自愿放弃婚生女丙某的抚养权。二、当事人甲某同意补偿当事人乙某抚养丙某的各种费用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分两次付清,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一笔费用伍万元整(¥:5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费用伍万元整(¥:50000元)。三、当事人甲某同意协助当事人乙某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案件点评
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力的保障,但当婚姻出现裂缝无法修复时,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让子女在阳光下茁壮成长。本案中调解员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法律层层剖析,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提出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已满8周岁的,应尊重孩子的意愿。调解员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使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长汀司法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