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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论神聊‖房本要写夫妻两个人名字吗/了解不动产登记常识

李玄之 自然微论坛 2021-02-01

开聊了

2019年3月7日,《自然微论坛》在微信群举办第86场“微论神聊”活动,由《中国不动产》杂志主编李军晶主聊“不动产登记十问”。主持人:魏秀青。


主聊人:李军晶,湖南衡东人,传播学硕士,媒体从业人员,不动产研究爱好者。现任《中国不动产》杂志主编,主任记者,曾应邀担任全国不动产登记标识设计样式评委委员。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确立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





1
为什么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既是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还是建立并完善现代产权制度、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的重大改革举措,对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过去,我国不动产长期处于分散登记的状态,土地、房屋、林木、海域等大都是分别发证,造成不动产的割裂管理,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便民利民。12年前出台的《物权法》第10条明确,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从此,不动产迈入了漫长的统一登记之路。

△2015年3月1日,时任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为徐州市民颁发首本不动产权证书(也是全国首本国有建设用地上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


2
统一登记改革进程如何,有哪些重要节点?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由原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

▲2014年,国务院批准同意建立由原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14年11月24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56号令,《条例》正式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当天,江苏徐州、四川泸州和江西崇义等地颁发全国首批不动产权证书。其中,徐州颁发了首本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泸县颁发了首本宅基地及上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赣州崇义颁发了首本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始落地。

▲2015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均在国土资源厅(局)设立了不动产登记局(处),成立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全国300多个地市州盟、2800多个县市区旗也基本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行政机构和经办机构组建。

▲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公布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年印发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2017年6月,包括西藏在内的全国所有市县完成了“发新停旧”任务,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落地实施。同年8月,全国所有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实现了接入全覆盖,这也意味着不动产登记的“四统一”既定目标基本实现,完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阶段性战略目标。

▲2018年3月5日,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在全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窗口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标识。

▲随后,自然资源部成立,内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承担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2015年3月1日,时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为四川泸县农民颁发全国首本宅基地及其上农房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统一登记大事记略

●2007年10月1日 《物权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2013年3月10日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 

●2013年11月20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

  ●2014年1月21日 中央编办下发通知,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5月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通知,正式成立不动产登记局。

  ●2014年2月24日 国务院批准同意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14年7月11日 国土资源部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并于7月16日正式报请国务院审议。

  ●2014年7月30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8月15日  国务院法制办在门户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15日征求意见结束。

  ●2014年9~10月 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土资源部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完善,形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草案稿)》。

●2014年11月24日  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56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当天,江苏徐州、四川泸州和江西崇义等地颁发全国首批不动产权证书。 

●2015年2月27日,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 

●2015年4月20日,国土资源部公布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制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 

●2015年5月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 

●2015年7月13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 

●2015年8月3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号)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 

●2016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2016年5月3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附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共87页。 

●2016年7月27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016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017年8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2号)。 

●2017年9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 

●2018年3月5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在全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登记窗口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标识。 

●2018年3月16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公布各地推荐的“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创建单位名单。 

●2018年5月16日,《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发,自6月1日至8月31日,用3个月时间在全国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2018年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逐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大力推行不动产登记、税务、交易“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2019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分别压缩至10个和5个工作日内,明年底前努力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3
不动产登记是什么?

《条例》明确,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并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关于物权公示原则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公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不动产物权人享有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内容变更或者不动产物权消灭以什么方式确定。(2)不动产物权具有排他性,要求义务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因此必须让其知道权利人是谁,不应该妨碍谁。而且,权利人转让自己的不动产时,也要让买主知道他有无资格转让该不动产。这都要求以令公众信服的特定方式确定,以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物权公示的主要方法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


《物权法》原则上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其最基本的效力表现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此外,经立法机关研究,认为物权公示本来的含义或者真正目的,不是要求全社会的人都知道特定不动产的信息。物权公示虽然是针对不特定的人,但这个不特定的人不是全社会的人。登记资料只要能够满足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或者物权权利人以外的人中可能和这个物权发生联系的这部分人的要求,就达到了登记的目的和物权公示的目的。

△2015年3月1日,江西赣州崇义林农获颁全国首本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


4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构成有何特点?

根据《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现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同时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国家层面

2018年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内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在25个司局中排名第五。在中编办下发的部“三定规定”职责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列在第三条: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此外,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正局级直属事业单位。


地方层面

截至去2018年底,全国31个省份的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已全部明确。其中,共有26个省、自治区成立了自然资源厅,此外,天津、重庆、上海3个直辖市成立了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北京市成立了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南省则成立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目前各省份也基本上是在自然资源厅(局)内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处)指导监督各省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如,湖南、河北、安徽等地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广东则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各省级登记中心多为单设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但也有一些地方一套人马几块牌子,将登记中心与土地整治等部门整合在一起,如江苏(当然,目前机构改革还未全部完成,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仍有可能有变化)。


由于各市县机构改革还在动态进行中,目前其内设机构尚未完全明确,无法全面概括,以当地机构改革实际情况为准。参照原有情况,各地不动产登记行政机构的设置或将有以下几种模式: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将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登记等职责整合,由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统一行使不动产登记指导和监督职责。全国多数城市或将采取的应是这种模式。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设独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行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职责。如广东省江门市不动产登记局,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下设的独立法人单位。
3其他情况。如,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内设的自然资源调查登记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局),就是把资源调查、登记和不动产登记职能放在一起了。


而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设置也比较“五花八门”。具体特点如下:

1一般而言,全国各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基本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与内设登记局多为科股级不同的是,登记中心一般高配为副处(副科)级。单位性质大多为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有少数为公益二类或公益三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全国许多城市或将采取的是“交易登记分离”模式,即房屋交易职能仍由房屋管理部门承担。但随着登记工作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这一模式的不便民利民,开始将交易职能划转与登记职能一起,如湖南有8个市和60余个县市区实现了交易登记整合,近期江苏东海等地也重新进行了交易登记的“二次整合”。据有关专家不完全统计,全国有700多个市县实现了交易登记一体化。这是大势所趋,也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少跑腿。
3少数地区登记中心有特例。如,江苏常州、广东珠海等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市政府下辖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参公),广东广州的登记中心与登记局则同为正处级,而广东其他地市的登记中心则多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这种情况会不会有所改变,尚有待进一步观察。


5
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哪些权利类型?

就国家层面而言,我国调整不动产权利的现行法主要由三个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组成。

1基本法: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等。2行政法规: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渔业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条例》等。3部门规章: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屋登记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等。

 

按照《条例》,下列不动产权利可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018年12月29日修改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了“土地经营权”,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学者认为,还有一些不动产权利也将或应该纳入登记。如国家土地、自然资源所有权,未来极有必要和可能通过基本法的形式明确其登记问题。还有其他不动产物权,如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又如其他准物权(亦称特许物权、准用益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皆属此类,这些物权均具有登记能力。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居住权作为新拓展的物权,以及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租赁权等不动产债权等都具备登记能力,都应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中。

 

关于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一般规定中,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而不动产其他登记还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这个有点类似你去医院挂什么号,内科还是外科,儿科还是肛肠科。这里面既有区别,又有交叉。


6
怎样理解不动产单元、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证明?

《条例》明确,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细则》对此作出详细解释: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由此可见,那些打着学区幌子却不能独立使用的所谓“过道间”“楼道房”等,都不能作为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如果把不动产单元号比作身份证,那么不动产登记簿就有点像户口本,前者只能一对一,后者则可以一对多。


按照《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细则》则明确,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细则》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有人会问:我的还是老房产证和土地证,要换成不动产权证吗?目前,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是采取“自愿申请,不变不换”的原则,申请不申请在你自己决定,只要不发生变化,就可以不换证,也不影响你的现有权利。

证书丢了咋办呢?

证书遗失补办,以前要花钱登报,现在无须花钱,只要免费在登记机构网站挂出15个工作日,就可以补办了,无需花钱。

 

另外,很多人以为不动产权证书这个“红本本”是最能证明自己产权的依据,实际上这是一个误解。我国不动产权利是“登簿生效”原则。也就是说,除非确实能证明登记簿有错误,否则登记机构的登记簿才是最有“权威”即最有证明力的物权依据。


未来,电子证书证明将可能逐渐普及,权利人甚至可以随时随地刷脸打印不动产权证书证明。

△图为广西南宁权利人吴先生拿到了首份不动产权电子证书。


7
不动产登记程序有哪些?

《条例》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按照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这也就是说登簿生效原则在此适用。  

根据《条例》,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视情况办理。值得注意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查验。根据《条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8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相关收费标准如下:


1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

证书工本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3

收费优惠减免

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4

不动产登记计费单位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5

登记费缴纳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6

做好政策衔接

 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上述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原分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工本费标准,以及各地制定的其他有关土地、房屋登记资料查询、复制、证明的收费标准一律废止。

7

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

 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由上可见,不动产登记收费是不多的,如果有超出以上范围的相关收费,比如交易费、资料费、评估费、非自愿的测量费等,完全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9不动产登记与纳税有哪些关系?

先税后证

税在前,登记在后。就城乡居民购买或交易房屋税收而言,涉及到契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以契税为例,税务部门要求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


一窗受理

交易、税务和登记实行一窗受理,收一套材料,不用再多次来回跑。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要求,2018年底前,各省(区、市)实施“一窗受理”的市县占比要超过80%。


其它情况

持有“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可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以北京二手房(住宅)交易税率为例:

(一)二手房(住宅)买卖

1、增值税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宅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5.6%;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时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5.6%。

2、个人所得税

(1)满5年家庭唯一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将购买不满5年或者满5年非家庭唯一住宅对外销售的,按售价减去买价及合理费用后的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20%;

3、契税

(1)非家庭唯一住宅,全额缴纳,税率3%;

(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住宅,且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税率为1.5%;

(3)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宅,且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税率为1%。


(二)直系亲属赠与二手房(住宅)

按赠与份额的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税率3%,同时双方各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


10婚姻关系与不动产登记有哪些关注点?

夫妻共有的房产是写一个人名字还是两个人名字好呀?



这个问题很敏感,也很重要,请看下面内容吧。



01  越来越多的地方办理一般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核婚姻证明


依据:《物权法》《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审核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过去的不动产登记中,夫妻共有的房产,经常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未登记的一方即为“隐名共有人”,登记机构审核婚姻关系的目的在于探求登记背后的隐名共有人。而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房屋登记办法》等,登记机构只需要承担询问共有人的职责,而不需要审核婚姻关系。


因此,这里被询问的申请人的回答很重要。一是回答“没有共有人”。只要登记材料中没有明显的不一致,登记机构就无须让其再出具婚姻证明,而可直接登记。如果其回答是虚假的,那么因此造成登记错误的过错和赔偿责任不在登记机构,而在于申请人。夫妻中因此受到利益损失的一方只能起诉申请人赔偿损失。二是回答“有共有人”。那么,就应该把“隐名共有人”显名化,即将夫妻中另一方没有登记为共有权利人的先登簿(即加名)再处理不动产。

  

02  例外情况: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及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以及涉及税收减免需审核婚姻关系等情形除外。

 

03  问题来了,怎样保护“隐名共有人”的不动产权益?

答案只有一个:加名字!使隐名共有人显名化。在此过程中,如果不动产还没有被处置,就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更正登记、转移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申请。如果不动产已经被处分了,那么就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了。


04  不动产有贷款能不能办理加名、减名以及份额变更登记?

不动产有贷款,已经办理他项权证的房屋不能单独办理变更登记。如需办理有关登记应该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协助办理相关登记。


申  明

本文有关图文和专家观点主要引自《中国不动产》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和照片,难以一一注明,特此一并感谢各位专家和作者。少量资料和照片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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