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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搞种植和养殖项目,必须了解新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五大变化

自然风 自然微论坛 2022-03-31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对设施农用地政策进行了调整,目前四川、甘肃、河北等地已陆续出台配套的具体政策。与此前相比,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主要有五大变化:

 

1

简化了设施农业用地分类

原来设施农业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三类。此次根据国家新的政策要求,各地普遍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辅助(配套)设施用地两类,并分别列举了包括的具体情形。需要关注的是,新的国家政策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为防止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如四川、河北等地强调: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2

细化了用地规模和标准

关于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这个没有太多限制。主要是辅助(配套)设施用地的规模和标准,各地基本还是沿用了过去的做法,即定比例、定上限。如河北规定: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1000亩以内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亩;超过1000亩的,配建辅助设施用地按生产种植面积每1000亩增加5亩的比例控制,但最多不超过15亩。

 

3

看护房用地有所扩大

看护房是2018年“大棚房”问题整治的重点之一,原来规定是单层、小于15平方米。新的国家政策提出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甘肃规定的比较细: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超大型大棚或温室仅用来满足生产需要的耳房面积可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对在“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耳房可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照此标准执行。看护房用地(含多栋大棚或温室集中配建的看护房)计入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看护房面积应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嘉峪关、酒泉、张掖、武威、金昌、甘南、临夏)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看护房仅满足看护需要,不得作为常住居所,不得用于非农用途。河北规定:看护房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但四川仍然规定: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4

明确可以适当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原来只允许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的国家政策提出: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如河北具体规定:规模化生猪和奶牛养殖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5%,但最多不超过30亩;其他畜禽养殖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20亩;水产养殖设施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四川具体规定: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甘肃规定比较笼统,只提出养殖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超过养殖设施用地面积的15%。

 

5

下放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新的国家政策不再要求签订用地协议后报市县国土、农业部门双备案等,调整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的资料各地都有具体规定,主要包括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项目用地边界、辅助设施、破坏耕作层、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地块拐点电子坐标,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填写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或法人、自然人身份证明等。


需要提醒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是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是个难题,这个会非常难办,不是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不想办,很可能无地可补,所以尽量不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是从政策要求看,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低效闲置土地。如甘肃还规定:对使用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后复垦为耕地的,经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可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但对占用未利用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的,是否需要参照占用耕地办理备案,目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各地已出台的政策文件,对此都缺少明确规定,实际中应参照占用耕地履行备案手续。


相关文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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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更新了!(附新文件全文和解读)

重要文件︱河北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川‖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

设施农用地管理,甘肃细则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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