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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由住建部2010年12月24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城乡用地分类

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2大类分别是建设用地H与非建设用地E。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8大类分别是: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在绘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现状时,通常会依据用地分类对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加以不同的颜色,用以区分地块之间的布局。以下是城市建设用地的详细分类:

01


居住用地



城市居民的居住区用地按功能可分为住宅用地、为本区居民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称公建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把上述三项用地连成一体的道路用地等四项用地,总称居住用地。


城市居住用地按照所具有的住宅质量、用地标准、各项关联设施的设置水平和完善程度,以及所处的环境条件等,分成不同标准类型用地,在我国,居住用地被分为四类:


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


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高层住宅为主。


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


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


影城市总体布局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居住用地的选择,它也是影响人们居住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必须慎重对待,通常要考虑下列要求:


1、良好的自然条件。居住用地要避免容易发生洪水、地震、滑坡等灾害性地质地段。选择适于各项建筑工程所需要的地形和地质条件的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高产农田。


2、注意与工业区、商业区等的相对关系。居住区的位置需按照工业区的性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确定相对的距离与部位。在保证安全、卫生与效率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接近工业等就业区,以减少居民上下班的时间。


3、用地数量与形态的适用性。用地面积大小需符合规划用地所需。用地形态宜集中而完整,以利于集中紧凑地布置,节约市政工程管线和公共交通的费用。当用地分散时,应选择适宜的用地规模和位置作为居住区,各个区块用地同城市各就业区在空间上和就业岗位的分布有相对平衡的关系。


4、依托现有城区尽量利用城市原有设施,以节约新区开发的投资和缩短建设周期。此外,用地选择应注意保护文物和古迹,尤其在历史文化名城,用地的规模及其规划布置,要符合名城保护与改造的原则与要求。


5、留有发展余地用地选择在规模和空间上要为规划期内或之后的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发展余地的考虑不仅在居住用地自身,还要兼顾相邻的工业或其他城市用地发展的需要,不至因彼方的扩展,而影响到自身的发展和布局的合理性。


0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土地利用分类中,属于一级地类,包括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


0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用地是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 服务部、生产资料 供应站 、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腾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具有以下特征:


1、出让使用年限最短。目前在我国,商服用地大部分属于出让土地。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商服用地出让用地最高年限为40年。


2、受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限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3、土地利用价值高。商服用地多处于繁华地段,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可以引起地价的上涨,有时上涨的幅度可以达到几倍甚至几十倍、几百倍。


4、区域选择性强。与居住用地不大一样,商服用地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不是任何一块土地都可以作为商服用地的。除交通便利外,特别注意营业环境和收益状况。


5、比较适宜收益还原法评估。


6、可逆性差。农用地要变为商服用地比较容易,但要商服用地转为农用地则极为困难,因为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恢复土壤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复垦的成本相当高。


04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工业用地的增加可以使城市发展,壮大并富有生气,但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工业用地的形状和规模工业用地要求的形状与规模,不仅因生产类别不同而不同,且与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采用的运输方式、工艺流程和建筑层数有关。


工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主要因素。大规模的工业建设带动原有城市的发展,使得许多传统城镇进入现代城市的行列。工业发展也带动了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如市政公用设施、各种交通运输设施、配套 工业以及各项服务等都获得相应发展,以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的工业发展和兴盛还包括它自身在内许多城市第三产业的基本支撑,城市工业的衰落会同时带来第三产业的衰落。城市工业用地的扩展也直接影响着第一产业用地,并与整体城市产业结构变迁密切相关。工业的布置方式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城市的空间布局。工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并产生客货运量,它对城市的主要交通的流向、流量起决定影响。任何新工业的布置和原有工业的调整,都会带来城市交通运输的变动。许多工业在生产中散发大量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引起城市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破坏和环境质量的恶化。工业给城市以生命力,使城市发展、壮大,并富有生气,但同时也给城市带来各种问题。城市规划的任务在于全面分析工业对城市的影响,使城市中的工业布局,既满足工业发展的要求,又有利于城市本身健康地发展。


05


物流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在城市规划中,仓储用地是城市用地组成部分之一,它与城市其他功能部分,如工业、对外交通、城市道路、生活居住等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是保障城市良性运转的物质条件之一。


由于其储藏的物资种类多,数量大,出人频繁,对城市交通与环境有很大影响,由于它在城市中的布置牵涉面广,影响因素复杂,在进行城市用地布局时必须注意。仓储用地的布置应该根据仓库的使用需求,城市的发展战略和规模,城市用地的总体空间布局布局结合考虑,在规划时要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06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是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是为修建、养护道路及其沿线设施而依照国家规定所征用的土地。道路用地的征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土地法规,依据道路横断面设计的要求,在保证其修建、养护所必须用地的前提下,尽量节省每一寸土地。


城市道路用地范围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城市道路红线是指划分城市道路用地和城市建筑用地、生产用地及其他备用地的分界控制线。红线宽度为包括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在内的规划道路的总宽度,因此也称为规划路幅。城市道路的红线规划考虑道路的功能与性质、横断面形式及其各组成部分的合理宽度以及今后发展的需要,其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07


公用设施用地



根据GB 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将公用设施用地定义为“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08


绿地与广场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是指城市(镇)中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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