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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汇编(电子版)

自然风 自然微论坛 2022-12-06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01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02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2021年版)

03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04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乡镇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05

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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