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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来源: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文山州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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