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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宣化: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将5家企业及个人列入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人员名单”,暂停其在自然资源领域业务活动,并在金融信贷、税务处置、用水、用电等领域实施联合惩戒。目前宣化区已催缴历年未缴纳罚款134.08万元。


为有效打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宣化区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提出将八种情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一是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被立案查处两次的,为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提供采挖机械、运输车辆被查扣两次及以上的,或被移交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
二是为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提供采挖机械、运输车辆,被行政执法部门查扣两次及以上的;
三是违法占地被立案查处两次的,或被移交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
四是未依法取得项目用地手续、规划许可,擅自实施开发建设或改变土地用途的;
五是不履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处罚决定,逾期60日不缴纳罚款的;
六是已办理项目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且实际占有、使用,但3个月以内拒不办理项目用地手续,且继续占有和使用的(有不可抗拒原因的除外);
七是因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故意寻衅滋事,引发群体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是其他不履行自然资源领域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行为。

宣化区规定,对列入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人员名单”的,由相关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在项目审批、行政许可、不动产交易、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延期或停止办理自然资源相关业务,停止其申请的信贷业务,不予办理供电、供电手续。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在社会上公开披露和曝光。


文件原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
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宣区政函〔2022〕1号 

 

为有效打击我区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我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区实际,现将宣化区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失信人员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规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为遵循,以失信惩戒机制措施为手段,加快推进我区自然资源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营造诚实守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自然资源社会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在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培养社会信用主体的诚信意识,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并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整体管理、有序推进。将自然资源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应用到全区自然资源领域日常管理当中,结合我区自然资源特点,紧紧围绕社会信用体系促进自然资源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以打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为突破口,明确阶段性的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3月底,基本完成我区自然资源领域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构建,初步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完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长效机制,创造良好的自然资源市场秩序,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依法依规办事。
四、主要内容
(一)主体性约束和惩戒
将严重违反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人员名单”。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行政许可、不动产交易、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在自然资源领域内延期或停止办理相关业务,成员单位联合对其予以实施相应惩戒。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为2年,自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宣化区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人员名单”:
1.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被立案查处两次的,为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提供采挖机械、运输车辆被查扣两次及以上的,或被移交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
2.为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提供采挖机械、运输车辆,被行政执法部门查扣两次及以上的;
3.违法占地被立案查处两次的,或被移交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
4.未依法取得项目用地手续、规划许可,擅自实施开发建设或改变土地用途的;
5.不履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处罚决定,逾期60日不缴纳罚款的;
6.已办理项目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且实际占有、使用,但3个月以内拒不办理项目用地手续,且继续占有和使用的(有不可抗拒原因的除外);
7.因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故意寻衅滋事,引发群体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8.其他不履行自然资源领域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行为。
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由履行自然资源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经宣化区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再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决定,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和公众平台予以公开。
(二)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惩戒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媒体新闻和自媒体等形式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同时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
(三)失信行为的认定和不予列入的情形
失信行为的认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企业和当事人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列入名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提出抗议的权利,并在决定书中列入理由、列入依据、联合惩戒提示、提前移出条件和程序等事项,载明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异议,对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并将结果告知企业和当事人。
企业和当事人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终止违法行为,并及时缴纳罚款,且作出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四)依法移出失信人员名单的情形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的相关部门应当向宣化区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移出申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移出失信人员名单,并撤回在政府网站和公众平台公开的相关信息。
1.当事人积极消除违法违规状态后满6个月,并作出相关书面承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决定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3.列入决定被依法提前撤销的情形。
五、部门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宣化分局:负责依法依规建立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人员名单”体系,并对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负责;每季度将“失信人员名单”进行系统内通知和系统外传递。
区法院:负责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执行的案件依法依规进行审理和执行,指导和帮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失信人员名单”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区税务局:负责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移交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收取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金融办:负责沟通宣化区域内各个银行,对列入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人员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其申请的信贷业务。
供电公司、供电服务中心:对列入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人员名单”的单位,不予办理供电手续,限制其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对已经供电的,要按相关程序停止供应。
供水公司:对列入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人员名单”的单位,不予办理供水手续,限制其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已经供水的,要按相关程序停止供应。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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