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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收回下放乡镇的部分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权,有的确实不该放!

赵新 自然微论坛
2024-11-10

| 作者:赵  新


下放行政执法权,基层有“迫切需要”而且“能够有效承接”是前提,“定期组织评估”是保障。江门此番“收权”,就是在第一批职权事项下放已近两年之后,经过全面评估后作出的决定,收回的也都是镇街无力有效承接或者没有迫切需要的职权。这样的“收权”不仅不是走回头路,反而可以让前进的脚步迈得更稳。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政府发布公告,对全市第一批下放由镇街实施的838项行政执法职权事项进行动态调整,收回了286项,其中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有46项,包括对破坏地质遗迹、骗取测绘资质证书等行为的查处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批等。


在各地简政放权改革如火如荼的背景下,江门的“收权”乍一看颇为特立独行,让不少人联想到“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困境。那么,此次“收权”是因为“乱”了吗?
非也。仔细梳理后不难发现,江门收回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部分职权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镇街缺乏专业技术力量;二是执法对象少、使用频率低,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更高效。以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职权为例,像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等方面,由于镇街缺乏具备专业知识、执法敏感度高的人才,对相关信息难以自主核实、准确判断,容易影响执法效果;而像对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违规操作行为的行政处罚,很多镇街连地质遗迹保护区都没有,根本无处行使职权,收回实属必然。
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治理必须以法治为准绳。然而,长久以来,镇街由于“有责无权”,常常陷入对违法行为“看得见却管不了”的窘境。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赋予镇街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可谓势在必行。不过,行政执法权下放不仅要“放得下”,更要“接得住”“管得好”,坚决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乱”。正因如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从法律规定可见,下放行政执法权,基层有“迫切需要”而且“能够有效承接”是前提,“定期组织评估”是保障。江门此番“收权”,就是在第一批职权事项下放已近两年之后,经过全面评估后作出的决定,收回的也都是镇街无力有效承接或者没有迫切需要的职权。这样的“收权”符合法律规定和基层实际,不仅不是走回头路,反而是让前进的脚步迈得更稳。
江门的“收权”值得肯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对部分下放职权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基层的管理需求、承接能力、人才素质等了解得还不够深入等问题。同时,这也给其他地方进一步有序“放权”、逐步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提供了一些启示。
江门收回部分涉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职权



下放行政执法权,上级政府谋定后动,才能“放得准”。“放权”不是一纸决定的事,放得太少基层不能“解渴”,放得太多基层又容易有心无力。经过广泛深入的调研,搞清楚基层治理经常需要面对的矛盾纠纷,瞄准基层治理的“痛点”放权,比如,基层迫切需要解决的违法违规用地用矿问题等,才能够精准打通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当然,各地自然、经济条件不同,“放权”需求各有高低,可进一步探索“能放能收”的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从“端菜式”放权向“点菜式”放权转变。
下放行政执法权,基层执法力量过硬,才能“接得住”。有了一定的行政执法权,镇街对违法行为“看得见也管得了”,可以就地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基层治理效能。但毋庸讳言,我国在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方面仍然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行政执法队伍人员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人员知识储备和执法要求不匹配、专业水平不足;缺乏经费、设备等。因此,上级政府在“放权”的同时,还需加强编制、资金、技术等资源的下沉力度,加强培训、指导和考核,使基层行政执法队伍的能力与其所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相适应。
一句话,需求、能力与职权相匹配,才能让简政放权真正成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加速器”。

(来源:i自然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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