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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墙上20个字,被市场监管局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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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随身携带贵重物品,

如有遗失本酒店概不负责!

罚!

四川南充一家酒店在房间显眼位置张贴这句标语,日前被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立即撤除“免责标语”,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16日,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位于嘉陵区嘉兴路18号1幢4-7层的南充纳帕酒店的每一个房间里都张贴着“请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如有遗失本酒店概不负责!”的标语,让人看着不舒服,缺乏安全感。当天上午,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酒店85个房间内均张贴有“请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如有遗失本酒店概不负责”的标语。执法人员初步认为,酒店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当日对该酒店立案调查。


经调查,酒店在2016年试营业时,在一家广告公司制作了85张“请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如有遗失,本酒店概不负责”的标语,因时间过去几年了,具体是哪家广告公司、花费了多少广告费用,当事人无法记起。标语制作回来后,在酒店的85个房间内各张贴了一张。


嘉陵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在酒店的85个房间内张贴“请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如有遗失,本酒店概不负责”的标语,免除了当事人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及相关规定。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嘉陵区市场家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来源: 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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