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案件询问笔录的制作技巧及询问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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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将案件中获取的证据关联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可以决定下一步案件调查取证方向,同时也是保障当事人请求回避权、陈述申辩权的重要形式。古语有云:“善攻者,先攻其心,后攻其城。攻心者,智也;攻城者,力也。以智服人,恒久;以力压人,暂短。”
询问笔录的制作,是执法办案人员与当事人间一场斗智斗勇的“纸上谈兵”。询问笔录制作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案件质量好坏,还体现执法办案人员的素质高低,甚至还是衡量办案机构业务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笔者结合多年执法工作实践,浅谈一下询问笔录的制作技巧以及询问过程中的“窍门”,供执法办案人员参考。
01
在文书格式上,既要同文共轨,也要不拘一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了规范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印发了《格式范本》及《使用指南》。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执法办案人员可将《格式范本》作为基本格式,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适当修改。
比如笔者所在地的法制部门,要求行政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必须有询问人和记录人,故笔者将询问笔录中的两个询问人中其中一人设置为记录人,并在页脚处做相应修改。
另,笔者认为《格式范本》里的询问笔录属于预定格式的文书,文书中有大量的下划线,执法人员手工填写,并无不妥。但是对于采取移动办公直接使用电脑制作询问笔录并直接打印的情形,笔者建议删除文书中的所有下划线,这也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相关要求。
由于预定格式已经预设了关于请求回避权、陈述申辩权的问答内容,在询问过程中进行询问,实际上已经保障了当事人的上述权利。那么对于非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比如对于证人、受侵害人制作询问调查,是否也需要告知上述权利?虽然《使用指南》里提及“被询问人不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不需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鉴于实务中长期以来都是保障所有被询问人员享有上述权利,为确保关键证据不会因为回避权利而失去证据效力,建议对证人、受侵害人等其他非当事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也应告知上述权利为妥。
02
在制作准备上,既要未雨绸缪,也要长算远略
执法办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关系到整个询问工作的成败。
一是要全面了解案情。如果现场指挥员在现场检查刚开始不久就让执法办案人员抓紧时间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实际上执法办案人员对于整体案情及目前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尚未完全知情,只能是两眼一抹黑,摸着石头过河,询问效果可想而知。又比如有些基层执法单位分巡查组和办案组,巡查组负责现场检查,办案组负责后期的询问笔录和结案程序,巡查组没有向办案组全面介绍案情,那么办案组做询问笔录只能闭门造车,很容易出现疏漏。全面了解案情,不但包括对本案案情的全面了解,而且包括对当事人的背景资料的全面了解,还包括对该行业的各种明暗规则的全面了解,这样才不至于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才能掌握主动权。
二是要营造震慑氛围。询问氛围是影响当事人心理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检查现场做询问笔录的话,当事人对场景熟悉,容易产生优越感,气焰嚣张。将当事人带回行政机关的询问室做笔录的话,由于询问室全程录音录像,执法人员再适当地普法,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的规定,会对当事人产生很大的震慑力。
三是要做好音像记录。2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抽样取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明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笔者认为,对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做询问笔录,属于一种调查取证方式,应当依法依规尽可能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经得起各种考验。
四是要熟悉法律法规。对于案情可能涉及到的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在进行询问之前一定要反复熟悉,做到知己知彼,这样在对方发难的时候,执法办案人员才能不怯场,并依法怼回去,趁机宣传法律法规,做好普法工作,以德服人,以法服人。笔者也遇到不少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自恃法律水平才高八斗,丝毫不将执法办案人员放在眼里,回答问题就像参加法庭辩论一样,侃侃而谈,句句攻击。殊不知,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临阵磨枪的律师,哪能敌得过在执法一线浸淫十数年的执法办案人员。对于此类律师,建议执法办案人员不要急着依法怼回去,要先平心静气,忍住不怼,让对方多说,寻找漏洞,固定证据,再慢慢回应。
五是要拟定询问提纲。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执法办案人员在询问之前必须先拟定询问提纲,这样在询问过程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有条不紊,确保不会遗漏要点。每个人的记忆力都是有限的,询问过程中执法办案人员可能遇到各种不确定的情况,会被各种不确定因素打乱自己的思维,导致询问要点出现疏漏。在基层分局,可能会因为业务量大,人手不足等客观条件影响,导致大多数执法人员都没有养成拟定询问提纲这一习惯,直接就是打开电脑就做笔录,边做边思考,这就更容易产生疏漏。
笔者总结了5W2H工作法,将询问笔录的询问提纲进行提纲挈领地简化。
所谓5W,即:
Who:何人----谁实施某行为?
When:何时----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和完成?
Where:何处----在哪里进行?
What:何事----做了什么或准备做什么?
Why:为什么----怀有怎样的主观和目的?
所谓2H,即:
How:如何----如何做和过程如何?
How much:----多少?经营额或者非法所得多少?”
在5W2H的基础上,执法办案人员再根据具体案情增加询问要点,比如有无缴纳税款(涉及违法所得的计算)、有无因该行为被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涉及一事不再罚)、三年内有无因为类似行为被查处(涉及从重情节或者移送标准)等。另外,由于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明效力很高,甚至优于一般书证,所以执法人员一定要仔细查看现场检查笔录可能存在的疏漏,然后在询问笔录中予以查遗补漏。比如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现场员工只是通过电话取得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配合检查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虽然事后补交了《授权委托书》,但是对于现场电话授权的这件事情,还是建议在询问笔录中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确认。如果说其他证据是一颗颗珠子,那么询问笔录就是把这些珠子穿起来形成证据链的线。执法办案人员可以拟定询问提纲,在询问过程中适时展示现场检查取得的书证、物证等,并将出示的过程记录下来,然后再让当事人围绕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说明,这样就可以将相关证据紧密结合起来。
03
在记录过程中,既要耳听心受,也要临机制胜
在询问笔录记录过程中,执法办案人员务必要谨记“多听少说”的原则。执法办案人员要让当事人充分辩解,听取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这样才能在其辩解过程中寻找漏洞。有些时候,执法办案人员很怕当事人是个“话痨”,怕他说的太多烦人!而笔者正好相反,不但不怕他多说,反而就怕他不说。当事人愿意辩解,就说明他认为自己没违法,心里就不设防,就会像竹筒倒豆子一般倒出各种信息。其实,就要给他充分的辩解机会,一方面体现了行政机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另一方面,这也是一个发现线索、掌握心态、了解其社会关系等各种信息的好机会。通过耐心倾听其辩解里反映出来的种种信息,执法办案人员就能对信息进行综合归纳,从而确定或者调整询问的思路、方式,也为下一步与其在定性量罚阶段的交锋做好充分准备。
04
在询问策略上,既要深谋远虑,也要多谋善断
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繁多,执法办案人员遇到的案件类型也是多种多样。有些案件在立案审批的时候基本已经可以对案件的性质予以确定,例如无照经营案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等类型案件。但是有些类型的案件,即使在现场获取了一些证据材料,但仍无法即时判定案件能否定性,还需要靠当事人进一步交代情况或者进一步取证才能取得突破,例如商业贿赂案件、商业秘密案件等类型案件。不同类型案件所形成的案情迥异性,决定了询问的切入点和切入时机必然有所不同。
另外,涉案当事人受其自身文化水平、性格等因素影响,在询问时的思想状况、对待的态度也不尽相同。这种心理上的个体差异性,也决定了同样的询问方式对于不同人的作用因人而异。所以执法办案人员就需要根据不同类型案件、具体案情以及被询问人的当时状况,来综合判断后再决定采用一种或者多种适合的询问策略,从而取得最佳效果。
来源: 监管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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