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视法》伤害了谁?
文 | 华仔
「歧视」一词虽然从政治目的出发能唤起民众的共鸣,但却不能用于探究它是否存在。
——托马斯·索维尔
反歧视法
1961年,约翰·F.肯尼迪总统在其签署的行政命令中首次提出“平权法案”,意指雇主应该积极而非消极地保证一视同仁地对待应聘者和员工,“不受种族、信仰、肤色和国籍的影响”。
1964年美国民权法案等反歧视法的目的也是要避免在就业、公共膳宿服务和其他情境中出现区别性对待。
在1964年较早时,伊利诺伊州的州立公正就业(雇用)实施委员会裁定摩托罗拉公司要求一名黑人应聘者同其他应聘者一起参加测验的行为是对该应聘者的歧视。
对于这样的奇葩判决,给出的理由竟然是:通常黑人所接受的教育数量和质量都不及白人,所以不太可能取得好成绩,所以这样对「文化贫瘠与弱势的群体」来说是不公平的。
随后联邦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在对该法案的解释中对歧视给出了更广泛的定义,所使用的标准是歧视行为会给少数群体的成功前景带来“差别影响”。
换句话说,劳动力构成无法反映当地的人口结构特点会被视为歧视存在的证据,而要证明歧视不存在,雇主就要承担举证责任。
反歧视法的后果
短期,最明显和直接的后果就是原来歧视少数族裔的雇主现在有动力去停止歧视行为,以避免反歧视法案生效后的诉讼成本。
随着时间推移,如果公司的劳动力结构没有反映当地的人口构成,私人和政府机构就可以以存在歧视为名指控雇主,而实际上该雇主并没有歧视行为。于是那些位于少数族裔集中地的企业的风险就会增大。
在一段时间后,当公司考虑拓展新的业务时,选址的问题就会浮出水面,甚至那些在其他地区拥有分支机构的公司也会将其业务搬离少数族裔集中地,以便降低法律风险。
最后,只有一个工厂或办事处的公司也会寻找机会搬离此地。
最终导致的结果是,随着企业和工厂的逃离,少数族裔的工作机将会变得更少,失业率增加。
解决之道——自由市场
在自由市场中,企业会有成本—收益的考量,也就是利润的激励。老板的歧视行为将会为此付出代价,甚至会淘汰出局。
一个少数族裔的优秀员工,能为企业带来高收益,A企业不雇佣,就会被其他同行雇佣,那么A企业就会在竞争中处于下风。
即使那些完全不需要或需要少量技能的职位,出于成本考虑,少数族裔也会被雇佣。
美国职业篮球队的老板不愿意雇佣黑人球员,那无异于自掘死路。
最能证明自由市场力量的例子就是白人统治下实施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
南非可以说是实施种族压迫政策的代表性国家,但即使是在该国,竞争性行业的白人雇主还是会违反政府命令,雇用更多的黑人工人或给予他们更高的职务。
房屋建筑业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要在约翰内斯堡(南非)修建一套住房有两个选择:要么花费数月等待一个合法、成本高昂的白人建筑工队;要么找一个白人做名义上的负责人来应对官方问询,再偷偷找一个黑人工队开工。大部分顾客都会选择更快捷、更廉价的服务。
对于有些企业招聘中出现族裔和性别的要求,也是出于成本考虑。因为不同的种族群体或性别有着不同的技能和经验。
例如,在美国大肆兴建摩天大楼的时代,在这些高楼建筑的钢筋基架上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人多为莫霍克印第安人,因为莫霍克人擅长在危险情况下心无旁骛地工作。
而企业在招聘的时候,如不做任何要求,即浪费了企业招聘所花费的时间也浪费了竞聘者的时间。
歧视的重灾区——政府
纵观全世界,就业歧视的重灾区往往就集中在各国的政府部门或政府管制下的公共事业单位。
原因很简单,影响歧视的关键因素在于是否存在竞争以及决策者花的是自己的钱还是别人的钱。
政府部门或政府管制下的公共事业单位的决策们不需要为他们的行为买单,因为这一切的买单者是纳税人,他们首要考虑的是如何取悦上司以及他们的政治前途。
毋庸置疑,种族隔离时期的南非,种族歧视氛围浓厚,在工业、农业和政府部门中,大部分职员都是白人。
在民权法案执行之前,电话行业在政府的管控下垄断经营。当时,很少有黑人能被电话公司雇用,哪怕是做接线员这样的常规工作。1930年,美国全国超过23万个女性电话接线员中只有331个是黑人。即使到了1950年,所有美国电话公司的女性职员中,黑人所占比重也不过只有百分之一左右。
结语
让我们回到文章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反歧视法》伤害了谁?
很明显,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增加了运营成本,长期来看,少数族裔的工作机会也会减少,失业率升高。《反歧视法》不仅降低经济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会造成更大的不公。
所以,《反歧视法》造就的是一个双输的局面,在该法案下,没有赢家。
END
参考书目: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现实应用篇》
往期回顾:
欢迎扫码关注
请把我「设置星标」,以便第一时间收到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