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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一口气通过8部法规,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深圳梦 2021-10-08

6月29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八部重要法规,以高质量立法成果向建党100周年献礼,为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提供法治保障。


会上,深圳市新一届市政府秘书长和21名政府组成部门“一把手”获任命。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为新获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并主持宪法宣誓仪式。


深圳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黄敏,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6月29日通过的法规包括《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等。


会议任命高圣元为深圳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郭子平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陈秋明为深圳市教育局局长;王有明为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主任;余锡权为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刘国周为深圳市公安局局长;熊瑛为深圳市民政局局长;蒋溪林为深圳市司法局局长;代金涛为深圳市财政局局长;赵忠良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幼鹏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李水生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张学凡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局长;于宝明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胡嘉东为深圳市水务局局长;张非梦为深圳市商务局局长;曾相莱为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吴红艳为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张悦华为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马鸿雁为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胡卫东为深圳市审计局局长;李忠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本次任命的22人中,继续留任原职的有21人,新获任命人员一人,为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主任王有明。


常委会会议对市政府关于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情况、深圳市2020年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深圳市公共住房情况、深圳市深港合作情况等的四项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绝大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深圳商报 记者 陈小慧)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APP“霸王条款”有法管 大数据“杀熟”将被重罚

当你下载安装软件时,如果不同意授权协议就不能使用,深圳将立法对此类APP霸王条款说“不”!6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下称《条例》)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拟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上述现象,《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

率先提出“数据权益”

大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已经上升到基础战略资源地位。数据在赋能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个人隐私泄漏、数据安全问题的担忧,亟需通过立法对数据确权、数据保护等予以规范。

据了解,《条例》内容涵盖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其中,数据确权问题一直颇受争议。虽然目前公众对数据权属问题的认识还不统一,难以通过地方性法规创设“数据权”这一新的权利类型,但是“个人数据具有人格权属性”已经取得普遍共识,过往的一些司法判例也认可了“企业对其投入大量智力劳动成果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具有财产性权益”。

基于这一认识,《条例》率先在立法中提出“数据权益”,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

确立处理个人数据“最小必要”原则

如何平衡发展数字经济与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开发利用与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是此次立法最大的难点。对此,《条例》多项制度设计强化了个人数据的保护。例如,明确处理个人数据的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合理、方式合法正当、最小必要、知情同意、准确完整和确保安全。

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最小必要”原则的具体内涵,《条例》进一步明确,即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并列举了五种符合“最小必要”原则的具体情形。

《条例》还规定,处理个人数据具有告知义务,应当在处理前向自然人告知数据处理者的基本信息。同时,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在其同意的范围内处理其个人数据,不得通过误导、欺骗、胁迫等违背自然人真实意愿的方式获取同意。

APP不得“任性”拒绝向用户提供服务

当在手机上下载安装APP时,一般需要先阅读《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并选择“同意”和“已阅读全部条款”,才能使用该APP及其服务;如果选择“不同意”,将无法使用。

“一些APP通过‘一揽子协议’将收集个人数据与其功能或服务进行捆绑,用户不同意其收集个人数据,就无法使用该APP。为了使用该APP,用户往往被迫接受‘一揽子协议’,这严重损害了用户作为个人数据主体的决定权。”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对此,《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但是,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5000万元

同样的送餐时间、送餐地点,平台会员所需的配送费却比非会员还要高;同样叫车,起始点和距离一样,不同用户价格却显示不一样……这种被大数据“算计”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在交通、餐饮行业时有发生。

据了解,“大数据杀熟”就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在行为数据和消费者身份信息分析基础上,通过人工智能、个性化展示和消费能力预测,对最终末端市场进行价格差异化对待,在经济学语境下,又被形象地称为价格歧视。

对此,《条例》创新性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或者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法者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自然人有权拒绝个性化推荐

“前不久刚和朋友聊天说要买粉底液,转眼就有APP推荐各种品牌的粉底液和彩妆了。”市民黄女士告诉记者,身边不少朋友都有过类似经历,有时自己在网上搜索一款商品,很快会在一些APP上收到相关广告推送,仿佛被“偷听”和“围观”了。

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的应用,为人们提供了更加精准、个性化的商品和服务,同时也带来了“信息茧房”、个人隐私泄漏等负面影响。

对此,《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可以进行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但是应当明示用户画像的主要规则和用途;自然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数据处理者应当为其提供拒绝的途径。

《条例》还首次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人脸识别”数据不可滥用

“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在改变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易引起个人数据的泄漏或被滥用。

为了在拓展生物识别技术应用的同时,避免生物识别数据滥用,《条例》对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作出了较处理其他数据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处理生物识别数据时,除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为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所替代的情形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

碳排放强度超标将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


我国首个生态环境保护全链条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今年9月1日实施。《条例》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环境建设整体布局,授权深圳市政府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


授权政府制定环境保护“深圳标准”


《条例》是深圳市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也是1994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升级版”,结合“双区”建设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并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近年来,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圳市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取得显著成效。为巩固“天蓝地绿水清”的成果,《条例》授权市政府相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和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环保强制性地方标准。


编制碳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专设一章,对应对气候变化的一般性工作、碳达峰和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等进行了规定。


一方面,要求市政府编制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推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建立本市碳排放管控机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在本市碳排放达峰后,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应当制定碳中和计划和实施方案。


另一方面,要求市政府建立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设定固定总量的排放额度,约束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的年度碳排放。建立碳普惠机制,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排行为进行量化,引导全社会绿色低碳生产生活。


重点排污单位须公布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披露事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生态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条例》增设政府、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等主体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二是规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等信息;三是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公开本单位的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四是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信息监测、收集、分析、应用,为产业发展、企业经营等提供生态环境保护咨询服务。(记者 李舒瑜)


立法保障深圳“有爱无碍”
公共住房和商品房都须配置无障碍住房

公共住房和商品房都须配置无障碍住房,公共交通要有无障碍预约服务……《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天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今年8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首部无障碍城市立法,保障深圳“有爱无碍”,更加温暖。

老人孕妇儿童等纳入保障范围

深圳是最早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城市之一。2009年,我市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了《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此次立法,从“无障碍环境”到“无障碍城市”,将无障碍融入整个城市发展的各方面,立法的保障范围从残疾人扩大到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及其他有需要者,多角度、多层次地体现人文关怀。

无障碍城市建设规划是先导,标准是基石。《条例》明确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具有深圳特色的无障碍地方标准。在制定无障碍城市建设的规划、标准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有需要者的意见。

主要干道人行天桥须配建无障碍电梯

《条例》为打造更便捷的无障碍居住、出行和信息交流环境提供了保障。

在无障碍居住方面,公共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无障碍住房,并优先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需求。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社区基层组织提出经费补助申请。

在无障碍出行方面,要求交通枢纽、地铁站点、城市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须配建无障碍电梯。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为有需要者无障碍出行提供预约服务等。同时明确残疾人可以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交通工具。

在信息无障碍方面,要求电视台应当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每天至少安排一次手语新闻播报。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政务信息应制作成盲文版或者有声版,提供给公共图书馆,供有需要的人阅读。鼓励开发针对特殊群体融入社会的无障碍应用程序。

创设无障碍城市建设公益诉讼制度

《条例》拓宽了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规定未按照无障碍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或者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无障碍城市建设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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