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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忱:法官故意制造冤案纠错难如登天原因初探

亦忱看世界 亦忱看世界 2023-08-30

法官故意制造冤案纠错难如登天原因初探

——亦忱法治思考札记(删节版提纲)

图为作者亦忱摄于杭州西湖的肖像

前言


相信所有在中国从事法律实务的人,都不难发现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因违法违纪乃至涉嫌严重刑事犯罪被追责的法官,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黄松有,以及最近被中纪委立案查处的沈德咏,到省市区高级法院及各级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不计其数的法官,前赴后继末路狂奔。对这种令人惊异的知法犯法的法官违法犯罪现象,是不是有相关的学术机构或司法部门在展开系统化研究?限于资讯有限,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亦忱不得而知。请看参考资料:《天平蒙尘》(点击进入)。


但是,亦忱认为“从法官故意制造冤案纠错难如登天原因”的角度切入,也许能对法官违法犯罪屡禁不止的现象,作出某种令人信服的解释。


因此,从2022年4月16日至5月15日,亦忱利用整整一个月时间,闭门不出,日以继夜,将一本原署名为群众,实为某个学术团体或学者编撰的《■■■冤案的解读与检举》,由315页增补到用A4纸打印厚达400页。并在5月23日将这本署上实名的非虚构著作,用邮政特快专递寄给了北京两个重要国家机关,同时也寄给了江西南昌两个省级党政机关。


此文,是这本非虚构著作的结语删节修改版。原文3900余字,现删节修改成3000余字的网络读物。发表在“亦忱看世界”微信公众号上,以求教于中国法学界的各路专家与学者和律师。


对所有愿意提出观点或批评意见的专家学者律师或读者,亦忱本着虚心求教的态度,会选一部分具有独到见解的观点或尖锐的批评意见,择时给予答复,并在征得提出观点或批评意见者同意的基础上,不加删改刊布在这个微信公众号上。


凡愿意给亦忱提出独到观点或批评意见的所有人,均可在本帖后面留言,或发邮件至亦忱的电子邮箱:chengp001@126.com

(亦忱于2022年7月8日)


法律人众所周知,在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环境中,无论法官的职位多高,在从事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时,既没有能力改变法律,也没有条件改变案件事实,却有能力随心所欲故意错误描述或歪曲编造案件事实,有权力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凭借其错误制作靠国家权力支持执行的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肆无忌惮公然制造冤案改变无辜者的命运,把无罪的人投进监狱服刑,甚至把遵纪守法的公民送上刑场处死后投进焚尸炉。


亦忱作为一名曾在中共景德镇市委政法委员会科级职位上工作过十年,又在景德镇市中级法院副处级职位上工作过十一年的资深法律工作者,以20多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经历,特别是最近两年的切身体会,从探讨法官故意制造冤案后为何纠错难如登天的原因入手,在理论上初步形成了以下四个基本观点。有待日后收集大量参考资料和案例,再展开这个课题的系统性研究。


一、如果一份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被审案法官随心所欲故意错误描述或歪曲编造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一旦经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认定错误描述或歪曲编造的案件事实成立,并据此制作被告有罪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经法院院长签字认可盖上法院的公章发布后得到有效执行,从而铸成冤案,犹如把一块小石头投入水中一样轻而易举。


所有冤案的共同点,均是基于拥有审判权的法官在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中,用随心所欲的文字故意错误描述或歪曲编造案件事实,并无视有证据支持能够确证被告无罪的法律事实,并根据这种故意描述或歪曲编造的错误案件事实,再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最终经法院无人担责的审委会加以确认,由院长签发判决书或裁定书从而将冤案铸成。


从根本意义上说,所有的冤案都是建立在法官用随心所欲的文字,故意错误描述或歪曲编造并不真实存在的案件事实基础之上。如果没有法官故意用随心所欲的文字编造或歪曲虚构错误的案件事实,仅凭法官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无论法官的职位再高,想故意制造冤案也是不可能得逞的图谋。


因此,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确立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审判基本原则,决定了法官故意错误描述或歪曲编造案件事实,能不能获得法院无人担责的审判委员会确认,是一起冤案能不能铸成的基础条件。在现代中国司法实践中,那些被纠错的冤案,蒙冤者的罪名最终被撤销,均是基于被法官错误描述或编造的案件事实,在客观事实或有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证明了冤案真相的基础上才被纠错。冤案受害者也才有可能迎来被平反昭雪的那一天到来。


二,在铸成冤案的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中,凡是由法官用随心所欲文字故意错误描述或歪曲编造的案件事实,哪怕与案卷中记录的客观事实或案卷中有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存在一眼就能看清的显而易见冲突,一旦冤案受害者被法院投入监狱执行刑罚,则不论怎样有理有据向原审法院申诉,在判决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前,仅靠早就存在于案卷中可以证明无罪的证据支持,那怕冤案受害者能明明白白将案件真相和客观事实阐述得清清楚楚,几乎无一例外会被原审法院及受理申诉的法官无视,只能屈从于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中被一、二审法官故意错误描述或歪曲编造的案件事实,并据此错误适用法律作出的判罚。虽然冤案受害者能在监狱中依法展开有理有据有扎实证据支持无罪申诉的自我救济努力,但最终结局会大概率归于失败。


为什么法官制造冤案易如下水,在原审法院乃至在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纠正冤案难如登天?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原审法院一旦错误认定了审案法官随心所欲错误描述或歪曲编造的冤案事实,并据此错误地适用法律把冤案铸成,在原审法院自行纠错的机制存在严重缺失。


从故意制造冤案的法官行为方式层面看问题,当原审法院受理了冤案受害者从监狱中发出的申诉请求,那些被安排审案的法官,只要是没有同理心、同情心和正义感,又失去了判断罪与非罪及判断是非的能力,或是受案外因素左右,其在接手蒙冤者申诉的审判业务时,根本无法分辨冷酷的罪犯实施的恶行,与热心肠的正义人士为声张正义无所畏惧公开发表揭黑揭恶的言论,在刑事犯罪定义上有本质不同的区别。


深度阅读:《一起重大冤案实录》(点击进入)。


三、冤案一旦被法官故意错误描述或歪曲编造案件事实,并据此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把冤案铸成,冤案受害者会在监狱中明白这种残酷无情的现象难以改变:除非有某种奇迹发生,无论冤案受害者在监狱中怎样申诉喊冤叫屈,希望能碰上手持法槌的天使无异于做白日梦。


无情的事实表明,在司法领域存在逆向淘汰机制的作用下,冤案受害者向原法院申诉的进程中,遇到受理申诉的法官,大都是毫不在意案件真相,既没有同理心,也没有同情心,是基本沦丧了公平正义的法官。这些原审法院受理冤案受害者申诉的法官,为了维护自己同事制造冤案的错误,不仅失去了分辨罪与非罪与分辨是非的能力和担当,而且,肆无忌惮践踏法律也没有任何羞耻感。


从历史的角度和理论意义上说,所有被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错误描述或歪曲编造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制造的冤案,在中国现行司法制度实践中,伴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迟早都会被纠错,冤案的受害者至少在理论上都有被平反昭雪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故意错误描述或歪曲编造案件事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制造冤案的法官乃至法院院长被严厉追责,甚至被绑上中国法治历史的耻辱柱,人格扫地遗臭千年。否则,中国司法领域早就实行的对故意制造冤案的法官终身追责制度也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与废纸一张没有什么区别。


四、虽然有人曾经说过,一个人不可能在所有的时间欺骗所有的人,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可能永远缺席,但残酷无情的冤案制造历史现象告诉我们,这样的论断与很多冤案受害者至死都不能以无罪之身盖棺论定的悲惨命运相对照,不过是大多数冤案受害者自我安慰的说词。


我们可以回顾20多年来中国司法实践中一些经典冤案被纠错的过程,不难证明冤案被纠错迄今依然是概率很低的个案。仅拿杀人案中的冤案来说,除了被法官错误认定被冤案受害者杀死的人复活的湖北佘祥林冤案,在佘祥林入狱十一年死人复活后被及时纠错,那些因真凶出现被证明的杀人冤案,只有上世纪90年代发生在云南昆明的杜培武冤案,由于法官故意错误认定杜培武杀人使用的手枪,被杀人真凶再次用于作案而落网,杜培武才在一审获判死刑终审改判死缓入狱27个月后,其冤案才得以平反昭雪。参见:《冤案回顾:云南杜培武案》(点击进入)。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河北聂树斌被冤杀案,广为人知的事实是,其冤案被平反昭雪并不是基于杀人真凶王书金供述被聂树斌杀死的人是死于其所为的事实,而是在河南媒体于2005年3月报道在王书金杀人案的受害者中有聂树斌冤案中的死者,才在时过11年半之后的2016年12月初,聂树斌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异地指定山东法院复查,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基于原审法官错误描述的千疮百孔冤案事实被否定,宣告撤销原审判决公开宣判无罪,聂树斌冤案才获得平反昭雪。参见:《冤案回顾:河北聂树斌案》(点击进入)。


因此,我们不难发现一个非常残酷无情的历史现象:所有的冤案受害者,一旦被法官故意错误描述或编造案件事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用一份错误的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投进监狱乃至送上刑场,其悲惨的蒙冤受屈命运最终被改变获得平反昭雪,显而易见是概率很低的个案。


结论


毋庸讳言,在中国现代司法实践中,那些故意错误描述或歪曲编造案件事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制造冤案的法官们,特别是那些故意制造冤案的各级法院的院长们,没有几个在冤案纠正后被严厉追责,从而导致对制造冤案的法官终身追责制度形同虚设,法官为故意制造冤案支付的成本极低,才是法官故意制造冤案易如下水由原审法院纠正冤案难如登天的现象广泛存在的根本原因。

(初稿于2021年9月13日/修订删节于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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