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产业〔202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市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提高市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效率,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有关意见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宗旨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我市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大科技创新和重要产业转型升级,统筹整合各方资金资源,助推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存量市级政府投资基金、重点国有企业和国家级开发区出资以及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支持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争取国家部委资金及国家级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第四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向全市重大战略类、重点行业类和科创培育类项目。重大战略类项目,指具备重大基础性、战略性、带动性作用的项目。重点行业类项目,指我市发展前景好、成长能力强的项目,以及重要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和“专精特新”项目。科创培育类项目,指处于“最初一公里”,具备核心技术的初创期孵化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遵循市场经济、产业发展规律进行投资决策,确保基金的战略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有机统一。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建立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以及两江新区管委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根据项目需要,可增设相关单位为联席会议临时成员。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基金投资运作,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审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不参与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基金的统筹规划和运营监督。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职责,按照金融资本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负责统筹财政预算安排及监管企业的出资工作;审核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牵头制定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激励约束实施细则等,牵头组织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统筹监管国企出资,并对出资份额履行监管职责。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负责制定重点行业发展投资方向指引,可向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参投专项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动态建立重大战略类项目库,支持重点行业类、科创培育类项目库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指导。市金融监管局履行基金业务备案管理职责。两江新区管委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项目储备、推荐以及基金投资项目的落地服务。
第九条 市财政局出资设立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基金投资计划,建立规范的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负责组建跟投基金;向专项子基金派驻代表,监督其投资及运作,组织其年度绩效评价;负责建立重点行业类、科创培育类项目储备库,为参投基金提供项目对接服务。基金管理公司可选择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委托其履行部分投资管理职能。
第三章 设立及投资运作
第十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永久存续,主要采取直接投资,设立特定项目基金、专项子基金、跟投基金和科创培育基金的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重大战略类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或与区县、开发区(园区)等联合设立特定项目基金的模式投资。重大战略类项目的出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30%。单个直投项目或特定项目基金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累计在项目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原则上项目落地区县、开发区(园区)应共同参与投资。
特别重大的项目或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科创培育类项目主要采取科创培育基金的模式投资,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科创培育基金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实施办法并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行业类项目主要采取设立专项子基金、跟投基金的模式投资。专项子基金原则上投向我市项目和聚焦我市主要产业的市场化基金,鼓励区县、开发区(园区)共同参与设立专项子基金。跟投基金投向我市项目,投资单个项目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同一轮社会资本投资额的30%。
第十四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出资的专项子基金,其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资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三)原则上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若出资人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原则上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五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出资的专项子基金,募集、设立和运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注册在重庆市,设立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最长不超过12年。
(二)除基金管理公司、专项子基金管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普通合伙人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三)专项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完成时总股权的30%,对单个项目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子基金规模的20%。
第十六条 已设立的基金申请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增资的,除需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开始投资运作,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基金有权机构应同意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初始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协商确定。
第四章 决策及退出
第十七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分类分级决策机制,确保基金的政策目标实现和流程简便高效。基金对外投资的决策流程为:
(一)直接投资和投资特定项目基金。原则上需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由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尽职调查、专家评审等具体投资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二)投资专项子基金和跟投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组织立项、遴选、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等具体投资工作。直接投向具体项目的专项子基金,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实施,跟投基金和投向市场化基金的专项子基金,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九条 符合协议(章程)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直接投向具体项目的专项子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其余投资方式的退出由基金管理公司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原则上应按照协议(章程)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协议(章程)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退出。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应当与专项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签订协议(章程)后,未在6个月内完成基金设立登记的。
(二)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基金账户后,未开展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未按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协议(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五章 费用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从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中提取,根据基金实缴规模分档递减计提,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已实缴金额的1%/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履行相关投资管理职能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参考行业惯例确定并支付委托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参照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团队跟投、超额收益奖励等激励约束机制。对基金投资退出后的增值部分,采取年度考核方式,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基金管理公司,可用于奖励团队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同时,建立回补机制,当基金发生亏损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将收到的业绩奖励作为亏损的回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行业类、科创培育类项目的参投基金清算完毕后,允许使用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部分收益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团队进行适当让利、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参投基金原则上应当委托重庆市内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托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参投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参投基金的监管,规范其募集、设立、投资、投后管理及退出工作。当参投基金管理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重大违约情况时,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协议(章程)约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及参投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抵押融资、委托贷款、对外借贷(以投资为目的1年期以内借款除外)、二级市场股票(战略配售、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保险计划、企业债券(以投资为目的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除外)、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进行风险低且流动性强的现金管理除外)。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担保等业务。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参投基金的管理人每季度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季度运行报告,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建立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尽职免责机制。对基金管理公司、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已履行规定程序做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但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的,对决策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不予追究责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的分类考核绩效评价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重点评价战略效益,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应接受市审计局或市财政局有关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存量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或已签订协议(章程)的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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