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惊心,处处是“雷”——谈谈刑案当事人回答庭审讯问时有哪些风险?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手机号微信:13716737286)
——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01
前言
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尤其是一审阶段),公诉人(二审是检察员)、法官对当事人的讯问是法庭调查阶段必不可少的环节。公诉人讯问当事人的目的在于指证所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法官讯问的目的往往在于查清案件事实以及所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
一般来说,公诉人的讯问往往站在指控者、“原告”的立场上,问的问题往往是对当事人不利的;而法官的角色却有所不同,法官的讯问往往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问的问题是想查清楚案件的基本事实,为定罪量刑做准备,不论对当事人是否有利。
02
正文
在刑事案件庭审开头(一审阶段),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之后,主审法官通常会讯问当事人:“张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异议?”,这句话看是简单,实则博大精深。具体而言,可以分解为以下两大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法官问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异议?这就要求当事人对《起诉书》的内容了如指掌、烂熟于胸,不能有任何遗漏。《起诉书》的内容往往有当事人的身份、涉案事实(有些涉案事实分若干块、主从犯、是否成立自首、涉案财产处理等)、所附证据种类等。
换言之,《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有很多,没有经过依法指导的当事人很难有回答到位的。绝大部分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了解不够,认识不到位,回答时自然丢三落四、错漏百出。有些当事人忘了《起诉书》的内容,草率地回答说没有异议,后续又做出自相矛盾的辩解;有些当事人只对一个罪名的事实有异议,对其他罪名有异议的事实却忘了说了或者对一个罪名里面有异议的某一起事实忘了说了;有些当事人对成立主犯身份有异议的事实忘了提了;有些当事人本来对涉及诈骗罪成立的关键事实有异议却在回答时只提到对非关键事实有异议......这种错漏百出、主次不分、自相矛盾的回答在庭审中比比皆是,就像厨房大杂烩“一锅乱炖”。
另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如果当事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自然正中公诉人下怀。在部分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后,公诉人也会随机应变,接下来的讯问往往会提到“张某某,你以前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笔录是否属实?”,这一个问题也是博大精深,“杀机四伏”。绝大部分当事人都说“属实”,偶尔遇到回答“忘记了”“不属实”的当事人,公诉人继续穷追不舍:“以前做的笔录是不是你的签字?侦查人员有没有对你刑讯逼供?”,当事人回答:“是我的签字,没有刑讯逼供”。Game over !公诉人一连串讯问操作的目的在于确定以前笔录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而确定指控事实的成立。
关于第二个问题,法官其实在问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没有异议?有些当事人回答说:“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不构成诈骗罪”。其实,他不明白,《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在法律上就是铁板钉钉构成诈骗罪的事实。面对这样的回答,法官心里早就无视了。
还有些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这些有异议的事实往往不构成犯罪或构成另外一个轻罪。但当事人回答法官时却说,我对指控事实有异议,对罪名没有异议。这也是对指控事实、涉案事实法律性质认识不到位的后果。
03
结语
上面提到的是刑事案件法庭讯问中的宏观问题,具体讯问问题就更多、更繁杂了。刑事辩护不能打无准备之仗,那些没有准备或者没有经过专业律师依法“培训”的当事人,虽然很多人自我感觉良好,但说实话,在专业性很强的刑事法庭上往往错漏百出而不自知,换句话说,自己都不知道是怎么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