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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书】请求对H某移送某中院管辖的法律意见书

肖文彬、周淑敏 诈骗犯罪与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
2024-08-23

请求贵院将H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SQ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意见书


M县人民法院 并 本案承办人:

我们受H某近亲属及其本人委托,并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H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担任其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为维护H某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条规定:“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对于前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庭审理前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等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及外围调查,详细核实相关案情,并征求H某本人的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移交SQ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1)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 新类型案件;(3) 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4)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中表示:(1)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重大”包括社会关注度较高、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如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污染、重大灾害等案件。“复杂”“疑难”一般是指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等错综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分歧较大的案件。(2)新类型案件。随着社会、科技、文化的迅速发展,产生的一些新类型案件。如涉及电子货币、游戏装备、“微博”侵权、转基因、克隆纠纷,下级法院认为很难把握标准、尺度,有必要由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理由如下:

一、本案涉案金额过亿,覆盖面广,是CCTV-12《社会与法》频道详细报道过的大案、要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重大。

2019年10月24日,CCTV-12《社会与法》频道以起底“网络神医”为标题详细报道了本案,该节目的主要内容为:“跨省行动,数百警力,展开集中收网。网络营销,神秘老板自称守法经营。罪与非罪,证据说话。”次日,央视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该节目视频(详见http://tv.cctv.com/2019/10/25/VIDEu8DwGItZitYQwDIkL1191025.shtml)。加之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达1.2亿元人民币,涉及范围广,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众多。因此,该消息一出,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其社会影响力远远超过了SQ市的范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中对“重大案件”的解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案件”。

    二、本案在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涉及到罪与非罪、民事纠纷、行政处罚等法律问题,属于复杂、疑难案件。

本案的入罪逻辑为:H某等人制作虚假宣传网页,编写虚假康复案例,冒充医生助理、健康管理中心老师等身份,以“元德堂中医门诊部”等为幌子,对客户进行虚假诊治,下危机,骗取客户信任,以食品、保健品等充当药品对客户进行虚假治疗、夸大疗效,让受害者误以为是医生为其诊治,并能根治其病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现有证据来看,本案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范围。H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无罪。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证据显示北京万家购集团旗下公司系证照齐全、有保健品销售资质或中医经营资质的合法主体;
第二,本案证据显示北京万家购集团旗下公司销售的保健品,均系三证齐全的正规厂家生产、加工的合格产品;
第三,本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销售保健品不存在冒充专家医生的行为,亦没有承诺能治疗、治愈、根治疾病。通过夸大宣传的方式在网上推送成功案例、向客户推销保健品的行为,不能等同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第四,本案证据显示北京万家购集团及旗下公司在销售保健品的过程中,存在大量退货、退款的事实,该事实能够证明H某等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五,第五,控方指控H某涉嫌“诈骗金额共计123734205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认定依据的相关证据真实性存疑,办案机关在未对涉案数额及其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H某构成诈骗罪,且诈骗金额为123734205元。因此,H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使认定本案销售员在具体的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部分违规的情况,那也是合法资质前提下的民事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规制的范畴,可以通过民事起诉或行政处罚等途径解决。
综上,本案在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涉及到罪与非罪、民事纠纷、行政处罚等法律问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中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解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应当将本案移交SQ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基于上述理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将H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SQ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M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肖文彬    律师
                                       周淑敏    律师
                                   2020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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