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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化的涂尔干和涂尔干二手研究


按:豆瓣友邻 Saga 借着对《欧洲评论 ·2014(春)》一书的评论,指出国内外涂尔干研究的差异与进展。转载自 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0451715/


目录

* 导言:涂尔于——新时代的思考

* 涂尔干作品的阐释性序幕——法国哲学和他的理论语言

* 作为社会关系的团结:涂尔干研究计划的历史演进——涂尔干作品中的团结和“社会纽带”刍议

* 民俗学:涂尔干、其追随者与范杰内普之间的一个争论

* 卢梭作为社会学“先驱”

* 涂尔干著作中的宗教与经济

* 涂尔干关于神圣的问题意识与《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尽管现如今已经被公认为现代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之一,但是涂尔干的地位在三人中间不仅确立地最晚,而且影响也最小,在多个国家(甚至是法国本土)研究的进度和深度都不能和其他两位相提并论,例如说《自杀论》直到五十年代以后才有了一个英译本,而英国学术界在六十年代之后甚至还有人质疑“为什么要读涂尔干”?

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或许和涂尔干的学院派风格、法语的劣势、一战对涂尔干学派人才的摧残、二战期间纳粹占领巴黎时期对涂尔干遗产的破坏、学术风尚的剧烈变动以及缺乏特殊的人才流动契机(从意料外的方面看,纳粹对德国犹太知识分子的清洗在另一个国度产生了知识的后果,被迫流亡当然不是一件好事,置身事外和事中的人也都不想再来一次,但是有太多伴随着征服和暴力的思想传播,韦伯思想的复兴就有着一部分这样的复杂原因)等有关。无论如何,结果是涂尔干研究的相对落后,在法国迄今也没有一个编纂涂尔干全集的工程,只有涂尔干的各种文集和书信有选择地得到出版,常见的重要著作也在法国大学出版社有成套的系列版本。英语学术界长期满足于一本又一本零散的涂尔干著作,似乎直到今天也没有编修文集的打算与可能,不过在传记和机构方面倒是颇有成就,直到福尼耶最新的法文涂尔干传记出版之前,卢克斯的英文《涂尔干传》一直享有权威的地位,它所确立的涂尔干文献参考目录至今仍然是一个标准版本;而位于牛津大学的英国涂尔干研究中心不仅有一批专家,并且很早就出版了当今最重要也最知名的涂尔干及涂尔干学派的研究专刊《涂尔干研究》,同时也致力于翻译出版相关的著作。


和英语世界相比,国内的涂尔干研究起步并不晚,但是中间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断层,直到九十年代才真正迎来了复兴,这要特别得益于渠敬东教授和他的合作者们的努力,尤其是李康、汲喆、赵立玮、付德根等人,包括早先翻译过来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和《自杀论》,新的《社会分工论》以及六卷本“涂尔干文集”是一项重大的成就,再加上随后或者同期零散出版的《原始分类》、《实用主义与社会学》、《社会学与哲学》以及《哲学讲稿》,一举填补了涂尔干文本翻译的巨大欠缺,尽管相当程度上借鉴了英语学界的成果,然而在文本翻译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上却有后来居上的势头。更新一代的涂尔干研究者如魏文一、李英飞和陈涛,在翻译和编纂文集方面进一步查缺补漏,研究水准也稳步提升,商务印书馆似乎有一个出版十卷“涂尔干文集”的计划(具体进度尚不得而知),《涂尔干:社会与国家》弥补了涂尔干晚期两篇重要政论文章的翻译,魏文一的长篇专论是自渠敬东若干重要作品之后最有力量的单篇文献,李英飞正在翻译福尼耶的《涂尔干传》,陈涛曾获得余天休博士论文奖的作品近期也将由三联出版。大概这么浏览一下就可以看到,近三十年来涂尔干研究在国内已经有了相当大的进步,即便还存在若干不足,但任何一位对涂尔干感兴趣的研究者肯定都曾受惠于这些成就,并因此应该感谢这些人的付出,这是一个由很多人努力营建起来的学术共同体,它值得建设性的参与和批评。

和某些毫无意义的聚会比起来(对他们来说或许已经到了庆祝的时间),真正的涂尔干学术研究共同体的努力值得尊重,并且值得参与。从我个人的阅读经验来看,当前研究最为薄弱的是有关涂尔干的二手研究,一方面是涂尔干及涂尔干学派其他成员的文本翻译,另一方面是国内学者的研究,在这中间的就是出发更早的的英语法语学术界的二手研究,这方面的引介极为少见。这并不是说国外学者做的研究一定更好一些,但是科学的一个特征便是它的积累性,它不是从天而降或者从头脑中自行生发出来的,而是有着漫长但又清晰的研究过程,一点一滴的研究积累,这对于当前和未来的发展来说绝不是无关紧要的。


有一些相当重要和经典的二手研究或者教科书,例如说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从赵立玮教授的《规范与自由》里面我们知道了,帕森斯这本书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地位,它的“会通”不是单纯的二手研究)、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吉登斯还有一本书,但我建议读英文原著)、亚历山大《社会学的理论逻辑》第二卷和柯林斯《发现社会》等,都有分析涂尔干的专章(哈贝马斯《沟通行动理论》第二卷也有重要的内容,但该卷一直没有中译本),福尼耶的《莫斯传》已经出中文版,里面也有涉及到涂尔干的内容,还有其他一些品质和名声都较差一些的作品,看起来好像还不少,还没提及其它很多教材类和综述类书籍,然而完全以涂尔干为研究中心的二手著作,除了亚历山大的《迪尔凯姆社会学》和一本不伦不类的《涂尔干死了!》,就再没有其他专著了。当然了,哈布瓦赫解读涂尔干的作品也算二手研究,不过他本人也是涂尔干学派的一个成员,有特殊的一手研究价值。

因此,整体来看,国内对涂尔干研究的二手引介还有很大的漏洞,涂尔干的研究专家、专刊、专著和专论在介绍与翻译方面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这也有原因,从学术进步的角度来讲,二手研究的地位比较尴尬,其重要性显然不如原著,而有能力阅读这些二手研究的人往往也不大在意去翻译那些并不突出的二手文献,尤其像涂尔干这样存在争论但一直都很平稳的对象来说,目前好像也没有像帕森斯、蒙森、腾布鲁克和施路赫特之于韦伯一样的“典范性”二手阐释,也就是足以建立起好几个有所冲突的解读方向,并且每一个都能引起争议和共鸣。这种状况从另一方面来看,或许更是外部的而非内部的,在缺乏难题化争论的社会语境中,涂尔干的意义尚不能充分解放。

这样的一个后果就是,初学者并不熟悉著名的涂尔干研究人员和必读的二手文献,专家们当然有自己的阅读清单和参考文献,有时候也能达成一致,但从当前的研究来看,国内最有实力的研究者致力于和其他研究者对话,从而推进对涂尔干的理解和解读,其文本往往默认了读者对既有研究状况的熟悉,然而从研究的积累来看,这样的一份清单好像还很模糊,缺乏一本真正意义上的涂尔干研究历程梳理。

从这个意义上看,这本《欧洲评论》就有点儿不同寻常了,尽管并不是一份社会学取向的集刊,但是它收集的几篇论文都是英法学界最重要的一批研究专家的作品,苏珊•琼斯、皮克林、斯坦纳、威廉·瓦茨•米勒,而这些人在社会学界却很不知名——至少是中国的社会学界,这与马克思和韦伯的情况完全不一样:谁不知道卢卡奇、葛兰西、阿尔都塞、法兰克福学派、詹明信、佩里•安德森、伊格尔顿和布洛维?谁不知道帕森斯、蒙森、腾布鲁克、本迪克斯、罗特、施路赫特、凯斯勒、维姆斯特乃至于卡尔贝格?但是,有关涂尔干的研究者我们知道几个呢?连雷蒙·阿隆这位与涂尔干沾亲带故的本国名人也更加偏爱韦伯。

应该说,围绕着涂尔干的争论其实并不少,例如说他的思想渊源问题,这里面有两个层次,一个是涂尔干是否受到了德国思想的影响,这在主流的研究者那里几乎是有些敏感,因为大多数人都认为涂尔干扎根于法国传统之中,对那种认为涂尔干有德国思想血统的看法相当不屑一顾,但是涂尔干与康德的关系又确实比较微妙,以至于吉莲•罗斯在《黑格尔对抗社会学》里面把他和韦伯并置于新康德主义范式下,而且明希也是在新康德主义的基础上对韦伯和涂尔干进行会通,像帕森斯和吉登斯有时候就赋予给涂尔干一个功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的中介位置,这个问题预计将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新的争论和反驳;第二个层面是涂尔干究竟扎根于哪种法国思想传统,早先是两种说法,偏保守的一派例如说埃文斯-普里查德认为应该归在孟德斯鸠、托克维尔和库朗热的传统中,更开明的如柯林斯等人则认为显然是隶属于圣西门、孔德的社会主义传统,不过随着研究的深入或者说我们现在知道的更多,此外至少还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认为涂尔干笔下极为重要但又颇为神秘的“社会”概念,事实上是迈斯特和博纳德等保守派神学概念的变形,这是米尔班克在《神学与社会理论》提出的看法(实际上在近半个世纪之前尼斯比特就提出类似的看法了),陈涛对此已经做出了颇为矛盾的回应;另一方面,阿尔都塞在某个地方把涂尔干称为法国理性主义传统的一个“伟大的思想家”(但对涂尔干尊敬的导师布特鲁就没有这么欣赏和客气了),这实际上是从孔德以后画出了一条中间经过迪昂、梅耶松、柯瓦雷而延展到巴什拉、康吉莱姆乃至福柯的科学认识论传统,这也是一种说法,并且相当深刻和有力。再比如说涂尔干作为道德哲学家、实证社会学家和观念论者的问题,也就是李猛和陈涛所说的涂尔干被“帕森斯化”的问题。

在这本书里,苏珊·琼斯就直言不讳地展开争论,特别驳斥自帕森斯以来就形成的几个涂尔干印象,直言:“涂尔干从不是一位实证主义者,也不是唯心主义者;他始终是理性主义者。”(2014:194)在她看来,这意味着涂尔干接受了后康德批判哲学对表象的关注,在此过程中,勒努维耶的哲学至关重要,足以证明涂尔干不应该承受以下几点批评:(1)他是实证主义者所以不重视意义等——因为涂尔干显然不属于带有形而上学色彩的法国古典形式的实证主义,他完全不接受孔德等人对历史阶段的区分,也就是不接受有所谓的“历史法则”,而说因为“物”的外在性而否认了意向性等内容,实际上在理解了勒努维耶对“物”的定义后就能明白,涂尔干所说的“物”指的就是表象世界中的现实,而由于表象与人的意识是不可分割的,所以认为他缺少意义理论并不能成立;(2)他没有变迁理论——但是涂尔干对差异性和偶然性的强调说明他没有完全忽视这个问题;(3)他没有关于个人的理论——然而涂尔干坚持“它(社会)其实是组织起来的个体的集合”(2014:206);(4)他是一名继承了迈斯特与博纳德保守思想的政治保守主义者——这种在尼斯比特那里开始流行的观点忽视了,涂尔干对秩序的强调首先是认识论意义上而非政治上的,并且涂尔干就像马克思等社会主义者一样认为,不存在公平正义就不会有稳定的秩序。

作为一篇论文,作者的写作显然是有些简单和枝蔓了,存在一些并不是密切相关的内容,这里的反驳和评论有些能引人深思(在此使我们注意到勒努维耶对涂尔干的重要性),有些就不那么令人信服了,但更加重要的问题是在论证方式上。尽管作者也提出了自己正面的看法,但是由于并不能完全否定所有其他的解释,因此借用零散的反驳来建立起一个整体的涂尔干形象就显得捉襟见肘了。我们看到的只能是一些相互冲突的部分,却无法理解为何如此,也就是说,作者缺乏解释涂尔干思想复杂性的更为一般和宏观的框架,这个框架可以是理论的,也可以是历史的,但对理解涂尔干的整体面貌来说无疑是必要的,而本文则更多地是以一种片面的解读来对抗另一种或另几种。有理由假设,涂尔干的思想原本就不统一,其内部存在诸多张力,即便如此,因为种种原因而破碎的形象也是一种整体的形象,而完全解散了的诸多方面的叠加式说明就没有整体的逻辑在内,这对于理解涂尔干的思想来说可能并不是最好的方式。

本书中作者的另一篇文章要更好一些,讨论涂尔干对卢梭的研究,我们在这里不仅能看到涂尔干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才将卢梭视为“社会学的先驱”,还能看到一个努力从现代自然法传统中(特别是社会契约论的传统)找到迈向现代社会学道路的涂尔干形象,这对于理解涂尔干思想的位置和整体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李猛可能只是模糊地意识到这一点,而陈涛已经将涂尔干对契约论的批判确立为自己的论述基准点)。在苏珊·琼斯看来,涂尔干对卢梭自然状态概念的分析说明了两件事:第一,自然状态只是一个方法设计而非真实的历史阶段;第二,卢梭推论社会起源的方法是二元的,一方面他认为社会是“理性技艺”的结果,另一方面又主张社会是自然的有机物(我们在孟德斯鸠、洛克等人那里一样可以看到这种二元性),卢梭从自己的自然状态中实际上没有成功地推导出社会的产生,涂尔干认为只有偶然性才能解释这种起源,但是卢梭的二元性产生了实际的后果,他的思想分裂成了两个部分,一个坚持有关自然状态的个人主义原则,另一个则坚持社会有机体的原则,而正是这后一个原则使他成为社会学的一个先驱。这正如作者在总结中所说的那样:“卢梭可被说成是涂尔干社会学的先驱。即使涂尔干对卢梭有过批评,后者仍向前者展示了一种整体主义的原则如何应用于社会;他展示了社会的有机本质,甚至使用了其逻辑性个人主义。”:(2014:318)

实际上,在涂尔干对孟德斯鸠的研究中也已经出现了类似的启发,比如他说:“然而,他没有从人的‘本性’而是从社会有机体的‘本性’中推出了法律。他极其清楚地懂得,社会的本性并不比人的本性更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改变社会的类型并不比改变动物的物种更容易。”(《孟德斯鸠与卢梭》,2003,19页)从阿尔都塞和拉斯莱特等人对同一批自然法哲学家的分析来看,可能只有霍布斯是一个绝对的例外,也就是完全不主张存在着独立于利维坦权威的社会有机体的权威,他先前有过这样的主张,但是为预防权威之间冲突所可能带来的混乱(比如说内战),从而刻意堵死了契约建立过程中会出现第三方的可能性,但离奇的是缺口恰恰是从他这里打开的。

阿尔都塞以其独有而深刻的方式,在《政治与历史:从马基雅维利到马克思》中指出,整个自然法传统的难题性都是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起源”问题,社会契约论是分析这一难题最为重要和有效的方法。从马克思开辟了新的“历史大陆”开始,难题就不再是社会起源,而变成了社会形态,起源问题顺势演变成了原始社会出现和转型的问题。尽管阿尔都塞的关注点突出地集中在马克思身上,但是我认为这实际上是一场从现代自然法哲学传统向着现代社会学转变的难题性转换过程,社会学的创建者们亲身实践了这一转型,如彻尼罗在《现代社会理论的自然法根基》一书中所给出的关键概念对比那样。滕尼斯重新发现了霍布斯,并且敲开了霍布斯有意堵死的缺口,问题演变成了共同体与社会的对立,而不再是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对立,也就是说,人们总是生活在社会中,关键的问题并不是社会从哪里来的,而是我们当下生活的社会究竟是何种形态,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则建立起有机团结和机械团结的对立,同样处理的是社会形态的问题。

我们从涂尔干对卢梭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说明,现代社会学的研究方式得益于前现代的遗产,而涂尔干本人的多元陈述恰好就是卢梭处境的一个再现,这导致了涂尔干的“失范”概念摆荡于两种立场之间,一方面是仍然与现代自然法传统带有莫大关联的个人主义原则,随后由帕森斯将其解释为趋向于社会解体的自然状态的一种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则是摆脱了契约论思维的现代社会学整体主义原则,陈涛将其理论化为社会的疾病,亦即并不是规范不存在或社会消失了,而是社会中原有的规范无法再约束人们的行为,社会本身并不消失。对于涂尔干某些概念内涵的理解来说,意识到涂尔干自身立场的矛盾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出于我完全是个人的阅读兴趣,我对苏珊·琼斯的文章更感兴趣一些,其他的几篇论文收获并不大。保利蒂的研究我没有抓住要点,更感兴趣的是他对“失范”这个词在涂尔干作品中突然消失的说明:“‘团结’的个案似乎与其他一些著名的涂尔干式概念有着相同的命运——其中最引人注意的例子就是‘失范’(Besnard,1993):在某一时期,它们无处不在,但后来却在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突然消失或退居幕后……”(2014:239)保利蒂引用的贝斯纳尔是该问题的专家,有一部专门讨论涂尔干作品中的“失范”和由美国人复兴了的“失范”之间差异的著作,他将这个概念的走俏看成是社会学特定时代的产物,而非涂尔干思想的延续,相反,涂尔干和默顿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有时候恰恰是相对立的。但是关于“失范”是不是真的从涂尔干及涂尔干学派其他成员的作品中完全消失了的问题也存在着争论,莫斯特洛维奇作为一位“失范”研究专家,在对贝斯纳尔上述著作的一篇评论中他指出了几个事实,包括涂尔干在《道德教育》中还使用了这个概念(顺便说一下,同样对涂尔干“失范”概念有所研究的Stephen Marks认为《道德教育》才是这个话题最为重要的文献),而且莫斯在涂尔干逝世后的写作中也曾使用过这个概念。更重要的是,他认为贝斯纳尔的视角有问题,因为后者仅仅将“失范”看成是一个术语而非一个概念,这其中的差别在于作为概念的“失范”在字面上是可以有完全不同的表达和书写方式的,在他看来anomie就是Dérèglement,直译就是“反常”。因而讨论一个表述方式在涂尔干作品中的消失事实上没有什么意义,借助于并不十分坚固的一手材料(一个和涂尔干有关的小册子)他正面论述说,涂尔干相当迷恋叔本华的哲学,以至于他接受了叔本华对西方社会和历史的悲观解释,导致“失范”从内涵上讲实际上是一种毁灭社会的力量,而不只是特定的社会结构问题。莫斯特洛维奇的这个说法很难让人接受,并且说服力却是不是很强,作为对他提出的两个事实之一的客观回应,贝斯纳尔1994年的时候在《涂尔干研究》上写过一篇非常短的“莫斯论失范”的文章,他的一手材料是莫斯的短文“论危机”,这里面莫斯直言不讳地对舅舅涂尔干的“失范”概念表示不满,认为社会问题应从社会物质结构中寻找原因,“失范”就显得太过神秘了。福尼耶的《莫斯传》也简短地提到了这个问题(贝斯纳尔和福尼耶一起发掘和出版了若干有关涂尔干学派的文献)。

我自己的看法是,贝斯纳尔的论述可能更有道理一些。首先,莫斯特洛维奇没有意识到涂尔干的“失范”概念有着思想史的渊源,这导致他的论述缺乏深度;其次,即便我们认可了他的说法,也就是“失范”是一个概念而不仅仅是一个术语,他对涂尔干围绕这一概念所展开的全面理论架构认识得并不全面,客观上,对失范的讨论是涂尔干社会形态学的一个部分,从《社会分工论》开始就伴随有如何评价社会状态的问题,该书已经被大幅删减的第一版序言实际上是“失范”这个概念第一次出现的地方,那里面涂尔干使用的评判标准是“好坏”,而到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这里,“正常与病态”或说“健康与不健康”取代了之前的说法,在之后的发展中,由于社会形态学的失败(帕森斯认为涂尔干的尝试没有成功,吉登斯干脆认为有关社会正常和不正常的思考是涂尔干思想中最要不得的东西),讨论失范的整体框架已经残缺不全了,因此有理由说这个概念在涂尔干的思想中消失了,或者退化成了意义极其宽泛的社会问题指代。必须说明,我对围绕着“失范”概念的大量文献学习还没有完成,这只是阶段性的看法,还有很多其他的方面要深入思考。

皮克林的文章就像是一锅大杂烩,问题很不清楚(争论的是什么始终搞不清楚),内容漫漶无边(有大量对范热内普生平和学术的简述),结论无足轻重(涂尔干和范热内普合不来的原因就是他们性格不合),说实话感觉是过于随性了。菲利普·斯坦纳作为法国经济社会学的一个代表人物,致力于在经济社会学的问题域中重新梳理和阐释涂尔干的遗产,“涂尔干著作中的宗教与经济”意在说明《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将宗教和经济的对立视为整合与非整合是错误的,市场同样有着整合性的功能。放在经济社会学语境中通俗一些说来,正是“嵌入性”这个概念的涵义之一:经济关系有可能造就持续稳定的社会关系,市场并不必然是波兰尼所说的破坏性力量。

本书有关涂尔干的内容只是一部篇幅有限的论文集,没有什么整体性,从阅读中或多或少地能受益。翻译方面,尽管全都是由留学法国的博士们完成的,但是似乎并不是每个人都熟悉涂尔干的概念,有时候会出现不准确的地方,但并不多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已经有一批成熟的涂尔干中译本可以使用。一个显得外行的翻译是保利蒂论“团结”一文中所谓的“大链条”,这实际上是指观念史学家洛夫乔伊通过“存在巨链”这一概念表达出来的思维方式。再有,苏珊·琼斯讨论涂尔干对卢梭的解读的文章中,第315页的“合法的社会秩序标准”和“合法性政治学”并不准确,应为“正当的”和“正当性”,原文正是legitimate和legitimacy。关于这两个概念的争论,围绕韦伯的思考可能更为人所知,部分原因在于施米特对韦伯的批判,认为韦伯之后“正当性”萎缩成了“合法性”;在法学界的某些地方也被翻译成“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就涂尔干这里的情况来说,我们不能满足于仅仅指出本文作者使用的“就是”这两个字眼,而是要解释为什么非用这两个说法不行:反面来看,在涂尔干对社会的理解中,法律是从属于社会的,它是社会状态的表征之一,而“合法性”所内涵的实体法甚至达不到《社会分工论》中提出的压制法和恢复法的抽象层次,因此它不能在逻辑上优于社会而成为社会状况的判断标准(类似的,阿尔都塞针对法权的公私之分和生产关系的说明,以及莱斯诺夫有关法律和社会契约的说明,足够清楚地说明了这类情况);而正面来看,涂尔干评价社会状态的标准一直都是带有复杂内涵的标准,例如说“好坏”、“正常与病态”和“公平正义”等,而“正当的”在内涵上要远远宽泛于“合法的”,用它来做判断标准是可以接受的。所以苏珊·琼斯的用法精准无误,但翻译还有改善的空间。

除了对文本内容的阅读和理解(以及这些文本将我们带向更加厚重和有价值的其他一些文本),本书的一个意义还在于提醒我们当前国内的涂尔干二手研究是多么的落后,相当多有价值的人物和著作都没有引入进来,对于一个志在理解涂尔干并运用涂尔干于中国社会的无形共同体来说,未来可以做的事情当然还有很多。


 Sociological理论大缸第3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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