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自主环保竣工验收流程12个注意事项及实际工作中25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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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常见问题
1、企业投产(经营)后,是否必需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是的。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2、建设单位是否可以自行监测?
有条件可自行监测。暂行办法中
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3、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不能。暂行办法中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哪些情况下验收不合格?
主要有这九大类。暂行办法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6、验收工作组企业可以组织?工作组由哪些人组成!
可以。暂行办法中
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7、验收公示需要在指定的网站吗?时间有无要求。
暂行办法中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8、验收有无期限要求。
有的。暂行办法中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9、验收完成后要及时完成的事!
暂行办法中
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10、竣工环保验收需要年检吗?
解答:根据环保相关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均有效,不需要年检。需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监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常见问题
1、企业投产(经营)后,是否必需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是的。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2、建设单位是否可以自行监测?
有条件可自行监测。暂行办法中
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3、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不能。暂行办法中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哪些情况下验收不合格?
主要有这九大类。暂行办法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6、验收工作组企业可以组织?工作组由哪些人组成!
可以。暂行办法中
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7、验收公示需要在指定的网站吗?时间有无要求。
暂行办法中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8、验收有无期限要求。
有的。暂行办法中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9、验收完成后要及时完成的事!
暂行办法中
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10、竣工环保验收需要年检吗?
解答:根据环保相关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均有效,不需要年检。需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监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常见问题
1、企业投产(经营)后,是否必需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是的。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2、建设单位是否可以自行监测?
有条件可自行监测。暂行办法中
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3、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不能。暂行办法中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哪些情况下验收不合格?
主要有这九大类。暂行办法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6、验收工作组企业可以组织?工作组由哪些人组成!
可以。暂行办法中
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7、验收公示需要在指定的网站吗?时间有无要求。
暂行办法中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8、验收有无期限要求。
有的。暂行办法中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9、验收完成后要及时完成的事!
暂行办法中
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10、竣工环保验收需要年检吗?
解答:根据环保相关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均有效,不需要年检。需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监督。
自主环保竣工验收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制度已经实行一段时间了,但是建设单位自主验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二、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负责牵头)。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五、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违规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
环保竣工验收的程序
1、仔细认真核实验收材料
阅 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专家评估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注意核实《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提供的主要生产设图示、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对应,是否发生明显变化,发生变化的需仔细核实。
2、进厂核实实际生产工艺
《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上提供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基本符合要求后,应进厂核实以上情况,确保资料与实际生产一致。
3、对实际工况的核实
验收规定,在验收期间,生产工况应达到设计能力的75%,对于在验收期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验收监测报告提供的监测结果无效,不予以进行验收。
4、对污染治理设施的核实
相应的资料和核实工况后,重点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及运行情况的核实,在核实过程中,应该注意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对于无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单位建设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上不是符合要求的或是无资质设计单位或是施工单位设计的或是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是无效的。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核实是否按可行性研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是否能够达到相应的要求。
5、适当的结论
现场核实后,比较规范的企业,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和环评批复要求的,可以进行适当的肯定,对于现场平面管理混乱,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和环评批复要求应该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出现场监察记录,责令企业进行现场改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是以专家意见为参考,环境监察、污染控制等具体业务科室为主的综合决策过程
环保竣工验收的注意事项
1、现场勘察时存在的问题
1.1 现场勘察前,首先应获取“环评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保篇)、环评批复”等资料,认真翻阅后,以此为依据,有针对性地实地查看,这里需注意的一点是:不能是企业让看什么监测人员就看什么。
1.2 检查被验收工程厂址是否有变动?设施是否有出入?工程中设备、设施是否有变更?具备不具备验收条件和验收监测条件?以及环评批复落实情况等。 应对照环评建议、批复、初设,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去查看是否落实了。避免“看现场就是监测布点”,“签了合同就是现场监测”,“有了问题回头再说”。应把问题放在现场监测之前,具备条件就验收,不具备就不验收,同时,应如实说明存在问题。 对验收监测方案一般分三种情况: (1)如现场勘察被验收项目无问题,即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2)如环评建议、批复、初设等基本落实,在编写了监测方案后应将被验收项目存在哪些问题往往第二种情况占多数。 (3)如果被验收项目主要问题都没落实,应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关于×××项目现场勘查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并经三级审核、盖章、存档。 为了慎重并加强对监测方案的审查,在报省局审批前,省站将分行业,特别是对造纸、化工、石化或其他行业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如有色金属选矿、冶炼、皮革、印染、化学合成医药等存在问题较大的行业,成立专家小组,审查监测方案是否通过。同时,采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执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行政或经济处罚措施,否则的话容易出问题,省站早有关于此类问题的管理规定。
2、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 要针对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项目归属、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
2.2项目立项、环评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等有关技术文件和批复; 2.3项目设计的各项生产设施及其应建设和实际完成情况;
2.4项目的主要污染源、相应环保措施或设施的应建设和实际完成情况。
2.5工程变更、试生产及其他有关情况。
3、现场勘察的主要工作内容
3.1充分了解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
3.2充分了解初步设计落实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的情况;
3.3通过资料和现场勘察,充分了解工程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施及其建设完成情况;
3.4通过资料和现场勘察,充分了解工程的污染源、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保设施和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3.5对“以新带老”和“改扩建”项目,充分了解原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及变化情况;
3.6对存在委托处理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情况的建设项目,检查接收或处理单位的资质,检查建设项目与接收单位的合同和协议等,必要时应对接收或处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
3.7对涉及管理部门有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的建设项目,对涉及区域削减的单位应进行实地勘察,检查落实情况;
3.8了解污水受纳水体、所在区域空气和噪声的执行标准及级别;
3.9通过以上工作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的范围、执行标准和具体监测内容。
4、现场勘察前应准备资料收集清单
4.1环评报告书(表)及审批项目的环保局批复意见;
4.2下一级环保局对环评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
4.3主管工业部门对环评报告书(表)的函;
4.4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
4.5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委托书;
4.6建设单位关于被验收项目的建设及环保情况文字介绍;
4.7设计和施工中的变更情况及其相应的报批手续和批文;
4.8被验收工程的环保设施清单(包括环保设施设计指标)及运行 情况自检报告;
4.9 被验收工程的厂区平面图(电子版,框图,厂界周围应标 明周围居民区、单位、农田、道路等距厂界的距离)。
4.10主要污染源情况(包括a 废气:烟囱数量、高度、出口直 径等;b 工业废水:来源、排放量、循环水利用率等;c 生活废水:排放量;d 声源;e 固废:来源、数量、处理及综合利用情况)
4. 11 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及有关资料。
5、现场勘察中应注意的问题
5.1勘察前要认真审阅环评报告及初步设计,对该建设项目及环保设施、主要污染物有所了解,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勘察。
5.2现场勘察时不要被企业 “领”着走,避免漏看、漏项问题发生,尤其是污染物排放口的漏项。
5.3现场勘察时要认真细心,每个环保设施、每个点位都要勘察,了解所有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废气排气筒的直径要丈量。
5.4 注意环评报告书(表)批复、工程初步设计及工程建设情况的核对。对初步设计未能全面落实环评报告批复的要求,或环评报告未能预测到、环评批复中也未要求、初步设计中没有设计但工程建设完成后又出现了环境问题,或初步设计落实了批复要求但在建设中未能实施等情况,应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5.5注意工程建设的生产设施与配套环保设施的对应关系。 现场勘察时应按工艺步骤、工艺管线和排放管线逐步核查,了解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了解污染物产生、处理、排放和进行监测点位布设,以避免监测的盲目性。
5. 6 注意了解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对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解,首先可通过现场的直接了解,其次是通过对运行单位的运行纪录及日常监测数据与执行标准进行比较。对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
5.7注意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设施的设置。 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含一类污染物废水排放标准的考核地点在车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且在处理达标前不能与其他废水混合。但一些建设项目考虑废水的集中处理问题,将一类污染物的处理设施与其他废水处理设施集中建设在一个地方。因此,发现一类污染物处理达标前与其他废水混合或根本未处理的情况,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
5.8注意雨水管网和清净下水管网的调查,为防止污水稀释排放和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一般情况下雨水管网和清净下水管网不应接纳各种污水,特别是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因此在检查污水排放时,应注意收集管网图并实际调查是否有污水在未经处理达标前就进入雨水管网和清净下水管网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应及时向企业提出实施清污分流的整改意见。
环保自主验收简明步骤
注意事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 以下简称验收监测 ) 是环境监测依法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的直接途径 , 是落实建设项目“ 三同时 ” 制度的重要环节。
在验收监测中处理好以下问题至关重要。
1 资料的收集和研读
资料的收集和研读是能否顺利完成整个验收监测的基础。与项目相关的文件、 资料均在收集范围 , 主要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预审意见、 环保部门批复意见和试生产批准文件、 有关环保设施的初步设计要求和指标、 企业基本概况、 试生产期间能反映工程或设备运行情况的数据或参数、 污染物排放管网图、 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 项目周边环境情况等相关资料。在现场勘察前 , 承担任务人员需认真研读 , 尽可能弄清项目与验收监测的有关信息 , 并制定详细的现场勘察清单 , 这样既可防止现场勘察时遗漏 , 也可发现工程实际建设与初步设计、 环评报告及批复等要求不一致的地方。
2 现场勘察和生产负荷的确定
现场勘察主要核实所收集的资料 , 调查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规模及布局、 生产工艺及排污状况、主要原辅材料消耗及产品品种与产量、 环保防治设施工艺及运行状况、 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辅助工程、 污染源排放管网和排放口位置等。详细检查生产记录 , 特别是试生产以来月生产情况和工况 , 了解生产负荷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 核实实际产品、 工艺、 生产规模与批复是否相符 , 计算达到验收监测工况所需的生产能力。此外 , 还应关注项目周围的环境敏感点、 工程实际变更情况及相应的环境影响变化的调查 , 对明显与环评报告和批复要求不相符处必须严肃指出 , 并提出相应的意见 , 确定是否具备验收监测条件 , 如有异常情况 , 需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3 监测方案的制订
监测方案是实施监测的指导书。在资料收集、研读、 现场勘察的基础上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 制订项目的监测方案 , 重点明确验收监测所需达到的生产负荷、 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工况、 一类污染物的采样位置和质量控制手段等。告知企业做好开设监测孔、 搭建监测平台等准备工作 , 同时写明监测合同签订时间、现场监测时间、 监测报告编写时间、 提交监测报告时间和经费概算等。
4 监测与核查并重
验收监测不仅是对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及污染源达标情况的测试 , 同时也是对“ 三同时 ” 制度执行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等非测试工作的考核。在具体实施时 , 对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排放口是否规范化及是否安装了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等内容十分重视 ,但也常常忽视一些必要的“ 软性 ” 内容。如初步设计是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 中的要求 ;项目建设中是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 、专家审核意见和批复意见 ; 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设施是否执行了“ 三同时 ” 制度 ; 企业内部的环境管
理制度是否得到落实等。除此之外 , 还要考查污染源排放参数、 环保设施设计参数是否与排放规模相符 ,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和环境生态修复情况等。
5 处理效率和物料平衡
环保设施处理效率是验收监测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某些主要处理设施需达到的污染物去除效率 , 环保主管部门在项目环评报告批复中有明确要求。监测时不能仅以设施的进出浓度为主要依据 ,要重视一些主要的工程数据 , 如各工艺单元的处理数据、 投资及运行费用等 , 更要重视生产中的物料核算和平衡问题 , 以监测企业生产水平、 生产状况、工艺流程为前提 , 监测结果要与企业整体物料平衡相一致。同时 , 还要重视监测结果的可比性。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只有在与环评报告、 初步设计中的条件相同时 , 得出的处理效率才具有可比性 , 否则 ,即使监测结果达到甚至好于设计指标也不真实。
6 验收评价指标
验收监测评价时 , 既要评价排污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浓度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 , 也要对其他如初步设计中污染防治设计指标和环评报告中有关指标加以考核和评价。对一些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依据的环节 , 也要引起重视 , 为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判定标准。在评价大气污染物排放时 , 既要考核排气筒高度 , 也要考核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 必要时还要考核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指标。
7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验收监测方案、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的内容和要求开展验收监测工作 , 现场监测期间随时掌握建设单位生产工况 , 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 客观性和公正性 , 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要特别重视生产负荷的确定 , 只有在工况稳定、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75% 以上 ( 或国家、 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生产负荷 ) 情况下得到的监测数据 , 才能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此外 , 还应重视采样过程的误差 ,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 ,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对异常数据应分析情况 , 必要时重新监测 , 确保数据的代表性。
8 报告规范和结果分析
验收监测报告是项目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 应全面总结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建成全过程的环境保护工作 , 包括“ 三同时 ” 制度执行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产品和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各项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质量和运行状况及处理效果、 总量达标情况、 清洁生产水平、 生态恢复情况、 日常环境管理情况和公众意见调查等内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 对监测和调查的结果作必要分析。如有些项目应在清洁生产审计的基础上判断其清洁生产水平 ,对环保设施及其工艺技术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 找出存在的问题 ; 有些项目需进行经济损益分析 ; 有些项目需对环保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实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 , 为企业改进环境管理提供建议。
9 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 , 在建设项目环评中得到了充分重视 , 通过公众参与 , 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在验收监测中 , 更应重视公众意见 , 主动征询公众特别是项目地附近居民的意见 , 将公众意见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
10 后续监测和管理
由于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较短 ( 一般为 3 个月) ,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在设计、 安装、 运行阶段的问题不一定能马上暴露 , 加上验收监测频次有限和企业环境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等主客观因素的存在 , 使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仍不尽完善。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并非是此项工作的终结 , 而应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加强对验收后建设项目的监督监测是验收监测的延续和补充 , 同时也是建设项目后续管理的必要手段。只有加强对验收后建设项目的监督监测 , 定期提出补充报告 , 才能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做出科学、 客观的评价。
本文内容来源于环保之家
关于召开“2018 第二届化工废盐与 VOCs 治理资源化利用技术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化工行业尤其是石化、煤化工、精细化工及中间体等行业,每年产生大量的高浓度含盐有机废水、废氯化钠盐、废硫酸钠盐等废盐,以及 VOCs 排放造成的大气复合污染,已成为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选择优秀的技术和解决方案提升企业长久发展的可靠性保障,完善企业环保达标水平和装置建设,既为技术、设备供应商带来了巨大商机,也给化工企业带来更多选择机会。为落实国家在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新思路、要求,研究废盐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技术路线,全面加强 VOCs 治污减排工作,逐步补齐大气污染治理短板,化工邦联合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将将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23 日在杭州市召开“2018 第二届化工废盐与 VOCs 治理资源化利用技术研讨会”,请各有关单位积极派员参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组织主办单位: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
会议指导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会议支持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浙江省环保厅,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医药专业委员会,VOCs减排工作站
时间:2018 年 5 月 21 日-23 日(21 日全天报到)
地点:杭州市(地点确定直接通知报名者)
会务费:2200 元/人(含会议费、资料费等);同一企业报名 2 人以上 1800 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费用支付方式:
1)对公银行汇款至
户名:北京邦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玉泉路支行
账号:020 006 300 920 005 0454
(一)化工废盐回收和处理资源化利用技术专题
1. 化工废盐污染控制技术政策研究和标准;
2. 化工废盐的技术规范和高盐废物的鉴别;
3. 化工废盐资源化利用技术(蒸发浓缩+高温焚烧处理资源化技术);
4. 化工废盐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及分析仪器监测;
5. 高盐化工废水处理工艺(催化氧化预处理工艺、双膜法预处理工艺)
6. 工业副产盐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业盐熔融工艺研发、熔融炉);
7. 草甘膦母液高效资源化利用技术(氧化浓缩+磷酸盐深加工技术);
8. 树脂吸附分离在戊唑醇含盐废水处理应用;
9. 煤化工、制药、农药含盐废水及废盐治理实操案例。
(二)VOCs 治理技术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专题
1. VOCs 资源化回收与治理技术(均相吸收+固相萃取);
2. 石化煤化工行业 VOCs 治理技术(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冷凝法、吸收法、吸附法回收技术,等离子体、生物处理技术);
3. VOCs 废气净化工艺路线的工程设计要点;
4. VOCs 整体解决方案和定制设备;
5. 印染行业 VOCs 治理工艺技术(催化燃烧法、吸附冷凝法、活性炭、蓄热式热氧化器的处理技术);
6. 制药行业有机废气治理工艺技术(RTO 工艺技术、光催化氧化工艺);
7. 涂料 VOCs 治理技术工艺(分子筛转轮浓缩+CO 组合工艺、活性炭吸附浓缩+CO 组合工艺);
8. 农药行业 VOCs 治理技术工艺案例(蓄热式热氧化炉处理)。
(三)专家对话沙龙(约两个小时)
组织到会专家与参会代表进行互动提问交流,就研究或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进行剖析讲解,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化工行业处理设施、资源化、无害化技术与设备对接洽谈。
1. 化工行业废盐和vocs政策解读及行业排放标准—保护规划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
2. 制药、农药行业废盐处置现状及资源化处置技术介绍—天津理工大学研究院总工程师、中国化工环保协会废盐专委会副秘书长张柯
3. 中国新发明与废水除盐处理与回用技术—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赵勇
4. 高含盐废水膜法处理技术与案例分析—南京工业大学国家特种膜分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李卫星教授
5. 煤化工含盐废水处理关健技术研究与工程化应用—天津科技大学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海河学者沙作良
6. 废水深度处理工艺产盐问题及产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城市污染控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马鲁铭
7. VOCs治理中定制化配方溶剂吸收解吸工艺的工业化应用—奥展兴达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总工张兵
8. 旋转式RTO技术在处理VOCs的应用与发展—南京新丰环保有限公司总工李俊峰
9. 工业VOC治理工艺中的应用(吸附技术)—天津大学化工学院教授张东辉
10. VOCs 废气工艺路线的工程设计要点—vovs 治理工程公司
11. VOCs 整体解决方案和定制设备—vovs 设备厂家
12. 化工企业VOCs废气生物净化技术—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家德
13. VOCs 资源化回收与治理主流技术—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院
本次会议征集与主题相关的学术报告、论文、调研成果,印刷会刊(论文集)作为会议资料,请提交论文的人员于 5 月 16 日前将论文提交电子版发送至会务组信箱894915783@qq.com 。要求论文字数不超过 5000 字,文件格式为 word 文档。有需要内训和指导的单位,请与会务组联系相关事项。
1. 燃煤电厂、石油化工、煤化工、炼油、焦化、橡胶、氯碱、染料、制药、农药等企业的环保处理部门负责人或环保工作人员;
2. 设计院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相关设计研究人员;
3. 废盐及 VOCs 治理环保工程公司、设备厂商等企业技术研发及管理人员。
1. 黄金赞助单位--冠名权(金额:3万人民币)
2. 白金赞助单位(金额:2万人民币)
3. 协办赞助单位(金额:1.5万人民币)
企业参与单项宣传及大会服务:
1)展位费:展位:5000元(2m*2m)含1个免费代表名额(展位共10个);会场横幅:2000元/条;祝贺花篮:2000元/个;易拉宝展示架:2000元/个(自备);广告板:2000元/个(自备)
2)会刊广告费:封面:5000元;封底:4000元;封二/扉页:3000元;彩色内页:2000元;资料袋:2000元(自备手提袋可以印公司称.LOGO);代表证件:2000元(可以印公司称. LOGO);会议记录本赞助:1000元(自备,正、背面均可体现企业名称)
3)技术与产品推介发言:会议发言:5000元/30分钟(含发言人报名费)
4)发放资料:2000元(统一负责发放200份资料)
5)会议晚宴活动赞助:10000元(独家晚宴背景板印制公司名称.LOGO.晚宴前领导致祝酒词)
6)礼品赞助:1000元(企业自备礼品200份)
咨询方式:17601252253,周先生
邮箱:8949157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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