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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回报背后的“圈套”

晋中法院 202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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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非法集资案件高发

形式层出不穷

一些不法分子

打着

倒贷款、投资期货、融资办学等旗号


通过虚构项目标的

承诺高收益

发展下线进行传销等手段

进行非法集资

严重危害社会公众资金安全

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本期

晋中中院以六个典型案例为警示

提示大家

认清诈骗“套路”

远离非法集资






01
“邹云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从2016年开始,被告人邹某某因做生意亏损,需要钱来弥补亏损,其便以1.5分至2分不等的月息或短期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其需要钱进行倒贷款、兑换承兑、还信用卡、买卖事故车等理由向钱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等人借款,邹某某通过其本人名下和他人名下的银行卡与集资参与人采用网银转账的方式借款、还款。在钱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等人无钱出借时,邹某某让他们向身边的亲戚朋友等不特定社会人员借钱,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邹某某所借资金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大部分用于借后账还前账并支付高额利息的恶性循环。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邹某某因资金链断裂没有能力归还借款逃跑。邹某某共向16名集资参与人累计吸收资金约2.33亿元,归还本金和利息共计2.22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1132.3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传播“邹某某需要资金,并愿意为取得资金支付高额利息”这一集资信息,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邹某某的违法所得,并按照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明细表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02
“欣福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庄某某为扩大吸收资金的范围,于2014年4月成立山西欣福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对外宣称从事国际期货业务,具体业务由庄某某操作。山西欣福顺公司成立开始,以口口相传、制作宣传册、组织大客户定期旅游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业务宣传,并和群众签订投资委托协议书,以月利息3.5%-6%的高额利息吸收群众资金。后因该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庄某某逃匿。经侦查发现该公司所吸收资金并未用于对外所称的期货业务,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客户高额利息,截至2018年7月24日,侦查机关共接到49名群众报案,经审计报案金额共计约为3500万元,造成的损失约1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为扩大吸收资金的范围而设立公司,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通过公司投资期货等业务赚取高额利息的方式进行宣传,并积极行动以促使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扩散,因其期货交易盈利不足,便以后期吸收资金偿付前期吸收资金利息,给存款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庄某某退赔损失人民币1328万元,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将依法扣押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之变价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03
“老妈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鼓励公众在老妈乐商城消费,按照一次性消费的金额不同,办理价格分别为1280元的银卡、6400元的金卡、12800元的钻卡、19200元的白金卡及25600元的翡翠卡而成为公司会员,公司以陆续返本并给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吸纳不特定人员向公司投资。2017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原太谷县开办“太谷县老妈乐百货经销部”, 主要经营日用百货、小家电、床上用品之类商品,商品只能是会员购买。经营模式按照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规定要求,实行会员消费全免制。会员可以享受返利,并且可以免费领取店内商品,还能免费旅游。



期间,“太谷县老妈乐百货经销部”按照总公司发放的模板,制作宣传单,在当地公园等地进行发放,还在店里向进店的客人免费发放鸡蛋,以此宣传其经营模式和理念,先后有63名中老年人作为“股东”向“老妈乐经销部”投资人民币约299万元,返利约99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2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太谷县老妈乐百货经销部负责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赵某某对于其所吸收的资金并无实际控制和支配权,在整个老妈乐公司非吸犯罪中处于末端地位,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投资款并按损失比例发还各投资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投资人。


04
“盛鼎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7年11月份,张某某、赵某某等人成立盛鼎棠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为总经理,二人共同管理公司,之后二人决定开展油卡业务,以给股东摊牌任务、微信群发布办理油卡信息及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销售油卡,通过存3000元返5000元、每月返500元的方式,吸收预存款。该公司吸收存款大部分用于网上云联惠、皇朝万鑫、富克宝等返利理财平台的投资。经审计,共计造成26名集资参与人损失为约160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成立山西盛鼎棠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销售油卡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明知公司股东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应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应予依法惩处。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和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05
Q县外国语学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王某筹建Q县外国语学校(该学校已于2015年6月3日,经Q县教育科技局民办学校管理办公室批准终止办学),其为学校实际负责人。2009年3月,经王某决定,Q县外国语学校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与太原市某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栗某某签定了向公众筹集资金的“委托协议”,双方约定:由栗某某代表Q县外国语学校向社会公众借款,由学校向出借人支付7%-15%的利息,同时外国语学校将借款中的30%-35%作为佣金支付给栗某某。



2014年4月24日,王某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后陆续有部分原Q县外国语学校的集资参与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除原审已认定的事实以外,原Q县外国语学校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599.5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15人,王某已偿还0.8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98.7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撤销原判决书中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已缴纳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集资参与人赃款598.7万元。


06
“鑫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平遥县鑫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邦公司)在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会计闫某某、业务经理安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以给其他公司周转资金担保为名,许诺在鑫邦公司存款的人可以获取多于银行的存款利息,先后向张某某等231人,以7厘至1.5分不等的月息吸收存款1966.3万元。后该公司将吸收的资金以2.98分不等的利息和9%的手续费(三个月)贷款给李某某的晋祺瑞养殖公司和其个人使用,从中获取利益。经审计,该公司共造成投资人损失金额1716.23万元。



案发后,鑫邦公司经和马某、王某某协商,部分原在鑫邦公司的出资人与王某某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由王某某归还五年内停息还本;部分出资人以出借人的名义与马某签订了服务方为深圳市信德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开始阶段为付息协议,后改签为借款方为介休市鑫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停息付本,归还部分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平遥县鑫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可以获取高息的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依法判决,平遥县鑫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安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十个月至三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责令平遥县鑫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安某某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晋中中院温馨提示您防范非法集资警惕当心套路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投入是有保障的,


回报总是诱人的,


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


对许多人来说,


“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END


来源 |市中院刑事审判团队

图片 | 来源网络

编辑 | 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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