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7〕22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800号)等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2017年1月13日
更新时间:2018-07-05 09:33:25.457
地方规定: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根据《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费﹝2017)2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不得超过40%。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在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新增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暂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四、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10]28号)同时废止。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