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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芝罘分局福安派出所接到河北邯郸公安推送线索:一个利用“扫码送礼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的部分人员在芝罘区活动。福安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反诈中心立即展开分析研判、现场走访,最终锁定了该团伙的四名成员。并于当日在某公寓内将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一宗。
经查,2021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纠集黄某、陈某、王某通过该团伙其他成员在河北邯郸以扫描二维码送礼品为幌子,诱使群众扫描二维码,收集公民手机号及验证码。该4人获取群众手机号和验证码后,用这些手机号注册各种APP等互联网帐户,而后高价把帐户转卖给他人非法牟取利益,截止落网时,该团伙通过该手段非法获利近10万元。
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依法移交河北邯郸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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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四)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六)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1千万不能见“码”就扫,扫码前一定要确认二维码是否正规,切勿扫描来历不明的二维码,更不要点开陌生链接; 2切勿将手机交予陌生人私自操作,切勿将手机验证码转发他人,收到不明来源短信时,要仔细查看甄别,防止不法分子盗用个人信息,恶意注册APP牟利或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给您造成损失。3一定要用自己的常用手机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实名注册,信息填写最全而且要用自己的最常用的手机号绑定,开启所有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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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转自烟台公安官方微信公众号
图文/烟台公安
排版编辑/侯云梦
执行编辑/冯光会
责任编辑/马宝林
审核/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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