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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新本續校之《秦始皇本紀》

辛德勇 辛德勇自述
2024-09-15
【一】《史記·秦始皇本紀》原文:


(秦王政)十六年九月,發卒受地韓南陽假守騰。初令男子書年。魏獻地於秦。秦置麗邑。[1]


以上文字句讀,俱照錄今中華書局新點校本,唯其中標點有明顯差誤,應予訂正。


〖今案〗

文中“假守”即代理郡守義,騰乃此假守之名。循文義,秦國發卒接受的是韓國南陽郡屬地,而非某人,故理應在“韓南陽”後點開。檢《史記·六國年表》載此年“置麗邑。發卒受韓南陽地”[2],足證秦國所受確係韓國南陽之地。
中華書局新點校本這一點校方式,係沿承原點校本之舊[3]。楊寬著《戰國史料編年輯證》,即遵循中華書局的句讀,以爲此文當連讀作“發卒受地韓南陽假守騰”,並且具體解釋其語義爲“秦發卒受南陽,乃出於韓南陽假守騰之投獻”,同時復謂之曰:


《通鑒》作“韓獻南陽地,九月發卒受地於韓”,蓋出於誤解。《本紀》又稱次年“內史騰攻韓,得韓王安,盡納其地”。此內史騰當即投獻於秦之韓南陽假守騰,因得秦之重用,昇爲內史,內史爲掌京師之官,秦又命彼率軍攻滅韓國。秦不用將軍王翦攻韓而命內史騰,蓋騰熟悉韓之內情而便於攻克。此乃尉繚、李斯使用間諜勾結諸侯“豪臣”“名士”而“離間其君臣之計”之成功,韓因而滅亡。[4]


楊氏此說,想當然的成分太多,內史乃“掌治京師”的重臣[5],豈能輕易授予韓國降人。實則如上所述,參證於《六國年表》“發卒受韓南陽地”的記述,可知“假守騰”三字非謂獻地之人,乃是秦廷派內史騰前去接受韓國進獻的土地,並委任他暫時兼任南陽太守,而《史記·秦始皇本紀》下文所記“(秦王政)十七年,內史騰攻韓,得韓王安,盡納其地”云云[6],即緣此騰君本秦國內史,秦王派其出任南陽假守,乃屬兼攝性質,而他就在兼攝南陽假守任上,統兵攻韓,擄獲韓王安並盡得其地。


約清乾隆間原刻本方苞
《史記注補正》


昔清人方苞闡釋《秦始皇本紀》這一文句的語義,即云“發卒受韓南陽地而使內史騰爲假守也”[7]。同樣,清人黃式三述及此事,亦謂“秦使內史騰受韓所獻地”[8]。按照這樣的理解,《史記·秦始皇本紀》這個句子,應當在“韓南陽”下逗開,讀作:


十六年九月,發卒受地韓南陽,假守騰。


衹是“假守騰”前或尚有譌脫,不過現在已經無從稽考[9]。正確讀解這一文句之後,我們纔能合理地理解,秦王政十六年是秦國發展歷史上一個十分關鍵的轉折之年,《史記·秦始皇本紀》這段記載中的每一句話都具有重大的標誌性意義。前此,我在《雲夢睡虎地秦人簡牘與李信、王翦南滅荊楚的地理進程》一文中對此做過具體的闡述[10],感興趣的讀者可參看。


2022年6月9日晚記



[1] 《史記》(北京,中華書局,2014)卷六《秦始皇本紀》,頁300。

[2] 《史記》卷一五《六國年表》,頁904。

[3] 《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82)卷六《秦始皇本紀》,頁232。

[4] 楊寬《戰國史料編年輯證》(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2002)卷二二秦始皇帝十六年下,頁1142。

[5] 《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頁736。

[6]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頁300。

[7] 清方苞《史記注補正》(約清乾隆間原刻本),頁7b。

[8] 清黃式三《周季編略》(南京,鳳凰出版社,2008)卷九秦始皇十六年,頁287。

[9] 清梁玉繩《史記志疑》(北京,中華書局,1981)卷五,頁174。

[10] 見拙著《舊史輿地文編》(上海,中西書局,2015),頁12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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