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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虞宮高鐙疑僞錄(之四)
Original
辛德勇
辛德勇自述
2024-09-14
好玩兒的事兒,接着談。在第一次爲這件臨虞宮高鐙的銘文進行辨僞時,我就談到,所謂各司其職乃是古今一貫的規矩,而漢朝的縣尉並不管造作器物的事兒,因而這篇題署“解右尉賢省”的銘文就應出自後人僞造。今天,再詳細解析一下這方面的問題。
《續漢書·百官志》對縣尉職掌的具體記載是“主盜賊”,管的事兒,大致相當於西方所謂民主國家的警察局長。古往今來,人世間很多道理都是一樣的。大家想想,讓警察局長去監管工廠的產品質量,這成了什麼事兒?
聽我這麼一講,稍微瞭解一些漢代銅器銘文的人或許會說,古代自有古代的做法,中國更有自己獨一份兒的特色。我煌煌大漢官府造作銅器,怎麼會和現代西方那些氣息奄奄的所謂民主國家相同?當時督造官吏題名中帶有縣尉的絕不止這一件,難道就都是後人假造不成?
對了,您要是這麼想,就想到了這事兒的節骨點兒上了。我在這裏和大家談論這篇鐙銘的真僞,目的不僅僅是辨識這件臨虞宮高鐙的銘文是否出自贗造,更重要的是要像研究所有歷史事物一樣,認識有漢一代銅器銘文的真實樣態。
爲此,我們現在就來看看其他那些帶有縣尉題名的銅器銘文。
劉喜海舊藏另一臨虞宮
高鐙銘文
(據容庚《漢金文錄》)
首先,在第一次談論這一問題時我就講過:“在傳世西漢銅器中,有一組習稱“臨虞宮高鐙”者,審度其銘文,竊以爲很可能都是贗品。”在這組臨虞宮高鐙中,另有一件的銘文(就是我在《臨虞宮高鐙疑僞錄(之三)》中提到的被刻入劉喜海《長安獲古編》那一件),與現在討論的這篇文辭基本相同,也帶有“解右尉賢省”注記。因在我看來,二者屬於同一匠人在差相接近的時間內相繼贗造,故在此可以將其視作與我們討論的這篇臨虞宮高鐙銘文性質相同的真僞待定銘文,亦即一僞俱僞,所以暫且不予論說。另外,還有一篇萬歲宮高鐙之銘(前面我在《臨虞宮高鐙疑僞錄(之三)》講到,陳介祺嘗謂臨虞宮高鐙“與萬歲宮鐙同有二”,說的就是這件萬歲宮鐙銘),一篇延壽宮高鐙銘,同樣鐫有“解右尉賢省”字樣,也屬同人製作的贗品,因而也可同樣姑且闕而不論。
其次,下面的論述,乃以陳夢家先生在《漢代銅器工官》一文所統計的情況作爲基本依據。這篇文稿,是陳夢家先生未刊的遺作,文中所述,衹是對相關資料的初步整理和統計,並沒有展開研究。其間容有漏略,更沒有後來考古新發現的銅器銘文,但基本可以反映漢代銅器製作質量管理制度的基本情況(若有考古新發現足以否定我的認識,那就需要重新認識這個問題了)。
除去前述情況之外,陳夢家先生統計的縣尉督造銘文共有兩通:一是東漢明帝永平十八年的汝南郡鐖郭(案此類器物過去習稱爲“鐖”,實誤,應是弩機的“鐖郭”),二是西漢宣帝神爵四年的成山宮渠鈄。
永平十八年汝南郡
鐖郭
銘文
(據容庚《漢金文錄》)
先來看汝南郡鐖郭,其銘文曰:
汝南郡八石弩機郭。永平十八年,工李仲造。護工史彪、平輿令召堅、左尉☐、丞召羽主。(容庚《漢金文錄》卷六)
銘文拓本和釋讀,俱見容庚《漢金文錄》卷六,當然不是考古發掘所得。
請看“護工史彪、平輿令召堅、左尉☐、丞召羽主”這一串督造官員的排名,其序列是由高到低,逐次下降,而最爲值得注意的是“左尉某”列在了“丞召羽”的前面。這樣的序次是否合理,涉及兩漢時期縣尉與縣丞的位次關係。
《漢書·百官公卿表》述及這兩個官職,沒有具體的說明,衹是記作:
(縣)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爲長吏。
《續漢書·郡國志》載述東漢的制度,述曰:
縣萬戶以上爲令,不滿爲長;侯國爲相。皆秦制也。丞各一人,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本注曰:丞署文書,典知倉獄。尉主盜賊。
二者都是丞先尉後,可見兩漢時期對丞、尉地位的規定,完全相同。一般來說,這樣的排列,顯示出如下兩點:第一,縣丞和縣尉是平級官員(後列秩級差異是因縣之大小而別,與丞、尉的身份無關,即同縣的縣丞和縣尉秩級相等);第二,縣丞的位次高於縣尉。
關於這第二點,很多未經世事的年輕書生可能看不懂是怎麼回事兒,但你衹要和一批官員同桌吃過一次飯,而且不衹低頭動嘴吃,同時還擡頭看看桌子上的人,立馬就會明白:局長和局長、處長和處長,雖然同樣都是局長或處長,都是同一個級別的幹部,其社會地位的高低是完全不同的。高的坐在尊位,低的坐在卑位,井然有序,這是絕對不會錯亂的。
《漢書·百官公卿表》的記述既然先丞後尉,也就清楚表明:在西漢時期,縣丞的地位是高於縣尉的。賈誼在漢文帝時述及這兩個官職,也是以“丞、尉”相稱(《漢書·賈誼傳》);還有成帝時冀州刺史朱博巡行屬郡,“使從事明敕告吏民,欲言縣丞、尉者,刺史不察”(《漢書·朱博傳》);王尊在元帝初元年間出任安定太守,“到官出教,告屬縣曰:‘令、長、丞、尉,奉法守城,爲民父母……’”(《漢書·王尊傳》),這些都足以印證班固在《漢書·百官公卿表》中的表述形式符合漢代的實際情況,而且這樣的排序在西漢王朝也是一以貫之的。
在東漢時期的史事中,我們可以看到同西漢時期一模一樣的情況。如章帝元和三年九月壬辰所頒詔令有云“加賜男子爵人二級,先見者帛二十匹,近者三匹,太守三十匹,令、長十五匹,丞、尉半之”(《後漢書·章帝紀》);和帝“永元元年春,三月甲辰,初令郎官詔除者得占丞、尉”(《後漢書·和帝紀》);安帝元初“六年春,二月……壬子,詔三府選掾屬高第,能惠利牧養者各五人,光祿勳與中郎將選孝廉郎寬博有謀、清白行高者五十人,出補令、長、丞、尉”(《後漢書·安帝紀》)。這些都是煌煌詔書,文字表述,謹嚴不苟,其先丞後尉,體現的是朝廷的制度。
兩漢時期這樣的制度,閱讀《史記》《漢書》《後漢書》較熟的人是很容易感知到的,昔清人袁枚即曾談到:
漢制丞尊于尉,至今皆然。《王嘉傅》嘉爲掾,察廉爲南陵丞,復察廉爲長陵尉,又似尉尊于丞,則以縣之大小故也。(袁枚《隨園隨筆》卷八《官職類》之“丞遷尉”條)
袁枚乃謂雖然在《漢書·王嘉傳》中可以看到其由南陵縣丞轉任長陵縣尉的情況,但這是由於長陵縣是大縣,其令長丞尉的官位和秩級都高於南陵所致。王嘉這是昇任,而不是左遷。《漢書·高后紀》載呂后六年“春,星晝見。夏四月,赦天下,秩長陵令二千石。”這二千石本是一郡太守的秩級,大縣縣令的秩級,按照規定是“秩千石至六百”,小縣長則衹有“秩五百石至三百石”(《漢書·百官公卿表》)呂后竟然給長陵縣令以太守的待遇,絕對是超常規的特別操作。東漢人應劭對此事釋之曰:“長陵,高祖陵。尊之,故增其令秩也。”(見《漢書·高后紀》之顏師古注)水漲船高,長陵縣尉的地位當然要高於尋常縣丞。
袁枚說縣丞尊於縣尉這種情況至清依然如故,而唐人任佶就有由“長安縣尉轉本縣丞”的經歷(唐李翱《李文公集》卷一四《故檢校工部員外郎任君墓銘》),足見袁氏所說不誣。
在這種情況下,大家看汝南郡鐖郭上這“平輿令召堅、左尉☐、丞召羽”的排名次序,“左尉某”公然騎到“丞召羽”的脖子上來,明顯違背漢代的制度,當然不可能出自東漢汝南郡官營的作坊。
神爵四年成山宮渠鈄
(據容庚《漢金文錄》)
接下來再看所謂西漢宣帝時期製作的成山宮銅渠鈄,刻在上面的銘文是:
扶。成山宮銅渠鈄。重二斤。神爵四年,卒史任欣、杜陽右尉司馬賞、斄少內佐王宮等造。河南。
以上銘文拓本和釋讀,也是出自容庚《漢金文錄》(卷四),即同樣沒有考古發掘的地層依據,因而也就存在贗造的可能。
銘文中最大、最爲昭彰的漏洞,是地名的混亂。
脫離整篇銘文,有一個單獨鐫刻的“扶”字。過去宋人薛尚功著《歷代鐘鼎彝器款識法帖》,收有一件五鳳四年車宫承燭槃和一件元康元年梁山鋗,其銘文中也都有一個類似的“扶”字,附刻在銘文的末尾。薛氏謂“‘扶’乃言其號耳,漢字有‘扶’字者甚多”(《歷代鐘鼎彝器款識法帖》卷二〇)。清人許瀚沿承了這一說法(許瀚《攀古小廬雜著》卷九《金石說》之《漢成山宮渠鈄》)。薛尚功和許瀚所說的這個“號”,應該是指銅器的編號,但我沒有看到用這樣的字作編號的實例,薛、許兩人的說法似乎並不妥當。
陳夢家先生把這件銅器,視作右扶風的產品。按照這樣的認識,他應該是把單獨鐫刻的那一個“扶”字理解成了右扶風的略寫。用這種說法來解釋薛尚功所說五鳳四年車宫承燭槃和元康元年梁山鋗的銘文,也都說得通——因爲右扶風好畤縣有梁山宮(《漢書·地理志》),而所謂車宮具體位置不詳,也可以假設地屬右扶風。
可是,在這篇銘文的末尾怎麼又刻有個“河南”呢?這“河南”和右扶風怎麼也牽連不到一起的。更爲令人費解的是杜陽和斄這兩個縣名。
銘文中的“卒史”,可以理解爲扶風郡的護工卒史,這是漢代作器督造官中最高一層的官員,其列在“杜陽右尉”之前,是合乎規矩的。然而在“杜陽右尉司馬賞”之下列出“斄少內佐王宮”卻十分令人困惑。因爲杜陽和斄同爲右扶風的屬縣(《漢書·地理志》),二者是平行的,杜陽的縣尉並沒有權力去督責斄縣的“少內佐”。即使監管銅器製作是縣尉的本職工作,若是下層的工作是由斄縣“少內佐”做的,理應由斄縣之尉來監管作器,根本輪不到杜陽尉什麼事兒。再說,儘管陳夢家先生耗費不少筆墨來論證漢代設有“少內”這一職位,但它乃是京師掖庭主藏之官(陳夢家《漢代銅器工官》,見《陳夢家學術論文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漢代在縣衙中也設有這樣的官職。
還有,這成山宮也同臨虞宮一樣,是個說不清楚在哪兒的宮室,在傳世文獻中沒有任何記載。清人許瀚說“《三輔黃圖》成山觀:成山在東萊不夜縣,於其上築宮闕以爲觀”,故“此器當以供觀中之用”(許瀚《攀古小廬雜著》卷九《金石說》之《漢成山宮渠鈄》)。可人家《三輔黃圖》明明載錄的“成山觀”,說在成山上“築宮闕”,也就是施工搞建築的意思,建成的是觀,而不是宮。
對此,馬衡先生做出了比許瀚要更好看一些的解釋:
據《漢書·郊祀志》,宣帝又祠成山於不夜,萊山於黃。成山祠日,萊山祠月。《地理志》:東萊郡不夜有成山日祠。是成山宮即成山日祠之宮也。《宣帝紀》及《郊祀志》皆不言始祠日月之年,今觀此銅鈄,可知其爲神爵四年也。
成山宮和成山的關係,看起來好像能對付着說通了,可是其作器官吏的屬地,如杜陽縣、斄縣,還有那個“河南”,對這又怎麼解釋呢?馬衡先生的手腳倒是乾淨利落:“任欣、司馬賞、王宮皆人名,杜陽、斄縣、河南,皆諸人之籍貫也。”(馬衡《金石雜記》,見馬氏文集《凡將齋金石叢稿》)可在漢代銅器銘文中,督造官吏哪有題寫籍貫的規矩?這又不是給他作墓誌銘。而且對比“卒史任欣”的題名形式,“杜陽右尉”和“斄少內佐”顯示的衹能是官職,怎麼可能被認作籍貫?還有那個“河南”又被算作誰的籍貫?這些都是根本說不通的。
另外,這通銘文中有一串督造官吏,卻結束於“斄少內佐王宮等造”,而沒有鐫記上手作器的工匠名,這也是極爲罕見的(這些極罕見的例外情況,恐怕也都是贗品);至少我沒有在考古學家發現的銅器中看到這種情況。因爲那些督造官吏監管的就是這位未見身影的工匠,最後落實、追究的責任人也是這位工匠。沒有匠人的名字,還費勁扒力地刻上那麼多官吏幹什麼?這些都是根本不應發生的情況。
總括以上論述,我認爲這兩件帶有縣尉題名的銅器,都應屬於贗品。這意味着不僅不能引述這樣的題名,來佐證我們討論的這通臨虞宮高鐙銘文中“解右尉賢省”存在的合理性,而且恰恰相反,參照這兩通帶有縣尉題名的銘文,更進一步證明了這通臨虞宮高鐙銘文應當出自贗造。同理,另外那件臨虞宮高鐙以及萬歲宮高鐙、延壽宮高鐙銘文中的“解右尉賢省”題名同樣也顯露出它的贗品面目。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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