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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案例 |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存在举报所述违法行为的可不予立案

京司观澜 2023-12-30


行政机关接到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举报后,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初查核实。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经营者存在举报所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今天观澜君给大家介绍一起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公司存在举报涉及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4日、25日,被申请人北京市某区管委会收到申请人王某的投诉、举报信,称其在某商城某自营旗舰店购买的“某多效漱口水(冰爽樱桃味)”不符合《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等规定,要求对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商品广告代言人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举报奖励、责令强制召回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向该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提供订单详情、全网交易快照、产品及产品外包装六面、进货凭证,提供对页面宣传被举报问题的说明及凭证,提供针对涉案商品虚假宣传一事是否知情、如何处理、如何监管的说明及凭证等涉案材料,涉案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说明、证明材料。


2021年2月3日,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公司存在举报涉及的违法行为,无法认定该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疏于履行平台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无法认定代言人存在违法代言涉案商品的行为,决定对王某的举报不予立案,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王某遂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受理、核实、办理、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经营者存在举报所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但告知书过于简略,被申请人应当加强文书规范化建设,与举报人加强沟通。



专家评析


举报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也发挥着积极用。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对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确立裁判要旨的主要理由
行政机关接到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线索后,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标准进行初查核实。对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裁量空间,有权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如果初查发现举报线索不明或失实,难以或无法查处、追究相关主体责任的,行政机关可以发挥“不予立案”的“初筛” 作用。但初查核实后发现的事实也可能不完全准确,所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存在举报所述的违法行为,只是“可以”不予立案,而非“应当”不予立案。此外,对于案情复杂、具体事实不清,或者无法认定行为是否违法违规,难以把握是否处理的线索材料, 执法机关仍可先立案,经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后再作决定, 避免出现明显不当的情形。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向涉案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提供针对涉案商品违法行为一事是否知情、如何处理、如何监管的说明及凭证等材料,确定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涉案公司出具了不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说明,并提供了商品快照、订单详情销售出库单、研究检测结论等材料。被申请人从虚假广告、广告代言违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等多个维度进行核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不足以及没有明显反证推翻涉案公司的说法,无法认定经营者存在违法事实,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应用裁判要旨应当注意的问题
行政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应尽到法定的核查义务,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经营者存在举报所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需要注意的是,不予立案使得举报事项无法经过后续更为正式的调查取证、核审等程序,由此可能引发多方面的法律风险,如之后可能会发现推翻目前材料的违法事实证据,或者引发行政复议、诉讼。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执法人员不能认为只要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就万事大吉,要尽可能全面、客观、及时地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存在举报所述违法行为,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存在违法事实,应按要求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等执法文书,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做好不予立案的过程记录、资料整理及归档等工作, 确保有据可查;同时,及时与举报人沟通相关情况,阐明不予立案决定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决定的可接受性,确保案结事了。


相关法律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 14 号):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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