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8年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 勇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2015年决定),以立法方式确立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法律规定,依法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对于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确定了我国发展新的奋斗目标,并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出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全党全国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同志提出,应当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宪法修改精神,对2015年决定中的宣誓誓词作出适当修改,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
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2016年12月和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在全国各地推开试点工作的决定。同时,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也在积极推进。各地监察委员会陆续成立,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就职时普遍进行了宪法宣誓。许多地方建议,在国家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总的看,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对2015年决定作出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二、关于修订工作过程
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指示,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启动对2015年决定的修订工作。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开展修订调研工作。召开中央纪委、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到北京、天津、河北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宪法宣誓制度实施情况;对宪法宣誓制度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作出答复。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普遍赞成对2015年决定作出修改完善。
我们经认真研究,建议采取修订法律方式对2015年决定作出修改,并拟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修订草案的内容
修订草案对2015年决定拟作如下修改:
一是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大修改的党章,对宪法宣誓誓词中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作出修改,将誓词修改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修改后的誓词共75个字。
二是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共涉及5条、6处。即:在第一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三条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六条中分别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在第七条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在第九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
三是在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一句:“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9月通过的国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四是将2015年决定导语段“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一句中的“十五”改为“三十三”;将修订后的决定施行日期确定为“2018年3月12日”。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