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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不慎用电引起火灾,被判有期徒刑2年

2017-09-05 刘喜冰 白云时事

        在出租屋内,租客因不慎用电引起火灾,谁来承担后果?日前,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出租屋失火案中,被告人宋某在区内某处租赁一间档口经营“某某公司”,并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其中有一条便是不能使用电磁炉等电器。但宋某却对此条规定不以为然,仍然购买电饭煲供被告人郭某等人使用,最后因档口的电源线路短路产生的高温熔珠引燃附近的可燃物后造成火灾,损失惨重。


        区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两被告人的过失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对该起火灾承当相应的责任。对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上述两被告人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情回放:


违规使用炊具酿火灾 


两被告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4年,被告人宋某在区内某街某档经营公司,后雇佣郭某为公司的财务、开单员。期间,被告人宋某在明知不得在该场所内使用电炊具的情况下,仍然购买电饭煲供被告人郭某等人使用。


        在用电过程中,因使用超负荷电器曾导致2次线路发生跳闸现象,但被告人郭某却不以为然,继续使用。在去年10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郭某跟往常一样使用电饭煲煮饭,其将电饭煲定时后便离开了。十分钟后,郭某返回档口门口时,突然看到一股黑烟,其下意识就想到着火了,便大声呼叫旁人帮忙救火和报警。由于火势过于凶猛,等最后将火扑灭后,还是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根据公安部门的调查,确定了此次事故正是使用电饭煲导致电线短路而引发的火灾。于是,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将上述两当事人宋某、郭某告上法庭。被告人宋某认为,出租方没有尽到安全消防的义务,而且涉案的电饭煲没有过火的痕迹,亦不能证明是使用电饭煲而导致该火灾的发生。出租方对承租方使用电炊具的行为形式上存在默许,故被告人宋某的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作为承租方某某公司的老板,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相关约定,明确了承租方不得在场内使用电炊具的义务。而被告人宋某却违反合同约定购置电炊具交由被告人郭某使用。被告人郭某在使用电炊具过程中,已经出现过因使用超负荷电器导致线路跳闸现象,仍未引起两被告人的重视,而继续使用电炊具,从而造成该档口的电源线路短路产生的高温熔珠引燃附近的可燃物后造成火灾。故两被告人的过失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对该起火灾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过失引发火灾致损失惨重 


直接过失者被判有期徒刑2年

        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宋某租赁某档口经营时,在明知不得在该场所内使用电炊具的情况下,仍然购买电饭煲供被告人郭某等人使用。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郭某在明知存在线路隐患的情况下,在上址内使用上述由被告人宋某提供的电饭煲煮饭时,因使用不当造成电源线路短路继而引发火灾,导致该物流园内的部分仓库及货物被烧毁。经鉴定,在上述火灾中,烧毁的简易钢瓦结构仓库、混凝土地面基础价值人民币超过150万元,被烧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23万元。


        据该案经办法官审理认为,本次事故就是由于郭某使用了大功率电饭煲而造成电线短路引起的,上述两被告人的过失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对该起火灾承当相应的责任。被告人宋某、郭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致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失火罪。对此,区法院综合有关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郭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上述经办法官分析,像上述案例在内,引发火灾的原因大多是存在先天的安全隐患,比如假冒伪劣产品、电器线路老化等,再加上违反操作规程、过负荷运转,导致火灾时有发生。区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在出租屋或仓库内要谨慎安全用电,不可超负荷用电,做到人走断电,以免引发火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因不慎用电引发火灾,后果便是“谁过失,谁担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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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喜冰 

图|网络图片

通讯员|万鹏

  排版|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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