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贪便宜进了两瓶假“六神”,结果被告上了法庭,还要赔2万
60岁的李阿姨在其经营的小百货店里,卖了两瓶“六神”花露水,竟然收到法院传票,被索赔2万元。日前,区法院审理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由于被告认知水平有限,轻信推销员推销而构成侵权犯罪,被原告索赔2万元。
销售两瓶假“六神”
店主因侵权被告上法庭
事情要从那个炎热的夏日说起。一天午后,李阿姨没有休息,依旧守在自家的小百货店里。这时店里来了一名推销六神花露水的小伙子,李阿姨想着夏天也离不了花露水,当即买下几瓶花露水放在店里销售。
没过多久,李阿姨竟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说是侵害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她当即懵了:花露水总共也就卖出去2瓶,怎么就侵害了对方的权益呢?
据了解,原告上海家化是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2002年3月22日,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因市场上假货太多,为保护品牌,上海家化委托市场调查员为其调查取证,并对购买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广州市白云区某小百货店,即李阿姨家的店铺就是在这个过程中被发现有假货的。
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六神花露水并非其公司生产的,认为被告构成销售侵权,在对被告的销售侵权行为进行相关证据保全后,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庭审时,被告的经营者李阿姨及其丈夫到庭参加诉讼。李阿姨承认卖了两瓶“六神”花露水,但并不知道是假货,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她说这是别人上门推销的,没有进货单据,剩下的几瓶已经下架不再销售了。同时她表示,老两口没有退休工资和医保,仅靠小本经营的百货店维持生活,根本无力负担本案的赔偿。
法官促成和解
被告认错原告撤诉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者李阿姨销售“六神”花露水无合法来源,进货时未尽到审查义务,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李阿姨及其丈夫年事已高,受限于认知水平,并非故意侵权,考虑到被告店铺经营规模较小,侵权情节较轻,经办法官权衡之后,认为相较判决而言,本案促成调解更有利于案结事了。
经办法官让原告代理人当庭详述识别真假六神花露水的方法,随后严肃告诫被告在日后经营过程中,应从正规合法的途径进货,履行审查义务,并注意留存相关票据资料等,以免类似案例情况再次发生。
李阿姨及丈夫当庭认错,向原告道歉,表示愿意当庭给付侵权赔偿款。但夫妇二人将口袋里所有收好的5毛、1块、10块散币加起来,还不到300元,这与原告主张的20000元相差甚远。经法庭与双方反复调解,原告最终同意与被告和解,并撤回起诉。
商家要正规渠道进货 不要因小失大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也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家在进货时,应当注意从正规渠道进货,并且查验对方的经销资质,仔细辨别商品真伪,并应留存相应的进货凭证,不要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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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喜冰
图|来自网络
通讯员|万鹏
排版|陈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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