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要|【邀访学者论坛】田雷:漫长的建国时刻——如何讲述美国早期宪法史?
主讲人田雷老师
邀访学者论坛
2019年11月18日下午,文研院第七期邀访学者内部报告会(第11次)在北京大学静园二院111会议室举行。文研院邀访学者、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田雷作主题报告,题目为“漫长的建国时刻——如何讲述美国早期宪法史?”。第七期邀访学者周绍明(Joseph McDermott)、李开元、景跃进、李放春、吴雅婷、黄盈盈、姜南、彭春凌、叶晔、姚达兑、周月峰、路国权,文研院常务副院长渠敬东、院长助理韩笑出席并参与讨论。
田雷老师首先简要介绍了美国宪法研究在国内的现状,并交待了近年来转入美国早期宪法史研究背后的问题意识。在法学院内部,主流的美国宪法研究是以美国最高法院为中心的,关注的焦点在于司法审查制度,由此决定了研究素材集中于大法官在宪法案件中的判词,任务是用某种“教义学”的方法阐释这些判例。这种类型的研究背后隐藏着一种“拿来主义”的问题意识,研究者未能追踪美国宪法秩序的来龙去脉,时间遭到压缩,历史进程被简化为“自古以来”。正是不满于这一“法学”的路径,田雷老师尝试进入“历史”,回到美国立宪的源头,聚焦美国早期宪法史,即美国内战前的宪法发展。在这一研究过程中,他形成了“漫长的建国时刻”这个概念,以此来表述美国早期宪法史的框架结构。
华盛顿在1787制宪会议上签署美国宪法
整个报告分三部分展开,田雷老师将“漫长的建国时刻”这一概念进行三分,先后介绍了“漫长的”、“建国”和“时刻”三个子概念。
第一部分聚焦“漫长的”一词。美国早期宪法史,在断代上指的是从建国到重建的这段历史,也即通常所说的“内战前”时代。强调“漫长的”,首先是为了检讨费城奇迹说——费城会议虽然伟大,且构成美国立宪政治的一个原点,但美国宪法秩序绝不是毕其功于费城一役的。按照田雷老师的讲述,所谓“漫长”,上起1776年(《独立宣言》),下至1863年(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由此计算,早期宪法史也就是美国建国“八十七年以来”的历史进程。进入这个历史阶段,我们可以把这87年划分为三代:第一代是亲历革命的建国兄弟们;第二代是生而为美国人的第一代,是田雷老师口中所说的“星条旗下的蛋”;第三代则是林肯这一代。三代人在宪法舞台上前后相继,“漫长的”也意味着早期宪法史是连贯成一体的,因此研究者必须要有某种整体史观的视野,在做具体的研究时处理好整体和局部之间的关系,不能用“树木”来遮蔽“森林”。
美国宪法手稿第一页
接下来,田雷老师探讨“建国”一词。可以说,让这“漫长的”87年连续而成一贯的,根本在于“建国”。根据田雷老师的理解,美国的1787年宪法制定于一个生死存亡之“夏”,革命者深知北美诸邦当年面临着“Join or Die”的抉择,也就是说,地缘政治决定了它们必须联合起来。而美国的制宪大业,关键就在于“合众为一”,如《联邦党人文集》所言,要让新世界避免旧大陆陷入列国格局的命运。但这部宪法的起草,既不是在自然状态下商讨社会契约,也不是在一张白纸上做最美的画。历史地看,这部宪法诞生于妥协,其内部充满着妥协,也就决定了制宪建国的不彻底性。“合众”虽已完成,但聚合而成的“一”到底如何解释,这在林肯之前的宪法斗争中始终是高度不确定的。
简言之,合众为一,但并未“定于一”。正是由于这个“一”的不确定,导致了贯穿早期宪法史的路线之争——国家主义和州权主义在建国宪法的框架内“相爱相杀”,斗而不破,慢慢形成了以斗争求团结的宪法文化。也是基于这种宪法格局,美国政治斗争往往以“妥协”收场,所以才有了我们在此历史阶段见到的一系列妥协,杰出的第二代政治家亨利·克莱(Henry Clay)就有“伟大的妥协者”之称。林肯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他的政治成长,其背景就在于前述的宪法文化。他在1861年就任美国总统,之后引发了一连串的宪法事件:南方脱离、内战、联邦胜利、林肯牺牲、三条修正案写入宪法、通过“再造共和”实现“自由新生”以及“全民政府的永世长存”……尤其是第十四修正案的增补,实现了对建国宪法解释的“定于一”,在此意义上,林肯也是漫长建国时刻的历史终结者。
文研院常务副院长渠敬东为田雷老师颁发邀访学者聘书
报告最后部分关注“时刻”的含义。所谓宪法时刻,按照耶鲁大学阿克曼教授的说法,就是国家危亡、人民登场、制宪权启动、政治的根本规则发生剧烈变动的历史周期。在美国宪法史上,先后出现过建国、重建和新政三次宪法时刻。根据阿克曼的叙事,早期宪法史的结构就是从建国到重建,其间贯穿着一种“转型”的逻辑。但在将两阶段转换为“三代”叙事之后,我们可以发现早期宪法史的连续性所在。特别是转型叙事中被遗忘的第二代,其实在这段历史中承担着继往开来的角色。在建国者逝去之后,面对着他们遗留下来的宪法,第二代援引建国者的意图解决政治斗争的自觉行动,才是美国立宪政治得以成功的历史经验。
报告最后,田雷老师简要陈述了他对立宪政治的理论认知。首先,宪法乃是政治生活的根本规则,没有宪法,也就无所谓连续性的政治;其次,立宪政治,在于要用制宪者的“先定承诺”去约束子孙后代的政治决策;再次,任何一个长期存续的政治共同体,都有其宪政,也即基于根本法的政治;最后,宪政的生成,关键在于建构起宪法作为根本法和高级法的政治心理结构。在此意义上,立宪政治是保守主义的——它发生在革命之后,意在保守革命者的政治遗产,既不改旗易帜,又能与时俱进,实现不变和变的平衡,建构起一种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政治秩序。
责任编辑:王东宇